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麗榮 圖片來源 / UDN聯合新聞網
長久以來,民眾普遍對司法不信任,甚至有「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恐龍法官」等刻板印象,造成人民與司法之間有道無法跨越的鴻溝。民國95年曾參考日本制度草擬《國民參審試行條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台灣推10年以上,《國民法官法》終於要在明(民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當人民走進法庭,當起國民法官,是否真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相較日本裁判員制從施行到上路有五年準備期,國民法官法僅有兩年期間,司法人員和全體國民是否都準備好了?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陳思帆法官受訪時表示,民國109年的白玫瑰運動,民眾發動連署遊行,抗議司法輕判女童性侵案,加上司法人員貪瀆案件,導致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降至冰點,多年來司法人員努力改善,但有一個根本問題是「社會不了解司法審判」。
為什麼人民要參與審判?
翻開修法演進史,陳思帆法官說明,民國70幾年時,曾擬訂《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當時仍處於制度研究的起步階段。民國88年到民國95年間,擬定《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邀請專家跟法官一起審理專業案件,跟人民參審不太一樣,主要是提升專業案件的審判專業,也僅止於法案草擬階段。
到了民國95年、民國96年間,曾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草擬《國民參審試行條例》;民國100年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民國106年,蔡英文總統舉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其中很重要的一項議題是「人民參與審判」,司改國是會議對於參審、陪審制度討論熱烈,希望國家盡早實現人民參與審判。那一年,司法院積極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也是今日《國民法官法》的前身。
陳思帆法官說,《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於民國107年研擬完成,送進立法院,當時會期沒有通過,因屆期不續審而中斷。民國109年《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再度叩關立法院,審議過程更名為《國民法官法》,最後於民國109年8月三讀通過,司法改革翻過新的篇章。
他進一步說明,為什麼台灣前仆後繼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很重要的原因是為了拉近社會跟司法之間的距離,台灣近十年比較認真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因為從民國100年推動人民觀審制開始,不只是停留在比較國外制度與條文,也包含實際層面的模擬演練,了解刑事審判加入人民審判要素後能不能成功、會產生什麼問題等。民國109年和107年的法案精神差不多,基本上與日本裁判員制度類似,裡頭融合了陪審、參審精神。
不僅人民不了解司法,陳思帆法官說,專業司法人員也會感嘆,「其實社會不了解我們」,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包括無罪推定等,是現代司法審判很重要的基本價值,可是這樣的理念未必擴及到整個社會上。有些時候一些司法案件上新聞,社會大眾不是很能接受判決結果,因此主事者希望在司法審判加入人民參與的元素,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考慮。
多元聲音進來 判決更兼顧民意
陳思帆法官說,當年日本在引進裁判員制度的時候,訴訟法的專家非常期待,透過國民的參與造成改變。不一定是無罪率的大幅增加,至少讓大家更專注在審判程序,更重視審判程序,過去會覺得審判只是行禮如儀,看一看就判了,透過裁判員制度,將重點回歸法庭活動,檢辯雙方認真提出證據、攻防,法官看了證據後覺得有罪才做出判決。
