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心證有助落實無罪推定 帶動刑事訴訟法大幅革新 

撰文/劉麗榮  圖片來源 / 中央社

民國112年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是司法制度史上的重大變革,其中的「卷證不併送」制度(起訴狀一本)將完全改變過去法庭的訴訟流程,影響最為深遠。卷證不併送將使得所有證據於開庭時首度亮相,法官無法事先閱卷,形成心證,再者,也避免國民法官提早接觸卷證,造成沉重負擔。本文將從審檢辯三方觀點來分析卷證不併送帶來的影響與效應。

林俊宏律師分析,卷證併送最大的問題,是從起訴開始,檢察官即把所有資料提供給法官,法官還沒審理前,已看完所有卷證,且是檢方起訴的卷證,幾乎都是對被告不利的資訊,很容易在一開始就形成對被告不利的心證,外界質疑「到底有沒有所謂的無罪推定?」

林俊宏律師說,未來採卷證不併送,法官事前看不到相關卷證,也沒有時間好好翻閱,接觸證據的機會是透過檢方和律師在法庭呈現出來,檢辯雙方要跟法官解釋,證據所代表的意義、在法律上的意涵,以及要如何認定事實。以往檢察官書狀若寫得完整,法庭上只要就爭點部分再多做說明即可。

台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受訪時表示,因應國民法官法上路,最明顯的不同是卷證不併送造成訴訟流程的改變。過往採取卷證併送方式,由受命法官進行相關程序,因此準備程序的速度很快。採用卷證不併送方式,預計將來前端準備程序會拉得很長,以日本而言,裁判員制度的準備程序平均要7~8個月。

他說,卷證併送原本是歐陸法系發展出來的制度,認為法官必須事先了解案情,再進行審判比較妥適。英美法就是證據開示,透過當事人事前交換準備,就有聲請調查的證據才在法庭上提出,不會讓法官預先接觸。卷證併送制度下,「法官真的不會因為卷證提早進來,就會不聽被告的辯解或抗辯」,不過呂煜仁法官也知道,這樣的訴訟程序外觀,還是容易讓人覺得法官會不會已有心證存在,但不同制度均有其利弊,還是要看否符合一般國情。

既然所有證據都是第一次在開庭看到,呂煜仁法官說,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未來會更著重法庭活動與調查證據的過程。他強調,目前的模擬法庭畢竟是有時間限制,將來實務發展,檢辯雙方會有相當時間去做舉證說明,這也是必須的。

證據首次在法庭亮相 考驗檢察官舉證能力

對檢察官來說,司法院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檢察官說,過去卷證併送,檢察官舉證責任不會那麼重,認真的法官在開庭前看過所有卷證,對案件有一定的了解,知道有什麼證據存在,當被告辯解自己不在場時,法官心裡有數,知道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並沒有誠實以對。

未來卷證不併送,「所有的舉證就會落到法庭上」,鄧巧羚檢察官說,要證明被告有罪,就必須把所有有罪的證據拿到法庭上接受檢驗。然而被告也會調查有利證據,但要負舉證責任的是檢察官,有些案件縱使被告有罪,也可能因為舉證不足,關鍵證據沒找到而被判無罪。當法官都是空白心證的時候,檢察官怎樣端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這是很大的挑戰。

不過,林俊宏律師認為,不管是一般案件還是國民法官法的案件,舉證責任本來就在檢方,只是過去檢方不用花太多力氣去舉證,事前閱卷的法官會適時協助,那麼,新法上路後,將迫使他們(檢方)真正回到無罪推定原則,才會覺得責任變重,但本來這就是檢察官要做的事情。

鄧巧羚檢察官指出,律師對檢察官最輕易的打法就是「檢察官舉證責任不足」,辯方甚至不用提出抗辯,只要把所有證據打掉,被告就可能被判無罪。如果法官能看過卷,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不會那麼吃重。但現在制度的選擇就是卷證不併送,法官就是不能看。優點是不會對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印象,空白心證,直接在法庭上聽兩造公平對抗。

