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過剩時代 如何為法律人開創多元職涯?

@撰文╱梁雯晶

近年來,隨著律師考試及格人數大幅上升,流浪律師、找不到實習事務所、削價競爭、律師捲入詐騙集團成為共犯等令人憂心的現象,時有所聞。

面對「律師金飯碗」光環不再的市場,除了呼籲身為法律從業人員的律師,必須要恪守《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不要知法犯法之外,政府及各界也積極討論要如何改革現行律師考試制度、擴大法律服務市場,期待從根本改善律師職業生態環境。

律師市場供需失衡 新進律師生存不易

首先,需要檢視的是──目前台灣律師市場真的供需失衡了嗎?

根據法務部在民國106年發布的〈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需求量及鬆綁外國律師來台執業對我國律師業影響之實證研究〉指出:我國適當執業律師人數介於4,084人至16,427人間,平均值為10,256人;若以訴訟案件量統計,扣除法律扶助基金會訴訟案件量,律師人數應為9,666人。

對照法務部112年度的統計,台灣擁有律師證人數為20,171人,加入公會人數為11,840人──意即無論是領證律師人數、已入會可執業的律師人數,皆已超過調查評估的適當律師平均值,在訴訟案件未能如同律師人數倍數成長的情況下,顯現如今律師市場已呈現飽和狀態。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制度及律師業務委員會主委林彥宏律師表示,相較於過往的律師市場環境,現今新進律師的處境的確相對艱辛,「大部分律師剛執業時都要仰賴法扶派案,想要自己爭取到案件,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

此外,觀察近5年來律師高考的數字,可以發現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現象:每年約有800至1,000名考生及格,但最終完成職前訓練的新領證律師,平均僅有500名左右。「這代表每年律師及格人數雖逼近千人,但最後取得律師證照的人數,僅有及格人數的50%~60%左右。」林彥宏律師表示。

導致如此現象的原因為何?林彥宏律師進一步分析:第一,考生真正目標可能並不在於律師,而是用來試筆並持續參加其他司法考試;再者,隨著律師考試及格人數大幅提升,不少考生也意識到如今律師證照的含金量沒有過往高,因此決定繼續進修,以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再投入市場;第三,近年來業界也傳出不少雖通過考試,但「找不到實習事務所」的聲浪,無奈的考生只能無薪實習,或先去念研究所、擔任法助以加強實力,再尋覓適當機會完成實習。

無論如何,上述現象間接印證產業環境高度競爭的現況,導致考生雖考取了律師資格,但因為各種原因暫緩投入市場。

還有另一組數字也值得討論:民國111年新領證律師人數為520人,但加入律師公會的人數卻有702人,約有26%的「新進律師」並非應屆考生。

林彥宏律師表示,這些人當中有可能為上述暫緩投入市場的非應屆考生,但若以近期申請加入台北律師公會的律師背景觀察,可以發現司法官轉任的人數有上升的趨勢,甚至有一次理監事會審查的入會申請案,同時出現三個審級的司法官,合計占整體比例高達25%,「代表新進律師的競爭對手不僅是律師同道,同時也要面對擁有『明星光環』的司法官轉任律師分食案源,生存環境更加艱鉅。」

參考德國合考合訓精神 擬採「多合一」考試新制

事實上,律師考試及格門檻放寬後對於產業環境造成的衝擊,政府並非漠視,民間法律團體近年來也不斷提出改制的聲浪。

民國106年,為回應各界對於司法改革的期許,建立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政府決定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諸多討論的議題中,改善法律專業人才養成及進用制度,便是其中的焦點之一。

經過相關部門、學者專家的多次討論,國是會議參考德國培養完全法律人的一體化國家考試與訓練制度,最終決議──採取多合一考試,取代台灣現行分開錄取、訓練的司法官、律師等國家考試,考試及格後,則實施為期一年的實務培訓,以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再進行後續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職域分流。

由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根據國是會議決議共同擬具的〈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已於民國111年送請立法院審議,可惜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草案目前尚未有新的立法進程。

對於法律人來說,多合一新制無疑是一次重大的考試變革。

「新制最主要的核心精神在於『合考合訓』。」林彥宏律師說,改革後的新制除了期待能延續法學教育人才養成體系,使法律專業人才來源單一化,免除法律系考生每年疲於參加大小考試的奔波之外,也希望藉由合訓制度,提升法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合考合訓的形式將打破舊有律師、檢察官、法官及法制人員的框架分野,賦予全新的「法律專業人員」身分──無論後續職域分流為何,其皆為通過法律能力基本門檻考核,並且接受相同實務訓練的法律人才。如此不僅有助於提升大眾對於法律人專業能力的形象與認可,亦可讓政府各部門在甄選法律人才時,能綜合其實務訓練的表現,選擇適任人才。

其次,合訓的形式也能加強法律專業人員的實務操作經驗。現行律師考試制度的實務訓練為半年,改為新制後,除了將與未來的檢察官、法官及法制人員一同至各單位機關合訓之外,時間也將延長至一年,加強律師及司法體系的實務學習,「如此可彌補過往新進律師未受過司法官訓練,剛開始不熟悉體系流程的缺點,讓法律視野更加全面。」林彥宏律師說明。

