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費10 年平反 第8 次再審終還清白

撰文|謝瑩潔 圖片來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一個機車肇事逃逸案件,由3位目擊證人指認的車牌號碼,與兩位市場擺攤友人的不在場證明,正面對決。不利證據與有利證據相互矛盾,法官必須採信一方,下定判斷。法官採信前者,以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判處張月英有期徒刑6月及50天。歷經8次聲請再審,含冤2,478天之後,終於宣判上訴駁回,無罪確定。面對冤案莫名纏身,張月英在自己書寫的訴狀中寫道,「你要給我一個理由,否則我非常憤怒!」法律的侷限與盲點、司法的容錯與修補,在在值得吾人反思。

堅持敲開再審大門

「我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冤枉我?我打10年的官司,就是希望法院可以再審還我清白!」在永和智光市場擺攤販售襪子毛巾的張月英,機車的車牌號碼被指認在台北市公館肇事逃逸,法官採信證人說詞,將她判刑。

為了爭取公道,張月英開始研究法律,並到高雄空中大學就讀法政系法律組,自己寫書狀、上法庭,10年下來,總共聲請11次非常上訴、8次再審。訴訟路途崎嶇難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獲知之後,指派謝孟釗及蔡晴羽兩位律師予以協助。

蔡晴羽表示,通常必須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新證據,才有再審的機會,而張月英先前提出的聲請,多是一再表達「為什麼不相信我?為什麼不採信對我有利的證據?」並沒有提出進一步的新證據,因此屢屢遭到法官駁回。

直到第8次聲請再審,蔡晴羽說,法官可能是覺得本案有疑慮,所以做職權調查,向110資料庫調閱出塵封10年的原始報案紀錄作為新證據,開啟再審。任誰都沒有料到,當時110報案中心在第一時間將目擊證人提供的車牌號碼轉知警察,但證詞在資訊傳遞與確認過程出了差錯,車牌英文字母M與N混淆。瑕疵證詞影響了法官判決結果,導致無辜的張月英獲判有罪。

除了車牌號碼錯誤,此外兩位目擊證人指認機車外觀為白色及黃色,並非張月英的紅色;而張月英也取得當年承辦員警調閱卻未移送檢察署的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資料,證明當時人確實在市場擺攤做生意。於是上訴駁回,無罪確定,10年冤案終於得雪。

張月英歷經8 次聲請再審,含冤2,478 天之後,終於宣判上訴駁回,無罪確定。

法律有其侷限 認罪只是選項

從先前平反的鄭性澤到張月英等冤案,在在揭露了法律彰顯正義之外的盲點:認罪可能只是衡量全局之後,所採取的一個選擇。蔡晴羽說,「不要以為被冤枉的當事人,一定不會認罪。」

謝孟釗表示,有些被羈押的當事人,考量認罪可以立刻入獄服刑,並開始起算累進處遇點數,有機會較快獲得假釋機會,甚至調外役監;也有些認一半的當事人,例如槍擊殺人案件,可能只認槍是他的,但不認人是他殺的,就會考量繼續卡在這裡,累進處遇無法起算。

「情況可能變成是,我想要回家,那麼要選擇哪一個方式可以讓我能夠最快回家?所以想盡辦法計算每一個軌道,分析之後認為這條路可以最快回家,那就認罪好了。」鑑於司法資源有限,謝孟釗說,像張月英案這樣的輕刑度案件,如果遇到熱心的檢察官,可能會勸雙方和解,「你賠錢、我緩起訴,你就不用再跑法院了,這對許多人來說會是很大的誘因。我相信這些檢察官與法官,絕對不是想要製造冤案,而是真的想要幫忙解決問題。」

站在當事人立場,面對司法案件,許多人也會衡量程序利益與實質利益。蔡晴羽說,「如果不想再挑戰,趕快認一認,就可以離開這個程序,但這些都是潛在的冤案,事實上這個黑數很難衡量,一定會有人認為自己沒辦法對抗制度,而且就算最後被判無罪,中間耗費的時間跟精神成本也很高。」

