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危機處理不善 恐賠上品牌長遠利益

撰文/劉麗榮

基泰大直建案施工導致鄰房倒塌,震驚全台。基泰建設在事發後第三天召開記者會,董事長陳世銘向社會大眾致歉後,請辭離席;接棒主持記者會的總經理馮先勉自認沒有神隱,強調處理都還在黃金72小時之內。看在受災戶眼裡,質疑建商「是否想逃跑」,看不過去的北市民代追加告發陳世銘殺人未遂。對一間上市上櫃的公司而言,應如何做好危機處理,而非製造更多的危機?小受災戶要如何面對大建商,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世紀奧美公關總經理張裕昌受訪時談到,基泰建設在事發後神隱,第一次對外說明,即上演董事長辭職戲碼,令人詫異,也讓所有利益關係人包括社會大眾、市政府、媒體等產生不滿情緒,因為人性的緣故,對於品牌發生這麼大的工安事故,總是會想要看他會怎麼處理,當企業沒有採取比較迂迴的方式,尤其董事長這麼重要的職位,在記者會的表現其實並不成功。

張裕昌總經理觀察,台灣很多企業都有「賭性堅強」的想法,認為只要撐過前幾天,大家就會淡忘這件事。即使是上市上櫃公司,多半也沒有設立公關發言人制度,如果有的話,頂多是財務長兼任。就在大直案事發後幾週,張裕昌總經理收到基泰的賣房簡訊,強調是「誠實可靠,有品牌的建設公司」,在大眾對整起事件仍記憶猶新、檢調持續調查,且損害賠償尚未處理完成之際,建商已另起爐灶繼續推案,「我不知道這件事有多諷刺」。

公關危機處理是一件極其細膩的工作。張裕昌總經理說,品牌危機處理是兩件事情的總合:「實際做了什麼」和「對外溝通了什麼」,兩者要合而為一,不是說一套、做一套。大家好像沒有看到基泰後續對受災戶做了什麼,當然基泰也可以說,他們只要對受災戶講就好,不用對外界交代。不過,站在品牌經營角度,基泰要面對的不只是受災戶,更是所有消費者。

董事長辭職走人 沒有同理心

事件發生後,張裕昌總經理說,辭職固然是表示負責的一種態度,但「你要讓人感覺在這件事上開溜,還是有Guts(勇氣)負責到底」,董事長當天的作法確實有待商榷。要如何道歉才得體?張裕昌總經理認為是「同理心」,企業對外溝通時要有同理心,溝通的對象不僅受災戶,還包括對北市府、一般大眾和媒體溝通的同理心,「至少不要讓媒體有攻擊自己的機會」。

他舉例,高雄發生氣爆事件,當時負責人到現場,逐一訪視受災戶,面對民眾的指責,他毫不退卻,沒有閃躲,也讓媒體看到他願意站在第一線接受批評,「你的肢體語言、行為模式跟你講的話是完全一致的,這就是同理心的展現」,至少讓人感覺他願意負責任,沒有逃避。所以,「情」的溝通是很重要的關鍵點,也相當細膩,沒辦法用一套說詞,滿足所有溝通對象的需求,這也是為什麼客戶遇到危機時,多半需要代理商協助的原因。

此外,解決事情必須冷靜、客觀,讓大家知道你在做什麼,而不使用太多情緒化字眼,基泰和北市府的口頭衝突、隔空放話完全沒有必要。最後,企業也必須讓大眾知道,事件處理的後續進度,適度揭露對災民負責的情形,讓品牌的未來潛在買家,認為這是有擔當的建商,而不只是前面出來講講話,等到風頭過了不再有任何聲音。

張裕昌總經理透露,的確有中間人來詢問奧美是否有委託的可能性,但奧美完全不清楚對方的背景為何?是否能代表基泰公司?訊息不明確的情況下,較難有進一步的承接與處理。張裕昌總經理說,一般委託分為合約委託和臨時委託,很多客戶發生事件鬧上新聞,不知如何因應各界指教,都會來尋求臨時協助。面對媒體詢問、顧客投訴、寫聲明稿這類的災損控制,公關公司幾乎都能處理。

他強調,客戶必須要有承擔整件事的勇氣,如果客戶的態度是想讓大家感受到品牌的誠意,試圖挽救品牌形象,公關公司絕對可以提供許多建議,協助客戶達成他們想要的方向。但,如果客戶的需求是希望把新聞壓過去,「那我會說我無能為力」,因為公關公司沒辦法控制媒體。

綜觀大直案事件發展,張裕昌說,基泰建設沒有讓人感覺到他們想「開大門、走大路」來解決事情,包括基泰後續指責台北市政府,聲稱安置金一億元存入指定帳戶,結果被抓包是存入自家帳戶,種種細節上的應對,可以看出這間公司處理事情的態度。

