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性暴力氾濫 被害人保護不能等

撰文/劉愷詩

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日益精進,數位性犯罪影響的層面尤為嚴重。

所有犯罪手法幾乎都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日益精進,數位性犯罪影響的層面尤為嚴重。從透過網路聊天室散布性剝削影片的韓國N號房事件,到近來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將女主角的臉移花接木,以假亂真,讓每位女性都暴露於風險之中,受害的不只名人,更可能是你我身邊的素人。

於現行法律上,未成年受害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屬性侵害犯罪有關被害人保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可適用,然而,多數受害的成年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狀況惡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指非性侵害案件),目前只能用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第41條等罪論處,刑度與其受到的名譽損害相比,罪刑明顯不相當。

修法聲浪四起,然而,怎樣的刑度才能嚇阻犯罪,修法通過之前,第一線偵辦人員該如何因應?對被害人而言,報案有用嗎?能保證影像完全下架嗎?

敲敲鍵盤散布影像 被害人的終身數位烙印

數位女力聯盟秘書長張凱強遇過一位被害者,在18歲時,因被加害人散布合意拍攝的性愛影片,加害人事後透過跳板,在跨網路在美國買下網域散布,甚至還公布其個資與學校。她到學校上課時,看見課堂有幾名學長頻頻回頭,對她議論紛紛。

未有疫情以前,這類被害人已戴起口罩,築起高牆,活在影像被散布的陰影之中,走在路上總覺得有不一樣的目光盯著她、認出她就是影片中的女主角。

後來被害人轉學及改名,如今已大學畢業。張凱強秘書長說,若被害人不改名,只要搜尋她的名字,就會找到這些影像,這是網路性暴力產生的「數位烙印」,刻在身上一輩子洗不掉,「如果她去求職,公司難道不會對她有偏見?」這對受害人的工作、人際關係及親密關係都可能造成深遠且無法彌補的影響。

張凱強秘書長指出,這類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用實務上判決不到6個月,可易科罰金,對加害人來說,犯案成本極低,「是CP值很高的犯罪」。

惡意散布性私密影像 到底有什麼罪可罰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沛珊說,要先區分性私密影像的取得是合法還是非法,若是合法取得,經同意拍攝,就不是所謂的偷拍。以刑法來說,單純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散布行為貶損名譽,可能還涉嫌妨害名譽的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性私密影像,並加註當事人就讀學校、帳號或綽號等足以辨識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沛珊檢察官說明,如果是非法取得影像,譬如用針孔偷拍人家上廁所、伴侶一方在未經同意下裝針孔攝影機等行為構成「妨害秘密罪」,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若加以散布,則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不是拉高法定刑,行為人就會獲得相對應的懲罰」,蔡沛珊檢察官說,主要還是看法院的判決。一般來說,若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法官習慣上會從最輕刑度開始審酌,若被告是初犯,可能只會判2個月。在德國,當事人性私密性影像未經同意被散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法定刑度來說,台灣法律規定並沒有比較低。

蔡沛珊檢察官認為,關鍵在於「怎樣讓法官意識到這對被害人影響深遠」怎樣讓檢察官有足夠素材說服法官,加害人是很可惡的,需要被判處一定刑度才有辦法彰顯被害人所受的損害,這也是檢警的挑戰。

法務部火速推出刑法修正 民團批閉門造車

日前(民國110年10月18日),小玉換臉事件引發社會譁然,為防範深偽技術淪為犯罪工具,法務部今年11月17日火速完成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315之1條的「妨害秘密罪」之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修法就竊錄性影音部分予以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最重可處4年6月有期徒刑。法務部也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彰顯對性隱私權的保護。

張凱強秘書長認為,法務部閉門造車,倉促修法。新增刑法第315之4的「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行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或「加重妨害名譽罪」相當,並沒有增加刑度。

其次,修正草案將刑法第315之1條的刑度拉高為4年6個月有期徒刑,被害人在不知情狀況下偷拍而沒有外流,刑度竟比被害人性私密影像被惡意外流更重,並不合理。此外,散布被害人非真實的合成性私密影像,刑度達5年有期徒刑以下,比散布真實性私密影像刑度還高,也不符邏輯。

他進一步指出,在小玉換臉事件之前也有deepfake案件,只是案件不多,一下子把刑度拉這麼高,卻沒有去解決每年有200到300件真實性私密影像外流,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一個很弔詭的問題。

蔡沛珊檢察官提醒,如果只是拿極端案件來討論法定刑,會有違反比例原則和罪刑相當原則的危險性。任何法律制定,要考慮的不是極端案件,而是有可能發生的每個案件,所以,制定法定刑要相當嚴謹,方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被害人黑數眾多 為何不想報案

