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也能享有著作權保護嗎?生成式 AI 的著作權大戰一觸即發

撰文/葉于甄

自從ChatGPT發布後,各種生成式AI工具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如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Copilot等生成式AI工具一舉打破過去數十年來人工智慧發展的瓶頸、局限,讓使用者可以更直接不需要學習程式語言,直接使用自然語言就能與AI互動、要求AI執行指令,舉凡文字、圖片、音樂、程式碼等不同形式的內容產出。新科技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意味著產生新的法律問題、門檻。

對於生成式AI所產生的內容是否具有著作權?使用權限或是誰應該負起侵權之責?在現行法規有關乎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是否真的足以面對這些法律難題呢?「AI不論對於企業或個人最大影響是,法律上的權利救濟該怎麼執行?利益如何分配的問題,面對這樣一個新的權利難題時,在個人數據是否存在於數據中,或是證據如何舉證,都是需要被定義的,目前仍有許多執行面上的困難。」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合夥律師賴苡安律師解釋,目前智慧財產權主要分別是管理權、商標權與著作權三個方向,當然營業秘密的部分也會被多數學者認為是智慧財產權範疇之一。

難以發現的不法行為

「原則上智慧財產權都是無形的,是一種『無體』的財產,這與『有體』財產有著很大的區別,有時候是連發現不法的機會都沒有。」賴苡安律師進一步解釋,智慧財產權的特性本就是有發現不法狀態的困難,遑論生成式AI工具的進入將造成文本、圖像內容的影響。舉例來說,假設使用者A直接要求ChatGPT將英文版哈利波特翻譯成中文,雖然這會造成著作權法上風險存在,但原作者可能很難發現這樣的侵權行為。

這個概念所衍生出的疑問是,利用AI所創作出的圖像的成果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賴苡安律師談到,這有點類似「二次創作」概念,雖然「二次創作」可能侵害原作權利,然而這個作品可能同時也是受著作權的保護,他人一樣不能侵害作品的權利。AI著作權的討論就是在這兩個基礎問題下延伸出來的。

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體,到底是誰?

「著作權法根本上來說,它是一個經濟型的法案,討論著作者與其他人之間的關係,因為作品的產出是著作人耗費許多努力的結果。」理律法律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曾更瑩律師分析,在著作權法上台灣並沒有針對AI的議題做特別修改。討論AI著作權的問題時,必須先釐清其中有哪些利害關係人,從開發商如Open AI公司,做了ChatGPT這樣生成式AI工具,會有使用者來使用,同時也會有提供AI資料進行學習的資料者,使用者同時也可能是資料提供者。從這一個面向來談在著作人格權,「由於著作權法保障的是所謂的『自然人』身分,AI在現行法規上是無法被視為一個擁有權利的主體。」曾更瑩律師解釋,除了身分類別的不適用外, 在精神創作以及原創性來看,AI都不具備作為一個權利主體應有的要件。2018年曾更瑩律師作為「人工智慧之相關法規國際發展趨勢與因應」研究計畫研究主持人,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謝銘洋教授(現任憲法法庭大法官)前來指導,謝銘洋教授認為,AI相關內容產製勢必會越來越多,然而AI在創作上可能不夠具有足夠的原創性,享有著作權的100%權利都有些困難,建議可以透過「鄰接權」的方式,以較低階的保護,讓AI創作者也想有一部分的著作權利。

曾更瑩律師分享目前有關於AI相關著作權案件,如今年3月美國多位插畫家聯盟起來,對Midjourney提起集體訴訟,其理由在於這些AI軟體開發商隨意地、未經同意便將藝術家們的作品作為AI軟體訓練的數據;或是美國智慧財產局判定AI本身是不能夠申請著作權、也沒有人格權;此外,當創作者在作品中如若部分使用AI,這樣的作品只能認定非AI創作部分是屬於創作者的著作權,其他使用AI的部分是無法主張享有著作權。然而,在不同國家中可能就會有不同情形發生,例如日本有條件允許AI軟體自由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作為訓練材料。

賴苡安律師也認為,「要在台灣直接打造另一個歐洲或美國,這個是危險的。」她表示。我們當然可以參考國外判例或法規的制定,但還是必須考慮台灣的發展與適用性,不可能照單全收,還需要全盤思考這樣的模式適不適合用於台灣。

