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葉于甄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近年來,書記官、法官或檢察官過勞新聞頻傳,今年 4 月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因不堪工作壓力而選擇輕生,司法機關普遍過勞情形早已是常態。由於社會型態改變,訴訟案件增加,讓結案速度趕不上收案速度,司法過勞現象持續難解。
除了身為公職的司法人員外,一樣需要長時間研究案情、臨時接獲夜間偵訊等應對突發事件而讓工作待命、超時的律師也可能讓過勞事件發生。民國103 年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修法將律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期望藉由《勞動基準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保障律師權益。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徐婉寧教授認為,作為公務員的法官、書記官或檢察官調換職務或換工作都不是太容易,但對非公職的律師來說,相對有更多機會「主動」脫離過勞環境,並非律師工時不長,而是能在健康或生命還未受到嚴重威脅前,有其他選擇離開「有害」環境的機會,且對律師來說,除了更換事務所外,亦有「自行開業」的選項,藉此調節工作量。因此,律師是否適用勞基法,在律師工時保障或改善上,實質影響並不大,但在勞動事件法上,讓受僱律師有機會能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際上依舊能讓律師獲得勞動權益上的保障。
高度專業及自由度職業適用勞基法的必要性?
對於律師這類高專業性及自主性的勞務提供者,是否應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徐婉寧教授表示,雖然這類型的工作者在適用《勞動基準法》中確實有許多討論,「將律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並不代表所有律師事務所都必須與旗下律師硬性訂定勞動契約,在法規上也並無限制。」沒有從屬關係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間,未必需要訂立勞動契約,可以是委任契約,甚至是無名契約。她認為,《勞動基準法》保護對象是從屬性高的勞工,即便律師工作具備高度專業及自主性,但在勞動關係上的從屬性強時,就會將其納入勞基法的適用範疇中。
另一項經常被討論的是「超時工作」問題。在勞基法中最重要的限制之一就是工時限制,在勞基法規定一天 8 小時的工作時間,但對於創意工作者來說,某程度來說是受到限制。在律師執業中,在撰寫訴狀時是需要發創意,但在法規嚴格限制下,8 小時的工作時間可能會限制律師在執行業務時的靈活,也因此,多數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並未嚴格遵守勞基法,目前與受僱律師簽訂《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律師事務所也非常有限。
僵化的工時法規限制
針對工時問題,徐婉寧教授坦言,即便是依照法規的責任制或 84 條之 1 的規範,也無法完全因應律師工作特性的需求。由於律師工作性質有其特殊性,徐婉寧教授舉例,若是根據台北市勞工局規定範本:正常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的早上 8 點半至下午 5 點半,彈性上班時間為早上 8 點至 10 點,下班彈性範圍時間則是晚上 7 點半至 9 點半,並維持一天工作時數上限為 9 小時。根據這樣的範本執行時,就會發現即便下班時間彈性延長至 9 點半,但實際工作情形並非如此。這類情況往往發生在律師夜間訊問的緊急陪偵情況下,往往都會超過規定時間,且實際上就算是不在陪偵過程,多半律師在晚上 9 點半後仍然繼續執行業務比比皆是。
除此之外,在工時認定上也可能會有所爭議。徐婉寧教授舉例,若在雇主未要求律師長時間工作下,但律師基於責任感,下班後仍然繼續處理案件,是否能認定為超時工作而符合過勞認定標準,進一步要求雇主負起責任?衍生出後續工時認定上的爭議。
