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葉于甄
還記得民國112 年 12 月在台北市發生一起保母虐童致死案。由兒福聯盟協助媒合出養,出養前安置於合作保母家的 1 歲男童剴剴疑遭合作保母虐待致死,引發全台關注。除了涉嫌虐待的合作保母,兒福聯盟及負責家訪社工成為輿論焦點。北市警局將社工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上銬移送,一夕間成為大眾譴責對象,其上銬的媒體畫面更是嚴重打擊社會工作者們的尊嚴與及集體認同。
相較於其他虐童事件,剴剴事件涉及層面相當複雜,不宜過於聚焦在表面上收出養制度的困境,而更多在於背後兒少家外安置……等兒少保護制度上的問題,讓社會安全網下隱形破洞,一一攤在陽光下。
轉嫁給民間單位的收出養工作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平均每年約有 300~500 名兒少待出養,截至民國 113 年 3 月 17 日,待出養兒少仍有 430 人。其實,在台灣早年社會收養文化十分常見,原因不乏來自生育子女過多養育不起而私下送給親友扶養,重男輕女的觀念下,也產生許多童養媳案例。這些只需要雙方同意後至戶政機關登記就能完成收養程序。但隨著兒童福利、人權意識抬頭,讓收養制度從契約走向認可制,民國 74 年修正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後續歷經民國 82 年將收養個案,納入社工訪視報告;民國 92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則強調出養必要性的審核。
民國 100 年收養制度有重大變革,修法後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及第 16 條第一項前段:「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根據立法設計,讓中央政府扮演監督角色、地方政府社工進行初步評估後,將這些有出養需求的孩童轉介至全台 8 間合法媒合機構,委由民間機構執行協助,包含「收養」及「出養」兩部分工作,例如:出養必要性評估、出養前的家外安置照護、協助收養家庭進行收養相關培訓、協助共同生活期適應,以及收養後的關懷與追蹤服務,幾乎包辦了收出養的所有執行工作。這些本應是政府單位必須負責的任務,卻落到了民間機構身上,一肩扛起一個孩子未來幾十年的人生重擔。因此,在剴剴事件後,衛福部研擬將「收出養必要性評估」與「出養孩童家外安置」兩項工作交回地方政府主責,而非媒合機構辦理。
家外安置資源不到位,沒能接住正在下墜的孩子
此外,在收出養中,孩子的安置十分重要,在 8 間合法媒合機構,有其中 6 間附設嬰兒之家或安置機構、兒福聯盟及勵馨基金會則採合作保母照顧模式。台灣在 2017年第一次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的國際審查後,民國108年開始規定安置機構不能自行收案,因此待出養的孩子若要安置在機構中,就須由公部門社工評估,確認有出養、安置需求,且需有床位才能進行安置;又因出養前屬短期安置,因此也不適用於寄養家庭的《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排除適用安置作業流程。
加上近年來,許多由民間單位如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所提供的寄養家庭服務紛紛退場,使得家外安置資源不足。因此,政府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以保母資源來補充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的不足,而待出養孩子的短期安置也能依此原則,安置在與收出養機構合作保母照顧。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丁雁琪執行長提到,原本居家托育服務是提供每天能接回幼兒的家長托育的服務,與類似於寄養家庭,需 24 小時、長時間照顧孩童的模式下,應給予的資源、輔導、支持與監督完全截然不同。因此,家庭式的替代照顧模式,除了需強化照顧者的篩選以及監督機制外,更需要給予系統性的支持,如保母喘息服務、在職進修等模式,以降低風險。丁雁琪執行長認為,「不論是正式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系統或是居家托育照顧,在沒有建立起穩定品質且數量足夠的育兒資源及家外安置機構時,未來仍有可能會出現與剴剴一樣的案例。」
衛福部在 4 月30 日公布最新版本保母訪視指引,重點在於分級不同類型的保母,並將訪視次數從一年 4 次提高至 6 次,且明定出訪視觀察重點,包括識別不當風險、保母身心健康狀態評估指標等。這些針對收出養制度、訪視制度等重大改變,為政府部門帶來許多挑戰。丁雁琪執行長表示,目前任職於公部門,協助兒少相關問題的社工人員大約有 1 千多名,要如何克服讓所有社工都能了解收出養服務的核心價值?這不僅關乎到兒童家外安置,也涉及出養必要性的把關;此外,由於目前台灣在收出養這塊並沒有專責的單位負責,因此未來主管機關是否需要指派、成立專責單位,這也是對於政府部門的一大考驗。
