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葉于甄
生小孩是你人生清單中的待辦事項嗎?對於不孕者、單身者或是想要孩子的同性伴侶來說,該怎麼辦?除了收養,也許人工生殖技術會是一個好的解方。
1978 年全球首位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台灣在 1980 年代引入試管嬰兒技術,如今台灣人工生殖技術成功率已是世界排名第二、僅次美國。根據國健署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民國 90 至民國 93 年每年約有 2,400 到 2,600 名寶寶是藉由人工生殖誕生;在民國 110 年暴增為 9,774 人,相當於每 16 新生兒中就有 1 名透過人工生殖方式誕生的寶寶。
2019 年台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後,保障同性婚姻,但在落實同性婚姻與家庭組成的實質權益上,仍有不足之處,與異性婚存在許多差異,如最初跨國同婚並非全面開放(內政部的行政命令認定僅應允許和來自同婚已合法國家的人結婚,直到2023年1月才解套,但迄今兩岸同婚仍然還沒開放)。子女議題也是備受討論,最初同婚專法僅限於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的繼親收養,2023年5月才修法開放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如今同婚專法通過 5 年,人工生殖仍未對同志開放。
如女同志伴侶想使用自己的卵子及子宮生兒育女?依據台灣現行的《人工生殖法》,僅允許不孕或是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才可進行人工生殖、透過使用捐贈的精子或卵子(不能同時使用捐贈的精和卵),且須使用配偶自身的子宮孕育,執行條件相當嚴格;在親子關係的建立,即使 DNA 有一方來自捐贈者,法律規定透過人工生殖出生的小孩會被直接視為這對受術夫妻的婚生子女,不需要另外經過收養。但對於女同志配偶、非婚伴侶或是單身者來說,目前都沒有辦法合法透過台灣人工生殖法來生育下一代。
今年人工生殖法的修法不僅期盼進一步回應、落實同性婚姻的實質平權,另一方面也試圖減緩台灣少子化問題。這一部將近 17 年未修改的法律,在 2024 年歷經 2 次國健署公聽會、一場立法院公聽會後,2024 年 5 月 14 日衛福部公布「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草案最重要的兩個重點在於「擴大人工生殖使用的資格範圍」以及「代孕制度」的設計。
不再將「生孩子」綁定在婚姻狀態中
在衛福部提出的草案中,擴大了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資格範圍。「一個人,不論婚姻狀態,包括單身、非婚伴侶,只要有子宮的人在未來都有機會接受捐贈精子,使用自己的卵子及子宮,透過人工生殖技術來孕育下一代。」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創會理事長,同時也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婚姻平權釋憲案的訴訟代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這一項重大改革的意義在於不再將生孩子這件事完全綁定在婚姻之內;此外,她提醒在法條用語須盡可能地中性化,除了將不同「性傾向」的人納入,也要將不同「性別認同」的人納進,她舉例說明,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變更法定性別不要求ㄧ定要做絕育手術,我國也已有訴訟成功的案例,未來法律應開放法律上是男性,但同時有子宮的人也能使用捐精生小孩,此時法條用語如僅使用「女性」或「女同性配偶」這樣的性別化字眼,有可能導致不當排除了「跨男」的結果。
此次修法草案中的資格範圍也納入想生孩子的異性非婚伴侶,使異性非婚伴侶可以使用自己的精子與卵子透過人工生殖技術生育。「這一個擴大適用突破現行法規禁止『指定捐贈』的問題。」許秀雯律師進一步解釋,過去使用人工生殖限制必須是已婚夫妻,且不能指定捐贈精卵來源為某人,但依照修法草案規定,即便未婚,如不想結婚但卻想生小孩的男女朋友,一樣有機會能生下具有自己基因的孩子。
「此次草案,對於人工生殖的制度面邁進一大步,草案能否通過仍面臨許多挑戰。」許秀雯律師不諱言,由於立院一屆任期為 4 年,若法案沒三讀通過,依據屆期不連續原則得重新來過。現在僅是衛福部提出版本,7 月 13 日預告期截止後,衛福部也收到 400 多份正反意見書,加上立法院內不同政黨、立委版本,修法方向還有得討論,但衛福部的版本在使用資格上提出一個可以討論的基礎。此外,草案將過去被視為頗具爭議的「代孕制度」列入,讓代孕制度的設計有了進入較具體和實質討論的機會。
從制度設計來避免代孕者的剝削
