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育晟
近年來,法政領域女性學生、女性法律人明顯變多,過時的《民法》相關規章也逐漸走向性別平權。但這樣的「量變」並不能帶來「質變」,而要多管齊下從根本改革,才有可能。
在下午時分,台大校園內,選修課「女性主義與法律」課堂裡,不少生理男性也積極參與討論,和更早期場景出現很大不同。
「這些年來,學生的性別意識確實有一些改變。」開設這門課的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陳昭如猶記,早期開這門課時,會選修的學生多半是女性、同志,或是她/他們的伴侶,但這幾年來,也多了不少具有性別意識的異性戀男性加入。
法律女力變多、不符合性平的法律走入歷史
這條路,其實走來花了很長一段時間。
1960年代末期,台灣曾有過「大專女生過多現象」的爭辯。當時社會上有許多人認為,法政領域科系女性增加的現象是個問題,因為女性被認為不適合從事法政工作,接受高等教育也沒用,所以要防止「大專女生過多」。「因為她們終究要結婚生小孩、走入家庭,等同是國家高教投資浪費。」。陳昭如特聘教授指出,1970年代新女性主義運動萌芽的關鍵事件之一,就是防止大專女生過多問題。
但到了1980、1990年代,不少法政領域的科系男女人數已均等,甚至女同學還超過男同學。
但當時的法政領域女同學,所學習的台灣法律系統,仍未彰顯性別平權。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舉例,在民國85年《民法》修法前,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除非夫妻另有約定,或法院有酌定外,原則上仍由父行使,一直到1996年修法後,才變成「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而結婚以後夫妻財產的管理,也充滿對女性的不公平。在民國91年修法前,若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主,規定為夫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修法後才成為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甚至,連子女從姓法律問題,也從男性觀點出發。最早期是必須從父姓,直到1990年代,才修改為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則從其約定,仍未完全落實平權。
民國96年,規定再次修改為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不過,即便如此,根據內政部統計,在民國112年1到7月由父母雙方約定姓氏者,其中從父姓比例高達96.6%,從母姓者僅有3.19%,雖然已經創下歷年新高,卻仍偏低。
在就讀大學法政科系女性變多,以及法律體系逐漸走向平權的軌道上,女性法律人員的比例也同時變多。
司法院最新統計,民國111年底高等法院女性院長占比為66.7%,相較於2012年底時掛零,堪稱大幅度進步。同時,2022年底時,地方法院女性院長佔比為39.1%,也是2012年底13.6%的將近三倍。
只不過,同一份統計高等行政法院女性院長佔比卻呈現衰退趨勢。民國101年底時為66.7%,但十年後卻只剩下33.3%,下滑約幅度三分之一。
在各級法院女性法官占比方面,從民國101年底到民國111年底,也多半呈現成長趨勢。如最高行政法院從22.7%攀升至53.8%,最高法院從25.8%成長到48%,而高等法院從34.3%增加至52.3%,地方法院則由49.8%小幅提升至52.9%。
唯有高等行政法院女性法官,從民國101年底的40%,到民國111年底時微幅衰退至38.6%。
而台北律師公會所屬會員中,根據民國112年11月28日前累積數據,若以全體會員年齡分佈來看,30歲以上會員依然呈現男多於女,男性占61%,女性僅占39%。但30歲以下會員,則是女性超過男性,女性占比53%,男性則是47%。
女性合夥人比例依然偏低
從女性院長、法官以及台北律師公會30歲以下女性會員成長的「量變」,是否會帶動「質變」,讓更多女性法律人受到重視?
