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廖婉婷律師
我國稅制繁多,除了每年5 月一定會刷一波存在感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外,還有一個與律師執業息息相關,卻又容易遭忽略的稅種──「印花稅」。
目前有4 種在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為印花稅的課徵項目,分別是「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收到銀錢所書寫開立的單據、簿、摺,均屬「銀錢契據」,但不包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律師收取公費後向客戶開立的公費收款收據,自屬應課徵印花稅之銀錢契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依千分之四之稅率在交付予客戶的收款憑證上貼足印花稅票並銷花。
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納稅義務人應在應稅憑證上自行實貼印花稅票或以繳款書方式總繳,這與一般常見的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清冊或資料,主動核發繳款書才行繳納的其他稅種不同。正因印花稅之繳納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於應稅憑證上貼足印花稅票,因此,除了各地方稅局每年例行性針對選查對象寄發輔導函辦理「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而查獲的違法案件外,大部分印花稅查獲案件都是因檢舉或是稅局在查核其他稅種時(常見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應貼印花稅但未貼的憑證而主動移送。
印花稅採輕罪重罰原則,違章罰鍰之倍數高居各稅目之冠。應貼而未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須補稅外,按漏貼稅額處5 到15倍的罰鍰;未銷花者,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 倍至10 倍罰鍰;揭下重用者,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
數額,處20 倍至30 倍罰鍰。
倘律師開立收款收據給客戶,卻又疏忽未在開立給客戶的收據上貼足印花稅票,在什麼情況下會面臨裁罰風險呢?如果收據都由客戶自行留存,不會向他人提出,則最可能提出檢舉之人為客戶本人,因此,與客戶間關係較為緊張者,或是客戶已有向其前任委任律師提告、檢舉之前例者,應特別留意;而如有會將律師費收據向法院提出且對造可能透過閱卷而獲悉的場合(例如作為損害賠償之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等),亦應特別留意。
機關或法人客戶如果被稅局通知將進行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在稅局派員進行印花稅檢查前,可儘快補貼而免罰。但是,一般難以期待客戶在收到印花稅檢查通知後或在因應其他稅目之查核而向稅局提出相關契據前,會主動通知律師儘速在未貼花的律師公費收據上補足印花稅,更難以期待客戶會代替律師於律師費收據上貼足印花稅票。因律師無法掌握客戶會在什麼場合、什麼時點將律師費收據提出給他人或稅局,對執業律師而言,可謂不存在於稅局查獲前自動補貼而免罰的空間。
過去曾有律師在開給政府機關的收據正本上漏未貼花,於機關內部稽查時遭發現而移送稅局裁處,稅局除核定應補徵印花稅新台幣1,880 元,並按所漏稅額處7 倍罰鍰新台幣13,160 元。儘管印花稅稅額不高,但補稅加罰後之金額,仍是一筆不小的律師執業成本及負擔。
對執業律師而言,尚有兩點建議特別注意:
- 原則上僅有契據正本才須貼印花稅票,但如果將副本、抄本、影本視同正本使用,該份副本、抄本、影本也需另貼印花稅票。
- 印花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或立約人,如果是以委託人名義書立之憑證,應由該委託人貼花。如果律師有以委託人身分代客戶書立銀錢收據者,則律師自己會成為納稅義務人。
現行印花稅稅制確實存在諸多檢討空間,政府單位及民間雖朝廢除印花稅法方向戮力以赴,然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就替代財源未獲共識前,建議仍應務實正視印花稅之存在,並將印花稅負擔及裁處風險納入交易考量,在與客戶的法律服務委任契約內明確約定印花稅負擔相關條款,並確保開立給客戶的收款收據有足額貼花及銷花。
律師公費收據與印花稅一文
補充分享
撰文|王萱雅律師
以下簡要和大家分享律師辦理印花稅繳納實務注意事項:
一、印花稅的特色: 「稅率輕、罰則重」,動輒5 至30 倍罰鍰
印花稅的特色為「稅率輕、罰則重」,以下僅就簡表說明印花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wptb id=566]二、實務「銷花」作法亦需留意
由於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於防止重複使用,如果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並無法達成銷花效果;因此,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無法易擦拭的方式進行劃押註銷。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 倍罰鍰。
三、憑證保存期限為2 年
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亦請記得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 年,以免違反印花稅法而被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