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護與自主權的天秤兩端,如何守護失智者財務安全?

撰文/葉于甄

台灣在 2025 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 5 人就有 1 人是老年人口,相關長照需求有隨之提升。在諸多慢性病及老人長照裡,以失智症影響最劇。民國 113 年衛生福利部最新統計,全國 65 歲以上長者失智症盛行率為 7.99%,另分析統計,台灣失智症協會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9 年 8 月公告「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之全國總人口成長進行推算,預估台灣未來 20 年,正以每天平均增加近 48 人、每 30 分鐘就增加 1 位失智症患者的速度成長。

此外,根據警政署在 2022 年的統計資料顯示,65歲以上長者遭詐騙案多達4千件。雖然遇到詐騙機率與年紀、是否失智沒有關係,但一旦失智者遇到詐騙,歹徒得手機率也較高。面對超高齡社會、失智症人口快速增加,詐騙風險提高,如何預防失智症患者成為詐騙集團口中的肥羊,更需要從友善金融著手。

失智症並非正常老化 不容忽視的隱形危機

「很多人容易誤解失智症是一種正常老化現象,實際上失智症是多項認知功能的顯著受損,並對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陳筠靜指出,許多失智症患者外表看似正常,但實際上可能已面臨高度風險。例如,患者行動自如,但卻完全喪失方向感,或對天氣變化的感知能力降低,「這其實是一種病理性改變,而非正常老化的結果。」此外,台灣失智症協會推估,台灣目前30 至 64 歲的年輕型失智症患者約有15,000人。這些人正處於職場黃金期,需兼顧工作與家庭照護壓力,面臨的挑戰更為嚴峻。社會應打破「失智症僅發生於老年人」的迷思,協助失智症患者的首要任務便是能夠「識別」,判斷這群人是否有潛在需求。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黃詩淳教授提到,根據衛福部2011年的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確診失智症的患者目前已達67%,換言之,約70%的失智症患者未獲診斷或適當治療。此外,目前全台推估失智人口37萬人中,領取身心障礙證明的比例僅約20%。她分析,可能有3 點原因,其一,是社會大眾對於失智症患者的誤解,且患者確診後,情緒波動可能導致與鄰居或朋友關係緊張,減少與社會的互動。

其二,則是失智症在初期階段不容易診斷,容易誤診為其他精神科疾病,如憂鬱症等,且核發身心障礙手冊的鑑定流程冗長,從初步鑑定到醫生評估,需要半年以上的門診追蹤時間,若無法穩定在同一醫院就診,便無法完成鑑定,自然也無法申請手冊;第三,依照目前長照服務的需求評估,是以日常活動的失能程度為主,較少考量患者的判斷力、認知能力等,導致低估患者需求,無法獲得足夠的服務資源;此外,若進入照護體系中,照顧失智症患者的需求難度也較高。

黃詩淳教授點出,失智症患者除了生活與照護上的困難,亦面臨財務風險,容易成為財務剝削的受害者。例如,在金融交易中,患者可能遭受詐騙或非法侵占資產。若金融機構發現異常交易,可能會凍結相關帳戶,並要求家屬進行監護或輔助宣告。事實上,能完成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失智症患者並不多,因此家庭成員可能因銀行帳戶遭凍結,而無法取得資金支付醫療費用。此外,長期凍結的資產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亦構成影響。

失智症患者除了是被害者外,也可能成為「加害人」。黃詩淳教授分享,日本在2007年發生一起案例,一位失智症患者在家人不注意時離家,誤闖鐵路並遭列車撞死。該事故導致列車受損及大量乘客行程延誤,JR 東海公司遂向該失智症患者遺族提出損害賠償,係以家屬為實質照顧者,應負起監督責任為由。從日本民法來看,照顧者因身為準監督義務人,發生糾紛時需要付連帶賠償責任(日本民法第714條之類推適用),因此在一、二審時法院判決賠償,但最高法院最終認為死者之照顧者(死者之配偶,高齡85歲,長照等級1)並不該當準監督義務人,因此無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黃詩淳教授提到,其爭議點在於「如果賦予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事實上的照顧者過高的監督義務時,很有可能發生過於拘束患者人身自由等問題,加以對其照顧者課以高注意義務責任,無疑加重其照顧者心理負擔。」這起事件引起日本大眾關注,日本的專業監護機構為減輕監護人的賠償風險,設立了責任保險制度,當失智者因民事事故加害他人時,可由保險基金支付賠償費用,以保護受害人並減少監護人的經濟負擔。黃詩淳教授表示,面對失智症患者的監護與自主權平衡,我們需要有更多適切的法律與社會支持機制,以確保患者的尊嚴與權益,同時減輕家庭與社會的負擔。

