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社會下,律師事務所的永續經營策略

撰文/葉于甄

台灣即將在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其影響帶來的不單是人口老化、長照等議題,伴隨而來的是各項高風險的時代來臨。律師在因應社會變遷時,除了協助客戶進行各類生前規劃,包含財產信託、協助規劃預立醫療決定等,更需要面對自身及產業發展的「高齡化」問題。

從經驗傳承、世代交替探討律師產業發展瓶頸與律師事務所永續經營議題。藉由律師事務所不同經營模式與共同合作模式,降低高齡化帶來風險,為律師經驗傳承、世代交替提供解方。

從國外執業律師經驗裡,除了一般律師的獨立執業、合夥制度等,各國也也發展不同模式,如採用「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專門職業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或是「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LP)等不同組織方式經營律師事務所,並訂定相關法規。這些非公司型的律師事務快速發展的主因來自於,公司型的企業組織往往因所有與經營分離而產生的代理成本上出現問題,強化監控管理階層,公司型態的組織採雙重課稅等問題,也會造成營運成本增加。此外,面對損害賠償風險與範圍愈來愈高,對於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來說,如若因自己過失而導致合夥人的權益損害以外,也須負起連帶責任,讓專業人員難以負荷,促使有限責任合夥型態的發展。這是一種獲得有限責任保護的合夥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合夥中,所有合夥人都獲得有限責任,同時也有企業管理權。

與律師執業性質相似的會計師,我國已在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法引入法人事務所制度,並明文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將最低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審酌資本額、股東人數、業務規模及性質等因素訂定。此外,未依法規定投保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體股東以及事務所需負起相關連帶賠償責任。

在臺灣現行法規中,律師執業方式並未可以公司化形式建立。台灣律師執業大可分為個人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以及合署律師事務所,上述3種型態皆以自然人、律師本身作為主體,考慮永續發展上,因此在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期望建立一套有別於一班自然人獨立的個體,如同一般企業從事商業行為,成立公司的經營模式。因此,法務法人化的律師事務所概念被提出。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實施修正後的《律師法》,針對「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的型態[1],有了明確的定義與區分。在《律師法》第48條明定,律師事務所型態分為4種類型: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修法後的律師事務所經營模式與發展現況

以前述提及的3種律師執業方式分別而論其中利弊。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意為由一位律師獨立出資設立事務所型態,也是我們一般說的個人律師事務所。獨資的好處在於不需要考量與其他律師共事的問題,具有相當高的自由度與獨立性,但在專業化與效率上卻較難以實踐,無法承接需要多樣法律服務或是過於龐大複雜案件的客戶,多半以一般民事、刑事訴訟為主,規模不大,是台灣最常見的律師事務所類型。

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則是指兩名以上的律師合用一間辦公場域以及共用事務所的名稱,共同負擔其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行政費用。合署律師均為各自接案且個別承擔其案件責任,彼此間並無連帶責任關係。對於合署律師來說,擁有與單獨執業時的自由與獨立,同時擁有也有合夥執業的行政分工、與其他律師專業合作。但缺乏共同利益,規模難以擴大。

第三類的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由兩名以上律師依照民法合夥之規定,由合夥律師共同出資成立事務所,對外的業務執行須負起連帶責任,對內共同承擔經營風險,並透過組織、財務等管理制度,進行利潤分配。其優勢在於專業分工上也更細緻,將能律師個人專才發揮至最大化,通常營收也相較前兩種型態的律師事務所高。根據法規,因合夥不具法人格,從資源共享、規模經濟來看,由於以「自然人」為主體,其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理念矛盾等問題,讓合夥的經營模式無法擴大,也可能間接降低合夥模式的競爭力。

最後一類的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得是事務所具有法人人格,因此能以事務所的名義做出法律行為,其本質上如同社團法人一般,在財務會計、稅制上也是獨立個體,對於事務所的經營具有持續及穩定性。然,在民國109年中的修法中尚未制定相關法條,因此目前台灣仍只有前三類型的律師事務所型態。

