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取消高額入會費 產生更大難題──全國執業費 

文/劉麗榮  圖片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歷經14年的努力,律師法於民國108年底修正通過,也是律師法自制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強化律師自治自律精神等,其中最有感的變革莫過於取消高額入會費,律師跨區執業不必再繳上萬元的入會費,相對的,地方公會收入頓減,全律會有義務挹注財源維持公會正常運作。

入會費取消,改以繳納跨區費或全國跨區執業費。然而,關於全國執業費用的金額與分配方式,修法時並未一併處理,而是交由全律會的章程訂之,這也成為全律會上路一年多以來,章程無法通過的主要困境。據了解,目前提案至少有3種金額的差異,包括交由全律會統籌運用,或全由地方公會分配,抑或4成給全律會、6成給地方公會。

根據方案一、理監事聯席會提案版,全律會常年會費新台幣(下同)300元(訂優惠減免辦法),單區跨區每月不得超過400元,全國跨區費699元到1,000元範圍訂之,分配方式由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方案二、會員代表林俊宏律師等37位會員提案,全律會會費600元至1,000元,由全律會統籌運用。方案三、王晨瀚律師等20位會員代表提案,單跨每月不得超過400元,全國跨區執業費每月699元,分配方式由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後來為拉近雙方距離,出現方案四的折衷版,全律會監事、當然會員代表柏仙妮律師提案,維持全律會會費300元,全國執業費訂為700元,60%挹注地方公會,40%給全律會統籌運用。(備註:一、三方案被視為「全國隊」提案,二、四方案為「台灣隊」提案)

全律會第一屆理監事直選,全國律師分為「台灣隊」和「全國隊」相互較勁,最後台灣隊勝出,由陳彥希律師當選首屆理事長,不過,全國隊拿到16個地方公會中,14個地方公會的支持,客觀來看,理監事結構是全國隊占優勢。

關於全國跨區執業費的4版提案,《在野法潮》希望釐清各版本的提案精神,不過,全國隊方面的提案律師並未應允受訪。

林俊宏律師接受訪問時指出,他的版本秉持著選舉時「台灣隊」最開始的想法,不區分會費和全國執業費,就繳一筆錢,由全律會統籌運用,若地方資源不足無法正常運作,全律會應在範圍內挹注地方公會。之前台灣隊政見是600元,他的版本金額訂600元到1,000元範圍,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柏仙妮律師指出,為了妥協理監事版,也就是「全國隊」的想法,退讓到700元,60%給地方分配,40%回到全律會,和台灣隊原來主張的600元由全律會統籌分配已經差很多,「全國執業費700元是我們的底線」,如果再增加會造成新進律師的負擔,全律會會費加上全國跨區費已經1,000元,律師還有地方公會的會費要繳。

理監事提案版提到,全國執業費699到1,000元範圍內訂之,分配辦法由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徵詢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辦法後施行。對此,林俊宏律師指出,由理監事決議,從外觀上看起來合理,但細究理監事會的組織結構,發現並不合理。

他進一步說明,全律會現有理事45人,監事11人,其中16位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等於票選理事只有29位,地方公會代表在理監事會中擁有比較強的基本盤,要過半非常容易。另一方面,地方公會是要拿這筆錢的人,卻又掌控全國執業費的分配,本身有利益衝突問題,因為站在地方公會立場,怎樣都會選擇錢要分給全部地方公會的版本或方案。因此,他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本質上並不合理。

林俊宏律師也知道,若過度限制團體會員的表決權,或要求他們利益迴避可能會因此翻臉。他也做了妥協,不那麼堅持組織和選制的問題,而是希望雙方可以在執業費取得共識,他認為全國執業費的分配問題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確保全律會可以保留一部分的資源。

有關分配問題,林俊宏律師說,他的版本背後有一個比較根本的想法,當時台灣隊在選舉的時候,主打的政見是「期望有一個強大的全律會」。早年全聯會的問題是只能收會費,一直在代收轉付,常年會費每月只繳100元,其實沒有太多財源,行政人員僅5、6人,要服務全台灣律師,根本不可能。

他說,全聯會常常要跟政府談法案,提供修法相關建議,更重要的是開展律師業務這塊,一直以來沒有太多資源投入,「講白了就是沒有錢」。譬如要去研究現在比較有名的CSR(企業社會責任)、ESG永續報告等,都需要一群人好好做業務規劃,再去跟主管機關洽談,各律師事務所不可能做,一定是全國公會才有辦法做。如果要做這麼多事情,那麼就要有一定的資源留在全律會。

以全國律師1.1萬人來算,一年會費收入約3,960萬,林俊宏說,扣除新進和資深律師優待減免,實際會費收入頂多3,000萬左右,要增加人力、聘律師、增設委員、辦活動等,經費必然不夠,所以必須幫全律會拓展財源。

除了常年會費外,另一個就是全國執業費,他主張,只要能夠滿足小型公會正常營運下的需求,剩下的就留給全律會,讓全律會去發展全國律師的業務。

地方公會財源不足 挹注標準如何訂

柏仙妮律師認為,全律會不能只是一個代轉支付的工具,如果小公會已經生存不下去,應優先補助,保障其運作正常。中、大型公會靠收會費即足以支撐公會運作,不太需要再額外挹注,所謂小公會是300人或350人以下,還沒有定論。

地方公會的入會費取消後,收入大減。現在多了一個全國執業費的選擇,未來會不會大家都跑去繳全國執業費,單跨的人變少了,導致地方收入又減少?柏仙妮律師說,不一定,要跨3個區才會去繳全國執業費,只跨1區不會繳全國執業費。但到底有多少人會選擇全國執業費,也是一個問號,目前沒有數據。

