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葉于甄
「民主」這項政治體制而言,最重要的展現來自於「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原則下的普遍投票權,無疑地是一項民主國家社會所必須具備的重要條件。在亞洲區,台灣作為亞洲民主領先國,每兩年便有舉行一次全國性的選舉活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之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是依照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和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享有投票權,不受無理限制。
民國111年11月26日,台灣第一次交由公民複決的修憲案「18歲公民權」,有一群人無法投票,卻依然編入投票權人造冊中並計入投票母數中,且在未開票之時就已經被計入反對票,這群無法投票的人,正是台灣5萬5千多名監所收容人遭受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不公平待遇。有關於褫奪公權內涵規定,早在民國94年修法之時,已將原來限制「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項權利刪除,只禁止任職公職與被選舉權。
在受刑人是有權行使投票權,卻不能投票情況下,監所關注小組在去年第一次發起並詢問在監服刑的同學們「是否要在11/26日進行投票?」,在一個月內關注小組便已收到2,526份投票請求書,並在2022/9/28遞交於中選會,具體載明要求中選會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讓沒有受到監護宣告、符合投票年齡且在台灣住滿6個月以上有投票權的收容人可以在11/26於監所內投下第一張票。然而,中選會卻以諸多理由駁回請求。
@小標:即便在監服刑,我們仍有基本人權
論及關注受刑人人權對於台灣民主社會的意義在哪?「我認為,如果台灣的收容人可以投票,那這件事能彰顯台灣民主自由程度絕不亞於同婚合法化。」陳惠敏理事長表示,我們期待的社會樣態,是要將不同個體整合為台灣社會的一份子,因此不論是刑法、司法或是社會制度的建立,例如義務教育、服兵役、行使公民權等,讓個體認知到「自我對社會是有責的」,才能讓個體在社會中是有連結、感受責任義務的存在。
然而,台灣社會在面對犯罪者時,往往會將犯罪行為視為個人歸因,社會本身對於犯罪是無責的,唯一需要做的只是將犯錯的人關進監獄裡,當犯罪者接下來的生命是與社會連結斷裂時,要如何期待當他走出監獄時,不會再次犯罪?陳惠敏理事長坦言,「許多在監的同學最後的生命是孤苦無依,與家人、社會斷連的。我們得先恢復他身為公民的責任感,當他有與社會連結時,才能意識到自己並非是隔絕於社會之外,存有一份責任、義務關係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組主任薛煒育律師表示,我們從一個監獄受刑人,應該怎麼被對待的角度思考,刑法的目的除了以符合比例原則的刑度來處罰錯的人,剝奪他們自由權、遷徙權以外,真正的目的更是從一般預防犯罪、個別預防犯罪等角度,讓受刑人未來能重新復歸於社會,而非隔絕於世界之外,因此透過三節懇親的機會、家屬通信等機會,讓受刑人能與家庭有所聯繫、透過落實投票權,讓他有機會和公民社會有所互動。「讓他知道自己不是被社會排除在外,雖然被關在監獄內,但仍是社會公民的一份子」薛煒育律師認為,不論從法律、個人監獄刑期屆滿復歸於社會,或台灣民主法治的觀點來看,監所收容人的投票權是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落實、實踐的人權保障,而這也是台灣防衛性民主的最佳展現。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謝孟羽律師則引述大法官許宗力於釋字755號協同意見書提及:「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從「主權在民」的國民主權原則下來談,受刑人投票權不單只是人權保障,更是反映出對於國家統治的正當性,國家的刑法權在非特殊理由之下,是不能禁止、剝奪個人透過投票,進行個人參與政治、表達對於社會事件的觀點與價值。「去年公投憲法修正案的議題,其實很多在監收容人是很關心這件事,但卻被任意剝奪對於事件表達的權利。」謝孟羽律師認為,保障受刑人投票權乃是落實國民主權原則的基礎。
受刑人投票權,法無限制卻窒礙難行
去年中選會駁回監所關注小組遞送的投票請求書,其理由包含5點,分別是涉及法務部之權責;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監所内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有關收容人之資訊公平對稱,如何確保;收容人於投票日前20日選舉人名冊編造以後將戶籍遷出、服刑期滿或羈押原因消滅而釋放,可否返回監所内設置之投票所投票;監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由監所或由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遴派,安全如何兼顧;以及在監所内進行開票作業,能否得到社會各界充分信任,當眾唱名開票之規定應如何落實等。