台灣目前仍以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為主,多半為獨資型態。大型合夥律師事務所並不多,但在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相關法令尚未定制定前,大型合夥律師事務所,仍在律師產業中具有規模經濟、較容易擴大發展。因此,長期且永續的經營成為首要關注的焦點。

為了使律師執業模式能更加符合永續經營與保障律師權利,除了期待未來儘速修法通過的「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專法外,目前以「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經營型態,以合作模式進行執業,可參考萬國法律事務所的做法。

萬國法律事務的合夥模式

萬國法律事務所成立於民國63年,由范光群、陳傳岳、黃柏夫及賴浩敏等四位律師合夥經營,以「凡事公開、正派經營」為經營核心。

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陳傳岳談到,在律師界裡,說起合夥大家心裡容易有芥蒂,尤其律師是的職業特性,加上律師的工作難以量化衡量,讓執行更加困難。在在說明要創立一家合夥律師事務所是最難成功。解決合夥的根本問題在於,工作分配及利益分配,事務所設計的各種制度也是為了解決這兩項最為重要的問題,期望讓合夥關係能更長久。

萬國法律事務所所長郭雨嵐律師坦言,雖然目前合夥情況較為普遍,但在1970年代談合夥都是不被看好的。合夥的本質是相互扶持,好壞難論,相互扶持的反面便是相互拉扯,唯有讓個人在融入全體中,合夥才有機會成功。

建立制度的模型

收入分配問題,是合夥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在《互信與堅持:萬國法律事務所三十年》一書中提及,萬國法律事務所最初僅憑一張合約,以最簡單的「權利、義務均等」不論勞務或收益,一律均分的「共產制」為基礎原則。跳過以業績作為基準的作法,讓每個人採薪水制的方式均分,也讓每個人有基本保障。

另外一項工作比例分配問題,萬國的分案制度,參考法院做法,以計點作為分案的標準,藉此調整個別的工作量。即便律師的工作依靠的是與客戶建立長久、信賴關係,難免會找特定律師合作,但在萬國中強調合夥、不計較的精神,以事務所角度出發,建立品牌。

合夥工作的過程裡,溝通更是一大挑戰,經常面臨每個人對於案件、議程等不同的意見。陳傳岳律師表示,當會議中需決定事情時,是以民主精神為根本,「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為基本原則,縱然在場只有一位投下反對票,也不會立即表決通過,而是讓少數意見的人有充分表達意見、分析其利害得失,透過不斷的溝通和討論,在大方向的目標是一致。

銜接下一世代,掀開傳承新篇章

如何讓事務所能持續不斷經營,且代代傳承經驗,也是萬國律師事務所在建立初期便一直思索的問題。當4位創所律師因年紀漸長、面臨事務所發展瓶頸時,為了萬國法律事務所永續經營與存在,更需要年輕世代進入合夥制度,傳承、改變勢在必行。

民國99年1月1日,正式宣布新合夥制度的成立,除了4位創所律師,陸續加入顧立雄、郭雨嵐、程春益、張嘉真、林雅芬、黃三榮、林發立、黃帥升等8位合夥人,解決當時萬國面臨傳承問題,為後續事務所的永續發展打下根基。郭雨嵐律師特別提到,新合夥制度的建立「對於萬國來說,對於這不是一個交棒,而是一個『傳承』的概念,以『蕃薯不怕落土爛,只求枝葉代代湠』,深刻反映萬國法律事務所秉持的臺灣本土精神與代代傳承的理念。」

新合夥制度面臨的困難與突破

不同於其他律師事務所,萬國的新合夥人選任以「內升」為首要條件,陳傳岳律師坦言,向外尋求雖能挖掘優秀人才,但存在其文化、習慣不合的風險,可能導致合夥失敗。建立合夥關係並非如此簡單,找到有著相同理念的新合夥人相當重要。為了彌補個別律師的弱項,擴大集體力量,更是大規模進行新合夥制度。

