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語言藩籬,司法通譯制度到底行不行?

撰文/葉于甄

根據移民署統計截至民國 112 年 6 月底,全台移工達73萬人且人數仍不斷成長中。而這群離開家鄉、遠到台灣工作的移工,倘若遇到司法問題,語言成為最大的溝通障礙,這時候就會需要通譯的協助。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中,審判被控刑事罪時,給予被告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規定,第一款:「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及第六款:「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台灣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也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因此,司法通譯制度的完善涉及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在司法程序中完整闡述己意之權利,其權利是否受到應有的保障與權利便十分重要。

早在民國94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已經開始規劃通譯制度改革,時至今日,針對通譯人員的使用流程、認證標準、培訓制度,甚至是通譯人員費用,仍然沒有統的一規範。在實務上,台灣的通譯制度究竟出現了哪些挑戰與困境?

會說中文,不等於不需要通譯

「法律,本身就是另一種語言,這並非只是單純地將其他語言翻譯成中文。」,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秘書長黃昱中律師坦言,談論司法通譯是否適任前,我們必須先思考問題是:通譯是否能提供適當品質的翻譯。通譯本身除了必須理解當事人的母語,將其翻譯成一般人懂的中文外,翻譯過的中文是否能正確符合台灣法律框架中使用字詞所要表達的意思?「這中間經過兩個語言層次的難題」,不同語言間的轉譯本來就是複雜的,即便是日常使用中文的台灣民眾,到了法庭也不見得知道法律程序中的用語。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朱芳君律師指出「最常見的並不是完全不懂中文,而是那些略懂中文的那群人。」多數執法機關認為,若當事人可以使用中文進行日常對話,就不需要找通譯協助;但事實上,進入司法程序才是問題的開始。以台灣原住民為例,許多部落長輩在日常生活可能經常使用中文,但對於中文的認知和語詞使用的精確性,仍然存在程度上的落差。朱芳君律師表示,「這群人好像可以說一些中文,但他們講出來的話與原本想要表達的意思,是否存在落差?這便是一個風險。」

然而,面對本來就是多元文化社會的台灣,光是官方核定的原住民就有至少 16 族、42種語別,加上近年有更多來自不同國家、語系的外籍移工,甚至是與身障者之間的溝通,究竟要如何落實他們的司法人權?「談找通譯之前,至少要先對於當事人背景的正確認知,例如菲律賓官方語言以英語和菲律賓語(Tagalog)兩種語言,而大多數的菲律賓人的母語是 Tagalog, 作為日常對話使用。」朱芳君律師表示,這與台灣人的學習英文歷程很相似,尤其是當事人教育程度不高時,選擇以英文作為瞭解案情的工具並不恰當;又以印尼為例,雖然官方語言是以印尼語為主,但印尼各地方言落差大,並非每個印尼人都會說印尼語,以 2015年發生在屏東東港「福賜群號」漁工Suprianto受虐死亡事件來說,他所使用的語言為中爪哇語,而非印尼官方語言(Bahasa Indonesia),但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委請通譯人員翻譯該案關鍵錄影時,檢察官卻未留意通譯已明確表示其聽不懂中爪哇語,以致譯文有錯漏不完整的情況。黃昱中律師也表示「光是台語來說,南北部的腔調就不同,各族原住民在不同地區、不同部落也可能語言上的變異。」因此在使用通譯人員時,也應該要留意通譯人員是否知悉外國不同地區的語言變異問題。

通譯的問題,並不僅止於多樣語系,身障者的表達也是一大挑戰。「在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通過後,對於身障者所需要的協助愈來愈有意識。」朱芳君律師提到,在聽語障人士中,最常見的問題是「他們的閱讀能力不一定好」,這可能源自於從小的學習系統是用點字或手語學習,所以中文的閱讀對他們來說是困難的,必須提供非常淺顯的中文,或不能以提供文字的方式處理。此外,手語本身也有地域上用法的區分。她提及過去法扶曾協助一名重度多重障礙的當事人,且使用的手語並非正規手語,因此必須再找另一名手語老師從中協調、翻譯,重新理解當事人的肢體語言,透過理解各種手勢、動作所表達的意思,再將手語老師的手語轉譯成口語文字讓律師或司法人員瞭解,經過兩層次的轉譯才能進一步的溝通。

