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實體及程序,期待更健全的律師養成制度
師考試制度在民國100到106年間,只要第一試和第二試都達到排名前33%就可合格,平均每年及格人數維持在900名上下,及格率將近10%。從107年起,另加訂第二試的四科共同法律專業科目總分800分中,須達到400分才算及格之門檻。此制一出,引起眾聲喧嘩。前考選部長、現任大法官蔡宗珍曾表示就算加了400分門檻,也不希望錄取率低於8%,然數字會說話,錄取率在107年降為8.58%,108年更跌至6.12%。
師考試制度在民國100到106年間,只要第一試和第二試都達到排名前33%就可合格,平均每年及格人數維持在900名上下,及格率將近10%。從107年起,另加訂第二試的四科共同法律專業科目總分800分中,須達到400分才算及格之門檻。此制一出,引起眾聲喧嘩。前考選部長、現任大法官蔡宗珍曾表示就算加了400分門檻,也不希望錄取率低於8%,然數字會說話,錄取率在107年降為8.58%,108年更跌至6.12%。
台北律師公會109 年度律師節慶祝晚會回到3年前決議退出全聯會、推動《律師法》修法的會場,意義格外重大。今年會員出席踴躍,打破歷來紀錄,總統蔡英文特別到場,與會員們
一同歡慶新律師法上路後的第一個律師節,宣示持續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
浮現司法新聞版面,而另一現象為,在各界普遍「檢討」測謊作為當下,許多機構亦同步加重測謊偵查或鑑定業務。儀器測謊在我國運用已近80 年,從對日抗戰國府當局與美國成立中美合作所引進測謊儀器開始(圖一),迄今測謊工作已擴大甚多,從原本以調查局、刑事
警察局、憲兵指揮部三大機構負責狀況,迄今包括廉政署、高檢署各分署、矯正署、民間測謊機構等相繼投入(圖二),而另由政府採購資訊中,可知尚有國安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等,亦常有測謊儀器採購,負責忠誠儀測業務量更是無法估計。筆者過去實際從事儀器測謊多年,後又開發各種新式測謊科技,如語詞、聲紋等,希望能借此版
面將一些與司法審判實務有關的重點做一簡要說明,更歡迎與大家共同討論,教學相長,讓國內測謊工作更趨完美。
因應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時可能發生的網域名稱爭議,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早於民國90 年就制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TWDRP)」,以快速、有效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件
53條條文規範律師業的舊律師法,大幅擴充為146條的現行法,修法幅度堪稱該法自1941 年1月11日施行以來之最。筆者有幸,於修法之通過前夕,正於台北律師公會擔任專職律師,躬逢其盛,並跟隨前輩律師們實際參與修法討論,親眼見證前輩們不為人知的奔走背影,遂想就此歷史性過程留下些許文字,以誌念各該前輩之辛勞。
良心自由,做為人權清單上明文規定的條目,始見於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的前言與條文之中。中文的良心(或良知)與英文的conscience,都關乎道德是非的價值判斷。所以進入《世界人權宣言》,乃係源於當時參與宣言起草的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在會中力主基本人權是具有普世性質的價值觀念,與儒家思想也有可以互通之處。宣言乃將良心一詞納入,又與思想和宗教自由並舉,藉示周延。
一個機車肇事逃逸案件,由3位目擊證人指認的車牌號碼,與兩位市場擺攤友人的不在場證
明,正面對決。不利證據與有利證據相互矛盾,法官必須採信一方,下定判斷。法官採信前者,以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判處張月英有期徒刑6月及50天。歷經8次聲請再審,含冤2,478天之後,終於宣判上訴駁回,無罪確定。面對冤案莫名纏身,張月英在自己書寫的訴狀中寫道,「你要給我一個理由,否則我非常憤怒!」法律的侷限與盲點、司法的容錯與修補,在在值得吾人反思。
監察院已依今年公布生效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明訂此法應於今年5 月1 日施行。這是我國首次依據1993 年12 月20 日之聯合國關於設置國家人權機構的巴黎原則,立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運作。
指紋是造物者賦予人類身分識別的重要工具,我國古代諸葛孔明即用「箕斗冊」作為軍隊薪餉管理工具,迄今全世界在凡牽涉人身識別時均可指紋身影。人類手指第一指節紋路複雜且特徵點多,也容易與物品接觸,故成為指紋比對的重要標的。狹義指紋,為手指第一指節指面凸出的紋路,廣義則包括指紋、掌紋、足紋等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