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測謊與常見疑義

撰文、圖片來源|曾春僑(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副教授)

近年來,在司法實務上,測謊一直是討論的重點,從測試過程、準確度、證據能力等,均常浮現司法新聞版面,而另一現象為,在各界普遍「檢討」測謊作為當下,許多機構亦同步加重測謊偵查或鑑定業務。儀器測謊在我國運用已近80 年,從對日抗戰國府當局與美國成立中美合作所引進測謊儀器開始(圖一),迄今測謊工作已擴大甚多,從原本以調查局、刑事
警察局、憲兵指揮部三大機構負責狀況,迄今包括廉政署、高檢署各分署、矯正署、民間測謊機構等相繼投入(圖二),而另由政府採購資訊中,可知尚有國安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等,亦常有測謊儀器採購,負責忠誠儀測業務量更是無法估計。筆者過去實際從事儀器測謊多年,後又開發各種新式測謊科技,如語詞、聲紋等,希望能借此版
面將一些與司法審判實務有關的重點做一簡要說明,更歡迎與大家共同討論,教學相長,讓國內測謊工作更趨完美。

圖一:民國38 年上海申報之報導,警方刑事實驗室接收中美合作所測謊裝備,並附上操作畫面。
圖二:民國103 年,國內成立第一間民間測謊公司。

測謊主要有哪些程序

從測謊人員接獲案件資料開始,整個測謊程序即啟動。這包括以下三大階段:

一、測前準備:

主要評估該案件是否適合測試,包括分析與收集測試資料、預擬題目、了解包括各當事人身心狀況、訪談相關人士、確認測謊目的與爭點、預編題目,甚至認為卷宗資料可能有誤時,尚須跟偵查單位反覆求證或是重返現場逐一確認。這部分有些人士認為完全沒有必要,其所持理由認為,測謊人員若對案件了解太多,可能陷入主觀或預設立場的狀況,然試想若測謊
人員均無法充分瞭解案件來龍去脈,面對受測者詢問案件疑慮無法回答時,如何取信受測者,當最重要的信任感不存在時,如同心理諮商人員的專業不被當事人認同,效果將大打折扣。

二、施測階段:

主要在測謊室內進行,相關配置如圖三所示,包括測前晤談、主測試與測後晤談三階段,整個過程視案件複雜度與當事人狀況,一般約需1 至2 小時。測前晤談程序包括權利義務說明、簽署同意書、人別與背景資料確認、案情內容討論與讓當事人陳述爭議點、模擬測試、與受測者確認測試問題等,此目的是要建立彼此信賴和諧關係,故測謊人員須堅守中立角色,以還原案件真相之同理心進行會談;主測試時將生理訊號偵測設備裝置在受測者身上,偵測詢答過程中各種生理訊號變化;測後晤談則讓受測者補充說明案件內容,或針對測試疑點再次詢問。過去臺灣多係遵循美國測謊規範,測後晤談再加入案情詢問程序,但國內後來認為這會使測謊人員喪失中立立場而有所反對,故在民國100 年後之犯罪偵查測謊中,已大幅簡化測後晤談程序。

三、結果分析:

(如圖四)、圖譜覆核、程序檢核、撰寫報告等。辯護人閱卷時除可見到報告外,為避免爭議,多數機構現會附上圖譜、影音記錄、判讀分數、分析依據等供參。近年來訴訟過程,偶有鑑定人員受到非理性言詞攻擊,故目前包括測謊在內的多數公務機關鑑定報告,已漸將鑑定人員以代碼呈現,當事人對此報告有疑慮須施測單位說明時,則須透過遞狀與法院審核後才會實施。