在工時議題上,「勞基法對於工時管制過於僵化,即便有著 84 條之 1 這類型的例外條款,但在實際操作上,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徐婉寧教授認為,勞基法的工時框架套用在需要應對緊急需求的工作性質上如律師、醫師等職業,實難符合工作特性要求。要進一步改善受僱律師勞動條件,她建議,需要對於整體的勞基法進行檢討,特別針對現行工時制度是否過於僵化、缺乏彈性進行討論。此外,也可以在集體勞動法上,藉由團體協商方式,讓事務所可以與其受僱律師進行協商,討論出勞資雙方合宜的勞動條件,這或許比起制定一項通用於所有事務所與受雇律師的勞基法工時制度來得更為簡單、靈活。「在改善受僱律師勞動時間這部分,我相信勞資雙方都還有努力空間。」徐婉寧教授說。
重新重視集體勞權
在勞動法上最多爭議的多半是工時、工資和職業災害,但相較於其他職業,律師較能自行處理勞動爭議,在實際訴訟上也並未看到相關個案及判決,勞動權益的處理往往取決個別律師如何選擇所屬事務所,因此即便也成立了台北市律師職業工會,在勞動權益上的保障,受僱律師較少透過訴訟來強調是否符合勞基法。但律師工會是否能在集體勞動法上,為受僱律師提供平台,創造更多機會與事務所進行團體協商,是值得探討的。徐婉寧教授提及,當事務所工時過長,小律師往往選擇離職,使得事務所的流動率高,若能透過協商方式,對於大型事務所來說,能維持人力的穩定性,同時受僱律師也能獲得應有權益,如此才能創造雙贏。
過勞的司法環境如何解?
相對於自由度較高的律師,司法體制下的公務員就顯得抑鬱許多。過多的司法案件,是壓垮司法人員壓力的最後一根稻草,而這也是現行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其根本原因在於司法人員的不足。徐婉寧教授坦言,在法官及書記官人數皆不足的情形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過勞」是必然結果。即便不給予結案壓力,讓法官能仔細辦案,但案件數仍居高不下,無法有效解決過勞問題。對人民來說,當案件遲遲無法審理、開庭,也損害人民權利,最根本原因在於「人力」,不擴充人力,過勞問題無法解決。
除了人力擴充、提升司法官待遇以外,思考如何從根本上減少訴訟案件、降低訴訟發生也是重要一環。「其中涉及法律制度設計的問題,也與台灣人習慣在主張自我權利時,往往選擇訴訟一途。」徐婉寧教授認為,是否能在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做得更好一些,讓更多人願意利用其他的解決方式,而非進入訴訟程序,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當人民權利意識愈來愈高漲,尤其勞動事件愈來愈備受重視時,台灣的法律扶助制度是否也成為訴訟案件暴增的來源之一,值得思考。徐婉寧教授以《勞動事件法》為例,當勞工提告雇主時,可暫時減免裁判費的負擔、申請法律扶助等,降低勞工提起訴訟的成本,讓許多人可能優先選擇提起訴訟。此外,過度向勞工傾斜的勞基法真的是好事嗎?徐婉寧教授提到,若勞基法給予勞工高於最低標準的勞動條件時,反而會削弱集體勞權,讓勞工認為向政府爭取權利要求政府修法提高勞動基準,那就沒有發展集體勞權之必要。此外,當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高於最低標準而一體適用時,若遇上難以符合法律規範的行業時,如律師在勞基法下的工時制度,這不僅無助勞動權益的提升、加重企業負擔外,更會造成司法過勞。
徐婉寧教授也點出另一項問題,「公務人員在職業災害的保障遠不及一般勞工」。由於公務員並不適用職業災害保險,公務員若因過勞引發中風、心血管疾病等,由於公保裡面並沒有包含職業災害保險,因此是不給付的。公務員是否因公死亡,完全取決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認定,而非如一般勞工適用職業災害保險,由勞保局,甚至有職業病鑑定會,可進行鑑定,認定是否屬於職災並提供相應的保障。她認為,雖然公務員有其身分、工作權上的保障,但在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下,應該給予與職業災害保險同等級別的保護,而這也才能讓公務員的勞動權益較能有完整的保護。
在無法立即補充人力的情況下,從不論是從勞動權益或是制度面著手,逐步改善積勞成疾的司法環境,才能有穩健地司法制度。
@63期執編律師:吳采模律師、楊永芳律師、曹志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