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楊芸
總統蔡英文於民國104年公布司法改革政策指出:「社會用『恐龍』、『奶嘴』形容司法人員,來自於部份司法人員欠缺社會歷練及能力,做出了悖離社會正義和人民情感的判決,必須檢討現行考試的進場機制,建立公正的遴選標準及養成制度。」
因此,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針對「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及專業訓練」改革方向做成多項決議,包括四十一之一:建議「法律專業資格」的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四十一之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1],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四十一之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入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為進一步了解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就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落實之情況,在野法潮特別專訪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前院長蔡碧玉[2]。
新制架構已出爐 三院將於12月召開協調會確定
蔡碧玉院長表示,考試院、司法院和行政院,對未來新制之方向和架構,已有了共識。考試院正研擬「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預計提交於12月上旬召開的三院協調會,確定政策和重要內容,確認通過後,將會銜送立法院進行後續審議及完成立法。
新制架構可分為3階段,第一階段是由考試院主責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即所謂的四合一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共有兩試(第一試和第二試),均為筆試,考試及格即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二階段由法務部主責、司法官學院執行之「一年實務學習」,筆試及格者必須參加1年實務學習。蔡碧玉院長說明,在1年的實務學習期間,會到法院、檢察署、律師事務所及行政機關學習,因在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者中,未來約有9成會當律師,只有約1成會成為司法官,為扎實學習律師執業所需技能,因此1年學習期間有半年會是律師實務學習。
蔡碧玉院長表示,考生可經由這一年的實務實習了解審、檢、辯及行政機關的工作內容,有助其進行職涯探索,並累積工作經驗。詳細的實習規劃當仍待討論,實務學習期間會給付津貼,金額則將由行政院訂定,至於筆試錄取名額是考試院決定,但訓練容量和負荷會納入考試院之考量,並兼顧法律系考生未來之出路,訂出合適錄取率,此因非其權責,未便表達意見。
第三階段則是當法律專業人擁有「考試及格證書」和「實務學習及格證書」兩張證書後,即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可以申請發給律師證書,同時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行政機關法制人員的甄選資格,甄選以口試為原則,其他甄選條件、相關細節部分則由用人機關自行訂定。
蔡碧玉院長進一步說明,法官用人機關為司法院、檢察官用人機關為法務部、行政機關法制人員用人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將自訂甄選條件及錄取門檻。經錄取為法官或檢察官者,還要再接受一年的職前養成教育合格,才可以正式分發為候補法官、檢察官。所以未來法官、檢察官將會分別甄選、分別訓練。
考試院突破考試框架 建立法律專業人員考訓新制
對於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制人員的選考,考試院長久以來是採取不同的考試晉用管道,檢察官和法官為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而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則是「高等考試法制類科」。
原本考試院擔憂四合一考試新制會牽一髮動全身,對現制產生過大衝擊,希望能在維持律師專技考試和司法官任用考試的分軌前提下,配合推動司改。但各機關對於在現行考試框架下進行法律專業人考訓改革如何執行,一直無法達成共識。直至民國109年9月新任考試委員上任之後,考試院主動邀集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多次會商、溝通歧見,回歸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初衷,支持建立一個全新的「法律專業人員」概念,「四合一考試」新制於是獲致各機關共識。
