撰文/謝瑩潔
國際仲裁特別重視效率、保密及尊重當事人意思,因此與法院訴訟相較,更加具有彈性,並且更容易解決爭端;國際仲裁機構基於效率考量所持續推動的諸多措施,不僅在疫情中得以順利應變,也讓仲裁程序不斷優化提升。
在國際仲裁領域,遠距視訊及電子文件原本就習以為常,疫情期間由於跨國旅行不便,仲裁庭從實體為主轉為視訊混合模式,其以往在保密及資安等議題所發展與採行的各項措施與實務作法更發揮了功能,可以快速因應,檢討並簡化案件管理流程,降低疫情帶來的延遲、不便與影響。如何借鑑國際仲裁的領先作法,為國內仲裁及訴訟帶進新的思維,在在都是未來值得參考及努力的方向。
重新檢視實體開庭必要性
國際仲裁是涉及跨國當事人爭端解決的機制,原本就習於因應仲裁人、雙方當事人與律師同時位處不同國家及時區的狀態,也經常使用視訊或電話會議討論仲裁程序及案件管理。理律法律事務所林瑤律師表示,「仲裁詢問會平時儘量採取面對面方式進行,在疫情開始之後,仲裁機構的各種動員與因應方式,與法院系統相較,確實更加彈性及快速。」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朱麗容律師表示,國際仲裁最大的特性,是效率、保密及快速解決,除了有許多管理工具可以使用,資料文件本來就經常採取電子交換,因此原本的工作模式便會使用視訊開會及開庭,正因先天條件比較好,所以受到疫情影響比較小。「仲裁本來就是講求效率及保密,即使沒有疫情,遠距處理也是本來就在做的方式,所以2020年國外許多城市封城時,國際仲裁機構迅速調整,一方面簡化流程,一方面提升效率,在運作方面適應得非常快。」
為降低Covid-19疫情對於國際仲裁的影響,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在2020年4月公告一份關於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若干可參考措施的指引,為當事人、代理人以及仲裁庭提供可參考的緩解措施的指導,包括仲裁庭主動和當事人溝通採取可減少遲延的案件管理工具,避免因疫情中斷程序,除了提醒視訊庭審需要注意的事項之外,也建議仲裁庭重新思考是否需要實體開庭,以書面詢問及釐清爭點,先解決不經庭審可以解決的問題或爭議,考慮重新安排審理範圍並且修改程序時間表,分階段審理並作部分裁決。
朱麗容律師說,以往實體開庭經常會傳喚許多專家及證人到場,對此ICC建議重新檢視其必要性,「如果需要專家,是否一定要到場?是否能以視訊展示或共同專家報告取代專家實地拜訪或檢查?如果是複雜或具有特殊性的案件,需要專家到場時,是否還能考慮其他作法?能否共同指定或減少專家?」
在事實證人(fact witness)部分,包括證人到場、準備書面及交互詰問,都需要花費許多時間及費用成本。朱麗容律師表示,ICC曾經公布一份報告,研究指出,事實證人在時間經過之後,對於認知記憶或細節,有時未必真切,甚至會有扭曲,因此建議當事人或律師重新思考傳證人的必要性,評估考量其他更有效率、更節省費用,並且更快速解決問題的方式。
朱麗容律師指出,ICC 2017年版仲裁規則規定如果有當事人請求,仲裁庭要當面聽取所有當事人的陳述,所謂的「當面聽取」並沒有規範明確形式,在2020年4月關於減輕疫情影響的指引明確指出「當面聽取」是允許線上方式進行。2021年版仲裁規則更刪除了「當面聽取」等文字,仲裁庭可以與當事人諮商後決定適當的進行方式。
視訊及多元整合服務
疫情期間,台灣法院是採用功能較為簡單的U會議系統進行視訊開庭,但國際仲裁機構已經發展到由專門提供法庭或仲裁詢問會服務的視訊軟體公司,來負責現場管控、全程錄影錄音及筆錄製作。林瑤律師表示,視訊軟體公司會管控仲裁程序的順暢進行,包括什麼時間在螢幕上有哪些人可以出現,如果有參與者的麥克風或鏡頭不慎開啟,管控人員也會立刻介入關閉,讓程序不致中斷。
林瑤律師認為,光是「速記」,國內訴訟與仲裁程序就有很大進步空間,國外的訴訟與仲裁程序,速記能做到即時並且逐字,例如詰問證人時,所有人都能即時在螢幕上看到證人的證詞;在台灣目前只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供逐字記錄,但還無法做到開庭立刻讓速記顯示在螢幕上。
但僅僅是即時速記這項工作,台灣目前就連服務公司或專業人員都缺乏。林瑤律師說,在台灣進行的國際仲裁程序,如果需要即時製作筆錄,必須從香港或新加坡找人到台灣做,或是透過視訊由香港或新加坡人來做,費用相對高出許多。「包括視訊軟體或即時速記,未來不論是國際仲裁或國內訴訟都可能需要這樣的服務內容,這些都是我們可以思考或發展的方向。」
另一項國際仲裁機構經常提供的服務是「庭審中心(Hearing Centre)」。朱麗容律師表示,以ICC為例,ICC Hearing Centre為仲裁案件的庭審提供客製化的fully- virtual and hybrid hearing solutions,提供仲裁案件可以順利進行的線上遠距庭審的工具與服務,發展已具相當規模,但國內對於這個領域的技術還不熟悉。他們有完善的軟硬體設備及工程師,可以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空間服務,不僅是技術支援,也包括協助訓練使用人,甚至可以配合仲裁地的要求,協助執行一部份,例如特別提供專家或證人一個獨立房間,避免受到其他人干擾或指導。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顧慮,還可以請律師進行監看。
朱麗容律師認為,國際仲裁未來的趨勢應該會是「混合」(Hybrid)的解決方案,「不是完全視訊,也不是完全實體,什麼方式更能解決問題、更經濟、更符合當事人需求,就採取什麼方式。」實體仍無法百分之百避免,如果需要克服時差、不同地區的旅行或群聚人數的限制問題,也可能是區域或部分採取實體,有效率地先釐清或解決一部份問題或爭議,例如某些當事人、律師或仲裁人方便到新加坡或其他地區,可以到鄰近的Virtual Hearings Center與會或視訊,同時也能依需求或人數作不同的彈性調配。」
