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過程中的倫理與挑戰

撰文/葉于甄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被告辯護人的律師,行使辯護權是在訴訟防禦中最為關鍵的權利,憲法法庭在民國 111 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中,也肯定辯護人有在場陪訊、陳述意見及筆記等權利,然則,在偵查階段中可能因涉及偵查不公開等考量,而對辯護人行使權利有所限制。

從今年 5 月起陸續發生辯護人將偵查過程中取得的卷證資料外洩進行串證、滅證等行為,遭檢察官起訴。根據民國113 年 8 月 29 日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中內容提及:在「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中,據臺北地檢署陳玟瑾檢察官統計,自民國113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2 日,律師涉及洩密 25 件、發起/參與組織罪 19 件、洗錢罪 18 件、加重詐欺取財罪 2 件、非法利用個資罪 2 件及藏匿人犯罪 1 件;律師涉案 4 成聲押,其中 6 成禁見,此外截至今年 8 月底前,律師因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就已高達近 30 件。另據臺北地檢署曾揚嶺主任檢察官統計,在民國 109 年至 112 年,律師因刑事犯罪遭受懲戒的共有 23 件;其中有關洩密案件 8 件中僅 3 件律師受停職處分 6 個月以上,其餘 5 件分別停職 2 到 4 個月及警告。這些案件也讓司法界開始重視,偵查階段律師辯護權的行使範圍與權利,該如何定之?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范瑞華律師先從律師扮演的角色談起,有時擔任被告的辯護人,有時為告訴人的代理人,而在個人經驗裡,她認為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首要任務,在於確保當事人能獲得正當法律程序對待,此外辯護律師的另一項工作,是協助當事人釐清問題。「不少時候,當事人並不是很清楚偵訊人員問的問題,或想查明的相關事實。」從協力發現真實的角度切入,律師看著自己的當事人因偵訊時間的拖長而逐漸疲累的過程中,多半也會希望幫助盡快釐清,也能減少偵查資源的浪費。

偵查過程中實務上的困難與挑戰

有效釐清事實、查明問題是理想狀態,但現實卻有不少課題。范瑞華律師分享,以製作筆錄過程和結果來說,通常當事人和偵查人員可能安排在比較靠近的位置,而辯護人的座位往往被排在相對遠的地方,在製作筆錄過程中,未必能同步看到當事人的陳述是否被完整記載?此外,在訊問過程中,律師能否打斷問答插話?如何即時表示意見等,這都是實務面的挑戰。

另一個是在偵查結束時,范瑞華律師客氣地表示,根據她有限的經驗裡,不少司法警察或檢察官都會對當事人說:「你可以好好看筆錄,看完後再簽名沒關係。」問題是,往往偵訊時間拉得很長,在最後確認筆錄時,當事人可能會「疑惑」筆錄裡記載的句子是自己講過的話嗎?!這時,律師就要去溝通與應對。由此自然會衍伸出盡職的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想要也需要做筆記,以便在偵訊結束,必要時,還能幫忙當事人還原他的陳述,降低爭執可能性。

「人的記憶是有限的,『做筆記』本質上是一個中性行為,為了協助恢復記憶的方式。」范瑞華律師認為,不應過度評價「做筆記」行為,事後當然也不應濫用該筆記。否則審檢辯甚至繳納稅金的社會大眾都要共嚐惡果,特別是仰仗人的供述或證詞類型的案件,除偵訊過程徹底要求全程錄影錄音,一有爭議就要求回頭看錄影錄音確認事情原委,或要求保留記載,或等到起訴後全面爭執,造成審判沈重負擔。根本的問題仍與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要不要全面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相對於檢方的偵查權,辯方的調查權等制度面有關。

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界線在哪裡?

筆記權的使用範圍在哪裡?又當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時,該如何拿捏筆記使用,進而保護當事人權益?范瑞華律師表示這當中也涉及到律師倫理規範的問題。曾有律師在檢察官對他造進行人別訊問時筆記下他造的個資,檢察官當庭發現時,該律師表示是要為後續進行和解聯絡使用,但在他造有委任辯護律師時,依律師倫理規範規定,要透過該辯護律師聯繫,據聞此筆記對造個資的行為反成為檢方當場限制該位律師筆記的理由,引發爭議。

另一種情況是,律師擔任告訴代理出庭時,在長時間的庭審過程,透過筆記方式,以便律師能在庭後與當事人進行討論。「有經驗的律師,通常不會將偵查筆記原原本本交給當事人。」范瑞華律師觀察實務現象,給不給當事人完整筆記本來就不是關鍵,而且當事人是否會不當利用這些資料,又或者將這些資料交給非當事人的第三人,當事人也可能保管不當而遭無意流出,有經驗的律師一般也會注意到這層面。

「律師倫理規範的最基本前提是,律師必須確定你的當事人到底是誰?」范瑞華律師指出,有時候可能是當事人家屬來找律師,又或是付費的人並非是當事人。就像羅盤針一旦定位,確認誰是你的當事人後,接下來律師倫理規範中要求的,如保密義務、忠實義務等應建立信賴關係的對象便確定;相反的,錯認當事人,在後續忠實或保密對象就會出現錯誤。

偵查過程中的證據保存與人權保障

從偵查主體來看,都希望盡快找到犯罪證據,避免證據流失或串供,尤其證據保存和有效性十分必要。范瑞華律師表示,看過對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同一案件不同時期陳述一改再改,也有遇到案件因起訴前的蒐證瑕疵而影響最終刑事判決結果,相關民事賠償等案件跟著受影響的情形,關鍵因素來自證據未能妥善保存。她認為,「保護受害者權利,確保每個人都能在法律制度下獲得公平對待,在制度上確保證據妥善處理,這是檢察官實現保障人權職責的一部分,也是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

檢方與法務部選擇引入科技手段,透過科技協助偵查,有效追訴犯罪,《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相關草案近期也已通過。檢察官能否善用手中的武器,取決於經驗和能力,才能減少錯失重要證據的取得或保全。同時,這些手段也干涉到人權與隱私,有權者如何使用是接下來要特別關注的地方。當科技在不斷進步時,范瑞華律師也期望能在偵查過程中、在司法裡看到更多正義與公平的實現。

此外,范瑞華律師認為,不應為了偵查需求而限縮律師在場權、筆記權。這些權利是為了保障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得到公平對待,這是在憲法意義下,應該要被保護的基本權利。法律是人制定、制度也是由人操作,有權力就不能排除有被濫權的可能,想守護正義的一方,也可能會有不當或違法的行為,「人性弱點可能存在任何角色中。」范瑞華律師表示,出問題的不單是制度,更多是「人」,也因此近年來,不論對檢察官、法官或律師的評鑑備受重視,律師倫理規範也開始受到更多關注。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扮演著保護當事人權益,並確保程序合法的重要角色。隨著科技的發展和案件的複雜化,以及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律師在偵查過程中的作為,更要以律師倫理為根本,強調對正當程序和當事人權益的保護,並且平衡律師辯護權與偵查需求。范瑞華律師認為,律師和檢察官因職責,角色形式上雖不同,但彼此間應互相尊重,為了真相和正義而努力,才能讓司法制度更加健全和公平。

@63期執編律師:吳采模律師、楊永芳律師、曹志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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