圖三:測謊室配置圖,圖中包括測謊椅、校正設備與電腦式測謊儀。

測謊圖譜如何看

一份完整圖譜,至少應有呼吸(通常包含胸部與腹部呼吸)、皮膚導電度、心脈三種訊號,有時會再加上活動監視器、微血管流量等。除此之外,測謊圖譜上對於詢答起訖時間、回答內容、訊號靈敏度或基線調整、圖表順序、問題種類等均須有完整標記,在電腦化測謊儀普遍使用的今日,這些資料均會自動記錄,就算測謊儀廠牌有所不同,呈現的介面亦大同小異,相關範例如圖五所示,該圖以國內佔最大多數的Lafayette 廠牌舉例說明之。

圖四:電腦化測謊儀圖譜計分表,本圖所使用的為七分位計分法。

測謊題目排列組合

或許有人認為,測謊僅為量測生理訊號,所以只有一種方式,事實上,因案件與測試目的不同,衍生出許多題目組合方式,當然這些題組的正確率也會有差異。舉例來說,想要知道證物藏放位置,常使用緊張高點法,而若能嚴守偵查不公開,在關鍵證物未曝光下,也可以用此法輔助確認嫌犯;國內對於是否涉案,較常使用區域比對法題組,例如Bi-Zone, You Phase等,在這些題組中,關鍵問題通常只占1/4 左右,再搭配偵測專心度、建立反應基線、雙方信任度等問題,從而排列出整個題組。這些題組並非測謊人員任意安排,而係經過國外相關測謊團體反覆驗證後後才使用。正常狀況下,測試通常會請當事人出聲回答,但亦可搭配沉默回答或指示回答法,配合上述題組實施,有時會讓人誤認測謊人員操作有誤,故建議有類似疑問時,可發函請求原測試機構說明或請第三方機構解說較為妥適。

測謊鑑定書代表意義

過去一些爭議案件,常發生各界對同一份測謊報告各自解讀的情況,這有時是對報告錯誤解讀,或過度延伸解釋,或不明瞭測試問題背後意義,甚至刻意忽視部分有利或不利內容等。鑑定書會針對每一關鍵問題做說謊與否之結論,包含以下四種狀況:

一、不實反應(Deception Indicated,DI):

即說謊,僅代表當事人對該關鍵問題說謊,並不能擴大解釋為對於整個案件說謊,或是對所有題組均說謊。

二、無不實反應(No Deception Indicated, NDI):

即誠實,亦即對該關鍵問題說實話,同上所述,亦不能擴大解釋成當事人對整個案件完全誠實,或全部通過測謊。假設當事人開槍殺人,但因驗屍報告記載錯誤為刀傷,測謊人員亦未翻閱照片確認,而以「是否持刀殺害對方」為關鍵問題詢問,受測者就會對關鍵問題呈現誠實反應,這時只能解讀為,「在是否持刀殺人問題上,並未說謊」,而不能解釋為當事人並未殺人。

圖五:Lafayette 電腦化測謊儀圖譜示意圖。

三、無法鑑判(Inconclusive):

收集足夠的圖譜,但因評分後,未達判定說謊或未說謊閾值,故做無法鑑判結論。換句話說,就是生理訊號反應相對強度不夠,所以無法研判,此與DNA 或毒品檢驗,因為量微所以無法檢測的道理相似。實務上這結論也是最多「各自表述」之處,有人將其解釋為通過或未通過,均是對測謊的嚴重誤解,然而過往判決書中,少見審判者對這些錯誤解讀內容加以
指正,甚至沿用過往錯誤判例說明,導致錯誤解讀的狀況反覆發生。

四、無意見(No Opinion):

不同前述三項均可收集到足夠圖譜供判讀,有時因身體移動、咳嗽、生理不適、情緒激動等因素,導致主測試無法完成,也未能收集到足具代表性生理訊號,換句話說就是測謊程序未完成,在此情況下,就會做出無意見結論。

