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的現在與未來:網路空間治理為下一步接軌國際發展重點

撰文|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圖片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Shutterstock

網際網路快速發展, 伴隨而生的即是網域名稱爭議。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早於民國90 年就制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TWDRP)」,設計「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下稱爭議處理機制),以快速、有效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件。截至今(109)年,爭議處理機制已運行將屆20 年,並處理近300 件網域名稱爭議案件,累積相當豐富之經驗。

爭議處理機制運作過程中,身為執行專家決定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TWNIC 訂立處理辦法,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關鍵角色;此外,在台北律師公會與資策會科法所這兩個國內惟二的爭議處理機構協助下,爭議處理機制穩健運行。

為更深入瞭解爭議處理機制當前運作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從網域名稱(下稱域名)所延伸的網路空間治理議題,資策會科法所特別專訪TWNIC 董事長暨執行長黃勝雄博士、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鍾文岳律師,分享對於爭議處理機制想法與未來網路空間治理之期許。

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鍾文岳律師

域名爭議處理機制觀察與分享—
鍾文岳律師專訪

STLI:《資策會科法所》(下稱STLI):

鍾文岳律師自民國95 年開始,便長期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域名爭議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域名爭議事件處理事務相當了解。請鍾律師就台北律師公會(下稱北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經驗進行分享。

鍾:鍾文岳律師(下稱鍾):

TWNIC 當初希望能有不同單位加入成為爭議處理機構,因此找了資策會科法所和北律洽談,也是國內目前協助TWNIC 處理域名爭議的兩家機構。多年來,爭議處理機制發展穩健,每年受理的申訴案件數量平均為3 到4 件,多的時候會有8 到9 件,申訴者大部分都是大品牌,可見業者或廠商對域名爭議處理機制的運作有一定信賴。

就北律委員會而言,會隨著每一屆理監事改組而有所變動,此時會請公會發通知給所有會員,詢問擔任專家的意願。目前專家資料庫有50 ∼ 60 人,對比每年受理的案件量,每位專家平均大概要4 ∼ 5 年才會辦理一次案件。雖然可能會有因案件時程太趕、無法順利連繫上專家、專家行程太忙婉拒審理等狀況,但由於目前專家資料庫相當充足,因此要找到承接的專家不算太難。

北律委員會成員因屬性都是律師,平常雖大多獨立運作,但每年會和TWNIC 合辦會議,TWNIC 也會不定期舉辦案例分享研討會,提供專家可藉此機會研習最新案例、或是自行參考查閱已上網公告之決定書來學習。

STLI:域名相關爭議有一定專業性,通常若發生域名相關爭議時,申訴人會尋求什麼管道來處理域名爭議問題?鍾:由於域名爭議跟商標比較相關,過去常見會找尋商標代理人或主攻商標權領域的律師幫忙處理域名爭議問題。

案件通常會有許多問題環環相扣,例如曾有案件是當事人商標先被搶註、然後域名被搶註、產品外觀被模仿,需要將這些問題一一解開。搶註者已取得商標權,即無法處理域名與產品的問題;若可以先撤銷商標註冊,後面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因此,過去常見會先找商標代理人或具商標權專業知識的律師進行協助。

目前委託人大部分在台灣都有業務經營,或是將來可能會有商品進出台灣市場者,所以會就如專利、商標狀態等相關智財權問題先行查詢。若權利狀態會影響委託人後續經銷者,就會設法先行掃除障礙地雷再進入台灣市場,提高進入市場成功機率。

STLI:可否請鍾律師就爭議處理機制想法與未來展望及期許進行分享?

鍾:爭議處理機制的特色是快速、有效且便宜,通常平均兩個月就能處理好爭議案件,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ADR)也很難達到爭議處理機制這樣快速、有效的優點。根據相關資料,北律專家決定作出後,後續再進入法院訴訟者很少;就算提起訴訟之後,也全部被駁回。進入訴訟後,法院可針對案件全部重新再審核,不像仲裁判斷有一定的拘束效力,但從進入法院的結果來看,法院與專家的意見可說沒有太大的差距,目前也沒有被撤銷過的案子。

最經典的案例即是「Yahoo!」。2000 年左右,Yahoo !公司準備進入台灣市場時,發現yahoo 相關域名已被台中一家叫「雅虎」的公司註冊,由於當時爭議處理機制尚未開始運作,因此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進行過程,光是解釋何謂「域名」就花費許多精神,整個訴訟過程耗時了5 ∼ 6年,同時還牽涉公平法爭議,申訴人幾乎嘗試各種可能的請求權基礎才獲得救濟。相較爭議處理機制運作具快速、便利的特質,將可為業者的爭議處理程序帶來相當大的助益。

此外,爭議處理機制與國際運作模式也高度接軌。曾有台灣廠商問到如何在日本處理域名爭議,後來發現日本和台灣運作方式幾乎大同小異;除了日本,與其他國家比較也是如此,如處理機制要件、程序都一樣,發展方向大致上差異都相當微小,相當具有國際性。