擴展律師職涯道路 增設公職律師 

改革考試制度之外,司改國是會議也同步討論《律師法》的修正,以完善律師資格及行為標準規範。

隨著現代商業行為日益複雜,近年來機構律師日益增多,根據台北律師公會的統計,其會員人數約為8,300人,機構律師約有1,100人,占總會員人數的15%,顯見機構律師已成為當今律師另一種職涯選擇。因應機構律師已實質存在的現況,民國109年《律師法》第23條新增「機構律師」條文,正式定義機構律師的身分及規範。

不同於機構律師早已存在於社會之中,民國112年《律師法》新增第23條之1的「公職律師」,則是經過民間法律團體多年倡議,全新設立的制度。根據條文規定,公職律師為「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

台北律師公會公職律師委員會主委洪偉勝律師表示,公職律師又稱為政府律師(Government Lawyer),在國外已行之有年,例如美國、新加坡皆設有公職律師制度。以美國為例,美國州政府各級機關皆設有公職律師處理機關法律事務;聯邦政府的司法部更設有「訟務次長」(Solicitor General,又翻譯為司法部副部長、總檢察長、首席政府律師)一職,其代表美國政府,負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上訴案件,案件是否要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以及上訴後的法律主張及出庭皆由訟務次長決定,地位相當崇高,甚有「第十位大法官」之稱。針對重大社會事件或國際外交事務,各國政府也會諮詢其政府律師之法律意見,足見其重要性。

而未設有公職律師的台灣,過去若遇訴訟或法律需求時,大多委託法制人員兼任,或者委任外部律師處理。「但法制人員不一定具有律師身分,其本身也有專業職責,無法完全涵蓋律師所能提供的法律工作;若是委任外部律師,也會有對於機關法律及運作形式不熟稔的問題,兩者皆非最理想的處理方式。」洪偉勝律師表示。

隨著現今行政訴訟、憲法訴訟案子愈來愈多,設立公職律師除了協助政府機關處理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務之外,「台灣是法治國家,法律界也期待能藉此更加健全政府機關的法治精神與制度。」洪偉勝律師表示。

他進一步解釋,私人企業建制法務部門、聘請機構律師,並非僅為了產生糾紛後打官司,而是期待站在公司治理的高度,期待建立企業的法律觀念與制度,邁向永續經營;公職律師如同政府機關的機構律師,除了幫助機關處理涉外或對內的法律事務之外,同時也在奠基國家法治環境的基石。

隨著公職律師相關任用制度及配套措施已陸續通過,台北律師公會將持續督促政府儘快釋放公職律師名額,並舉辦說明會積極推廣。洪偉勝律師相當鼓勵已有兩、三年資歷的年輕律師,可以嘗試公職律師的職涯道路,「公職律師有機會參與政策的形成,針對公共議題表達法律意見,很適合對於公共服務有熱忱的律師投入,打開嶄新的法律視野。」

擴大法律服務市場 增進律師在非訟領域職能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執業範圍除了訴訟案件外,還包括非訟領域的「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範圍看似廣泛,但隨著律師人數持續成長,市場案源競爭愈來愈激烈──大多數律師仰賴的訴訟案件數量成長速度遠不及律師人數;在非訟案件的部分,律師也必須要與代書、會計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共同競爭。

林彥宏律師表示,擴大律師受法律保障的執業範圍,開拓律師在非訟領域的法律服務市場,是台北律師公會一直在努力的工作。「尤其近年有不少新興法律服務需求,在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律的同時,我們會積極與其溝通,使律師也被納入可特許承辦的專門職業人員。」

例如於民國109年修正《律師法》第21條,明定律師可辦理屬於特許事業的移民業務,即是台北律師公會爭取的成果。林彥宏律師進一步說明,過去移民業務多由仲介、代辦處理,在服務品質良莠不齊的情況下,造成的爭議糾紛時有所聞。律師擁有高度職業倫理規範及法律約束力,若能委請律師處理移民業務,對於民眾而言也多了一項相對信賴可靠的選項。

逆境也有可能產生轉機,新興社會趨勢與商業行為醞釀出嶄新的法律服務需求,成為如今律師產業開拓新藍海的契機。林彥宏律師表示,台北律師公會近年來針對包括能源、通訊傳播、ESG、環保等熱門趨勢議題,開設諸多進修課程以及專門領域委員會,期待能藉此提升律師跨域職能與競爭力。「這些議題大多與企業的商業行為相關,這也是近年來機構律師人數愈來愈多的原因之一,一般事務所律師要跨足這些領域並不容易。公會將會持續提供資源,協助律師擴展職能、培養第二專長。」

無論是改革考試制度、正名機構律師、增設公職律師,或擴大法律服務市場,其共同目的都在於健全國家社會的法治環境,並拓展法律人才多元職涯的可能性。

林彥宏律師表示,綜觀如今律師的生態環境相較於20年前雖艱鉅許多,但律師始終是一份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的工作,在競爭生存的同時,也要謹記律師彼此之間是以「道長」相稱,具有一份不可拋卻的使命感,「律師之道,要取之有道。」他懇切地期許著。

@63期執編律師:吳采模律師、楊永芳律師、曹志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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