當事人涉案情況與測謊結果不相符原因

若一份測謊報告敘明關鍵問題呈不實反應,但當事人面對法官或律師詢問時,堅稱未涉案,身為辯護人,亦認為案件可能有疑慮時,在維護當事人權益前提下,更應深入了解原因,在過去,測謊人員會利用晤談機會,以各種詢問技術反覆確認,但如前述,現今國內司法界對測後晤談持保留或否定態度,甚至認為不能將晤談結果作為輔助判斷工具,故若測謊人員無法有效辨識相關變數,或認為案件不適測謊即排除測謊程序,則爭議案件勢必增多,以下列舉幾種可能狀況供參考:

一、題目內容與當事人認知有落差,或未詢問到案件關鍵點:

以最常見的疑似妨害性自主案來說,雙方當事人相約至汽車旅館內,也進一步從事性交行為,但過程中可能因一方較為粗魯,疑似強迫對方做出不願意進行的動作,例如口交等,由於雙方對「強迫」定義解釋不同,故在此案件中,僅能針對「實際動作」進行測試,對於意圖部分則不應測試,否則可能出現被告無性侵,原告認有被性侵,但雙方均通過測謊的矛盾
情況。

二、未涉案,但也不想惹麻煩:

有可能當事人心有罣礙,擔心說實話可能會衍生更多麻煩,例如因行蹤確認而衍生出家庭和諧、朋友絕交,甚至無端被告等情況,這也會讓未涉案的當事人,因為想要隱瞞特定事件而出現測謊未通過情況。另一方面,司法系統如何有效保護未涉案當事人願意放心說實話亦為偵辦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三、有涉案,但自己沒印象:

這比較有可能出現在酒醉、非刻意的肇事逃逸,過失犯等類型上,當事人對自己是否涉案無具體印象,若繼續進行測試,就有可能出現當事人確實涉案但卻通過測謊的情況。

圖六:政府機構派員至各地學習測謊,圖為筆者在美國測謊學校之結訓證書。

四、有涉案,但不認為自己犯罪:

換句話說,針對道德感低落之人,測謊效果越差之意。測謊對於高知識分子,法律認知程度越強的人越有效,因當事人通常知道法律界線,明瞭是非善惡,不會有模糊空間;相對的,若道德感低落,或特定反社會人格者,就可能出現涉案而仍通過測謊情況。

五、不論有無涉案,企圖用各種方法控制測謊儀:

部分人士不相信測謊人員專業,認為測謊誤差太大,但又想要使用測謊取得有利證據,所以自行上網搜尋可通過測謊之方法,但由於網站上的資訊似是而非且錯誤極多,誤用這些方法後,導致測謊結果錯誤。

測謊目前有無標準作業程序的建立

過去國內執法機構測謊程序之建立,通常是派員出國至各測謊學校學習後(圖六),將國外程序配合國內現況,轉成機構內部程序。近來在各方要求下,法務部調查局於民國107 ∼ 108 年間,多次邀請國內實施犯罪偵查測謊機關,如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廉政署等,共同制定「測謊標準作業程序」統一版本,再由各機關轉頒下轄單位統一遵循,全文並副知各檢察署備查,國內部分未參與制定的機關與私人測謊機構,目前也多遵循
該程序操作,故建議未來訴訟雙方對測試過程有疑慮時,可以該程序為藍本逐一審核。根據筆者經驗,由於各方監督頻繁,國內測謊機構於民國100 年以後,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已無太大差異,目前對測謊程序可能有爭議案件,多集中在民國100 年之前;又因各界質疑執法機構可能有強制當事人測謊之疑慮,近幾年內,執法機關更顯保守,若當事人表示有生理不適、睡眠不足、精神有異等情況,為避免後續爭議,多以中止測謊結案,就訴當事人極度願意配合,測試機關也不願實施測試,故近來案件爭議,較多集中在實質認定部分,例如圖譜判定、晤談內容適當性等更具專業性問題,此部分由於內容較複雜,恐非三言兩語可解釋,建議若對這些議題有興趣,可參加學會舉辦的相關課程,或與民間測謊公司、筆者等討論諮詢,對於結果解讀會有更進一步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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