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來時路,放眼向前行

撰文|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圖片來源|司法院謝銘洋大法官、Shutterstock

因應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時可能發生的網域名稱爭議,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早於民國90 年就制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TWDRP)」,以快速、有效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件。

司法院謝銘洋大法官自台灣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發展開始,不僅參與整個機制辦法之修定,更長年擔任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從2001 年即協助處理資策會科法受理之〈michelin.com.tw〉、〈youtube.tw〉、〈skechers-store.com.tw〉等知名網域名稱爭議案件,對於我國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具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因此,資策會科法所特別專訪謝大法官,邀請其分享對於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之發展歷史與未來展望。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是一種ADR,是選擇性的紛爭解決機制。

回首過去: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的發展史

STLI:《資策會科法所》(下稱STLI):

謝銘洋大法官長期擔任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小組」之專家,對於我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發展相當了解。是否能請大法官和我們分享辦法制訂的歷程?

司法院謝銘洋大法官

謝:謝銘洋大法官(下稱謝):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於1999 年10 月開始實施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台灣與WIPO 大概只有相差1 年,在2000 年9 月27 日即成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研擬小組,並在2000 年10 月12日進行第一次研擬小組會議,後續大約每個禮拜開一次會議,並於2001 年1 月13日就很積極迅速地完成辦法草案。

STLI:當時由謝大法官親自擔任小組召集人,還有哪些專家參與相關制定工作?

謝:參與的專家學者有當時TWNIC 的主管機關交通部郵電司鄧添來司長、經濟部王美花部長(時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組長)、周天主任、吳志揚律師、劉靜怡教授、雷憶瑜律師、徐宏昇律師、陳家駿律師等;另外,TWNIC 團隊的陳文生執行長、DN 組呂愛琴組長及組內同仁也投入負責行政事務工作。之後小組工作也陸續加入如林發立律師、賴文智律師等專家,對於整個制度的研擬及制定也具有相當大的貢獻。

STLI:當初是在何種背景下研擬此一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當時TWNIC 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郵電司,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之起源由誰發起?

謝: 當初是由TWNIC 發起, 因為其是域名的管理機構。有域名就有搶註的問題,若透過訴訟解決,必定曠日廢時。早期不少案件透過公平會處理,但公平會的決定是行政處分,可對之提起行政救濟,還是要花許多時間。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提出「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Domain-Name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UDRP),是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可迅速解決域名爭議問題。ICANN 委託WIPO 制訂UDRP 辦法,WIPO 於1999 年開始實施,日本自2000 年11 月開始實施,比我們早一點。當時考量訴訟時間太過於冗長,既然國際上已有一套處理機制,就參考引進台灣,一方面可以有效率地解決網域名稱的爭議,也可與國際趨勢接軌。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是一種ADR,是選擇性的紛爭解決機制,目的並非替代現有訴訟,而是給當事人多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若對於此機制的決定不服、或不想利用此機制者,仍然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到法院可能需要經歷一審、二審、三審的過程,不但時間久,所需律師費也貴。此機制運作後,到法院提起訴訟者大幅減少。市場上曾經有人認為TWNIC 既非司法機關,質疑其為何會有權力處理域名爭議?實際上,若將註冊人與TWNIC之間的域名申請定位成一種私法關係,TWNIC 制定辦法、要點,並成為申請時雙方關係的約款,有紛爭時如何處理,程序上如何進行,透過民間的網路治理來解決爭議,與一般商業紛爭解決方式其實並無不同,因此後來實踐上不僅沒有太大問題,而且對於解決紛爭有很大的幫助。目前20 年來已累積處理約260 多件案件,想像若這些案件全部進到法院,對法院必然會造成很大的負擔,並浪費司法資源,且對當事人而言必然是曠日廢時。因此,由專家小組來做決定,借助專家們的專業,並參考國外的經驗,20 年來的運作結果,此一機制備受肯定。

目前網路搜尋以關鍵字為主,較少會直接輸入網域名稱來搜尋企業網站,網域名稱之重要性可能不若以往。

放眼未來: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的下一步

STLI:目前網路搜尋以關鍵字為主,較少會直接輸入網域名稱來搜尋企業網站,網域名稱之重要性可能不若以往。就進入的數位化時代的網域名稱,謝大法官是否可以分享其發展或重要性。

謝:網域名稱的範圍越來越廣,從傳統的「國家頂級網域」(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 ccTLD),到泛用型、新的頂級域名,越來越多元,表示其有市場的需求,對於企業的經營、網路使用者來說也就更方便,當然也就提高被搶註的機會及可能性。

只要網路繼續被利用,網域名稱就扮演重要角色。的確,現在很少人會直接使用網域名稱進行搜尋,多是利用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來尋找與點選網站。但網域名稱有一個相當重要的功能,倘若使用者透過網站直接點選進入,其實無法判斷網站的真假,只能藉由網站的網域名稱,判斷所點選的網站是否為真。例如之前處理的〈skechers-store.com.tw〉案件, 看到skechers-store 就會有質疑,因為若是真的skechers,可能應該skechers.com.tw,多一個「–store」似乎有點奇怪。此一狀況還算是好識別,倘若是有人搶註skechers.tw,辨識難度可能更高,甚至若點進去後,網站頁面內容又跟真的一樣,可能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損害。但即便如此,TWNIC 並不能主動採取行動,仍需靠權利人主動提出維護申訴,TWNIC 後續才能受理處理。因此,即便目前使用者習慣上大多不會去記住網域名稱,但是網域名稱卻是判斷真正經營者的重要依據。目前有開放部分頂級域名,頂級域名應由誰管
理、是否有管理的能力,也需注意。此外,TWNIC 還有開放登記德文.tw、泰文.tw,網路世界未來將會更複雜。