「早在我就讀研究所開始就已經在關注這個議題,碩士論文其中一章節討論代孕制度在法律面和女性主義脈絡下的相關思考和問題。」從 1997 年戴東雄大法官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時就已將代孕議題納入討論,許秀雯律師直言,過去台灣一直無法有實質進展的理由在於,有些人強烈認為代孕會造成剝削及物化女性身體,但如果能跳脫認為「代孕就是剝削」的這種本質論的思考框架後,究竟一個合理的制度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剝削、不公平或是物化女性身體,這是我們應該思考面對的。
放眼世界各國,各國對於代孕的立場有很大的差異,有的採取全面禁止,有些是灰色地帶(欠缺明確規範),截至 2023 年底,全球目前至少有三十多個 國家是合法開放代孕生殖,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墨西哥、烏克蘭、哥倫比亞、西班牙、以色列、塞普勒斯、澳洲等三十多個國家有合法代孕制度,每個國家開放的範圍、條件和制度設計不盡相同。「 20 多年前,我寫論文時對於代孕制度保持遲疑,甚至可以說是較為否定的態度,但 20 多年後,我的想法已有所改變。」許秀雯律師表示,透過參照國外立法及行之有年的實際運作經驗、以及看到身邊有異性戀、同志朋友乃至當事人到外國尋求合法代孕的許多案例,均可作為台灣在思考代孕制度時的借鏡。
現行人工生殖法,僅禁止我國醫療機構在台執行代孕,但並不禁止人民到海外尋求合法代孕,因此有許多為求一子的異性戀或同志都紛紛前往外國尋求代孕。「美國加州目前合法代孕的費用大約落在新台幣 500-600 萬起跳,如果胚胎植入不順利或有其他狀況導致需要更多次療程和旅行花費,那麼總體費用還會增加。在現實經濟考量下,有些人可能會選擇鋌而走險,到非法或是灰色地帶國家(未禁止但也未開放)尋求代孕機會。」許秀雯律師直言,這不論對於代孕者、委託者乃至生下的孩子都可能產生極高風險,如親子關係無法建立、無法從他國將小孩帶回台灣等問題,而這些非法代孕也很可能因為欠缺法律規範保障,而造成對代孕者的剝削與傷害。
「若是代孕制度能在台灣開放,支付費用絕對遠比到國外合法代孕還要少。我認為,代孕制度開放有助於生殖正義與階級正義的實現。」 許秀雯律師解釋,並非人人都會想要擁有小孩,每個人也不一定需要擁有自己血緣的小孩,而依照台灣收養制度來看,並不是人人都能輕易收養小孩,是需要經過媒合、評估、年齡、經濟條件等篩選,才有機會收養;而有些人曾嘗試收養,但最終在漫長等待過程裡發現自己無法再等或因故無法收養,轉向藉由人工生殖技術生下自己的小孩。
「若能在合理的經濟條件下,讓更多人有機會成為父母,並合理的支持他們用自己的方式建立家庭關係,這也是保障家庭權的一部分。」許秀雯律師認為,一個國家應該基於平等原則,在技術、資源與制度三方平衡下盡可能支持那些有意願生養的人。「人工生殖法不可能完全解決台灣少子化問題,但至少能減少生育不正義發生。」例如那些經濟能力不足,除了透過非法方式外,也可能藉由騙取外籍配偶結婚、生子,極端的禁止反而可能帶來更多剝削。唯有通過法制化,才能真正解決爭議和壓迫問題,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公平地參與並受益。
拿回子宮與卵子的自主權
回到代孕者被大眾所爭議的「物化」、「剝削」等問題,如何拿回應有的身體自主權?
「台灣政府很怕提到有償或商業的字眼,因此在現行人工生殖法規條文捐精、捐卵都是稱作無償,將捐精或捐卵的費用稱之為『營養費』,目前修法草案也稱代孕必須無償。」目前現行規定捐精「營養費」須在 8,000元以下、捐卵則在 10 萬元以下,那這個「無償」基礎上的營養費甚至比某些國家所謂「有償」的制度提供得還更高。許律師認為給予報償其實是合理的事情,尤其對於捐卵者來說,耗費的時間、取卵對於身體的影響,乃至於可能影響既有工作等狀況,這些都需要被合理考量進給予的報償之中。
同樣地,懷孕對於一般人或代孕者而言,都是一種對於身體健康會有負擔及風險的事情,因此在衛福部草案中也提到對於代孕者的費用給予,包含代孕者營養費、心理諮商、委任律師等費用,來確保代孕過程中雙方利益均能獲得合理保障。
「我認為不應該苛求代孕須無償勞動,應該給予合理報償,才是對他人付出的一種答謝與回饋,合理的報償是可以被規範。」許秀雯律師認為,代孕是一種助人工作,實踐助人與取得合理報酬並非截然對立,面對生殖及健康議題這才是正確態度,愈是有清楚的法律規範,才能針對重要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也能避免過度商業化與競價的情形發生。
對於代孕是否會成為一種獲取報酬的手段,許秀雯律師表示,「我們很難指導他人的人生應該怎麼選擇、怎麼過,重點在於代孕條件與契約規範的合理性,以及透過什麼方式才能符合人性尊嚴。」許多重視人權的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都有代孕制度,這些國家當然也都還有自己的各種人權議題要面對和處理,但這並不妨礙他們設立代孕制度。衛福部草案裡也針對代孕者代孕次數、委託者資格身分進行規範,避免以代孕為業或觀光代孕現象產生。
