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壓力,是養分還是絆腳石?

撰文/許慈倩

從諮詢、寫書狀、閱卷、到開庭,既耗時又勞神,每一個案子、每次當事人的託付,都是沉重的負擔。但是,仍有許多學子以成為法律人為職志;多數律師也是邊細數壓力、邊在不同戰場上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究竟律師有哪些壓力?壓力可否帶來成長?且看過來人們怎麼說。

法扶案件測試律師的道德良知

要不要接法扶案件,有時就像《哈姆雷特》中的千古一問「to be or not to be」,接或不接本身就是個壓力。報酬低、案件又複雜,是最令人卻步的原因。長期與法扶合作的周宇修律師就指出,接公益(包含無償或是法法)案件有個很大的問題,假設處理過程中又接到另一個需要花很多時間處理的案件,律師辦案的態度能否始終如一?用心辦到底,就是蠟燭兩頭燒,但又不能半途解除委任。於是有的律師就會說服自己,反正錢這麼少,何必太認真。「當律師因為錢少,就想辦法用其他方式去平衡,於是跟當事人的互動或辦案品質都可能減損。」

而法扶案件的當事人本身也可能是壓力來源。畢竟一般委任,律師會先跟當事人談過,對當事人和案件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據此判斷要不要接案,如果覺得無法跟對方好好合作,便可直接拒絕。但法扶案件是先指派律師,律師接案時對當事人和案情都是陌生的。也就是在沒有信賴基礎下就要去見當事人,所以難免遇到當事人一開始冷漠以待(例如自己並不想請律師),又或者對律師充滿猜忌,所以跟一般案件相比,會有較多對彼此的試探。

如果當事人是障礙者,溝通上可能要更加倍費力。周宇修律師曾辦過幾個精神障礙的案件,發現他們或許因長期與社會隔閡,自我防衛機制非常強,溝通難度很高。甚至當事人可能會在凌晨連發5、6則訊息過來,立即回應不見得能幫助他,律師卻可能被搞得兵疲馬困;但是置之不理,又會擔心對方會不會出事……。他的經驗發現精障者情緒來時,應該留給彼此冷靜的空間。他表示:「處理上必須非常小心,處理好叫做優惠性差別待遇,一有差錯就可能被指控歧視!」

真正進入訴訟程序後,司法機關或對造的偏見,也是律師很大的壓力來源。有些案件涉及的內容,可能法官也不熟悉,但是問審的方式就讓當事人感覺到法官的不信任,造成當事人情緒低落。如何在法庭上將案件正確且清晰的表達,尤其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有的律師會透過媒體放話,但這很容易造成法庭上更嚴峻的對立局面,對律師形成更大的壓力。

明明存在卻視而不見 移工案件偏見多

談到偏見。承接法扶移工案件已有10年以上經驗的吳秀娥律師也有滿滿的感慨,她說,有時連承辦檢察官或法官都不一定能理解移工的脆弱處境。有位當事人是柬埔寨移工,與仲介簽下「一個月100美元工資」的契約,被她視為勞力剝削的有力證據,但呈上法院後,檢察官反問「這不是他們合意簽下的合約嗎,這樣有剝削嗎?」讓吳秀娥律師簡直哭笑不得。

回到源頭,我們社會基本上並不正視移工的存在,更別說去關心他們在台灣過得好不好。所以當律師提到案件的不確定性會造成壓力時,吳秀娥律師認為,當事人變成是移工時,會有更多因素使得辦案難度更高。例如,被害人有特定樣貌嗎?被性剝削者一定要哭哭啼啼嗎?被勞力剝削者一定看起來畏畏縮縮嗎?這其實只是刻板印象,於是看到移工拿著手機不停直播、講起話來氣焰甚至囂張,就斷定他們一點都不弱勢。殊不知,移工的某些言行極可能是一種自我保護方式。「如果這只是一般人的想法,那我也只能覺得遺憾。可是當今天到了法庭上,這變成是法官、檢察官心證上的評價時,極有可能對被害人不利!」她無奈地表示,被害人樣貌並沒有統一標準,而法官和檢察官也只是人而不是神。人都有主觀的認知,這是面對訴訟程序時,不管是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都可能面對的壓力。

她也曾經被對方反問,「那他為何不逃?他為何不向警局報案?」吳秀娥律師總要一再說明,被害人身處國外,人生地不熟,能逃到哪裡,而且移工朋友通常來自法治落後的國家,對司法是不信任的,又怎麼可能去報警。究竟如何呈現、如何論述才能讓他們接受被害人的確處境堪憐,她苦口婆心地提醒,不能用自己的生命經驗去評價他人,尤其是法律人,一旦產生偏見,極可能對司法的公正性造成傷害。辦理移工案件很重要的是「看見」,因為看見,才會知道他們的樣貌、需求和生活方式等等,這是摒除偏見很重要的一步!