財產保障與財務自主權的兩難

在失智者的財務保障上,黃詩淳教授及陳筠靜秘書長皆認為,「監護」或「輔助宣告」是最後手段,不僅影響失智者的財務自由,也剝奪失智症患者部分自主決策能力。黃詩淳教授坦言,「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會導致當事人在被宣告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成為被限制行為力者,對個人影響甚大,法院傾向更慎重地處理類似案件;此外,近年來也有愈來愈多案例顯示,家屬間因遺產繼承、照顧責任的問題而發生糾紛,也會透過「監護宣告」來爭奪監護權,在流程上法院須對家庭內部動態關係進行調查,確保最終選出的監護人是真正關心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這也會加深審理的繁複過程。

對於台灣監護宣告的效果過於嚴苛的問題,黃詩淳教授分享可借鏡日本的三層級監護制度,以認知能力為區分標準,分為後見(最重)、保佐(中度)與補助(最輕),提供更具彈性的監護機制,讓具有不同認知能力的失智症者仍在一定的自主權。

除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外,還有哪些方式能避免失智症患者淪為詐騙的受害者呢?

「台灣是全球第 13 個為失智症患者制定相關政策的國家。」陳筠靜秘書長表示,在保障失智症患者從生活層面乃至金融規劃上,台灣走得很前面,金管會多年來也積極推動失智政策,針對疑似或確診為失智症者制定一套 SOP 辦法,或環境無障礙的設計。黃詩淳教授提到,台灣金管會推動「失智者經濟安全保障推動計畫」,包括高齡者適合的保險商品、安養信託及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抑或是透過協助當事人親自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註記、安養信託或是不動產預告登記,來確保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上述方式能讓失智症患者仍保有自主權外,也能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

實務上,陳筠靜秘書長認為,在協助失智者進行財務規劃與決策時,關鍵在如何尊重其自主權,並同時提供適當保護。她建議,應鼓勵失智症患者主動參與自身財務規劃,透過金融從業人員的專業,協助其家庭建立短、中、長期財務規劃;在溝通上,應避免對失智者持質疑態度,也須意識到失智者的認知能力是浮動的,不應因一次性評估結果,而剝奪失智者在財務上的永久性決策。陳筠靜秘書長表示,「我們希望在金融單位提供適切的財務管理服務與支持時,也能尊重失智者的自主權。」

黃詩淳教授也表示,在現行制度過於僵化的規範下,應以更彈性的方式來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務權益,而非「一刀凍結失智者財產,直接否定失智症患者的個人能力,也可能讓家屬們感到無助。」失智者的金融行為應依其認知能力評估,如日本發展出評估流程,透過對談與問卷評估客戶理解力,以決定適合的金融行為。她認為,應准許失智者在特定條件下進行低風險交易,並設置適當的監督機制。此外,目前以年齡作為金融商品限制標準也應重新檢視,黃詩淳教授提到,「改以個人認知判斷能力以及商品風險屬性來作為評估標準,區分出符合個人的交易模式。」例如,低風險的安養信託放寬限制,對高風險商品,如期貨、複雜性投資工具等,採取嚴格的評估與限制,才能同時保障失智者的財務安全及個人基本權利。另外,國外部分金融機構利用AI分析客戶交易習慣,當出現異常交易時,自動發出警示,由銀行主動聯繫確認,以降低詐騙風險。高齡者家庭共享記帳簿APP等科技應用,也能提升財務透明度與安全性。

面對失智症患者的監護與自主權平衡,法律與社會制度需有提供更多彈性與支持,透過金融機構的友善服務、或創新保險機制,建立更完善的財產保護與交易安全制度,面對台灣未來有愈來愈多失智症患者的挑戰。

@64期執編律師:黃立慈律師、葉昕妤律師、洪邦桓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