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應受到完整保障,包含自主同意進入代孕契約並進行代孕,應該將代孕者視為普通孕產者,生育自主權也應由代孕者自行決定,在符合一定醫療常規及法律、契約規範中進行身體自主權的行使,包含重大醫療決定,甚至是終止妊娠。許秀雯律師也指出,「對於委託者來說,要付出高價才能到國外進行合法人工生殖,無疑是一種階級不平等,若能在台灣開放有良好設計與配套的代孕制度,可以保障孕產健康、代孕者自主及兒童最佳利益,並有效降低生育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門檻,讓代孕者、委託者、兒童、國家社會都受益的狀況是可能的。」
拋開分娩者為母的想像,讓親子關係建立的形式有更多可能
許秀雯律師分析,過去的海外代孕,透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外國當地法令承認代孕制度,通常這個親子關係認定回到台灣原則上不會有問題,或是如在國外已合法取得親子關係的裁判,回台原則上透過外國裁判承認的程序來認可親子關係的建立。而此次衛福部草案中針對「代理孕母生下的胎兒自出生時起,視為委託配偶之婚生子女。」這也突破了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也就是「分娩者為母之原則」,採行擬制親子關係,不需另行透過收養制度來建立與委託者間的親子關係,這與現行人工生殖法類似,將接受捐贈的精子或卵子所生之子女視為受術夫妻的婚生子女。「將孩子視為委託人的婚生子女,起算時點不論是從出生、或胚胎著床,這都能避免收養制度帶來的風險。」在代孕架構下,親子關係的建立並不是用分娩或血緣來斷定,而是基於委託者想要成為孩子的雙親的「意願」和委託者與代孕者的「合意」作為關鍵,讓親子關係建立的形式有了更多可能。
除了父母與孩子建立關係外,在血緣認知權,草案中的第 50 條第1項規定,知悉捐贈人種族、膚色、血型等。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CRC)及國際人權趨勢,也朝向透過人工生殖下來的孩子有權利知道自己怎麼來的。許秀雯律師表示,目前台灣採匿名捐贈,若全面強制揭露捐贈者身份有可能影響捐贈者意願,也會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權問題。她以英國制度為例,英國鼓勵捐贈者對未來可能即將出生的孩子,留下個人化的描述或祝福,讓孩子知道捐贈者的個性、興趣,例如是一個喜歡看偵探小說的人,或是自己是一個開朗的人等,這類不涉及具體聯繫方式、地址等資訊,讓孩子了解自己並非來自只作為生殖細胞產物的個體,而是來自有血有肉的真實人類。
「身世告知是可以逐步進行制度建立的,讓完全匿名走向部分資訊揭露以及分階段透過一定程序揭露,重要的是也要改變社會大眾以為孩子知道捐贈者後,就會突然跑來認祖歸宗、要求扶養、分家產這類不確實的疑慮(註:捐贈精卵者與因此所生孩子根本不會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許秀雯律師認為,家長及捐贈者透過身世告知可以讓孩子有健康的人際認知與連結,避免讓孩子活在秘密或謎團中,更明白家庭與人際關係不僅僅取決於血緣,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成為彼此生命裡重要的他人。
確保法律制度能保護最弱者,才是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現今異質、多樣化的社會實踐與法律進程,正在不斷挑戰台灣社會對於家庭關係、親權建立與人權的理解。《人工生殖法》修法勢必也會帶來新的挑戰,許秀雯律師認為,這能激起公眾有更多去理解和討論相關議題的動能。衛福部公告的草案就是很好的討論起點,但對此,她也表示,若能一併公告相關授權條文所要設計的機制方向,以及代孕制度的定型化契約範本等具體事項,能讓討論更加深入。
許秀雯律師過去 10多 年裡,曾協助處理過不少和人工生殖及代孕相關事件,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為了人工生殖法修法組成研究小組,進行許多不同國家立法和台灣現狀分析,「台灣大眾對於人工生殖的理解仍較為片面。」她提到,曾有異性婚配偶前來諮詢海外代孕,但當事人因從小認知或宗教信仰關係,讓他們認為代孕是「罪惡」或「很不好」的事,這也反映出台灣對代孕的妖魔化、污名化。「從需求與公平性出發,設計一個良好的制度,在合理條件下設立限制和範圍,而非空泛地否定與拒絕。」許秀雯律師認為,我們欠缺的不是技術或科技,而是法律配套措施,就如同性工作專區的問題一樣,現在台灣原則上性工作並非違法,但必須在各縣市中劃設專區才行,問題是,目前台灣沒有一個縣市政府願意劃設性工作專區,導致所有性工作者都被迫成為違法的存在。
「不論代孕、墮胎或是性工作議題,都有著共同的特性是:『只要不讓它合法化,永遠都是最弱勢的人受到傷害和剝削』。」若能確保法律與制度能保護社會裡最弱勢的群體,減少他們受到的傷害,增進他們的福祉,才能真正實現公平和正義,保障所有人的權益。
@62期執編律師:魏千峰律師、王韻茹律師、陳耀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