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攪局 視訊開庭讓法院運作不停擺

撰文/劉愷詩  攝影/陳正國

視訊開庭的形式,在疫情的之下,成為不得不為的改變。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席捲全球,各行各業乃至個人生活,無不受到大大小小的影響。法院,是公眾聚集場所,每天有來自四面八方的人,自然容易成為疫情傳播的突破點。美國疫情嚴重之時,法院一度關閉。台灣疫情今年升溫,立法院於今(民110)年6月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簡稱特別條例),讓法院在疫情期間可以正常運作。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張道周指出,歐美疫情嚴峻,檢疫措施、隔離政策、限制人與人的接觸,讓法院運作受到很大影響,剛開始想說疫情一下子就過去了,於是先把法院關起來,以為一、兩個月後就可以恢復正常。後來發現疫情沒辦法在短期內控制,法院如果繼續停擺的話,對社會治安、秩序維持將產生嚴重衝擊,因此這些國家紛紛制定法律,來解決法院無法運作的困境。

他說,台灣有留意到歐美的因應作法,自民國109年5、6月開始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擬出「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台灣在疫情初期一直是防疫資優生,張道周法官說,那時候雖有草案,但定位為「備而不用」,擔心如果拿出來,是不是代表疫情有什麼變化,引起不必要的緊張。隔了1年,疫情有不一樣的發展,從二級警戒升級到三級,「那時候真的滿緊張,深怕連法院開庭都沒辦法運作」,還好草案已備在那裡,送到立法院也很快通過。

張道周法官說,特別是刑事訴訟案件有這樣的需求,其他民事、行政訴訟本來都有遠距規定,唯刑事訴訟案件需「解除封印」才能使用視訊開庭。因刑事訴訟法特別重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上必須實體進行程序,人一定要到法院來,訴訟程序才算合法。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範,可以遠距出庭的只有證人、鑑定人和通譯這3種,其餘都沒有開放。因此,司法特別條例通過後,讓刑事案件的被告也能在疫情期間使用視訊出庭。張道周法官強調,如果刑事案件不開庭,人犯在押,期限到了就得放人。若把人放出去,如果造成逃亡、串證或再犯的話,不僅案件無法順利進行,也將造成社會更大的不安。此外,當事人也有受妥速審判的權利,不開庭的話,當事人所期盼的正義,就沒有實現的一天。

視訊開庭分3種 視疫情搭配使用

法院視訊開庭大致分為3種,標準型、延伸法庭型和混合型。張道周法官說,標準型是法官在法院內,參加訴訟程序的人在法院外,用視訊方式連線開庭,這在疫情嚴重的時候採用,因為風險最小。

不過,標準型的缺點是法院沒辦法管理受訊問人所在的場域,不知道旁邊有沒有其他人,當事人能否自由表達意見。

採用延伸法庭型,被告得出門到法院,在隔壁法庭與主法庭連線,這樣的好處是,被告所處的環境有法院管理,不會發生像標準型的擔憂。張道周法官說,如果要確保當事人能夠自由陳述,採用延伸法庭會比較好。

第三種混合型,顧名思義是結合以上兩種,部分標準型、部分延伸法庭。如果有證人自由陳述方面的顧慮,或者要防止開庭過程被有心人側錄並散布,可用延伸法庭;檢察官和律師等專業執業人員就不一定要到法院,可用標準型方式出庭,也避免疫情嚴重時,大家都來法庭群聚。

張道周法官說,之所以設計出這3種型態,是為了因應所有可能的狀況做搭配使用。視訊開庭需要考量網路連線問題,若遇到當事人屬於資訊弱勢,可採用延伸法庭。一方面也看疫情,看證人能否自由陳述,還有對於隱私保護的需求等,來選擇適合的開庭模式。

至於如何確認遠距那一端環境安全無虞?張道周法官說,就像在實體法庭一樣,開庭有標準作業程序,訊問前要先做基本身分查證,也會要求當事人把鏡頭轉到四方,確認有沒有其他人在場。

視訊開庭技術問題多 平均比實體庭多半小時

實務上進行視訊開庭,遇到什麼困難?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呂煜仁受訪指出,視訊會議軟體原本設計不是為了應用在法庭活動,因此會產生一些問題,譬如,當法庭人數眾多的時候,爭相發言時彼此對話可能會干擾,或是提示筆錄時字太小、人的表情看不清楚,多半都是技術層面問題。