忌諱言行不一 避談賠償扯合建

遇到這類工安事件,李仁豪律師說,建商最好的做法是誠實以對、勇於負責。法律該賠償的,當然都要賠償,甚至賠償更多去展現善意,另一方面,為了讓商譽止損,務必用最大誠意與善意,穩住商譽,所以建商應用其他案子的獲益來補貼這個案子的損失,不能抱持著「這個案子不能虧」的心態來處理。

曾參與大直承購戶與基泰協談的李仁豪律師進一步評析,基泰建設這次面對重大工安的危機處理完全是負面教材,不管在專業度、誠意、法律專業方面都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所謂專業是兼顧情、理、法,「法」的部分,基泰沒有直接面對承購戶、損鄰戶(受災戶)的損害賠償,反而試圖用「情」混淆,在還沒確定損害賠償內容前,和受災戶談合建、一坪換一坪等願景來模糊焦點。

「基泰口頭說負責,所作所為卻反其道而行,不管對於承購戶或受災戶都是如此」,李仁豪說,基泰似乎想利用合建「一坪換一坪」的口號來逃避賠償,由於受災戶多半是長年居住大直的老住戶,一方面年紀大,二來希望有安身之處,趕快回去住,「基泰有點抓住人性,而迴避法律面的損害賠償關係」,他認為,這手法短期或許有效,長期會被看破手腳。

損害賠償方面,李仁豪律師說,一般實務上認為加害者要賠兩筆錢,房屋修繕的錢和價值減損的錢。對基泰受災戶來說,鄰房有房子倒塌、傾斜、龜裂等情形,皆可要求民事損害賠償,起造人(建設公司)、承造人(營造廠)和監造人(建築師)都要負連帶責任。房子全倒,除了賠償房屋價值外,倒塌期間無法居住而衍生的住宿費等,只要合理且必要,都要賠償。李仁豪強調,基泰喊出的合建,和損害賠償是兩回事,該賠的還是要賠,應先談好不同損鄰狀況的賠償方式,下一階段再談合建,否則不同住戶之間會有公平性問題。

對承購戶而言,李仁豪律師說,就算基泰如期如質蓋好房子,很可能因為這次全台皆知的倒塌事件,造成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他說,如果出現交易價值減損,大直承購戶可要求建商賠償。承購戶有兩種選擇,一是繼續買,請求損害賠償;二是基泰若確實沒有按照核准圖樣施工的話,承購戶可以解約,並要求15%違約金。

侵權行為不用加倍賠償 對建商沒有警惕效果

當前最重要的是回到損害賠償的現實,基泰卻「避而不談」,李仁豪律師發現,基泰涉及的兩個爭議,承購戶買賣契約關係爭議和受災戶侵權行為爭議,兩方都還沒有對基泰提告,也還沒看到受災戶正式委託律師處理。直到近期,陸續有受災戶、承購戶找上他,因為住戶發現,只聽到基泰的片面之詞不足以做出正確的法律判斷。

李仁豪律師本身也是建築師,他認為處理建築有關的爭議,專業律師的介入越早,越能有效處理後續爭議。事實上,如此重大工安事件,找律師CP值很高,因為受害金額不低,且受害者不只一個,可以聯合委託律師,大家一起分擔律師費。

談到侵權賠償,李仁豪律師進一步說明,在美國的消費爭議可要求懲罰性加倍求償,台灣《消保法》有建議引進美國觀念,企業經營者如有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會有5倍、3倍、1倍不等的懲罰性賠償金,司法實務上真正成立的少,且限於消費關係,像基泰這樣的工安事件比較少見。

因此,建商對鄰房的侵權行為,通常是評估鄰房實際損害多少,再要求建商賠多少,李仁豪認為,可思考現行民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對建商是否處罰效力不足,導致建商不重視並懈怠放任工安事故的發生?「處罰也可以是一種警惕」,若不能藉由這次事件好好處罰該負責的人,大家可能會覺得下次輪到我,也不會怎樣的得過且過心態,導致工安事件不斷發生。

基泰案其實有兩件幸運的事,李仁豪律師說,一是沒有人傷亡,否則民事求償責任更多且還有刑事責任,二是基泰有資本可賠。然而損害賠償必須回到法律面來處理,有關建商對受災戶的侵權行為,自9月7號發生日起兩年內要提告;承購戶方面,屬於契約關係的損害賠償,求償時間比較長。律師的功能,是發揮法律專業,有效處理此事,協助相關民眾較快抵達終點,讓事件能圓滿落幕。

@59期執行編輯:王孟如律師、賴亭尹律師、蔡雅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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