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葉于甄
近年來,隨著極端氣候危機、區域衝突、全球經濟不穩定等因素,使得永續、ESG 議題備受關注,各國政府也積極研擬相關政策、制定法規。在企業端,為追求企業永續經營,是以 ESG(Environmental, Social, Governance)評估作為經營準則,更是各大企業積極擬定、實踐的目標之一,其中有關性別議題、勞工權益、企業女性主管或女性董事占比等,日漸受到重視。
除了企業自行訂出ESG相關政策與目標,政府也祭出法令、措施來推進企業在公司永續治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了回應全球永續發展行動及台灣淨零排放目標,在民國111年 3 月 3 日頒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以分階段的方式推動台灣上市櫃公司走向健全的永續發展生態體系,並於民國112 年 3 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其中一項便是推動上市櫃公司提高女性董事的比率。有三大主要措施:民國112年申請IPO(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至少委任一名女性董事;民國113年起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完成委任至少一名女性董事; 民國114年所有上市櫃公司女性董事席次需達到人數的 1/3,若未達成上市櫃公司須於年報揭露原因及採行措施。
以民國112年 3 月金管會統計來看,在目前台灣既有的上市櫃公司中約有 497 家上市櫃公司未設有女性董事,占 28%;在新制度下檢視,民國113年任期屆滿改選時,則有 163 家上市櫃公司需申請設立一席女性董事。就以比例來說,沒有女性董事的公司算是少數,但距離民國114 的時限只剩下一年,時間的壓力下,對於上市櫃公司的困難與挑戰會是什麼?
緊迫時程 上市櫃公司的挑戰
據此,身為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羅名威律師表示,就以目前看來,台灣企業界對於這項新規定普遍沒有反對意見,但普遍憂慮時程緊湊、人才難尋以及要求女性董事比例是否過高等三大挑戰。
對於大部分的公司來說,若要求民國113年至少有一位女性董事,大多數公司可能覺得可行,但若要求達到 1/3,可能會有所困難。由於一般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大約落在 9~11 人,若要達成 1/3 的比例,則需要有 4 位女性董事;而對於那些更大型、擁有更多董事席次的公司,就需要增加更多女性成員。
人數難以達成的關鍵在於「尋找合適的女性人才」。台灣雖有著各樣多元的產業,但在不同產業類別裡女性人才比例差異卻很大,這從就學時期就能窺見一二。選擇就讀理工科系的女性相對較少,因此進入產業女性也就更加稀缺;相反地,在文組產業、航空業、服務業等女性人才則相對多數。但羅名威律師也表示,「可能需要企業尋求自身產業以外的女性人才,這樣附帶的好處則是能引入不同專業領域進入公司」來解決不同產業中女性人才比例不均的問題。
此外,羅名威律師點出3項日後有待觀察的問題:其一,除了女性人才數量問題,企業是否會為了達成金管會的要求,而縮減董事會席次?其二,則是當企業無法達成 1/3 目標席次且對外說明後,是否產生其他變相處罰的副作用,如在公司治理評鑑上,主管機關可將此作為加、扣分項目,來影響公司治理評鑑;抑或是證交所透過違約金的方式來作為推力。其三,企業是否為了達成目標,而放入自己家族女性作為董事代表,羅名威律師不諱言,「董事在企業中具有相當的權力和份量,台灣家族企業的佔比非常高,如若女性董事都是家族女性作為法人代表,這樣是否能達成主管機關期盼的『董事會多元化』,這有待進一步觀察」。
納入女性董事 實現董事多元化目標
在台灣,關於「董事會多元化」議題討論,是沿襲歐美先進國家的做法,但這在歐美地區也引起許多爭議。羅名威律師以美國為例,2023 年 12 月起美國那斯達克頒布一項新政策:「要求所有在那斯達克上市的公司,董事會成員必須至少有一位女性、一位少數族群代表或是LGBTQ」,這樣讓董事會朝向更多元的面向,最終的目的就是實踐「董事會多元化」。然而,這項推動也受到美國保守派團體反對,曾向美國巡迴法院起訴美國證交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理由是推動此項政策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人民的自由。想當然耳,這項訴訟被駁回,才能讓那斯達克推動新政策。
「依照那斯達克案例看來,要促成多元化,涵蓋的議題不只是女性,還需要有少數族群、LGBTQ,甚至在某些產業中,男性才是需要被保護的對象」。羅名威律師認為,台灣金管會制定這項新政策的出發點立意雖好,最終目的是在促進多元性,但不應該狹義的解釋成保護女性。以他的經驗來說,許多女性董事可能會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一種保障名額,會讓她們感到「我原先並不具有資格、而是靠著保障名額」才獲取董事席次,不受重視的感受。
針對董事會多元化是否對於公司產生正向影響,又或是增加女性董事是否能更設身處地的為女性員工爭取職場平等等問題,羅名威律師語帶保留地提醒,就目前有的實證研究,還無法有明確的答案顯示董事會多元化與企業文化的翻轉有關聯,「企業的本質在於獲利與股價,這也才是企業最終被檢視的指標」。假設一間公司董事會席次有著少數族群或LGBTQ,不一定會在公司獲利和股價上反應出來,但可能引來社會上許多保守團體、宗教團體的抵制,在營收上造成負面影響。此外,對於利害關係人來說,尤其是投資人,看重的是企業經營團隊、決策團隊是否夠強,專業性可能才是考慮的重點。
無關性別 關鍵是專業
「多元化的好與壞,國際上仍有分歧,當然也須視當地國情而論」。羅名威律師指出,在談論多元化時,考量的不僅是否只包含女性,也需要考慮推動的時程是否能讓產業界跟上。「過去台灣光推動獨立董事就花了十幾年的時間,加上民國113年再推行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1/3」。他坦言,與推動女性董事時程過近,未來公司內部有多少董事會的名額,可由企業自己決定認為對公司有益的人?最後壓縮到利益的可能是公司的股東、經營團隊或是投資人。
「我認為要邀請一個人進入董事會,與性別無關」。羅名威律師坦言,公司是以追求獲利成長為目標,第一個關鍵是「用人唯才」在這個基礎下兼顧多元性、考慮各產業的差異性,不應以 1/3 席次作為基準,而卻沒有兼顧不同類型公司規模、產業類別。董事選擇應以專業與經驗為主要優先考量,再來與董事會裡的多樣性取得適度平衡,不能為了滿足多元的目標而凌駕在專業之上。
@60期執行編輯:蔡毓貞律師、許培恩律師、陳希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