根據駁回理由,薛煒育律師認為,在涉及法務部權責問題,應該先討論的是為什麼行政機關不能合作、協調進行?資訊公平原則上應該反映在候選人在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上扎實、具體的呈現政見,前提是只要監所願意提供受刑人選舉公報;而監所人員的安全問題是否應該往前回推獄政人員的人力不足、超時、待遇薪資低等問題才導致安全有所疑慮?此外,選舉人名冊、在不在籍的問題也並非只有收容人會遇到,一般自由人也可能遇到戶口遷出、無法返鄉投票的問題。
另外,有關戒護外出風險高、投開票所維安風險困難的問題,薛煒育律師表示:「我們最主要的訴求相對單純,在監所內設置特別投開票所;甚至法務部次長也曾在公開研討會提及,也許可以嘗試先行試辦模擬投票所。」這就如同今年在司法制度重大變革上實施的國民法官法,也透過模擬法庭案件找出問題在哪,進行修正,「這件事端看中選會願不願意執行罷了」。
陳惠敏理事長補充說明,現在距離明年全國性的總統大選還有半年,時間綽綽有餘,然而中選會目前仍堅持「在不在籍」的問題,強調有全國性公投、總統、副總統選舉或立法委員選舉中,有不在籍設置才願意著手進行,「但這是一個假性的緊箍咒,即便收容人有了不在籍投票,但仍可能因為不能戒護外出投票,而無法實現投票權。」
收容人都會收到投票通知單,但在於他們能不能拿到,可能會直接被監所扣押,「他們其實都有通知單,可是他們永遠投不了票。」謝孟羽律師談到,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中選會代表提出的疑問,我們提出各種不同的解決方式或執行可能性,如分批戒護外出投票、示範模擬等。謝孟羽律師坦言,法庭上法官也認為法律無限制,應讓受刑人投票。依照北高行與最高行的法官見解認為,被告機關不應是中選會,而是地方選舉委員會。
訴訟過程裡,也遇到法官詢問「請求權基礎」的問題,例如「請求在監所裡設置特別投開票所,是依據哪一個法條而定的?」針對此問題,對於部分法官而言,憲法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無法當作請求的依據,也須考慮行政權有裁量空間。謝孟羽律師認為,憲法已保障這項基本人權,就是要讓權利得以落實,當投票權無法實行時,當事人本來就可以主張請求投票權作為依據,以現實考量上論之,如當投票所設置在監所附近的國小,又無法戒護外出投票,在事實上的限制導致無法行使投票權。若依照明年總統、副總統選舉還未開始前,是依憲法所保障之投票權,加之規定須在適當地點設置投開票所要求,與現行事實上的拒絕,當然可以有適當的請求權基礎;然則,法官是否能接受這樣的見解,見仁見智。薛煒育律師補充,台灣許多國際人權公約已內國法化,然則能否作為公法上的請求權基礎,這是留待法律的詮釋與釋義。
此外,另一個「法無規定或禁止,亦無明定」的狀況下該如何處理?薛煒育律師認為,可從南非憲法法院在1999與2004年的裁判中,明確指出受刑人擁有立法機關未明確剝奪的所有權利,在為受刑人提供投票機制一事上缺乏作為,違反憲法規定,也否定了政府機關主張提供受刑人投票機制將造成後勤、財務不便,降低法律對犯罪的威嚇性等種種說法。如果扣除「不在籍投票法律的特別規定」,只談論在籍投票,以去年2,526位請求人中,在籍者也有408人,那這些人的投票權被限制、甚至被剝奪,這是否是立法的限制?還是其實應該要回歸討論是否是行政機關的怠惰?
「反過來看一個問題是,投票權是國家應當保障人民權利?還是國家施捨給人民的權利?答案應該顯而易見。」陳惠敏理事長坦言,這背後呈現的是一個民主國家應該有的基礎想法。
為人權努力,遍地開花的下一步行動
陳惠敏理事長表示,監所受刑人投票權議題,不論對於監所關注小組,抑或是兩位協助司法救濟的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都是一個嶄新的體驗。去年發起的行動較為急迫,而今年在時間上則比較充裕,加上是全國性投票,選票性質一致,因此規劃了一系列的行動。其中,包括社會動員,找公法學者一起討論這個議題,「我們認為這是國民的基本權利,從公民權角度切入。」此外,也辦了小型論壇,收集大眾的意見也進行倡議。同時,向全國51個監所所在的19個縣市選委會及中選會發文詢問,是否在明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時設置監所裡的特別投開票所,得到的回覆是全數地方選委會均以中選會回覆為準,不設置特別投開票所。因此,也將開啟各地不同的行政訴訟案件,讓議題能夠擴及更多人關注。
薛煒育律師認為,在台灣各地發起行政訴訟案件,除了各法院有不同見解外,重點仍在各地監所都有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訴求與主張,「我反而覺得我們的受刑人或收容人,他們是有意識自己的公民權利被限制,需要積極爭取。」嘗試著跨出雙北的地區,向更多的法律人、更多的法官來討論,這些受刑人的投票權。此外,薛煒育律師談到,如若中選會無法積極重視,這樣的行政機關怠惰,是否需要透過其他權利分立的機制如監察院或司法權,來加以制衡或糾正。陳惠敏理事長補充,「雖然一直針對中選會,但其實我們最主要想談的是,整個國家、政府組織,應該要對此事負責、落實保障公民權利。」
「從訴訟本質來說,該做的、該提的我們都做了,也期待能透過法院、行政法院判決引導國家的作為。」謝孟羽律師表示,如礦業法、同性收養議題,也都是法院先做出友善的判決,引領修法通過。
回到人權保障的問題來說,謝孟羽律師認為像是監所受刑人投票權議題,這樣越是不被大眾所關心的領域裡彰顯,越能展現國家是否真的在乎人權、關乎自由民主。「基本人權保障談的一直都不是社會共識,而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權利。」薛煒育律師最後提到,「人權保障的最好體現就是站在最弱勢的人身邊,那些最弱勢、最貧困的人們,他們的人權沒有辦法靠自己爭取,而國家願不願意保障這群人?這才是人權保障的真諦、本質。」
@57期執編律師:張天界律師、郭怡青律師、蔡雅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