工作超載的社工,難以顧及每個個案的需要
「需求往往大過於可以投入的人力資源。」過去也擔任第一線社工師的丁雁琪執行長坦言,其實目前社工面臨的情況與護理人員處境差不多,不論哪一種專業的社工人員都面臨人力缺乏的窘境。2018 年推動的社會安全網強化第一期計畫,以預防、降低風險的概念,介入脆弱家庭的服務,擴大社會安全網的服務範圍,讓原本人力就已不足的社工人員更顯窘迫。
從數據來看,根據衛福部統計,截至 2023 年底,全台灣 29 個縣市所需的社工人數為 4,190人,但實際的社工人數只有 3,733 人,且社工流動率也屢創新高。台灣社工人力長期匱乏,服務量能十分不足,且每位社工工作內容包山包海,也不利於專業養成。丁雁琪執行長指出,以收出養媒合機構 10 年來的觀察發現,政府提出的配套措施往往趕不上實際需求,若只單靠提高第一線社工的訪視率,卻沒有通盤考量整體結構性問題,容易讓通報不精準,也容易在前端派案及調查工作上耗損珍貴的社工人力,無法真正讓社工深入協助脆弱家庭的需求,也難以與個案建立互信互賴的關係,「『社安網』,變成一張緊繃、容易挫折、且彼此責難的『監督網』。」這是整體系統性的問題,而非單一社工提升專業訓練就能解決的難題。
此外,在剴剴案件中也被檢討的是否督導不周,引發大家對於督導機制的質疑。丁雁琪執行長認為,督導機制非常重要,配置充足的督導人力十分重要,能夠及時發現問題並糾正,確保每個案件都獲得良好、妥善的處理。她也特別提到,「不論督導或是第一線的社工人員,都會有犯錯的可能,不能因為漏接某個個案進而全盤否認長期投入收出養服務單位的努力,應該是仔細檢討問題、分析流程是否瑕疵,來避免漏接下一顆球。」就如同醫院若發生醫療過失時,醫院會有醫療過失檢討會,透過面對專業上的錯誤才能不斷成長與精進。
重新織一張接住每個家庭的社會安全網
家庭,不僅是組成社會最小的單位,同時是孕育新生命的地方。丁雁琪執行長分享,被出養至美國的台灣孩子說過的一句話:「沒有一個小孩可以自己長大,總是需要有愛他的父母親。」在兒童權利公約 CRC 第 21 條規定:「在允許收養制度時,應確保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最大考量。」換言之,當一個家庭面臨困難時,政府應提供更多不同類型的協助、資源,讓孩子不需離開原生家庭,在非必要情況下,政府有義務安排其他替代性照顧。
在剴剴一案裡,眾多媒體報導也提及,政府有提供剴剴外婆保母費用,讓外婆自行找尋保母,「但有時候家人需要的並不是金錢,而是更實質的協助。」丁雁琪執行長提到,就如同長照需求一樣,有時候並非金錢上的補助,而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力進行照護;同樣地,若資源不到位,兒童需要安置時,就可能再次發生類似案件。在社福網中其實有許多漏洞,因此不僅需要社工進入協助,也更需要社會大眾間的彼此信賴與友善,讓不同專業可以緊密連結,產生更多的對話與合作的可能,「我們社會需要的是建立彼此支持與信任,因為關懷體諒而帶來成長與滋養的安全網。」
參考資料
1. 報導者(2024, March, 21)。剴剴之死背後1:聯繫斷裂的公務機器裡,缺乏一致監管標準的保母托育系統。https://www.twreporter.org/a/problems-behind-a-boy-death-in-nanny-care
2. 報導者(2024, March, 22)剴剴之死背後2:除了支援社工,收出養制度中長期缺位的國家角色怎麼補上?https://www.twreporter.org/a/problems-behind-a-boy-death-in-adoption-system
3. 丁雁琪(2024, June)。 從服務提供者觀點看收出養 。露萌,219,2。
4. 勵馨基金會(2024, May, 02)公私協力收出養 為孩子找永遠的家https://www.goh.org.tw/projects/findnewhome/
5. 兒童福利聯盟。從我國收養制度看社工與司法體系對童權之保障。https://www.children.org.tw/uploads/researcher/03.pdf
6. 立法院(2024, March, 28)。出養童遭虐致死事件檢討會議要求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及兒童福利聯盟所提供檢討報告之專題報告。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Attachment/download/2024032139/20020793311490029002.pdf
7.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公布 ) https://www.hpa.gov.tw/file/LawFile/200812080953261265/13.6.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pdf
8. 公視(2024, June, 17)保母兒虐致死案 後來怎麼了?【獨立特派員】。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00428
@62期執編律師:魏千峰律師、王韻茹律師、陳耀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