受害黑數到底有多少?張凱強秘書長說,在全球前十大色情論壇之一的XVideo,搜尋「台灣」,會跑出6,000多筆資料,絕大部分都是未經同意散布的影像,包括真人影像和deepfake影像,這還只是其中一個網站。實際上,性私密影像被惡意外流的情形相當嚴重,受害黑數是報導量的10倍以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警務員張坤憲說,近半數被害人不知道自己被害,有的被害人認為事隔已久,不可能抓到加害人,沒有報案;有的以為沒有影像出來就沒事,其實影像在暗地裡流傳許久,只是沒有浮出檯面。而網友檢討被害人不要拍、不要上傳就好,也可能導致被害人自責、不敢報案。

「如果可以提供被害人相對友善的環境,讓她有安全感,或許會比較願意走出來。」蔡沛珊檢察官聽過被害人抱怨,到警察局報案,由於派出所報案地點是公共空間,環境公開,在被害人點開網站後往往引人側目,讓被害人感受很差,如何讓第一線警方意識到要保護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也很重要。

張凱強秘書長甚至看過檢察官開庭,分案的時候分成一般妨害風化案件,法院讓被害人和加害人同時出庭,對被害人個資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當庭唸出被害人個資一一核對,「這對被害人來說是多麼恐慌的事情」,如果被告沒有羈押,會不會因此去騷擾被害人,逼被害人和解?

他強調,如何促進第一線社政、檢警、法院人員對於這類案件的性別敏感度,迫切需要中央主管機關下令,讓他們接受相關的在職教育。

有被害人轉而勇於報案,多半是「不想要看到其他人繼續被害」。蔡沛珊檢察官說,除非是一時失慮觸法,絕大多數的犯罪者都是縝密型、計劃型犯罪,「這些犯罪者就是喜歡這一味」,只要被害人都去報案,即便這次無法繩之以法,總有一天會逮到他,「沒有什麼比真正抓到犯罪者並處罰他更有嚇阻效果」。

張坤憲警務員鼓勵被害人報案,至少留下紀錄,讓警方知道你是誰,警方查案也許會「槓上開花」,從別的案子追查到加害人,但沒報案,警方就算抓到犯嫌,也找不到被害人,「被害人可能會覺得沒有人可以幫我,但其實他(她)可以幫自己更多」。

性私密影像外流,可能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無法彌補的傷害。

被害人保護可比照性侵害防治辦理

對此,張凱強秘書長持不同意見,他說,被害人走不出心理陰影,精神崩潰,需要服藥、酗酒麻痺自己,甚至自殺,「我們會優先考慮被害人的心理狀態」,這種狀況下,要他們去報案,且在第一線人員未具備敏感度之下,很可能在司法程序上再次受傷。

被害人曾提到,影像被外流已經很難堪,開庭還要看到不認識、沒有悔意的被告,被品頭論足「原來被害人長這樣」,等於是二度傷害。

行政院今年3月4日針對數位性別暴力召開跨部會會議,蔡沛珊檢察官指出,羅秉成政務委員指示衛福部,將性私密影像的被害人保護放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一併考慮。蔡沛珊檢察官進一步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被害人保護有很周延的規定,其中還有被害人心理輔導資源,但性私密影像外流的被害人,只能靠自己。長遠來看希望能夠入法,讓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有需求的人才不會求助無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創全國之先針對數位性別暴力制定工作指引和SOP(標準作業程序),包括製作筆錄的空間要隱密,案件保密。被害人使用代號,不用真實姓名。筆錄製作過程,要主動詢問是否需要由指定性別員警來製作筆錄。他說,數位性別暴力的罪行散落在各個罰則,修法緩不濟急,透過行政命令可以做的,現在就去做,套句其他前輩說的「法令永遠跟不上演算法」。

搜索只有一次機會 保全證據必須快狠準

若性私密影像外流,可能會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無法彌補的傷害。辦案經驗豐富的張坤憲警務員說,對被害人來說,最重要的就是保全證據,「犯嫌判多久不是重點,拿回影像才是」,影像一旦散布出去,就像潑出去的水收不回來。

他說,警方發動搜索只有一次機會,只要讓加害人知道檢警有偵查作為,很可能迫使他們將影像藏到其他空間或惡意散布。警方發現,除了儲存在雲端硬碟外,電子郵件的寄件備份、草稿也是儲存點,最新手法是放在NAS硬碟,

這種硬碟能遠端讀取資料,因此不一定要放在住處,也可租小倉庫擺放,最棘手的是NAS可以使用軍規密碼,連原廠都無法破解,一定要當事人才能打開金鑰還原。

對被害人來說,情況緊急,等30分鐘都嫌久,但對警察來說,發動搜索用上一星期作業時間很正常,有時因管轄權問題,還要跨縣市聲請搜索票,因此常會造成期望值落差。

影像對犯嫌來說是珍寶,不太可能輕易刪除,抓準此心態,張坤憲警務員數次在在影像還沒被散布前,成功奪回影像。他分析,犯嫌若拿影像威嚇被害人,如果不配合,就要散布影像,通常代表犯嫌還沒散布。此時,最重要的是找出那個恐嚇騷擾的人是誰、影像是拍給誰的,從這些線索去連結。