因為語言、文化的不同,造成法律人難以同理移工的脆弱。尤其在早期,稱職的通譯難覓,致使案件的推進困難重重。例如毒品案件,有當事人來台工作,受雇主之命種植大麻。他可能不知道毒品案件在台灣是重罪。從頭到尾只是無辜地表示自己不知道,但不知情不代表無罪。律師必須清楚地把當事人的處境,有利與不利的狀況都對他說清楚講明白。但如果通譯無法精準地把法律內容翻譯給當事人,甚至以其母語對他施予恐嚇,而沒有被察覺的話,法律就很難做到勿枉勿縱。

刑事案件最怕遇到思考固著的法官

曾擔任過檢察官和法官的蔡學誼律師表示,刑事案件對律師最大的壓力來自當事人的擔心。因為刑事被告一旦被判有罪,不只名譽有損,還可能失去自由。有些當事人自認為是沒有犯罪是清白的,一定要無罪要還他清白,人生不能留下污點,不能受冤枉。所以當事人給律師的壓力就是「你一定要打贏,我不要坐牢、我不要被罰錢。」刑事案件一旦輸了,人生有了汙點,就很難再步入常軌,就算可易科罰金,但對受薪階級而言,繳個十幾萬也可能讓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蔡學誼律師說,律師接到刑事案件,總是希望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結果,只要想到案子沒辦好,當事人可能人生就風雲變色,不能輸的壓力自然如山大。

說到刑案,像偷竊、殺人等,這些案件的證據、事實比較具體,一般人比較好理解,但類似內線交易或其他金融犯罪,看的是有沒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或金融法規中的注意或禁止事項,這種較為抽象的、需要透過解釋的構成要件,只能交由法官作法律上的評價。蔡學誼律師以過去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經驗指出,有些審、檢的想法是比較直線思考的,看到存在的客觀事實,就很容易直接推論當事人主觀上也有犯罪的故意,以內線交易案為例:當事人是公司高階主管,在公司發布重大訊息前購買了大量公司股票,公司訊息發布後,他賺了鉅額價差後又把股票賣出。究竟他事先是否知道公司要放利多消息?他是因為知道才去買股票、或對公司經營深具信心而加碼投資?就客觀事實來看,就是內線交易模式,但主觀上他究竟知不知情,這要靠很多證據去堆疊,我們很難知道另一個人在想什麼。所以審、檢、辯三方都只能用客觀的證據去勾稽,去推論當時他的真實心態。

違反銀行法的吸金案件也是,下線把錢交給上線,錢還沒賺到,公司就倒了,下線不甘心被騙就狀告上線。蔡學誼律師就碰過被告來找他,覺得自己也很無辜,畢竟只是想靠公司制度去拉下線賺取佣金,並不知道公司這樣的運作模式違反銀行法,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是因為投資的時間比較早,沒有下線賠的那麼慘。但這樣就被下線提告,進而被起訴、判刑,被告非常不服氣。他坦言:這類型的案子是必須花最多心力的。因為客觀事實的證據充分,客觀上很難去辯解。因為當事人的不甘心,必須花很多時間去釐清,試著用各種證據,例如當事人與下線或其他人的對話紀錄等,試圖說服法官,可是法官大部分的想法已經固著了,加上長久以來的判決都如此認為,所以要說服法官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情緒勞務特重的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處理的是家屬間的問題,通常都是多年累積且無法解決,造成家人間沒有互信、無法溝通,於是委託律師來解決。而且通常是在雙方很容易引起高衝突的情況下來找律師,面對這樣的當事人,往往律師的溝通技巧會比法律知識更先派上用場。「當事人帶著滿滿的負面情緒來到事務所,細數傷痛,在傾聽的過程中,你會去共感和理解當事人立場,心情很難不受影響,所以處理這樣的家事案件時,律師總是處於高情緒勞務的狀態。」經常承辦家事案件的林郁芩律師表示。一方面要同理當事人感受,一方面要提醒自己不可被這情緒帶著走,要能夠客觀分析,這是家事律師常遇到的情緒面的壓力。