林俊宏律師受訪指出,過往卷證併送最大的問題,是法官還沒審理前即看完所有卷證,且是檢方起訴的卷證,很容易在審理之初就形成對被告不利的心證,大家會質疑「到底有沒有所謂的無罪推定?」
國民法官法引進「卷證不併送」制度,俗稱「起訴狀一本」,一來考慮大量的卷證資料送到法庭,國民法官無法消化,二來法官以空白心證進入審理程序,在法庭首度接觸證據,期能更落實無罪推定精神。陳思帆法官說,未來採卷證不併送,當國民法庭開庭時,檢、辯雙方才有機會完整向法官和國民法官說明證據內容,必須事先編排好證據,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服國民法官,為什麼推論被告有罪或無罪。
國民法庭將由3位職業法官和6位國民法官組成,有罪要6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都要有同意票,量刑要有5票以上,死刑要6票以上同意。
陳思帆法官說,大家可能好奇審判是專業,為什麼要讓國民參與?他說,刑法規範殺人判10年以上、傷害5年以下、殺人致死7年以上,侵害生命和侵害身體在刑度上有不同評價,這是立法者的選擇,也是社會大眾的共識。那麼,如何認定特定事實,給予特定的刑度,「是我們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在罪刑裡如何運用我們的法律感情,其實是人民共同關心的公共議題。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提到要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陳思帆法官解釋,正當法律感情講起來比較拗口,日本叫「國民良識」,善良意識的意思,指國民認真投入案子審理,經過思考之後得到一個答案,可視為國民想法的體現,而不只是鄉民的意見。
陳思帆法官指出,引進國民法官法制度,並非排斥職業法官,而是希望有更多元,不同的聲音進來,法官的專業意見仍然重要,但法官在專業領域有可能沒注意到外界的聲音,透過討論的過程,外界的聲音可以進來,國民法官也有機會聽到專業意見,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做出更周延、妥當的決定,這個決定有助於關照到不同觀點、不同面向的民意。
陳思帆法官表示,模擬法庭常看到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意見不同,但沒有到激烈辯論的程度,舉例來說,台北地院舉辦的一次模擬國民法庭,檢察官主張兩名被告在路上危險駕駛,競速飆車撞到人,導致被害人過世,因而起訴兩人。但被告辯解沒有相約競速,是其中一輛車子的過失。
從模擬法庭的觀察來看,職業法官傾向有危險駕駛,認定是相約競速。有的國民法官比較保守,覺得證據沒有到那個程度,認為可能是過失致死,兩邊想法呈現分歧。陳思帆法官發現,一般國民在真實案件裡反而會滿慎重,對證據沒有把握時,不會輕易判重罪。從模擬法庭也可以看到,國民法官沒那麼容易受外在影響,反而很多時候會堅持自己的想法。
從滿漢全席到法式西餐 國民法庭程序冗長
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引進在國民法官法立法通過前 已經施行一段時間,日本產生的問題,包括國民法官法的前身《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的立法階段,以及法案通過後,制度研議和配套研擬,都有一些調整,跟日本不完全一樣。像是日本裁判員制度採三階段證據開示,台灣則是證據全面開示。
國民法官法的「卷證不併送」可說是完全顛覆過去的審判程序,不但審理時間拉長,事前的準備程序、後面的評議時間,也都比以往更花時間。台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形容,以前卷證併送像是滿漢全席,改採「起訴狀一本」後審理方式像精緻套餐,一道一道出菜,慢慢吃,慢慢消化,像吃法餐一樣相對細膩耗時。
根據日本的統計數據,準備程序平均要7.8個月,評議時間大約是836分鐘,約10幾個小時。此外,數據顯示,辭退率有攀升趨勢。
辭退率上升,陳思帆法官分析,審理時間太長可能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以日本裁判員經驗來看,審理時間有愈來愈長的跡象,審理和評議從4天多,現在變成6天,中間還會碰到例假日,平均一個案子從參加到審完,至少超過12天。
「某種程度這是不得不然的結果」,他說,有研究指出,大家來參與審案,想要好好審完,因此,不但評議時間明顯增長,評議討論甚至比審理時間還長,如果要用心檢視案件與證據,需要花很多時間討論,無法很快下決定。