她說,有沒有證據是其一,其二是如何在法庭上呈現證據,怎樣呈現證據,讓國民法官聽得懂,有很多細緻的步驟,相當考驗檢察官的能力。

呂煜仁法官觀察,目前模擬法庭運作上,比較少碰到這種現象。交互詰問從民國92年推動至今,他相信檢方訓練有一定的質量在,也有相當蒐集證據的能力,對應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他們一定很謹慎避免被國民法官認定證據不夠」,因此可預期對於起訴罪名的選擇會更加謹慎,證據蒐集及保存也會更加細膩。

檢方斜槓簡報達人、說故事專家

因應國民法官法上路,法務部積極練兵,開辦各式各樣的教育訓練,從簡報、口說、肢體到說故事的能力都有。鄧巧羚檢察官說,壓力很大,除了基本法律常識,還有具備口說能力、說服能力、肢體表達,作PPT簡報,要學很多以前用不到的能力,「好像突然要斜槓很多能力」。 

舉例來說,他們找來業界有名的王永福老師傳授簡報技巧,鄧巧羚檢察官說,過往做簡報習慣塞很多字,但這樣的舉證效果很差,要適度用圖示、圖說,用標註重點方式,才會一目了然。老師協助檢察官們摘錄重點,濃縮在簡報裡呈現,最重要的是表達。

肢體方面,法務部找來藝術老師傳遞心法,檢察官必須練習和國民法官有眼神互動,不能自顧自地一直講、一直講,眼神要定格,配合手勢,展現專業自信,讓國民法官接受你的論點。鄧巧羚檢察官說,從模擬法庭才發現,有的人緊張時會不停走動,或是手從頭到尾都撐在桌子上而不自知,這些都是緊張、不夠自信或是過度保護自己的肢體語言,應盡量避免。

除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鄧巧羚檢察官說,轄內的司法警察機關,像是偵查隊長或偵辦人員、調查局、海巡、移民署等相關人員,也要參加受訓,了解國民法官法的概念與精神,她說,法庭活動是偵查結果的展現,很多重點反而是回頭看偵查作為有沒有落實、扎實,就像你要炒一盤菜,發現素材本身零零落落不扎實,再怎麼厲害的人也炒不出好菜,「所以我們會回頭看偵查作為是不是夠精緻」。

加上未來國民法官可能會傳喚警察以證人方式出庭,解釋證據是如何找到的,或精神科醫師如何認定這個有精神疾病,鄧巧羚檢察官說,「我們會盡量跟這些專業人力交流,讓他們知道未來可能到法庭上做交互詰問」。

法庭活動「表演」成分增加  

好萊塢明星強尼戴普(Johnny Depp)和安柏赫德(Amber Heard)的離婚官司,全球矚目,兩造律師的攻防相當精彩。未來卷證不併送,是否會導致法庭活動為了呈現證據而過度戲劇化?林俊宏說,檢辯雙方為了達到起訴或辯護的目標,表演成分多一些,比較「用力」一點都是正常的,但不會只有演戲,重點還是背後的證據能不能支持。

呂煜仁法官說,如果檢辯在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太過戲劇化,在美國審判實務是會被法官制止,並記明在筆錄裡,檢辯要思考的是當被制止次數過多之後,國民法官是否還繼續相信檢辯的案件理論,這時候檢察官和辯護人的credibility(可信度)變得非常重要。

呂煜仁法官觀察國民法官在模擬法庭的表現,他們審判過程中會關注的點,有時跟職業法官不一樣,但都很專注,應該不太會被煽動性的表演帶著走。

媒體報導,有國民法官因為嫌犯抄寫心經很工整,予以輕判?呂煜仁法官說,要先釐清判決理由的重點不是抄佛經,而是觀察被告規律性的抄寫,是不是代表其接受矯正可能性?一般民眾看到抄寫心經可能覺得有點不可信、捏造,但法院要講清楚,影響量刑的評估重點在哪。他覺得,司法被批評是很正常的民主現象,但不要僅因為外界批評,就貿然迎合大眾想法,這才是危及司法的真正風險。

證據開示  卷證不併送的配套作法

鄧巧羚檢察官說,過往起訴後,卷證都送到法院,被告可行使防禦權,向法院申請閱卷,未來國民法官法上路,因為卷證不併送,證據不會到法院,但被告還是可以行使其防禦權,只是變成跟檢方申請閱卷,法律上叫「證據開示」,而不叫閱卷。由檢察官對被告跟辯護人做證據開示。