「張月英案是平冤協會當成重罪案件的規格來做,花很多時間重新跑現場,加上當事人堅持不放棄,才能獲得平反。」經過這些案件,蔡晴羽意識到冤案的形成有太多原因,必須時刻警惕,「律師承接的案件那麼多,罰金型案件實務上是有可能會建議賠償認罪處理,如果當事人同意,無形中就造成冤案了。回到張月英案來看,如果當時在法庭上成功擋下證據調查,真相是否沒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為了爭取公道,張月英開始研究法律,並到高雄空中大學就讀法政系法律組,自己寫書狀、上法庭,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指派謝孟釗及蔡晴羽兩位律師予以協助。

即使平反 傷害持續存在

在「非常阿英」紀錄片中曾經提到,捲入訴訟之後,張月英每天掉淚,只要聽到野狼125 的引擎聲經過,都以為是郵差來送法院掛號,安眠藥與鎮定劑更是沒停過。蔡晴羽說,「這件對法院來說是很小的案子,但是對當事人本身造成很大的影響;對律師來說只是一件工作,但訴訟帶來的痛苦卻真實存在於當事人的生命中。」

即使再審平反了冤屈,造成的損害又能如何彌補?蔡晴羽表示,目前刑事補償是將罰金加倍加計利息退還給當事人,「但這些痛苦並無法透過刑補弭平,我們採取另外提起國家賠償,來做實驗型的訴訟,畢竟有部分再審當事人提出這樣的需求,如果不去處理這些咎責的問題,很多當事人即使平反,還是過不去,創傷與損害一直存在。」

不過蔡晴羽也明白,在刑補之外尋求國賠之路並不好走,「很難去具體追究到底是誰造成這個損害,也不太可能去告法官,畢竟法官也是依照證據裁判。但是補償的部分又補不滿,難道當事人只能自認倒霉嗎?以月英姐來說,她只是剛好有一輛機車,就莫名其妙惹上官司,冤屈平反以後,這個國家卻沒人可以為這件事負責。所以對於她堅持要繼續打國賠訴訟,站在她的立場來看,並不是完全沒道理。」

冤案莫名纏身,張月英面對訴訟帶來的痛苦卻真實存在於當事人的生命中。

降低司法容錯率 減少冤案當事人痛苦

多數司法從業人員都在各自崗位上克盡職責,每位法官和檢察官也都背負著許多案件,謝孟釗認為,要求每個案子都用最高品質、窮盡一切可能性去辦,事實上時間與人力資源恐怕也未必允許。蔡晴羽說,「就算做到那樣的地步,還是很難避免冤案發生,重點是怎麼讓審檢辯三方儘可能回到正確軌道,減少當事人的痛苦。」

「在應然面上,每個當事人的案子都是獨一無二,都不應該出狀況;但我們在承辦冤案平反的過程中,就會認知到在實然面上並不是如此。」蔡晴羽說,有些法官跟檢察官會認為,經過通常審理程序的案件已經不容易出錯,或認為放寬再審門檻會導致案件沒完沒了,「經過這麼多平冤案件,我覺得其實法律人真的有侷限性,我們要用比較開放的心態,承認錯誤有可能發生,才能去面對並解決這些問題。」

謝孟釗強調,「司法終究只是一個程序,它有一個固定流程。」對此,蔡晴羽補充,「但是其實整個過程都是有可能出錯的:包括律師勸他認罪可能是錯的、沒幫他調查證據可能是錯的,甚至連法官認定的證據都可能自始是錯的。如果大家以這樣的認知去面對再審程序,比較有機會讓它重新開始,所做出來的判斷也可能會比較正確。」

近日《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引起社會討論與期待,蔡晴羽認為,「被起訴的案件通常罪證比較確鑿,定罪率通常在6至7成,對於法官來說,大概7成案子會被判有罪,剩下3成是無罪的案子,預設多數有罪的思考慣性很難避免。納入民眾的聲音不見得是壞事,多一些人進來看一個案子,就會少一些盲點,對於無罪推定的落實與減少冤案的發生,應該都會有正面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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