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身分識別到權利資源,原住民身分認定的難題

撰文/葉于甄

圖為魯凱族。

自 1980 年代以來,台灣原住民運動興起,提出各項訴求爭取權利。其中,包含修改「山地同胞」這類基於中華民族中心定義的名稱,改為「原住民族」、恢復使用傳統姓名等訴求,政府機關也展開原住民法的修訂與改革,包含《原住民教育法》和《原住民身分法》等。

以《原住民身分法》來說,存在意義在於,規範原住民身分的認定與變更,透過國家制定法律來判定「一個人是否為原住民?」更直接的影響在於是權利及資源分配的標準。從《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可以見得,身分認同關乎許多原住民權利的判定,依各自認同而形成群體,透過群體的組成、確認,才能進一步認定該群體的「自治權」、「決策權」的參與,影響的不僅是個人,更與群體相關權利、規範有關。

2022 年兩件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的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分別為 111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準用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已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違憲。上開兩件憲法法庭判決,將陸續促成《原住民身分法》修法。

身分證可以改成鮭魚,單列族名不可以嗎?

談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前,先談談單列族名問題。2023 年 4 月泰雅族人 Bawtu Payen 申請單獨以羅馬拼音族名登記為身分證姓名,提起行政訴訟並獲得勝訴一案,「此案件,法院透過法學方法論述,在《姓名條例》上做出突破,緩解原住民長期被迫使用漢字來拼寫自己名字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民中心專職律師主任林秉嶔律師表示,不同原住民傳統名字背後都乘載著文化的重量,Bawtu Payen 案件雖是在高等法院做成的判決,即便在法理上沒有強制拘束力,但卻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對於原住民來說,多數漢族名字並沒有意義,甚至帶著被國家政府壓迫的傷痕,「原住民傳統名字最重要的功能在於識別,識別個人如何在原住民社會裡的角色、意義與定位,且透過姓名是最直接、簡單的判定是否為原住民身分。」林秉嶔律師表示,當然也有使用漢族姓氏、或其他外來語作為名字是具有意義的例外,但這是需要符合該文化、部落的傳統概念,如前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 Kolas Yotaka;另,透過 111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擴大賦予個人在原住民身分取得上的權利與範圍,「在大法官判決中,將各族自主權定權回給原住民族,並讓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命名、認定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有助於原住民取得身分認定及其權利的保障。

在 111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另一項討論是「血緣與身分之間的關聯,或血緣與命名間的要求。」林秉嶔律師提到,判決書中大法官提到,現行的法律制度制定已假定由原住民父母所生之子女友較高的文化認同,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文化認同度較低,因此對於後者要求更多的文化認同證明,然而,這樣的假設是否合理?「因為在不同族群、部落中有自己一套確認個人對於族群與文化認同的見解與方式。」林秉嶔律師認為,國家需要制定一套法律是可以包容族群的需求,不該任意偏廢哪一族群。

針對 111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違憲部分,立法院已於 2023 年 12 月 18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未來不論原住民間的結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其所生子女只需符合以下三要件之一,包含子女使用父或母之傳統名字、或使用漢人姓名且並列父或母的原住民傳統名字,又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氏,就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等進行修正。「從包容性來說,回應憲法法庭的判決內容,試圖兼顧不同族群間的需求,但無法回應大法官對於性別平等上的質疑。」林秉嶔律師提到,台灣社會以父性為主流,在原漢通婚所生子女,若父親非原住民,被迫以父親姓氏為名,就會產生差別待遇,「在此次修法將認同與姓名高度連結。」他認為是較為可惜的部分。

隨著身分認同而來的權利、義務

有了身分後,伴隨而來的是權利、義務行使權。對此,林秉嶔律師在 111 憲判字第 4 號大法官的判決書中也能看出一些端倪,「身分認定與福利措施、權利義務是否要分離處理?避免以身分作為權利義務的唯一標準?」利用權利義務來限縮身分認定的給予實為不妥。舉例來說,如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流失問題,傳統觀點上可以透過姓名認定來防止土地地權流失,但實際上,土地問題往往牽涉更複雜的法律、經濟、社會等多重因素,而非僅單就命名、身分認定就能有效地處理;林秉嶔律師認為,這類問題應回到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制度進行檢討,提供更有力的保護機制。

另一項推進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的裁判為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針對《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做出違憲判決。

在現行的《原住民族身分法》將原住民分為山地與平地,並要求平地原住民不僅提出日治時期戶籍登記,且需要在中華民政府來台後的 4 個特定時點向戶政機關進行申報,大法官認為這僅只為了當時行政機關的便利而做的認定,與取得原住民身分並無充分理由,且對於平地原住民設下不合理限制而做出違憲判決。

針對此違憲判決,林秉嶔律師提到,過去行政院早已提出修正草案,接受將平埔族群視為一個獨立族群,並將其權利、義務透過法律明確定之,不影響現有平地原住民權利。判決書中大法官也給立法機關相對的裁量空間,並未對如何整合平地原住民、平埔原住民作出嚴格限制。擴大身分認定範圍,將為既有族群帶來影響。「行政院創立獨立族群來應對此問題,是期盼避免對於目前現有的平地原住民族群產生重大影響。」林秉嶔律師坦言,根據原民會粗估,若將平地原住民放寬限制,將會新增約 98 萬名原住民,擠壓、稀釋目前既有的權利。該如何實現多元文化、平等尊重原住民族群,仍存在許多待解的挑戰。

從身分認同到實踐轉型正義

從二次大戰後興起的第三代人權到 2007 年頒布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在在呼籲保障弱勢族群文化、族群自決權、平等權、發展權等各項集體權。台灣是個移民社會,歷經不同政權移入才有著現在社會形態,林秉嶔律師認為,在談及原住民(族)自治時,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對並重新評估歷史背景與脈絡,若真正回應原住民(族)的自治權,須從憲法層面深入討論,但現今修憲條件門檻高,窒礙難行。在不考慮修憲就須回到 2005 年以修訂《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原基法)討論,但原基法只提供一個基本架構,缺乏諸多具體執行細節,許多法定權利未能有效執行,例如部落成為公法人之設定,雖在原基法有相關規定,但具體執行細節仍未明確,在推動執行上有所阻礙。

一旦將細節明確規範下後,勢必影響其他族群或主流社會,不僅是法律的細節問題,而是整個國家如何看待原住民問題的根本問題。以羅馬拼音單列族名此案件來看,林秉嶔律師表示,過去內政部過去抗拒執行此事理由是「無法識別羅馬拼音,因而造成交易安全、緊急情況的人員識別問題。」 2021 年「鮭魚之亂」事件,為了免費鮭魚壽司就能將自己名字改成 4、50 個漢字,卻限制原住民身分證上的名字不得單列羅馬拼音。林秉嶔律師坦言,「對抗、反對的原因都是來自不夠了解,從轉型正義談自治權,需要有更多人理解和支持。」在 Bawtu Payen 案件中,他也看見當代原住民青年積極與主流社會對話,讓主流社會更了解他們的訴求為何。以單列族名為切點,持續與社會、族群內部對話,而國家也應該將議題的決定權交還給原住民族,讓族群內被自我決定,才能真正實踐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

@61期執行編輯:方瑋晨律師、張詩芸律師、楚曉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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