域名種類越來越多,對爭議處理機制未來展望,或許可嘗試擴大爭議處理的對象範圍;抑或參考訴訟有各地管轄權競合的問題,域名是否也可以有競合的解決方式,讓大家可以互相承認彼此的決定結果,爭議的決定大家都承認,而依此直接作移轉或取消。藉由良性的競合,判斷細緻化、服務也會作得更好,並打破地域限制,提升業務處理效能,藉此鼓勵更多人參與,就會有新議題與良性發展。至於語言問題、細節等相關事項都可以再討論,域名爭議限定國界的實質意義不大,突破國界,可以共同擴展國際市場。

Yahoo !公司準備進入台灣市場時,也為了註冊域名一事展開5 ∼ 6 年的訴訟時間。

從域名爭議處理機制至網路空間
治理—黃勝雄董事長專訪

STLI:TWNIC 所制訂之爭議處理機制已運作20 年,黃董事長身為TWNIC 大家長,可否分享對爭議處理機制的想法與未來期許。

黃:黃勝雄董事長(下稱黃):

爭議處理機制20 年來案件數量穩定,作成的決定也很少再到法院被提起訴訟,機制相當完整是一個現有訴訟機制外有效的紛爭處理機制。爭議案件若送到法院,將造成較高的時間與執行成本,因此,目前爭議處理機制運行已達到當初設計之目標。

從權利保護機制面向來看,目前爭議處理機制已成熟,產出案件數量穩定,產出效果可快速執行,是一個良善治理之結構。若將來TWNIC 還有代管、或新增新的頂級域名、或新增其他新的網路空間,如多語文網路空間,或代管其他新的頂級網域,可能可以考慮其他新的權利保護機制。如日出期(Sunrise)之權利保護機制、或統一快速暫停機制(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Proceedings, URS), 皆可以考慮引入。TWNIC 都會定期派人到WIPO 參加會議,吸取最新資訊,因此台灣在這方面的走向與國際趨勢接軌。

若從網路治理角度,則會發現其他的構面,例如不當的域名使用行為。域名與網站內容有密切關連,以國外許多的判例來看,域名一旦被沒入,網站內容可能就會同步被封鎖。因此,域名可說是站在第一線承擔執行責任的角色。

在TWNIC 運作爭議處理機制過程中,常見與.tw 相關犯罪行為時的犯罪資料調取,這牽涉到個資的問題,提供與否之間如何判斷、平衡?這不僅僅是台灣的問題而已,全世界都面臨同樣的狀況,尤其在歐盟GDPR 的實施與保護之下,許多犯罪資料的取得難度也將隨之提高。除非執法單位出示明確的執法依據,否則可能很難調取這些個人資料。

STLI:曾有法官用沒收的概念來解釋這部分的行為,但可能仍要透過法院來發動。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推動?黃:從法律要件來看,域名的沒收無論是停止解析也好、沒入也好,對於網路空間的規範,目前國內法律只有兩條訂定相關措施。一個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 條,對於不當內容的展示,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必須作內容的移除或限制接取;另一個是去(108)年增訂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 條,如境外豬肉販售的情況可能會違反第38-3 條,規範了電信事業、平台業者、廣告主等即需對於內容作限制接取或移除。國內法律規定多是建構在實體空間,並沒有網路空間的法律,國內現有的法律架構無法直接、有效地套用到網路空間;從治理方面來看,可以思考如何著手強化管制網路空間安全或不當行為。

若要循沒入途徑,依法院程序,一定要申請搜索票才能沒入,但要申請搜索票,犯罪嫌疑相關的事證要非常具體。由於網路犯罪中99% 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人、地都不在境內,因此提高了具體事證取得的困難度,這也是目前網路犯罪最大的問題。

若在境外, 要作所有的犯罪鑑識(Forensics)可能只有司法互助協定、布達佩斯公約、透過私下行為等3 個方式。司法互助協定部分,台灣目前只有和3 個國家有互助,而台灣也不是布達佩斯公約的會員國;透過私下行為此一方式,一方面不可究責、另一方面也無法確認成效如何,整體來說,這些方式皆不容易進行。

國內目前的法律專業人士或執法機關,對於網路空間有充分概念的人還不算多。雖然網際網路已有50 年的歷史,在台灣也發展了30 年,但由於許多事證都在國外,法院的案例少,相關資料都是拼湊而來。參考個案有限的情況下,即很難從中建構論述,因此台灣都還在起步階段。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黃勝雄董事長

STLI:德國因恐攻事件,允許網路平台業者通報,由政府機關背書,可下架不當的內容,是否可藉此推動網路治理的措施?黃:網路治理跟未來經濟發展有密切關係,國外無論公、私部門皆努力推動,可能是制定新法、或是從舊法中找到解決方式。台灣由於相關資料或個案有限,目前還未著手開始,因此並沒有摸索相關的法定要件,例如:要扣押域名,需要什麼樣的法定要件?若有案例,後面就可比照辦理。

業者自律部分, 國外訂很多cyber norm、網路安全相關規範,台灣業者多半都是依照法律規範進行遵守。實際上,也需要有相關法令,檢調才有依據得以執行。從另個角度觀之,現有法律可能已經足夠,如何釐清與解釋相關要件,可能才是重點。

目前實體空間與網路空間應該是有可以相通的規範原理,現有的法律如何轉換適用於網路世界,找出合法的路,讓業者與民眾得以遵循,可以是下一步著手投入與研析的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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