林俊宏律師說,選擇全國執業費並不是一個必然的選擇,有的律師就是待在當地,如果臨時需要跨區,再繳跨區費即可,不會去選擇繳700元。北部都會區以外的公會比較需要跨區執業?柏仙妮律師說,沒辦法肯定,這是個人執業的自由,他想跨就跨,不想跨也可以不用跨。律師這行從年輕到老都可以做,執業方式自行決定。

柏仙妮律師說,據她瞭解,像花蓮公會有80多個會員,規模大概占全國16個公會排名第10,花蓮律師公會表示,維持一年運作大概要花200萬元,若依此規模,會員人數更少的公會,應該沒有理由開出比200萬更高的金額。

花蓮地方公會理事長許正次律師說,他不屬於哪一邊,希望就事論事,怎樣對全國律師好,對花蓮公會好,他就支持那個方案。他估算花蓮公會一年至少需要200萬維持基本開銷,其他比花蓮小的公會要拿超過200萬,不是很合理。

許正次律師提出全律會會費500元、全國執業費500元構想,但未被採納。他估算,假設花蓮拿200萬,其他7、8個小規模公會也拿200萬的話,這樣也才1,600萬。假設以全國執業費500元來算,一年就是6,000元,若有5,000人跨區全國,那就是3,000萬,3,000萬的一半大家分,應該是夠,可是有的地方公會說不夠。

「挹注是要保障地方公會正常運作」,林俊宏律師強調,地方公會生存不應該靠全國執業費,他還有當地會員,如果會員需要更多服務,是不是要付出更多一些,「而不是拿全國其他地方的錢補你,這很奇怪」。

柏仙妮律師指出,有些公會收的跨區費,已經占總收入的5成,代表自己會員支出的比較少,反而是拿別人的錢來補貼,「這個邏輯我覺得不通」,如果有需要,他們可以增加會費,以維持相同的服務,但現在好像變成,制度改了,公會少收的錢必須由全律會挹注,「全律會要保持的是公會正常運作,而不是公會因此受的損失要由全律會負擔」,如果每個人要這樣要求的話,全律會連自己的300元會費拿出來補貼,都不夠補。

林俊宏律師指出,如果地方公會可以很明確指出營運上的需求,要做到哪些事情,沒有多少錢做不到,這樣就有依據、有道理談下去,但現在不是。柏仙妮律師說,大部分的公會都不願意公布財報數據。

改革為了什麼 會員期待怎樣的全律會

林俊宏律師說,全律會需要財源、資源,才能成為有意義的團體和組織,如果全國執業費由地方公會全拿,那麼現在全律會跟過去的全聯會可能差別不大,也浪費這幾年大家所做的努力和改革。

他表示,律師的執業空間現在被打壓到只剩下法院訴訟這塊,在國外有很多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在台灣都沒有,反而被其他行業侵蝕。如果今天全律會夠強大,能幫大家爭取權益,讓每個律師有更大的執業空間,當大家過得好的時候,不會在意那些錢。

台南律師公會理事長林仲豪律師說,其實對於比較資深或執業狀況好的律師,不是很在乎入會費,「我們會轉嫁給當事人」,但對於年輕律師來說,未必有這麼好的酬金談判能力,當事人可能不會幫律師出入會費。

林仲豪律師認為,制度的確是有在進步,至少會員不用再繳高額的入會費了,但到各地執業的跨區費還是不方便。對地方公會來講,增加更多申請跨區服務的行政工作,以前退出頻率不會那麼高,現在是每個月50、60人申請進入,40、50人退出,行政程序很繁瑣。總歸一句「這是一個互相動態的過程」,會員希望公會做什麼,那公會就要收到什麼樣的錢,而不是公會要做到什麼,再來講錢。

林俊宏律師說,現在的問題是,大家希望全律會可以幫全體律師做事,又不給予等價的預算,然後又怪全律會不做事,不幫大家爭取權益,這其實是很矛盾的事。過去沒有資源難以苛責,修法後,需要保留資源做更多事情,「如果現在又放棄這件事,那就是白努力了」。

會員不繳費 是否需動用律師倫理規範

此外,柏仙妮律師特別指出,理監事會的版本提到,若會員不繳會費,得用律師倫理規範處置。她認為這是單純費用收取的問題,沒繳就是催告,走民事程序,而不是動用律師倫理規範去記律師警告、申誡,這是違反律師的財產權,且造成律師工作權被剝奪,希望全國隊能拿掉此規定,「關於這點我們無法退讓」。

全國執業費問題反映出制度變革有其歷史演進過程,不同版本反映出不同立場的考量,沒有對錯。而全律會章程最後必須經2/3會員代表同意才算通過。

林仲豪律師表示,章程需2/3的共識,大家都知道要妥協,但就是妥協不出來。林俊宏律師指出,(台灣隊)不是沒有妥協,而是一直妥協,希望對方(全國隊)也站在一個好的制度上,盡量討論商議,但全國隊到目前為止沒有改變任何條件。

全國隊、台灣隊去年開始各派代表協商。下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預計4月16日召開,不過協商尚未有進一步共識。

第一屆理監事的任期到今年年底,柏仙妮律師說,章程不通過,大家都有壓力,「一個組織沒有章程是滿奇怪的」,她相信船到橋頭自然直。

許正次律師說,他認同陳彥希律師講過的一句話,「訂這些章程,也不是為了我們這一代,我們都快退休的人,是為下一代律師設計一套制度,讓他們能夠長長久久」,建立一個為全國律師著想的制度,也讓全律會和地方公會之間有比較穩定的結構。

◎ 52期執行編輯:蔡雅瀅律師、蔡毓貞律師、陳冠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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