針對語言的多樣性與多重樣貌,朱芳君律師與黃昱中律師皆認為,語言多樣性的問題關鍵不在擁有多少語言種類,而是司法人員對於當事人的文化背景必須有基本且正確的認知,才能給予有利的協助與保障,而這通常也需要通譯人員在翻譯活動中協助提醒。

通譯人力短缺、薪資過低

通譯制度問題如同連環扣一般,各項挑戰環環相扣。語種不足是一項挑戰,通譯人力短缺與薪資過低更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朱芳君律師與黃昱中律師不約而同地提到,遑論移工們的通譯問題,回到台灣本國人上,原住民的通譯人數都不夠。「講母語的能力變差、使用比例偏低。」朱芳君律師坦言,這不單只是出現在原住民身上,其實在閩南語、客語上也有相同問題。此外,在司法資源上的分配,也可能有通譯短缺問題。以金門為例,多半是以陸配為居多,移工反而是少數,「針對語種通譯人員的不足,需要國家有意識培養主要語種通譯,透過薪資加給、月薪保障等制度,讓通譯直接留在當地。」朱芳君律師認為,司法資源相較不足的地方,通譯問題需要多重配套措施,或者可以透過線上通譯服務等模式解決問題。

在通譯待遇上,雖然現行的制度沒有將通譯費用定死,然而大部分的費用仍然落在最低額度。黃昱中律師坦言,很多實務上的通譯問題,並非是法律能解決的。例如台東陳允萍移民官成立的「台灣司法通譯協會」,提供優質且受過專業訓練的通譯人員,然而該協會的通譯人員服務費用也比其他一般通譯高,對於法院來說,這遠超出公家機關可運用預算,或超過法扶基金會提供通譯費用一小時 500元的部分,就必須由律師自行承擔。「這完全不合乎現在市場行情,目前國內光是舉辦一場研討會找來英文同步口譯,3個小時費用就是新台幣12,000元價位。」黃昱中律師表示,這是國家針對通譯制度建設的根本問題,是否有足夠通譯數量、足夠經費支持等,都是司法院必須重新審視、檢討的問題。

站在法扶的角度來看,朱芳君律師提到,法扶目前就申請扶助的通譯給予的金額是一小時 500元,想調高這項金額需經司法院預算審核考量決定;至於律師辦案時,通譯費用仍有彈性,尤其碰上冷門語種、通譯難求時,費用需要更高,律師若於向法扶申請通譯費用時說明其必要性,應能彈性處理案件個別需求。朱芳君律師坦言,法扶盡力協助律師們找到翻譯,但由於法扶量體太小,也無法成為驅動市場的動力。此外,不同行政機關針對通譯教育訓練時數、費用支付標準等不一致,導致有心投入此產業的人也容易卻步,她認為關鍵還是在政府機關必須有意識地進行調整,她也建議在制度上讓更多外國人才容易擔任通譯工作,不論是透過國際學生、移工等外國人才進入協助,保障其薪資待遇,才有機會補足人力短缺的問題。

在一位通譯難求的情況下,移民署建制「通譯人員資料庫」,但這樣的資料庫卻是中看不中用。朱芳君律師坦言,除界面不好使用外,為了保護個資而使用配對模式,不完整揭露通譯聯絡訊息等,只能被動等待聯繫,這也不利於使用效率。黃昱中律師也認為這項資料庫設計十分弔詭,「只有公務機關得以使用,民間單位或獨立執業律師是完全無法使用。」這也造成律師協助移工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時,遇到阻礙。整體通譯人才資料庫並沒有系統性的整合,導致使用效能不彰。

政府機關通譯經費過低

面對現行通譯制度標準不一致,法院、地檢署、警察、移民署等都有不同的標準,加上經費限制的情形,讓通譯資源難以使用。朱芳君律師提起,她經常聽到公務員反應,想好好使用通譯資源,然而關鍵仍在於經費考量。因為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通譯的必要性,於是就會發生上述提及那一群「略懂中文」的人,或者在較不重大、複雜的案件中,就容易忽視使用通譯的必要性。

也因為整體通譯制度的不一致,對於通譯品質的好壞也難以掌握。「我覺得,先編列預算才能解決通譯品質問題。」黃昱中律師談到目前法院通譯適用辦法,講求的就是「適用」。他進一步解釋,一位好的通譯如何認定資格,如何認定中文能力程度好壞?如何與法律文字用語結合等?這些都需要有一個認證資格或標準,雖然民間已經有「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在執行認證,但政府機關卻沒有統一、標準化的通譯認證制度,而是讓轄區內的檢察署、法院自行開設不定期的通譯課程。「但進入到法庭後,會出現很大落差。」黃昱中律師表示,通譯不單只是翻譯,更需要明確傳達法律文字的意涵。

