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永續,協助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律師不缺席

撰文/林發立(萬國法律事務所 資深合夥律師)

一、是倡議?是規範?企業社會責任在台灣落實之情況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台灣實質上已提出多年,早年,部分企業倡議「公平貿易」,這正是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一種方式,但將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於法律,則是近年來較引起重視。例如2018年公司法之修訂,已將公益觀念帶入公司法。於公司法第1條第2項增訂:「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不過,就一般社會印象,仍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屬於觀念倡議居多,然而事實上,台灣身為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尤其是國際性產業供應鏈的一份子,早已不能置身事外。部分國家透過國際協議,將來自於永續觀念的部分要求,轉化成為國內法,要求該國企業必須逐年遵行。碳排放、碳中和等熱門議題,正是其中一項代表。台灣企業身為國際企業貿易夥伴,亦間接受到來自這些國家法規遵循的壓力,品牌手機希望做到碳中和、零碳排,就會要求他的零配件台灣供應商遵循,而台灣供應商也進而會要求其上游原料商、協作廠商必須遵循,而成為整體供應鏈、生態系的重要課題。

民間企業早已看到,政府也沒有置身事外。除了環境議題,2021年初發生的新疆棉等勞動人權話題,更清楚顯現,企業無法僅停留於倡議,面對法規、面對消費者的實際消費抉擇,企業必須有所具體作為。

2020年起,COVID-19疫情全球肆虐,讓更多人從全球主義浪潮重新回歸審視永續觀念,例如聯合國倡議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如何內化為企業基因,以回應消費者的期望以及法規要求,變得非常重要。

以我國來說,早於2010年,即已制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內容提及「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2021年,在台灣金管會執掌的證券金融領域,尤其見到不少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的相關法令或引導措施陸續推行,依據金管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重要措施及成效」統計(2021年6月中),ESG概念基金,發行總額已達新台幣(下同)1,231億元(28檔),永續發展債券,發行總額已達1,722億元(65檔),至今相信更多。

另外,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辦「社會創新平台 SI.TAIWAN」為例,就可以清楚看到,據該平台公開統計,已有高達662家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購買力累積採購金額也高達11億多。所以事實上,CSR相關機制,不僅只有倡議,企業遵循,甚至已成引導資源流向的重要議題。台灣的企業社會責任環境既然已經成熟,相關的法制,或許可以加速腳步,進一步來落實,以供企業作為指引,並正確引導資源投入,進而做有效率的分配,有機會讓事情做得更多、做得更好。企業社會責任的未來,將不再只是過往行有餘力的施捨,而是成為細水長流,內化為企業、機構、消費行為的基因,成為台灣真正公義社會的一環。

二、面對企業社會責任 各領域法律人的角色

在這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關鍵時刻,法律人,尤其是律師,扮演著關鍵角色。
公司法的修訂,將公共利益觀念,社會責任導入法律,是極有意義的一步,法律人(包括律師、官員、學者及相關實務工作者),是此一過程的重要推手,期間反覆的討論、辯論以及修正,亦多由法律人參與。而金管會關於在不同規模企業之間,如何落實企業責任要求,究竟該強制?抑或引導?還是分階段?都是毫無疑義的法律工作。而最重要的角度,企業如何落實,才能具體回應法規,甚至符合我國未來的政策及法制發展,可能是我國各規模企業法規遵循人員,包括企業律師,不能不知道的事。新時代法律人面對此議題,除基於個人的好奇與興趣,更必須對此部分有系統及架構性的理解,才能協助企業、當事人,做出適切回應。

在以下幾個面向,針對追求永續,協助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法律人都有貢獻及發揮的空間:

(一)法制工作:

毫無疑問,在證券金融,甚至公司法制,可以想像的未來,有極多的法制工作可能推動。例如前面提到社會創新平台是否法制化議題,以及其他配套措施(例如預防「漂綠」的機制),服務於政府機關的法律人、立法委員及法律幕僚、法律學者、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實屬責無旁貸。

(二)企業法規遵循:

企業不僅須遵行現有法規,更須能配合法規及政策進展,適時回應。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的遵守,已進入法規階段而非僅倡議,是毫無疑問的法律工作,企業法律人對此必須有正確理解與認識。

(三)專業律師業務:

因為(國際上)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將衍生諸多新興法律議題,例如碳權合約等,是對此有興趣的律師可以投以關注的課題。

(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事務: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越來越重要。特定產業、特定規模企業,依法須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公開資料,統計至2021年5月1日,在2019年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業者,上市上櫃公司分別有125家、532家。公司既要回應法規要求,又必須回應公眾監督(對於需公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言),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屬法律文件的一種,法律人必須具備讀懂、甚至審查是否適切之能力。

(五)善用社會信賴的公正角色:

企業社會責任,部分固然屬於法規強制要求,但有很大一部分,是以目標作為引導,不管是聯合國倡議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抑或是ESG(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在具體落實過程,律師有機會以其長期受社會信賴的公正角色,扮演例如鑑證、稽核或是審查工作,以增加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示內涵的公信力。

(部分內容,擷取自筆者於「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之實踐──法制與現況」以及「第一屆台北新知論壇」的主持發言)

◎ 52期執行編輯:蔡雅瀅律師、蔡毓貞律師、陳冠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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