林郁芩在當律師前曾在法院擔任5年書記官,特別能夠感受到法官和律師看案件的角度不同。以爭取親權為例,法院判斷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律師就完全站在代理方。當事人一定認為孩子跟著自己最好,但有時某些證據看來就是對他不利,這時律師可能想提醒當事人換位以子女的處境思考是否仍堅持要爭取?這時可能會遇到當事人的反彈,覺得律師在否定他,認為他是不適格的父母,立場就頗為難。特別是未婚、沒有子女的律師經常會被挑戰,認為年輕律師不懂當事人遭遇的問題。

家事案件也難在常牽涉主觀判斷。例如同一個證據,不同人就會有不同解讀。婚姻案件中常會拿出LINE對話,看起來是一方不斷發言,咄咄逼人且一直拋問題,另一造則冷處理,於是造成無效溝通。至於無效溝通應歸責哪一方?有人會覺得咄咄逼人是在對對方施予精神暴力,對方不想跳進戰場才會冷處理;但另一個角度可能會表示,以冷處理拒絕溝通,代表他對家裡並不關心,不友善。「這看似在講一個無效溝通的結果,但前面那麼長的時間,為何走到這一步?律師要把那背景脈絡整理出來。這是在家事案件中特別困難,卻又很重要的。」林郁芩律師如此強調。

家事案件審理程序時間長也會導致壓力,通常需要調解的案件會排3到4個庭,每庭間隔1到1.5個月。法院原意是希望以時間換取雙方理性思考解決方法的空間,但有時事與願違,當一方把小孩帶走,另一方等於這一兩個月時間內又無法見到小孩,兩造衝突便升高,甚至等不到下次審理,就發生傷害自己或對方,甚至是小孩的憾事。即便沒有產生衝突,但試想,法院尚未裁判前親子間數月無法見面抑或者在父母高度對立狀態下子女被迫選邊站,刻意排斥其中一方而造成疏遠,這種遺憾如何彌補?另外也很令人擔心的是,有時為了取得家事案件上優勢地位,而去另提民事或刑事訴訟迫使對方讓步,卻讓彼此恨意滋長,等官司結束後如何期待未來雙方能夠以友善的態度合作、繼續陪伴子女?這些問題,有時法律也無能為力。

高度專業對決的工程案件

面對「人」會有感情牽絆,所以容易有壓力,但工程案件的標的很大,客戶寄予厚望下,壓力也不會小。而且不論是工程專業知識或工程相關法律都不是律師養成教育的必修學門,除了原本就有工程背景的法律人,或是跨領域進修工程專業知識和工程法,其他大多數律師可能連工程術語、工程契約的基本架構和風險分配原則都不清楚,所以律師要辦理工程案件有一定的門檻。人們對陌生、不熟悉、感到無法駕馭、甚或不能勝任的情事,往往備感壓力!多年獲《法律名人錄》(Who’s Who Legal)評選為工程法領域思想領袖(Thought Leader)的陳希佳律師表示:若想要在工程法領域出類拔萃,關鍵在於要投資時間與精神去取得工程領域的知識和了解相關法律。

她也提醒,台灣是國際化社會,許多重大工程有外商投資,而在涉外的工程案件中,若外商有較強的談判籌碼時,很可能約定以國際仲裁或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來解決紛爭;同樣的,國際仲裁也不在律師養成必修學門之列,所以剛進入國際工程案件領域的律師對於「如何協助當事人在程序面上進行求償、或應對對方的求償請求、甚或取得先機」會不得其門而入。再者,涉案的工程契約常會以英文簽署,契約中通常約定執行該契約的相關通訊,包括電子郵件、信函、或會議等應以英文進行;或者工程契約中約定的實體準據法為外國法,如新加坡法、英格蘭及威爾斯法等,由於需要與能執行該實體準據法的律師以英文溝通,因此律師應精進自己的英文能力,並進一步研究相關的外國法律,否則辦案過程將感到力不從心,效率低落。

而在處理案件實務上,她觀察到台灣的當事人總是只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利的證據則不會提出。可是「在英美法下的證據規則,當事人有義務提出所有具關連性的證據,也就是跟這次爭議有關的證據,不論有利不利,當事人都有義務要提出。」她強調這是國際仲裁經常採用的證據規則,但台灣當事人很不習慣。所以在涉及國際仲裁的案件中,她提醒律師要在辦案前期就向當事人說明這個觀念,並請當事人配合。如此也讓承辦律師有機會跟當事人共同探討應對不利證據的策略、並探索是否有其他證據可做有利的說明等。「誠實為上策,隱匿不利證據,萬一被對方提出該證據,就會陷於被突襲、難以招架的窘境。」陳希佳律師如此強調。