進入法庭後的通譯現場

選任通譯時已是面臨重重阻礙,進入法庭後可能也會帶來其他問題。最可能遇到的是,由於需要額外花時間進行翻譯,導致開庭時間拉長。朱芳君律師認為,由於各國文化背景不同之故,對於用語的理解是需要耗費時間解釋,也因此通譯往往會試圖為當事人解釋,而這就會拉長翻譯的時間,「有時候法官會質疑通譯,是否在談論無關案情的事情,又或在解釋什麼給當事人聽。」她坦言,最好的方式就是再請第二位通譯,但往往是沒有經費或減省行政作業,故未能如此安排。

黃昱中律師也表示,就以英文來說,如果遇上一個英文不流利的當事人,或需要通譯的案件,在問答過程中會耗費法官許多時間。倘若同一案件裡,有多位需要通譯的被告,因為彼此間有利害衝突,更需要來回交叉詢問,增加許多時間成本。他也提到,去年底司改會舉辦的「未竟的司改決議: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線上講座,與談人之一的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阮文雄神父,他提到兩個重要問題,其一是通譯不懂法律,翻譯有誤;其二就如朱芳君律師提到的,法官質疑通譯解釋過多的內容。「我覺得,台灣法庭並沒有對外國人比較不友善。」黃昱中律師認為,在有通譯時,相較之下法官、檢察官都會更加謹慎,但如此一來就會成導致時間拉長,消耗律師、檢察官及法官在法庭活動的能量與耐心。解決的最佳方式或許是訓練出翻譯品質較好、能理解法庭活動經驗的通譯,如此才能讓庭期時間縮短。

除了時間成本增加以外,朱芳君律師提到針對通譯內容真實性的問題,為了減省司法程序,法院通常會將筆錄作為證據,因此在調查階段會需要使用好的通譯,以維持筆錄的真實性,以免到了開庭後才發現筆錄和當事人原意相違背,這對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也容易被法官質疑當事人是否翻供,這也是通譯制度需要考量的。此外,她也表示在非強制辯護的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沒有辯護律師,對於需要通譯的外國人來說,要如何釐清事實?這有更多空間討論,對於鞏固通譯制度是重要的一環。

面對法庭上必須利益迴避的問題,黃昱中律師提到,可能遇到的利益衝突,往往是自願擔任移工通譯或法院指定通譯的情況,原因在於,會自願擔任通譯角色的人,往往就是當事人的仲介、親友或是社工等利害關係人;而在法院指定通譯的情形,則可能是從特約通譯名冊裡查找,就可能找到仲介公司背景的人。不過在他的經驗裡,台北法院多半有特定幾位通譯,而這些通譯大多是外文老師,所以他們與仲介之間沒有利益上的衝突,但是在通譯資源較少的地區,可能就容易發生必須利益迴避的問題。

當訴訟走到終局,迎來最後判決時,「判決書的翻譯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由於文字和口語的文法、用詞等皆不同,「判決主文和救濟教示這類型的司法文書十分重要,是有時限的。」朱芳君律師表示,士林地檢署曾有檢察官提供外國籍被告起訴書簡要翻譯,這是保障司法人權前進的重要一步。

落實司法人權保障

「台灣的通譯制度是鬆散的,但如澳洲是少數以國家中央集權,管理通譯事宜。」朱芳君律師表示,應該透過整體政策規劃發展不同的服務模式,包含培訓人才到通譯人才的提供等,或是使用線上服務模式來達成偏遠地區缺乏通譯的問題。此外,她也提到,也能借鏡日本司法支援中心作法,與有品質的翻譯公司簽約,解決通譯問題。「但前提,都是需要有足夠的誘因以及市場需求來支持這類公司。」

朱芳君律師樂觀表示,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人權公約,以及司法國是會議的基礎上,通譯制度的推進來自社會大眾意識到通譯的重要性,也從文化、教育面著手,從認識、了解到制度推動。在台灣多元族群的社會裡,讓語言不是作為落實人權的絆腳石,而是能讓台灣更靠近民主法治的社會。

@59期執行編輯:王孟如律師、賴亭尹律師、蔡雅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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