台灣的國民法官法雖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但在證據開示部分,並未引用日本的「三階段開示」,而是採全面開示。是否會因為檢辯雙方的攻防問題,而選擇不開示所有證據?鄧巧羚檢察官說,新法通過後,除了國民法官法第53條的但書除外,檢方都要開示,沒有擠牙膏的問題。 

國民法官法第53條規定,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二、妨害另案之偵查。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呂煜仁法官指出,國民法官法都有關於證據開示的規範。他談到,若從比較法制觀察,美國聯邦證據規則裡將應進行開示的證據類型化,規範目的是避免檢察官沒有開示證據給辯護人,導致被告無法行使防禦權,或是造成誤判。

他說,美國實務也透過判決談到,檢察官不單單是要定罪而已,檢察官其實握有很多偵查工具及資源,包括調查權、強制處分權、搜索扣押等,調查局、警察也接受檢察官指揮,有很多偵查手段,相對而言,院方或被告,相對沒有那麼多資源,因此檢察部門要提供充分資訊給審判部門,避免產生誤判,這對避免冤獄是非常重要的想法。

呂煜仁法官說,在美國實務上進行證據開示後,當檢辯覺得案子沒那麼穩、勝訴機率低的話,選擇之一是認罪協商,避免不可預測性及訴訟資源浪費。

他說,台灣採證據全面開示,可能還是會有爭議,什麼要開示、什麼不開示,如果雙方有爭議,可根據57條處理,「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第53條、第55條規定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

空白心證 法官回到單純聽審角色

林俊宏律師說,卷證不併送帶來的最重要影響,是法官不會事前有心證存在,法官職權介入的狀況會降低,也可以站在比較中立客觀、單純審理者的角色,而不是過去審理者加追訴者的角色。此外,所有證據在法庭上呈現,兩造會開始努力競爭,過去檢方不用太努力,有問題法官會幫忙問,造成被告有被二打一或四打一的感受,將來法庭活動將讓法官回到單純聽審角色,比較檢方或辯方誰的證據有理。

林俊宏律師認為,因應國民法官法,檢方和法官有很多國家資源可運用,面對訴訟流程的改變,很快可以跟上,但辯方不一定可以。未來明確的三角關係,當辯護人太弱的時候,就不會是好的三角關係,所以配套很重要,如何讓律師有足夠的能力來打國民法官法的案件,以及足夠的誘因讓律師加入,是值得思索的問題。

呂煜仁法官認為卷證不併送,可避免國民法官提早接觸卷證,造成他們的負擔。一般人民不是經常來法院,一下子丟太多資訊進來會混淆。另外也是避免資訊落差。不過,職業法官還是在準備程序要處理證據能力的問題,難免還是會碰到部分卷證,理論上不可能完全切得很乾淨,但會控制在最小範圍內,把法官接觸卷證的時間點往後,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資訊取得是相對對等狀態。

為刑事訴法大幅革新帶來契機

國民法官法上路,對司法形貌造成撼動,是好還是不好?林俊宏律師說,看要從什麼角度看,像是長期以來卷證併送的問題,已經獲得改變,讓證據可以在法庭上合理攻防,他認為對制度改革是好事,下一步也許就是證據法則要做重新調整。

林俊宏律師進一步說明,當法官都看過所有證據,再去談證據法則這件事,實際上效用不大,因為已經看完所有證據,不管今天證據可不可以用,其實法官都看過了,心裡可能已經有結論,不能用的證據只是沒寫在判決書上而已。法官權衡的結果,容易回到早期觀念–證據愈多愈好,這意味著所有證據都是好的,但實則不然,有些是有疑慮而不該採納的證據。國外會將爭議性太大,造成判斷上有偏見的證據排除,但國內的法官權衡結果很少排除。 

他說,新法對審檢辯的影響都很大,不過,國民法官法慢慢有一些外溢效果出來,甚至有機會帶動刑事訴訟法大幅度革新,讓整體制度往好的方向走,他認為是好事,但後續配套能不能跟上,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 53期執行編輯:翁國彥律師、張安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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