著作權存否關鍵在於作品呈現出多少的「原創性」

從「原創性」的角度,賴苡安律師提出她的見解。在談論權利前,必須先釐清主體和客體的權利關係及狀態後,再來論述誰可以主張著作權,及認定著作權存否的角度。「由於原創性比較像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法規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原創性』到底是什麼,在各國政策或是評價標準也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形。」

在分配利益時,可以有以下幾種不同角度:,第一種看法認為像是考量Midjourney或是Open AI這類的公司投入大量資本、人力建構一AI工具,因此權利、利潤應該歸於公司,而認為應該把著作權歸屬公司;第二種看法是,當使用者花時間在訓練AI,將AI引導至使用者想呈現出結果,這本身是原創性的展現,因此可能會推定該著作權屬於使用者,然後「AI到底是一個工具?又或是一個具有高度智能智慧可以思考的機器?使用者涉入的多寡,可能就會影響作品中『原創性』成分占比高低。」

第三種看法則是,在民法上討論權利的主體是法人或是自然人,但是否有「所謂的「電子人」是否可能為下一個權利主體? 在AI科技的發展影響下,法律是否要直接讓AI成為具有承擔責任義務和權利的主體?也就是在原先民法主體分類下,多增加「電子人」的身分類別。然而,現行放諸四海的標準,原創性來自於「人類」的知識、精神程度創作,然而AI永遠都不會是自然人,因此目前大部分的國家還是認為AI所生的創作成果不具有原創性。

「其實在AI的討論裡,我們要保護的主體到底是誰?目前還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說法。」賴苡安律師表示,這需要回歸到法律的本質是價值的權衡,不論是國家政策、立法目的,最後都要回到最一開始基本價值是什麼。

賴苡安律師進一步補充說明,由於整套的著作權法只保護內容的表達方式,但並不保護背後的思想、邏輯或原理;換言之,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產出後的結果,「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是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因此,目前AI論及的多半是一種「風格」的抄襲,但在著作權法中本來就會允許風格抄襲、點子的抄襲,不能抄襲的是表達方式。回到目前現行法律的問題,AI侵權事件碰到的第一個大挑戰是「原創性」問題,到底誰才有原創性,因為目前認定原創性是只有自然人才能夠具有的特性;第二大挑戰則是,現在各國的法官恪守「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這個原則一旦發生在 AI 訓練的學習中就會不符合這個原則,也就難以構成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有修法的必要嗎?

既然AI帶來許多問題,那我們有需要回頭修改著作權法嗎?曾更瑩律師認為,除了在AI創作者是否給予較低階的「鄰接權」保護以外,其實在現行的法規已經有足夠的規範力道,她分享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王澤鑑教授教導學生,法律是要靠解釋的,不需要一直修正,所以民法的條文不需要太長。應用的新興科技,指的是盡量在原來既有的框架下解釋法律,當新興科技例如網路世界影響了現實世界,那就用現實世界的法律去處理即可。

賴苡安律師也認為,可以依照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規,預留一點空間讓法官裁量,讓法官有較寬容的解釋權。「我認為,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回到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法院來做一些解釋。」透過法律釋義權利放寬或緊縮規定,是比較好的做法。賴苡安律師解釋,因為著作權法最一開始的立法目的就是在於鼓勵創新,讓知識文化等創意能有更大的流通性,但由於近50年來,著作權法的利用逐漸出現被企業壟斷,企業過度主張權利導致矯枉過正的情形,有時已偏離文化、創作保護的結果,才會面臨現在不同著作權利的爭議出現。「電腦軟體著作權的歷史、抄襲經濟學等等,都再再證明,有時不一定要完全依靠法律介入,當一件創作或技術愈是開放讓大家使用,反而是愈容易蓬勃發展。」賴苡安律師說。

在AI法律的議題討論上,曾更瑩律師認為需要以多方利害關係人為對象,在決策、行動的過程中形成共識,包含政府、業者、使用者,甚至是學者專家,都應該尊重這樣的模式。賴苡安律師認為,法律就像是一個原則,寫下來是讓人們從裡面學到原則,並且去適應不同情況。「法律不是教人怎麼用,而是教人思考問題,要怎麼在原則裡解決問題,這才是法律的價值所在。」

@57期執編律師:張天界律師、郭怡青律師、蔡雅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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