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沉默的屏障  台灣遲來的#Me too 運動

撰文/葉于甄

美國開始的#Me too運動,從2018 年開始經過了 5 年,燃燒到了台灣。台灣的 #Me too 運動,從政黨開始點燃、社群發酵,愈來愈多受害者勇敢出來述說自己曾經的遭遇。

台灣#Me too運動的覺醒,讓禁錮已久受害者得以釋放

長年關注婦女、弱勢族群,同時也民主進步黨性別平等事務部主任的李晏榕律師在這次#Me too 運動中觀察,「社會給予被害人一個安全、發聲後能被信任的氛圍。光是這一點,就是台灣社會很重要的轉變,這也是#Me too運動裡重要的土壤。」當年國外的#Me too並沒有吹向台灣,最主要原因可能在於,沒有一個較具公信力的媒體深入調查,讓受害者可以建立起「願意說出口」的環境。「其實很多人自我揭露後,並沒有要走司法途徑來讓加害者定罪,『說出來』的這個舉動,對這些受害者而言,就是一種『治癒』的過程。」李晏榕律師坦言,這些受害者將這祕密隱藏了十幾、二十年,背著創傷太久,終於有機會得到釋放。

沒說出來的受害者可能更多,李晏榕律師分享經手過的案件,有著驚人相似的歷程。被害者在當下的直覺,都是「總覺得哪裡不太對勁」,但可能受到心理的自我保護機制或心理防衛的轉念,第一時間會先先合理化對方的行為,例如:「他是關心我的長輩」、「主管可能需要我的協助」等。然而,這些受害者需要一個契機,可能是性別平等教育、性別意識、受到2018年林奕含所著的《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啟發,又或是在#Me too運動中看見與自己經歷相似的案例等,回過頭來意識到原來在那個當下,其實就是「性騷擾」或「性侵」。「某種程度上『#Me too運動』也是種社會教育;而對於一般大眾,透過受害者的現身說法,更了解他們心裡在想什麼?自責的原因?為什麼當下無法逃離那個環境或情境等。」李晏榕律師坦言,整個過程都在教育大眾「性別」的問題,也讓長期協助受害者的婦女團體,如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有更多資源能協助未來面對受害者求助時,給予正確的幫助。

「長久以來,男女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而『#Me too運動』的更深層意義,是希望讓兩性間擁有對等的地位。」上誠律師事務所創所人陳奕廷律師認為,這樣的社會運動同時也會帶來不同影響,在社群媒體、輿論裡發酵,對於被指控方可能會產生所謂的「社會性死亡」。此外,連帶可能會影響「訴訟」的問題,是不是應該讓加害者受到法律制裁呢?這也導致受害者陷入兩難,「好不容易說出來,下一個門檻要不要跨過?」當審判開始,就會進入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的概念裡。陳奕廷律師提及審判機制和社會運動是截然不同的樣貌,可能面臨更多風險。他認為,如何在這場社會運動裡調和社會場域與訴訟程序間的差異,是這次#Me too運動裡值得思考的問題。

面對訴訟,受害者的艱難

在這波#Me too運動,除了受害者的自述外,也不乏許多進入訴訟的案件。談到訴訟過程中的困難與挑戰,李晏榕律師在經驗裡指出兩大困難。首先是「證據收集」,由於性騷擾或性侵害多為私密犯罪,通常需依賴事後的證據收集或間接證據,例如身心障礙的診斷或心理諮商的報告等。

第二大挑戰則是司法系統對於性議題的敏感度。從司法院的數據可以看出,一旦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被正式提起,定罪的比例超過7成。然而,實際上最具挑戰性的部分是讓檢察官提出起訴,起訴後才能夠真正開始進行法律程序。

在李晏榕律師經驗裡,通常第一線的檢察官對被害人並非那麼同理。對檢察官來說,理想的被害人應該是在被害當下,就馬上提出告訴;但從#Me too運動裡可見,事實上是許多被害人當下無法判斷,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自我梳理後,才能確認自己受害,進而提出法律告訴,而這確切時間也因人而異。「但我們的檢察系統或法院會認為,你應該要立即、馬上進行處理才是合理的。」李晏榕律師提到,當案發時間到提出告訴的時間過長,提告的動機就容易被質疑。