就像今年大年初二,一名女子向警方報案,有人恐嚇她要散布她和前男友的私密影像。被害人認定,恐嚇者就是前男友。但警方調閱種種資料後不這麼認為,張坤憲警務員說,「如果我們去找她男朋友,反而撲空,真正的犯嫌一有警覺,就不會現身」。後來警方查出,恐嚇者是前男友的現任女友,因受到男方家暴,認為都是被害人和男友分手,她才會遇到渣男。

張坤憲警務員說,當證據連結不上,要思考有其他的可能,「因為只有一次的機會」,警方南下600多公里到雲林逮人,最終成功取回影像檔,防堵成功。

犯罪手法不斷精進 檢警武器不夠用?

數位性暴力的犯罪手法日益精進,談到實務辦案碰到的困難,蔡沛珊檢察官指出,原本檢察官可以直接調閱通聯紀錄,不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修正通過後,規定最重法定本刑要3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調閱,使得檢方即使知道嫌犯電話,也沒辦法調通聯,造成辦案困難。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蔡沛珊檢察官說,有這麼多加密的通訊軟體正在運作,檢警連探知犯罪集團的犯罪紀錄都做不到,永遠在追趕犯罪者。她說,在德國,容許執法單位植入小木馬程式,監測犯罪者的手機。這也是科技偵查法的倡議內容之一,要符合重罪才能使用,且須向法官聲請核准。

蔡沛珊檢察官主張,面對實務查緝犯罪的困難,以及為因應層出不窮的網路、數位犯罪,社會大眾要凝聚共識,即應盡速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並面對我國迫切需要科技偵查法的現實,才能給執法機關足夠的武器去抗衡數位、科技化犯罪,誠如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所說:「不能人家坐快艇,我們還在划獨木舟」。

完全下架有難度 凸顯網路主管機關重要性

性私密影像如何下架,張凱強秘書長說,台灣有iWin平台協助下架,但iWin是基於保護兒少,將成人影像列為兒少不當接觸內容,下架影像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

蔡沛珊檢察官說,目前國際大型平台如Facebook(現為Meta)訂有內部守則,被害人申訴要求下架,通常都沒問題,難就難在國外色情網站,即使國內訂了很嚴格的法律也管不到。

張凱強秘書長指出,網路問題至今沒有中央主管機關可管,最接近的管理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思維仍停留在Web1.0,強調網路自由,業者自律優先,民眾檢舉等他律是其次,最後才是法律介入。他認為,若網站本質是惡意,而檢警能查到網站架設者,並且能夠透過技術直接接管掌握整個網站,就能夠採取扣押與沒收達成阻絕,但蔡沛珊檢察官表示,若查不到人,或架設者本身就在境外的外國人,「境外扣押」就有使用上的困難。

網路性犯罪猖獗 數位公民人人有責

性是人類本能,張坤憲警務員坦言,數位性暴力犯罪永遠抓不完,至少把傷害限縮在可防可控範圍,讓加害人不要那麼明目張膽地散布。

張凱強秘書長觀察,社會氛圍呈現矛盾現象,一邊獵奇窺探,一邊譴責被害人「愛拍又怕被流出來,那就不要拍啊」。可是,同意拍攝跟同意被外流是兩回事,每個人都擁有身體的性自主權。若要檢討被害人,難道被針孔偷拍的人也有責任嗎?這樣的指責完全不公平。

蔡沛珊檢察官說,數位性暴力問題一定會越來越嚴重,修法只能解決眼前問題,「但任何問題都沒有特效藥」,數位暴力犯罪需要研擬一套全面性的防治政策,如果大家都重視,不輕忽這類案件,知道我們現在的困境在哪,才會去面對它、解決它。

關於我們

台北律師公會會刊於2009年改版《律師雜誌》為《在野法潮》季刊,從學術性之法學評論刊物,改版成為以封面故事展現該期的主題, 並以報導文學之方式展現議題的思維,以抽象的哲理與精神橫跨各法學領域及社會議題,展現多元跨專業範圍的探討,讓法律人與社會橫向及縱面密切接軌。
因應數位浪潮襲來,並響應環保,《在野法潮》於2021年9月30日第50期起改版為網頁版,不變的是轉變求新,係以不同型態、更優質的豐富內容及更全面的觀點呈現法律人的多元面向,使法律議題更具可近性與人文關懷,並供讀者隨時點閱享受閱讀之樂趣。
期待您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予以指正。

連絡我們

會館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號 9 樓 

服務電話:( 02 ) 2351-5071 (代表號)      

傳真電話:( 02 ) 2391-3895     

電子郵件:tbax@ms17.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