集中審理要有效率 必須訂好審理計畫
程序太冗長怎麼辦?陳思帆法官說,通常在準備程序會訂好審理計畫。準備程序是指案件正式審理前,整理爭點,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的階段,法院需擬定審理計畫,預估所需的審理天數。
國民法庭案件要求「集中審理」,陳思帆法官說,國民法官被選上後,也許隔天就要開庭,連續開3到5天不等,審理完即進行評議,討論出結果、做出判決,能夠做到這件事,其實是事前準備程序完整呈現的結果。光是準備程序可能就要花上幾個月的時間,「但要縮短後面的時間,前面的準備程序必須拉長」。
他說,審裡計畫內容包括,哪天要問證人A,哪天問證人B、何時為預定庭期、評議時間,這些在國民法官選出來前就要訂好;選出國民法官後,法院的到庭通知會附上簡單的到庭計畫,包括何時開庭、結辯、及評議與宣判等時間,讓國民法官有心理準備,評估自己能不能出庭,以及事先安排自己的生活及行程。
陳思帆法官指出,曾有一位日本法官說過,依照審理計畫執行是很重要的事,「這是法院跟國民的約定」,不能隨隨便便打破約定。當然,計畫有時趕不上變化,法院也會保留預備庭期,若有國民法官臨時不能來要改時間,還是有彈性作法。
審理時間太長 國民法官可要求休息
陳思帆法官說,如果大幅超過時間,譬如辯論只有半小時,卻變成一小時,審判長必須注意時程安排,適度提醒打斷,並保留空檔休息,像上午開庭時間為9時到12時,下午2點開始,也許每隔1小時左右安排休息,讓國民法官上洗手間,動動筋骨,消化方才法庭的內容,這樣比較可以恢復注意力。
陳思帆法官強調,沒有硬性規定要多久休息,還是要看案件與國民法官狀況,「盡量照顧到大家的需求」,這其實是很細緻的作為。有國民法官曾在模擬法庭的時候,反映開很久,不好意思去廁所。他強調,如果國民法官不能專注、不能做出好的判斷,最終受影響的還是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也建議國民法官可傳紙條給審判長,適度表達需求。
司法院資料顯示,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國民法官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即所謂的「合審合判」。
國民法官任務從選任完,進行宣誓後正式展開,「審前說明」由審判長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律原則及審判程序;接著「審判開始」,「開審陳述」由檢察官及辯護人說明舉證計畫,接下來會用什麼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再來有「當事人自主調查證據」、「言詞辯論」,最後到「終局評議」、「宣示判決」,國民法官任務才宣告結束。
評議祕密 保護國民法官不被秋後算帳
陳思帆法官強調,終局評議由法官和國民法官一起討論,比較檢察官還是律師有理,國民法官和法官是夥伴關係,立場平等,這也是國民法官法重要的精神之一,落實多元意見交流。
外界擔心評議制度完全祕密,要是產生法官權威效應,審判長卻沒有出面制止,也沒人知道?陳思帆法官說,評議祕密有幾個考慮點,首先,確保國民法官敢暢所欲言表示意見,不用擔心被報復,要是評議室被公開,國民法官可能擔心他在裡面講了對被告不利的意見,之後被秋後算帳。他指出,這些考量是真實存在的,英美陪審制度、幾乎每個國家都保護評議要祕密進行,這是保障審判獨立、獨立判斷的重要制度,沒辦法隨便打破。
他說,國民法官法第85條規定,可以事後確認資訊,當事人可以申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能抄錄、攝影或影印。原則上記錄的是評議意見,而不是討論內容。法官基於什麼理由認為被告犯下殺人案,會用適當方式作成記錄,但不是將討論內容以逐字稿形式記下。
評議祕密不僅是過程不公開,對於案件內容,國民法官也負有終身保密的義務。
職業法官習慣參考量刑系統,是否間接影響國民法官的判斷?對日本法頗有研究的陳思帆法官給出答案,他說,其實參考量刑制度是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審理經驗,原因之一是職業法官審理經驗豐富,對於類似案件的情節輕重,會有大概的想法,但國民法官並不存在這樣的想法。也可以都不看量刑系統,但可能會產生平等性問題,像路上隨機鬥毆事件,可能有人判很輕,有人卻判很重。