對於被害者迷思裡,李晏榕律師坦言還有其他不同情境,例如「仙人跳的意圖」情況。假設一位年輕女子的社會經驗不是太多,如若遭受到性侵或性騷時,第一時間可能不是報案,而是找尋親密且信任的第三人,若是當第三人私下找尋加害者進行談判,提及金錢賠償問題時,情況就會變得複雜,影響檢察官或法院的判斷;又或是「特殊背景被害人」,李晏榕律師表示,這類型的人特別不容易被檢察官採信,例如過往的性經驗、網路交友等,或較為次文化的BDSM(與性虐戀相關的人類性行為模式)實踐者。「大家應該理解的是,同意親吻不代表可以性交、同意觸碰胸部也並不代表可以觸碰性器官,『同意』的意涵其實是必須被縝密的區分。」李晏榕律師認為,「我們不能認為被害人應該要是怎樣?因為每個被害人都是獨一無二的,我們沒有辦法將被害者標準、統一化。」而應該是需要從整個司法體系性別教育加強與訓練,以及如何在處理案件上更加細緻。

除了女性害人的迷思外,在陳奕廷律師的訴訟經驗中,也遇過類似情形,但只是女性的角色變成男性。在他的觀察中發現,法庭上男性被害者往往是更加弱勢的一群,在大多既定認知下,認為男性間的打鬧、玩耍,抓下體等,都被界定在玩樂,可對於被害者來說並非如此。當男性被害者到現場講述感到不適的過程,讓他們難以啟齒的羞恥感,如何維護男性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的尊嚴,是未來我們必須審慎考慮的事情。

原告與被告,在訴訟關係上的交鋒

當案件開始進入訴訟階段,情況就會變得不一樣。陳奕廷律師指出,「法律場合講求證據,沒有足夠的證據,訴訟就難以繼續。」舉證上,除了被害人的陳述外,法律要求額外的補強證據,如證人描述被害者受害後的情緒變化或是觀察到被害者異常的行為和言語。他進一步分享,法院在審理性侵或性騷案件時,對這些補強證據認定相對較為寬鬆。「這些所謂的補充證據有時過於偏向間接性,但目前大部分法院還是普遍接受這類證據。」他透露,證人往往在法庭上闡述被害人的情緒激動,但卻沒有辦法直接連結,難以明確指出被害人的這些情緒變化是否直接與侵害事件相關。

被告抗辯通常會反覆確認指控者本身說法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前後不一致的地方,又或明顯違反論理法則;另外則是確認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陳奕廷律師表示,最有力的補強證據就是,當天發生性侵害事件時,立即到醫院驗傷,提出「疑似性侵害的驗傷報告」,多半都能作為補強證據使用。但這也有時效性,如果是兩個月後才進行驗傷,這樣的證據就可能無法有效補強。此外,被害者的事後反應,或是被害人對於加害者的後續回應、反饋,都可能對被害人說法做出彈劾。

「就以刑事訴訟來說,其實是對於被告方的機制上的補償。」基於偵查不公開,被調查的客體無從得知發生什麼事,在偵查階段,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是絕對強大,而被告是絕對弱小這樣的前提下,設計許多補償機制給被告,例如消極不配合、無罪推定等。「我認為被告在這類型訴訟中,是相對弱勢的。」陳奕廷律師表示,由於這類型的犯罪形象不好,加上法院判決也相當重,只要有起訴幾乎9成以上就是有罪判決。

然而,整個訴訟過程是否關照到被害人權益?陳奕廷律師提到,往往我們認為被告判有罪就是還給被害人公道,但真的是這樣嗎?「被害人是整個訴訟關係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為要一個人悔過向善,並不是去受刑罰,而是有沒有真誠悔悟。」當被害人獲得被告的道歉時,才能讓傷害逐漸釋懷。「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陳奕廷律師表示這是一個全新制度,雖沒有相關成效的統計資料,但在他的經驗裡,也曾運用過這個程序。讓被害人從頭練習,針對每個證據來表達意見,也第一時間能看到被告的反應,「我認為這是有助於整個訴訟流程,也是日後是否有辦法修復傷害的重要因子。」