答案是,沒有。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綜觀目前各大律師事務所,發現女性受拔擢成為合夥人的比例依然偏低。
「成為合夥人,代表可能要把家庭放在第二。」陳鋕雄院長觀察,不少檯面上的女性能成為事務所合夥人,往往都得犧牲家庭,有些可能在女性適合生育的30到35歲時,全心拚搏事業,使其必須被迫在生育後代與事業前做出權衡,反觀面臨相同困境的男性律師就少很多。
目前有不少大型事務所,已經實施彈性工時、居家上班等制度。陳昭如認為,這種友善家庭措施確實可能為面對工作與家庭兩難的律師提供了支持,但也必須注意的是「彈性污名」(Flexibility Stigma)的隱憂,也就是使用彈性措施的女性,可能會花更多時間在照顧父母、公婆和小孩,強化原本的照顧分工,甚至使肩負照顧的女性,因為使用彈性措施被認為無法全心投入工作,而影響到其職場評價與未來升遷。
專業分工依然存在「性別隔離」
此外,在專業領域分工上,「性別隔離」的挑戰也仍然嚴峻。
過去研究顯示刑事案件女律師較少,而家事案件卻是女律師高度集中的領域。即便近年有更多女律師投入刑事案件,但增加的幅度卻遠低於投入家事案件的男律師。
陳昭如特聘教授解釋,女性法律人不容易進入刑事案件,除了家庭和工作照顧兩難,也可能面臨同儕、當事人的質疑。
而這背後反映的是,女性在律師文化的吃虧。律師界重視人際關係,特別是刑事案件,得跟警方打好關係,衍生出深具「陽剛性」的兄弟文化、應酬文化,更讓女性法律人在「量變」後,不必然產生「質變」。
換言之,量變不會自動帶來質變,若要讓女性法律人數增加的「量變」帶動「質變」,就要有制度性調整、文化改變才有可能。「如果什麼都不做,只期待自然而然改變,反而就有可能鞏固既有結構。」陳昭如特聘教授強調。
推動制度變革,帶動親職與照顧平權
首先,在制度方面,事務所還是要儘可能提供彈性措施,才能進一步推動親職與照顧性別平權。
陳鋕雄院長觀察,要做到彈性工時、居家上班,事務所就得先投入成本,建置管理、資安系統,確保法律人在家工作時,機密資料不會外洩。
更重要的是,女性法律人的伴侶,必須體會法律工作的辛勞、建立同理心,分擔照顧責任,才能讓女性法律人不致在工作與家庭間分身乏術。
而在政府層面,也得落實托育和長照的公共化,「不是解構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就可以達成。」陳宜倩教授表示,這些如果國家不做,照顧重擔很有可能會落在女性身上,使其毫無喘息機會,「不要以爲每一個工作者,背後都有一個無償的家庭團隊,為其無私奉獻,一定要把外部成本內部化才行。」
因此,在少子女化雪上加霜下,政府也得設法讓女性法律人與其他專業工作者,不要在事業升遷與生育子女間必須痛苦二選一,而是要廣設托兒機構,並在職場上要鼓勵企業增設照顧子女機制,才是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第一步。
媒體減少「性化」,報導時減少性別歧視
另外一個推動改變的場域,則是媒體。
陳昭如特聘教授觀察,媒體報導司法新聞時,時常有「性化」問題,用「美女」等詞語形容女性法律人,使大眾在閱讀相關資訊時,會不自覺把重點放在其外貌,忽略她們在專業上的表現。
甚至司法院也加入「性化」法律人行列,一方面提拔女性法官擔任院長,提升女性在司法體系位階中的地位,另方面卻在司法宣傳中經常出現美女法官行銷。
「這也是對女性的壓迫。當司法院提拔女性的同時,卻又在『性化』女性,這是什麼樣的『性別平等』?」陳昭如特聘教授對此提出質疑。
與此同時,媒體報導司法案件時,也常不自覺落入性別不平等的窠臼。
陳宜倩教授上研究所課程時,往往會帶學生讀判決書,讀完後再讓學生搜尋新聞比對,卻總是發現媒體報導時常為求張力而失真,新聞標題和內容用字遣詞,都與判決書有很大出入。
要解決此困境,必須要有更多優秀法律人走進各行各業,散播「法普」種子。陳昭如特聘教授舉例,美國有不少知名司法記者,都是法律人出身,可以寫出精彩且具有批判性的法律評論,但在台灣很難看到媒體產出具有專業品質的評論或報導。
同時,法律人如果可以寫一手好劇本,也會帶來改變。雖然已有一些受歡迎的法律文學與戲劇,但兼具法律專業性、藝術性與省思性的作品數量並不多。[MOU1]
校園出現性平「極化」,需推動法學教育改革
另一方面,與改革媒體同樣重要的,是校園內性別平等意識的扎根。
即便近年來在陳昭如特聘教授、陳宜倩教授等學者的努力下,在校園開設不少性別平權意識與法學課程,這些課程不只研讀女性法學典籍,也會藉由探討台灣歷史上的各種案件判決,反思過去因缺乏性別意識,而導致的荒謬判決。
然而,校園內卻出現性別意識「極化」現象。如民國112年5月,台大經濟系學會選舉,就有一組候選人在政見欄公然寫下極盡女性歧視的言語。
陳昭如特聘教授觀察,這些「重鹹」的言論,聲量雖然很大,人數卻未必很多,但卻會產生噤聲效應,使支持性別平權的學生不敢發聲。
釜底抽薪之道,還是要從法學教育改革做起,讓校園內充滿更多體察他人痛苦的法律人,藉以帶動校園與社會風氣改變。
陳鋕雄院長表示,台灣的法律人養成制度,時常甄選出很會念書,只會通過各種資格考試,卻不會與人互動、很難察覺他人痛苦之人。但過去的司法改革,都沒有把法學教育納入討論,現在該是力行法學教育改革的好時機。
同時,各大律師與法律相關公會,也可以透過支持會員帶動變革。陳昭如特聘教授觀察,不少新進律師過勞狀況嚴重,「光是完成手上的工作任務,就累得要死。怎麼還能有力氣推動性別平權等改革,或者從事pro bono的法律工作?」
從政府、媒體、校園、公會、企業,到伴侶,唯有這些利害關係人在共同的目標上努力,台灣法律界與社會才能往性別更平權的道路不斷邁進。
@60期執行編輯:蔡毓貞律師、許培恩律師、陳希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