蔡碧玉院長說明德國對於法律人養成,在法律系畢業之前須先國考及格,經二年實務訓練,赴法院、檢察署、律師事務所及政府機關實習,在實習結束之前再考第二次國考,才可取得完全法律人資格。具完全法律人資格者可擔任所有的法律職務,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政府法制人員、大學法學教授等,這次因各機關認同且支持德國完全法律人概念,新制才得以推動。
蔡碧玉院長表示,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政府也有很多訴訟,目前高考法制人員是由司法官學院訓練,其中有不少人具有律師資格,考試院考慮到應讓政府機關法制人才更健全,行政決定和行政行為才可更符合法治國精神,因此支持將法制人員納入四合一考試,是正確推動改革的方向。
不管是司法官特種考試、律師專技考試,考生幾乎都是同一批人。因此,考試院於民國103年,即因兩種考試方式類似、考科又高度重疊,將兩試的第一試合一舉行,至民國108年,再通過修正「司法官與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將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的第二試也合一舉行。
目前,司法官和律師第一試、第二試皆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別錄取或及格。在第一試報名時,考生可同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或單一報考「司法官」或「律師」,如果兩項考試第一試皆錄取,第二試同樣可同時報考二項或僅報考一項,可謂已為「四合一」考試制度改革鋪了路。
四合一考試與政府律師制度的未來性
而依我國新制規劃,法律專業人員在經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和一年實習之後,已具有共同的對話基礎,對法律程序有共同認識和理解,不管未來是在那個機關任職,均有共同的法律專業基礎,蔡碧玉院長表示,此對我國法制有很大的幫助。未來具有法律專業人員資格的法制人員,或許可以實現「政府律師」[3]制度的願景。
1年實務學習期間 亦有助了解職業特性
司法官學院主責未來新制法律專業人才之實務學習,蔡碧玉院長表示,當通過法律專業人員筆試及格後,必須再經實務學習1年,此一實務學習在進入甄選之前可幫助其作出妥適之職涯選擇,並累積實務經驗;雖德國制的實務實習長達2年,但考量日後參加法官、檢察官甄選錄取後仍須接受1年養成教育,前後合計已2年,因此三院達成共識,以1年作為實務學習期間較妥。
蔡碧玉院長表示,司改目標希望讓司法官可提早對各法律職業有所認識,再選擇申請法官或檢察官甄選,而在一年的實習期間,用人機關也可觀察其是否適合當法官或檢察官,實習成績中也會有是否適任之評語。故這1年實務學習成為新制的規劃重點。
在大學開設檢察實務課程 讓刑訴法有了畫面
法律專業人才之考訓用,前端其實是「學」。蔡碧玉院長表示,司改國是會議對於法學教育改革作出二個相關決議,一是再召開法學教育改革國是會議,二是強化博雅教育和實務教育。
對照日本和韓國大幅改革法學教育,循美國法學院的方式,推動「法科大學院」之法學教育改革,我國大學之法學教育近年也有明顯改變。
大學開放雙主修學位、開設科法所提供跨域學習、法碩乙班行之有年,理工和醫學專業人士轉軌法律容易,醫師考上律師具雙執照的情形愈多,目前司法官學員主流雖仍是法律系、法研所,但愈來愈多科技法律整合研究所,傳統法律系學生也有其他領域雙主修等,即使沒有採美式law school制度,也已維持一定程度之多元。
司法官學院更主動與大學合作開設檢察實務課程,讓資深檢察官進入校園教授檢察實務。蔡碧玉院長表示,該學院已與台灣大學、政治大學、台北大學等大學法學院簽署合作協議,開設檢察實務課程,由司法官班檢察講座擔任教師,推動實務教育,這也是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學術和實務交流2年多,學生回饋不錯,有些學生說「以前唸的刑事訴訟法,因檢察實務課程而終於有了畫面。」也是藉此協助「準法律人」可提早認識未來的職涯選擇。
目前司法官考試進用,大學應屆畢業生人數越來越多,現司法官學員中,畢業2年內者占6、7成。蔡碧玉院長表示,年輕不是原罪,年輕學員較具理想性、學習能力佳、資質優異,只要在職前養成教育學習更多元觀點及實務經驗,再搭配「多元進用」政策,遴選更成熟、具社會歷練及不同專業之律師及檢察事務官擔任檢察官,補強年輕司法官經驗上之不足,亦是改革重點之一。
法務部自民國107年開始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錄取人數多是個位數,想吸引更多優秀律師加入,要有更多誘因。蔡碧玉院長表示,今年法務部首度遴選具律師資格的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共遴選10人,另有3名律師轉任檢察官,檢察官來源愈趨多元,這是好的發展。未來四合一新制亦保留多元進用管道,執業多年的律師仍可轉任司法官。
[1] 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2] 本專訪進行時時任司法官學院院院長,嗣於110年12月13日卸任院長,調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3] 所謂「政府律師制度」起於美國經驗,美國各級政府逾12萬名「政府律師」,兼為公務員及律師,具相當獨立性,忠於憲法為民權及國家利益把關,任務包括代理訴訟、參與談判、草擬法案、為公務員及國會提供立法及政策諮詢、解釋法律等。甚至,美國司法部首席「政府律師」品格與專業地位崇隆,有「第十位大法官」之稱,官位等同次長,對成就法治的影響力不亞於司法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