但對於被害人保護,陳奕廷律師也認為應有夠加周全的做法,如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針對被害過程反覆敘述,便會造成身心巨大壓力,因此也會希望減少被害人的供述機會,盡可能讓被害人一次完整講述。也因此需要有完整錄音錄影存證,避免筆錄過度精簡或額外增添,也能透過聲音、影像傳遞被害者的情緒。

在事件為走入訴訟前,被指控的那一方,往往會以妨礙名譽等罪名,扣押到指控方,李晏榕律師站在被告者的角度提到,「法律人慣用『法律』為當事人解決問題。」作為律師的天職,就是要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但面對性侵害這類型的案件,李晏榕律師認為,「被害者願意站出來,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而身為律師的我們是否能同理,或從被害者的視角出發?」試圖理解被害人願意說出來的心情,在協助當事人爭取利益的同時,也能為對造多想一點,就可能會提出不同的處理方式。

無關性別的騷擾,跟騷法的灰色地帶

面對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不僅可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尋求保護,也能透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獲得援助。但當事件與性或性別無關,例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被客戶跟蹤或騷擾,或在離婚案件中僅為蒐證而產生的騷擾行為時,該如何保護被害人?李晏榕律師解釋,使騷擾行為構成犯罪事實,必須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列舉的八項中的其中一項,但這八項通常與「性」和「性別」相關。因此,無法憑此法處理單純的騷擾事件。李晏榕律師認為,騷擾的定義並不應只限於兩性間,期盼未來能夠修法,移除性與性別的限制,從而更全面地解決騷擾問題,進一步擴大《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範疇。

陳奕廷律師也表示,某些騷擾行為雖未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卻為被害人帶來心理壓力。他提及,有些警局處理騷擾事件與「性」和「性別」無關時,傾向擴張解釋《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法律條文,只要事件涉及與「性」相關的內容、或提及相關字眼,就能納入該法的適用範圍。「但過度放寬法條的解讀並非好事,一旦放寬,法條原來文意的真正意義也被模糊,引起更多法律爭議。」

#Me too 運動帶來的社會反思

#Me too運動背後掀起的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李晏榕律師提到,從家庭、學校到社會教育,我們需要從小告訴孩子,「你的身體就是你的權利,沒有人可來侵犯你;當遇到侵犯者就必須大聲說:『我不要』。」但我們看見的是許多被害人在自述中談到身體,都有一種很深的羞恥感,而這個羞恥感來自於「我沒有好好保護自己的身體」。這些從小的教育,反而變成一種「因為沒有保護好自己」而產生自責情緒。「我們必須揚棄這種『被動保護』的觀念」,李晏榕律師認為需要扭轉這類的性教育觀念,應該「主動宣示身體的自主性」。沒有人有權力觸碰我的身體,觸碰前必須取得同意,許多婦女團體也積極推動,將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認定從「違反意願」改為「積極同意」,讓身體主體性拉回自己身上。

除了教育層面,陳奕廷律師提到#Me too 運動:「就我的看法,我覺得現在的輿論場與訴訟領域間有點混淆。」被害人透過#Me too運動的自我抒發與心理療癒,無關乎是否要提告加害者,也自然沒有所謂的「無罪推定」的言論,兩者的規則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此外,陳奕廷律師也提到,在國外#Me too運動裡,由於他們發展的時間較早,當年的「取消文化」也不復存在,開始有人討論那些當年被指控、社會性死亡的人真的消聲匿跡了嗎?有些人也開始回歸正常生活,彷彿沒有這件事存在一般,甚至有粉絲支持等。#Me too 運動造成的影響到底是什麼?陳奕廷律師認為,雖然台灣#Me too運動仍複製著當年的取消文化。然而,3、5年後的後#Me too時代,性別的想像又該是如何呢?這是我們值得深思的地方。

@58期執行編輯:張安婷律師、翁國彥律師、陳冠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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