他繼續解釋,日本的想法並不是要齊頭式的平等,而是希望國民法官在討論之前,了解到同樣的傷害致死案件,過去判決的傾向如何,有個大概的輪廓,國民法官要做出比較重或更輕的判決,都沒有問題,只要能夠講出具體的理由。「其實是鼓勵去思考的一種方法」,陳思帆法官說,量刑判決系統的運用會很小心,不是用過去的案例去侷限國民法官,而是輔助思考:為什麼想判更重,是被告做了哪些更過分的事情,這會讓量刑的考慮更周延,而不是單純憑感覺。
媒體曾報導,有國民法官看到犯人抄寫心經很工整,認同其有悔意,引發熱議。陳思帆說,法官的角色很重要,能不能促成多元又深度的討論,才是重點。以這個案件來講,如果國民法官的論點就此打住,或是作為判刑的理由,可能會讓人覺得好笑,法官或許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引導大家繼續思考,除了抄心經之外,也檢視嫌犯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有沒有表現出反省、懺悔的行為,如果有的話,論點的成立就不只侷限在抄心經。
裁判員制度施行超過10年,日本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是否有提升?陳思帆法官說,對日本來說,與其說是不信任,不如說是冷感。不是信賴,也不是不信賴,是「不了解」。日本對有參與裁判員的國民做體驗調查,回饋都不錯,代表透過參與,認同度和信賴度有增加,但並未對全國做司法信任度調查。
新法上路後 司法院最擔心國民參與意願
擔任國民法官不僅是人民有參與審判的權利,更是國民的義務。只要年滿23歲的國民,都有機會被抽中,但排除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者。若無正當理由,在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依國民法官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陳思帆法官指出,關心國民法官法的人很多,但能否拋下工作來參與,可能有實際上的困難。司法院為確保國民參與意願,制度上給予公假保障,雇主不能無故處分,按到庭天數給予國民法官日費與旅費補助,目前還在研議交通保險、臨時照護等措施。
儘管制度已保障可以請公假,陳思帆法官也了解,實務上員工可能會面臨制度以外的事情,譬如感受到上司暗示要是請假的話,工作很難找人替代等言論,司法院認為,如何讓大眾,不管是雇主和員工都覺得擔任國民法官是件有意義的事,「這點需要繼續努力」。
日本花5年準備才上路 台灣兩年做了什麼
日本裁判員制度2004年立法通過,2009年上路,有5年的準備期。反觀台灣,只有兩年。陳思帆法官說,時間永遠不夠,日本很謹慎地花了5年準備,首先,對日本來說,是戰後初次引進參審制,是個重大轉變,包括審檢辯如何提出證據進行說明,能夠跟裁判員合作審理案件、認定事實,作成判決,這些都需要調整,所以教育訓練很重要。第二是相關配套,第三的是改善硬體,第四是全國民眾的認知,日本5年來利用不同媒體與宣傳管道,讓大眾知道有這個制度。
陳思帆法官說,台灣只有兩年,但上述提到的這些事情司法院都在做。今年3月新北、高雄、南投連線,舉行國民法官法庭的開箱記者會,打造新法庭、休息室、備位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等,各法院因應專庭所需的硬體設備,都會陸續完成。
他表示,時間上是絕對不夠,不過還好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分兩階段實施,先施行第二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3年後再施行第一款「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透過分階段,讓大家越來越熟悉,再擴大範圍,也是比較妥當的做法。
國民法官專庭設計重視空間的明亮感,同時也展現包容的精神,陳思帆法官特別提到,法庭裡面的資訊科技也很重要,未來將透過大螢幕投影,有助於即時、流暢且清楚地檢閱證據,不用再像傳統只有一份書面資料輪流看。
一路參與國民法官法的草擬、立法到通過,陳思帆法官深感不易,想像第一批國民進到法院,實際參與審判後,對於了解司法審判是一個非常好的經歷,他希望這樣正面的經歷可以發酵到社會上,透過報導或經驗分享,不管是讓民眾更了解司法或對法律產生興趣,最終希望能促進國民更深入思考公共性的議題,而不是鄉民式的審判。
他說,人民參與審判,也讓社會脫離彼此抱怨不了解,而向前一步了解司法審判是怎麼回事。司法可能有好的地方,也還是有待改進的地方,但不管如何,願意積極思考讓它更好,這或許是制度上路最重要的價值所在。
◎ 53期執行編輯:翁國彥律師、張安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