轉化壓力為成長的動力

在北京工作期間,陳希佳律師曾辦過一件涉及中東油田建設的工程案件。由於當事人已先委任另一家規模較小的事務所提出仲裁聲請,待對造提出答辯並提出鉅額反請求後,當事人驚覺事態嚴重,才與她聯絡。亦即當時國際仲裁程序已在進行中,時間壓力不容小覷,受委任後,即刻向仲裁庭說明剛受委任,請求展延提出文件的期限;與此同時調動北京、杜拜、新加坡三地辦公室同事,透過分工合作,在最短時間內充分了解案情,並就相對人的答辯提出回應,也就反請求提出有依據的答辯。雙方往來溝通後,合意暫停仲裁程序,請某位在倫敦的調解人進行調解。那次採取的是「促進式調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程序,有別於在中國較常見的「評估式調解(Evaluative Mediation)」程序,加上因涉及各方當事人及調解人的文化背景及母語均不相同,英語是三方唯一的共同語言,所以調解程序只能以非各方當事人母語的英語進行。對陳希佳律師而言,先是在極短的時限內完美調度、安排同事們合作提出妥善的書狀,再來則有機會親炙國際一流調解人的絕佳促進式調解技巧,協助當事人與對方及調解人進行有效率溝通、探求當事人真正利益之所在,而不宥於立場之爭。這不啻為一趟驚險刺激的旅程,壓力爆棚,但她也在這次難得的挑戰下收穫滿滿。

相較於資深律師面對艱難所展現的篤定,剛轉任律師兩年的林郁芩律師說一開始經常被提醒:律師不要對案件作價值判斷,因為這樣有可能會否定當事人,而無法全力去為他爭取;同時有可能讓他在律師這裡受到二度傷害。作為一個共感能力強的人,她開始明白適度抽離的重要,例如在明顯的家暴案件和家內性侵案中,太過投入反而是不專業的行為,如果太過涉入,律師是無法好好表述、攻防的。如果律師把自己的情緒或價值判斷也帶進法院,就會使專業代理人的意義盡失。

人們對弱勢總是抱以同情,但同情有時並不理性,當然,同情的反面,偏見,也是缺乏理性的。吳秀娥律師說被性剝削或勞力剝削的移工,因為對台灣法律的不瞭解,通常不願意上法庭作證,早期的她會積極鼓勵他們上法院為自己討公道、或讓剝削方被繩之以法。但久而久之,她發現所謂的繩之以法,有時只是被起訴,但可能因證據不足等因素,不見得會被定罪,那麼對當事人又何來討回公道之說?所以現在她傾向尊重當事人的決定,因為如果當事人有錯誤的期待,就會有二度受傷的風險。儘管很多律師不願意接法扶移工案件,但她認為,就因為辦案才有機會接觸移工朋友,因此要去理解包括移民法等法律規定,於是她目前在處理其他外國人案件或跨國家事案件時,便能夠感到游刃有餘。她認為不管辦任何類型案件都有一定的壓力,比如自我期許愈高,壓力就愈大,但這種壓力會隨著經驗和專業的提升而有某種程度的減緩。

公益心態 與當事人保持一臂的距離

周宇修律師也提起:法扶有些指標性案件難度和複雜性都特別高,有些律師對這類型的案件敬謝不敏,他卻比較有興趣。「指標性案件會組律師團,需要開會、寫報告、有時還會訪談學者,甚至有機會參與模擬法庭或大法官辯論,要做很多準備及學習。然而反饋就是透過團隊合作和更完整的案件處理體系,你會更知道如何精緻辦案。」執業以來都在中小型事務所,單打獨鬥居多,缺乏團隊合作的機會,他相信接法扶的案件對律師執業是有幫助的,因為法律要處理的事務日趨複雜,將來如果有機會接到很厲害的案子,也不可能一個人完成,還是需要和其他領域的專家合作。承接法扶案件,不只增加經驗值,更有增廣見聞、累積人脈的效益。他也承認,法扶案件很難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心態很重要。「調整心態把它當公益案件來做,法扶所支付的酬金當作車馬費,那也是夠的。畢竟在接案後,若是想用經濟快速方法來辦案,對當事人並不公平。」