STLI:先前「關注31 條」(www.31t.tw)網站因國安需求遭到域名註銷,「楓林網」(8maple.ru)因為著作權侵權問題而遭到域名扣押。請教謝大法官關於未來與域名相關網路治理問題的看法。

謝:楓林網是用俄羅斯之域名,若透過司法互助可能有些困難,所以是透過停止解析之方式來處理。域名屬於一種網路的使用權,當然具有財產的價值,所以未來也不排除在訴訟中拍賣網域名稱的可能性。而網站發生侵權,爭議處理需要時間,或許可藉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下命令不提供解析,會是個有趣並值得研究的問題。

倘若使用者透過網站直接點選進入,無法判斷網站真假,只能藉由網域名稱,判斷所點選的網站是否為真。

STLI:「楓林網」是刑事案件,曾經有法官提出沒收是否可包含域名之概念,是否有可能把域名當作犯罪工具來沒收?謝: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域名或許也可被當作犯罪工具,但是否可以作為沒收的標的,仍需討論。何謂沒收?是否就是停止解析?如果沒收,則沒收之後的歸屬如何?域名是一種使用權,因此域名本身應該是中性的,發生侵害事件的域名,在案件結束後,是否可用相同的名稱再去註冊?可能和一般犯罪工具的沒收,在概念上有所不同,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STLI: 若透過司法程序, 可能較無問題, 如法院發假扣押假處分的程序給TWNIC,TWNIC 即可依法院的命令去執行。但現在若為行政機關,第一要有法源依據,第二其是否有權限去審查網站內容,可能即有疑義。

謝:如「關注31 條」網站,可能即有此問題。該網站內容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 條所規範之廣告資訊,因其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註銷,看起來是有法律依據。但較擔心的是,台灣域名的註冊量曾是全球前10 大之ccTLD,甚至還比.eu 還高。雖然鼓勵全世界盡量來台灣註冊,但若用.tw註冊後遭惡意使用,是有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並有損台灣經營者形象。美國雖是.com,由於全世界都可以註冊.com,因此消費者不會認為.com 一定是美國的,可是.tw 明顯指涉出就是台灣域名,基於網域名稱政策(domain name policy), 不太能進行實體審查,因此,對台灣網域名稱發展而言,可能是一個隱憂。

.tw 明顯指涉出就是台灣域名,基於網域名稱政策,不太能進行實體審查,因此,對台灣網域名稱發展而言,可能是一個隱憂。

此外,國際上較新的發展趨勢,是關於頂級域名(new gTLDs)會否變成新的商標侵權領域,特別是一些公司要避免商標被惡意註冊成new gTLD,導致知名企業可能會發生被搶註在new gTLD 上的情況。ICANN 與WIPO 曾提出一些建議,但若要建立商標資訊交換中心、統一快速暫停機制、或是商標權人要進行防衛性註冊,可能會使得域名與商標權人間的
關係變得緊張。此外,像booking.com 申請註冊成商標的案件,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雖禁止booking.com 註冊商標,但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後,於今(2020)年6 月30 日確認以booking.com註冊之商標有效,這也彰顯出網域名稱和商標間的密切關係。

booking.com 是從網路上發跡的,藉由提供訂房服務而累積高知名度,在市場上具備相當高的識別性。我個人認為,雖然booking 與.com 都是一般通用詞,但因經營使用而取得一定程度之識別性,具有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因此,對於正當使用網域名稱的使用者,能在域名使用之外取得一個商標權的保護,變成真正的權利人,而不是單純的網域名稱使用者(domain name user),也許對使用者保障較為周延。

但要進一步思考,如果順利取得商標權登記的域名,兩者間的關係為何?若域名移轉給第三人,商標是否也須一併移轉?或者是因為糾紛導致域名被拍賣,那商標該怎麼辦?會不會兩個分屬不同的權利人?法律關係將會變得更複雜。網域名稱是有趣也重要的領域,隨著多元與複雜的發展,現行的處理機制是否已足夠?如何保障消費者或網路使用者的權益,避免因域名的使用受到混淆、或權益的影響,應該是未來要重視的問題。

就FB、Google 的狀況而言,在網域審核機制上,也須關注相關域名之設定審核。

STLI: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經濟交易活動低靡,多數企業選擇撙節開支時,知名企業仍選擇花費資源於網域名稱註冊,例如Facebook 為避免有心人士搶註域名而傷害商譽,註冊了500 多個與COVID-19 相關的域名( 如facebook-covid-19.com、facebook-covid-19-information.com 等等);Google 也透過UDRP 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獲得googlecoronavirus.com、coronavirusgoogle.com 移轉。是否意味著對企業而言,網域名稱仍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

謝:TWNIC 也有提到COVID-19 的問題,ICANN 也擔心COVID-19 相關的註冊會產生一些詐欺的問題,但台灣目前註冊的人不多。

FB 為避免有人損害其商譽,註冊了上百個相關域名,算不算防衛性註冊?防衛性註冊對於企業來說,需付出一定的成本,類似變形變種的域名有各種可能,倘若全靠企業進行防衛性註冊,企業將投入大量的人力與財力,是否有更好的機制來處理? 以FB、Google 的狀況來說, 是否有一種審核機制, 若是與FB、Google 無關者來要註冊與FB、Google 相關之域名, 就可以直接被剔除? 或是像FB、Google 等知名企業是否可以有保留制?相較於事後去處理大量的搶註,事前保留是否較有效益,透過此方式來避免搶註,避免消費者因詐
欺、釣魚而受到損害,也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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