視訊完全保密仍有難度
「保密」,是當事人選擇仲裁的一項重要考量因素。視訊活動的優點是在時間與場域上,提供與會者很大的彈性,但是另一項疑慮則在於保密性與不公開性,難以管控到滴水不漏。林瑤律師表示,儘管仲裁庭或法庭宣示不能從事法庭允許以外的傳播,但透過視訊很難百分之百確認,這是視訊與實體審理程序的最大差別與界線。
林瑤律師說,「仲裁程序通常不公開,採視訊模式進行時,例如我是事先向仲裁庭申請,使用我的密碼進入參與,可是在我的鏡頭外有什麼人,別人不會知道。因此國際訴訟或仲裁案件需要證人作證時,我們可能會要求增加2部或3部電腦,讓大家可以同時看到證人的正面、側面與後面,但其實還是無法完全防堵。這可能是現在用視訊進行訴訟跟仲裁程序,一個最難克服的問題。」
朱麗容律師也認為,視訊畫面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人在,例如對方遠在其他國家,那邊是否有人在旁指導陳述?是否使用別的設備與其他人聯絡?通常很難得知。過去曾經辦過一個調解案,與會者分別位於泰國、英國與台灣,會議進行中,有一方當事人突然從畫面消失,後來畫面又出現另外半個人,她立刻警覺提出:「有人在旁邊!那是什麼人?你們談些什麼?」如果是仲裁案件的證人或專家,是否有其他人在旁指導或討論,確實會是比較大的疑慮。
儘管如此,林瑤律師仍然認為視訊開庭效率很高,以往參與的仲裁案件也完全沒有因為使用視訊,而讓案件進行產生困難,而且視訊可以配合不同時區、時差的當事人及律師,共同協調一個可以參與的時間,也能有效減省本來需要飛到其他國家去參與訴訟或仲裁程序的時間及金錢成本。
林瑤律師表示,仲裁庭通常是到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地召開仲裁詢問會,有了視訊的選項,仲裁庭會多一個彈性空間,而且更有效率。視訊所帶來的便利性與機動性值得肯定,也應該會是日後的趨勢,國內訴訟及仲裁界都應該要作更好的準備,以便日後隨時可以進行視訊開庭或仲裁詢問會審理。
仲裁案件的資安問題
朱麗容律師受邀在2019年的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IBA)年會主講Cybersecurit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ogression and Challenges,也就是國際仲裁的資安問題,「當時參考IBA仲裁委員會美國和歐洲律師提供的資料,做了非常多研究,發現資安確實是很嚴重的問題。」她說,由於許多國際仲裁案件的資料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很容易被駭,國際仲裁界也有一些指引、協議或報告提供了考量事項及處理的建議與措施。IBA的資安指南(IBA Cybersecurity Guidelines, October 2018)認為大型事務所有足夠的經濟規模可以處理資安問題,但是中小型事務所或個人執業律師也可能擔任仲裁人或辦理仲裁案件,因此提出許多最佳實務作法的建議,包括如果電子交換文件或牽涉到高度機密應如何處理,或者萬一被駭時,如何處理後續,維持運作等等。
ICCA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在2019年11月正式發布一份「國際仲裁的資安協議」(ICCA-NYC Bar-CPR Protocol on Cybersecurit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對仲裁人與當事人商洽以及決定仲裁案件合理的資安措施的程序架構、作法與考量事項提供建議,但其實在早先幾年,他們就開始就這份Protocol草案陸續徵詢意見,廣泛討論與研習,達到提醒與教育訓練的目的。ICC在 2017年也發布一份「國際仲裁資訊技術的報告 (ICC Commission Report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提供詳細的分析架構,協助當事人、仲裁人、律師評估是否採行或使用特殊形式的資訊技術,以及如何以公平、經濟、有效率的方式使用所需要的資訊技術。」朱麗容律師表示,國際仲裁界在資安部分已經走得很前面,國內這方面概念還不太多,但是要參與國際仲裁,就必須瞭解這些國際仲裁機構的資安協議或指南。
這些資安協議或指南涵蓋了許多層面,對於仲裁庭及當事人應採取的作法有許多值得參考的建議。若當事人希望採取特別的資安方案(例如牽涉到營業祕密或併購資料等),導致增加時間及費用成本負擔,也必須經過各方同意。
朱麗容律師表示,國際仲裁機構在資安的部分,不但走得快也走得遠,他們很早就透過教育訓練不斷提醒大家注意,建立資安的意識,包括與他人共用電腦、在機場貴賓室使用公共網路,都容易產生資安風險,必須先認識有哪些資安風險,才能進一步管理與降低風險。「尤其仲裁人、律師及當事人位處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其交換資訊及傳送文件,資安問題通常都會從最弱的一處產生破口,並不是每個仲裁人、律師或當事人都有資安意識,因此他們會特別強化這些教育訓練及提醒。」
「即使疫情沒有發生,國際仲裁機構也早已備妥這些協議與指南,國際仲裁界的運作不斷往前推進,而且因為疫情的緣故,推得更快!」朱麗容律師強調,「經過疫情之後,國際仲裁會發展得更快,如果我們沒有跟上,未來真的會比較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