無獨有偶,蔡學誼律師也認為律師有權決定要不要接案,所以接案前就要先評估好接這案子可能帶來哪些壓力,評估後如果決定要接,那就照法律規定走。以他自己為例,坦言成為父親後,傾向不辦虐童相關案件,對他來說,光是看到受害小朋友的文字描述都很難承受,深怕自己無法公正客觀地辦案,所以不接此類個案,這和輿論無關,而是自己迄今尚未突破的禁忌。

而最讓他感到壓力的,其實是法官對某些事情的無法理解。因不理解而造成冤錯,有時便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可能是一個無辜生命消失、家人從此墮入地獄般的人生,還有社會對司法失去信心。他強調,律師辦刑事案件很大的使命是幫法院做到勿枉勿縱。他甚至說:「如果『枉』和『縱』只能擇一,寧願『縱』、絕不要『枉』。」這種心情就是自己給自己的壓力,所以當他決定轉任律師時,他太太以律師前輩的身分提醒:「要和當事人保持一個手臂的距離。」如今,他仍盡心盡力幫當事人,但就在案件進行中盡心盡力,事後就告訴自己別再多想。

營造多彩生活 壓力慢走不送

成為律師,多少懷抱著理想性格,但現實會證明:我們無法為他人的人生負責。但,總該為自己的人生負責。所以,妥善管理壓力,在職場上才能為當事人盡最大努力、成為最值得信賴的律師。

要減輕壓力,就要精進自己的專業。除了以自己方便的方式進修外,林郁芩律師認為:有相同資歷和年齡的夥伴很重要,可以分享和吸收彼此的經驗,討論案情時很清楚彼此的難處在哪裡、以及可以做到什麼程度;周宇修律師也對於自己可以無後顧之憂地投入法扶案件,很感謝事務所同事的支援,他認為「有可以討論正經事的支持團體」是幸運的。

想成為怎樣的律師、過怎樣的生活,就可能產生怎樣的壓力和情緒。林郁芩律師還是想成為一個有感受、讓當事人感到被陪伴的溫暖律師,雖然這條路比較辛苦,為此她也很重視紓壓,養了兩隻大型犬的她,不管在職場上遇到多煩人的事,回到家有毛孩子陪伴,心靈上就會有療癒富足的感覺。

而專注於運動的當下,也可以放空思緒,轉移壓力。喜歡透過運動紓壓的還有蔡學誼律師和陳希佳律師,蔡學誼律師從學生時代就喜歡運動,如今雖然工作忙碌,也還是喜歡用體力代謝壓力。「過去運動是單純喜歡,但現在規律地重訓是因為3個孩子搶著要我抱。為了表示公平,我得要一次抱起3個呢。」一掃談論刑案時的嚴肅,蔡學誼律師露出為人父的滿足笑容。隨時保持在精神飽滿狀態的希佳律師則熱愛騎自行車、潛水、游泳、滑雪、騎馬等運動,對她來說,運動可鍛鍊強健的身體以作為堅強心智的後盾。透過旅行,把運動、泡湯和美食結合,日日循環,就是完美充電行程。而且她發現在運動過程中,會不經意地迸出一些從未有過的點子,不僅紓壓還得到彩蛋。

吳秀娥律師也是旅行愛好者,19歲就有歐洲自助旅行經驗的她說,旅行,尤其是出國旅行,可以暫時隔開日常生活,同時釋放掉一些負面的東西,於是才有空間儲存正能量,在工作崗位上繼續衝刺。工作和生活保持某種程度的距離是理想的紓壓方式。

不要一直陷在本來的事情上,這是周宇修律師的放鬆法則。日常中以觀賞影片、看漫畫和運動來點綴生活也會利用出國開會的機會,走訪不同國度的歷史景點,感受異國風情和人文風華。

沒有規律的上下班時間,隱形壓力如影隨形,加上職涯週期很長,工作和壓力相生相伴,用運動卸除壓力、用旅行忘記壓力、以美食趕跑壓力,也可以從事公益活動昇華壓力、透過正念靜坐與壓力和平共存。一路奮戰不懈,回首來時路,律師們的感謝清單中會不會也有「壓力」這位,讓他們既愛又恨的老朋友呢?

@56期執行編輯:吳至格律師、黃立慈律師、范瑞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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