新制度的建立勢必帶來改變,最先面臨的「開放」問題。對於新合夥人要開放什麼?開放的界線與公平的原則為何?為了讓年輕律師能更好地傳承,萬國傳承的關鍵作法在於,將經營的know how、經驗資產全部毫無保留地移交給新一代的合夥律師,讓法律事務所有形、無形的都成為共同擁有的資產。陳傳岳律師表示,「我們開放所有權限,將自己放回指導角色,以年輕律師為主要經營者,用過去經驗指導、協助新律師上手,為他們打下發展基礎。」郭雨嵐律師也提到,剛開始新合夥成立時,每天都很困難,不論新舊合夥人,都在學習新的變化。

此外,勞務以及收入分配也有別於過去的「共產制」,新合夥制度在不背離「正派經營、維持萬國風格」的原來創所精神下進行修正與調整,包括設立獎金制度或是引進利潤中心概念等,從複雜的組織、制度設計,除了導入資本主義思維外,讓個人與小組貢獻有一定回饋,也期望每位合夥人都能在將萬國再進一步的擴張與發展。

以團隊合作面對每個案件

面對高風險社會,多元且複雜案件愈來愈多,需要更多不同專業領域者進行跨域合作,且環境與高齡化問題也必須考量在內時,律師面對案件處理上,如何因應,備受挑戰。從萬國的例子來看,郭雨嵐律師分享,「萬國從來都是團隊合作。」基於萬國「大家是一體」的核心價值,當案件裡其中一位成員無法執行任務時,隨時都有人可以接手協助。在萬國每個工作團隊裡,除了夥伴與領導者重要,也必須納入不同專長的成員,才能確保案件能有更多發展的可能與維持能正常運作。此外,郭雨嵐律師也提到,期望能在團隊裡培養出「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讓工作團隊能有一定往前的能量,同時也能透過競爭相互學習、彼此成長。

陳傳岳律師補充說明,以團隊為律師事務所運作的基本精神之下,在萬國每位律師的養成都是有能力獨立處理案件,也能與不同專長的律師一同合作。將人力集中運用,讓事務所是有能量接手處理任何複雜或龐大的案件。

律師事務所法人化

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穩定的律師事務所有其存在必要性。陳傳岳律師曾言,過去萬國在面對事務所的行政運作,是以提撥公積金方式來維持,但這對於合夥律師來說是不公平的,「事物所需要法人化,一切的經驗、資料及資產等才能有系統、組織化的積累,方能更進一步的發展。」(梁妃儀、蔡篤堅,2004:225)。

陳鋕雄在〈律師法修法的時代意義〉一文中提及,《律師法》第48條,描述法律事務所型態的第四點「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未來以專法定之。文中提到,法律事務所在資本額、收益上遠不及其他產業,且盈利也並非法律服務本質,如若無資本投入,也難以建立完善的律師事務所。

法人化的律師事務所,降低律師以「人治」的管理,透過制度化、組織化的模式擴大其規模,對於法律產業具有正面影響意義。反觀歐美律師事務所,則是採用的有限責任合夥方式,將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型態成立,便組織型態與經營規模,也是另一種因應社會趨勢的方式。

考量律師事務所長久發展的經營模式,除了萬國法律事務所創立的合夥模式典範以外,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將是未來律師產業發展的一大關鍵,更是律師迎接超高齡社會時,思考執業模式、事務所經營等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

  1. 梁妃儀、蔡篤堅(2004),互信與堅持:萬國三十年的故事,記憶工程,台北。
  2. 陳鋕雄(2019.09),律師法修法的時代意義,全國律師(23:9)pp.22-26
  3. 邱雅文(2016.06),律師事務所經營與管理實務之探討。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4. 廖乙慧(2015.06)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制度下營運管理問題研究。淡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5. 有限責任制度與強制保險—民間版律師法草案導入法人事務所,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1868

[1] 為了民眾無法區別獨資、合署事務所使用名稱或標示不同類型之事務所型態,以了解律師間並不肩負連帶責任,特別在修正後的《律師法》第49條規定:「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防止日後的糾紛產生,保障民眾權益,也保障律師執業,降低接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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