呂煜仁法官提出法院統計數據,視訊開庭比一般開庭平均多半小時,不過,事前準備工作也花不少時間。疫情期間,法院的行政、資訊室人員相當辛苦,開庭前,書記官會用電話聯繫當事人,可能用上半小時講解如何使用法庭的視訊設備,也會讓當事人、律師上網測試連線品質,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時間比過去更長。

法院端這邊,為解決上開問題,除特別採購廣角鏡頭和小蜜蜂麥克風,讓法庭活動及在庭法官可以同時入鏡,聲音方面,因透過視訊鏡頭傳遞沒那麼清楚,則透過使用麥克風方式,當事人聽不聽得清楚,有時也與連線品質、頻寬有關。呂煜仁法官說,先前法院內多個法庭同時使用視訊設備,頻寬有時也會有些不足,因為視訊影像很吃頻寬,不過這個問題後來都已獲得解決。

視訊開庭產生的問題,有許多還是來自技術層面上的不足,不過能夠被解決的設備問題,目前已經有在積極處理中。

優點是便利性高兼顧防疫 缺點擔心被側錄

呂煜仁法官並不排斥視訊開庭,對他來說,視訊開庭提升時間和空間的便利性,對律師而言也省去等庭的時間。疫情期間使用視訊開庭,案件幾乎都可以正常進行,不會導致案件延宕,也可確保防疫需求,至於視訊法庭的法庭活動和一般開庭差不多。

不過視訊開庭也有缺點,多數是擔心法庭側錄及設備流暢性問題。在實體法庭進行速送可以獲得當時人的即時反應,然而視訊方式有時候會產生訊號延遲,此時法庭紀錄活動或訴訟指揮就會比較辛苦一點。也有遇到證人所使用的設備環境頻寬不穩定導致頻頻斷線,這時候做法除當場請書記官聯繫外,直接改期也是一種可以處理的方式。

呂煜仁法官進一步說明,防止法庭側錄主要在於法庭影像活動不能公開播送,在美國聯邦層級法院,尤其是刑事案件特別著重此項議題,理由在於考慮參與法庭活動者包括證人(含被害人)作證時,不願意個人隱私被揭露;再者,被告受無罪推定保護,若將來判決無罪,相關審判過程影像流傳在網路上,或遭變造竄改,對參與法庭活動的當世人恐怕也將造成是傷害,法庭公開不等同於公開播送,這是不同層次的考量議題。

在實體法庭法院較可以控管攜帶攝錄機器側錄問題,但視訊法庭要如何防範?呂煜仁法官說,在美國及英國,若採取是遜法庭,就是同實體法庭開庭,只要有側錄行為就會以妨害司法罪論處,阻嚇效果較佳。但在國內,現行法制只能用法院組織法處理,但有階段性要件,通常必須由法院先行使訴訟指揮權,才能有接續後端違反制止要求處罰效果。他認為,規範方式若能提早到程序前端,較能避免側錄行為發生。

視訊開庭暫不開放遠距旁聽

側錄的隱憂,也是視訊開庭無法開放遠距旁聽的原因之一。英美國家開放民眾遠距旁聽,但台灣並未開放,對此,民間團體呼籲儘早開放民眾與媒體能夠遠距旁聽,減少法院群聚風險,也有助於司法的透明公開。

張道周法官說,台灣跟日本比較保守,重視隱私權,遠距旁聽一旦經側錄放到網路上,可能無法下架,而訴訟程序又涉及人們不想被知道、較為不堪的一面,因此基於隱私權考量,還沒有開放遠距旁聽。

他進一步說明,公開法庭的理念是歡迎任何人來,但不等同於要放在網路,公開的意義是監督法院程序運作是否公正,但不代表要犧牲隱私權的保障,「不是所有人都來才叫做監督法院」。

「民團的聲音我們有聽到」,張道周法官說,不過,身為主管機關必須考慮它的好處是什麼,它帶來的衝擊是什麼,有沒有辦法填補開放帶來的損害。呂煜仁法官則表示,法庭公開目的在於監督法庭活動,但非不是沒有例外,例如像國家機密案件或性侵害案件審理,就不會對外公開審理,這裡有利益權衡問題,同樣地,視訊法庭與一般法庭活動沒有不同,這是在避免疫情擴散及當事人隱私考量下所為的必要措施,且法庭活動還是有進行法庭錄音,社會大眾仍然可以進行監督。

視訊開庭是否影響法官心證 實務界看法不一

視訊開庭與實體法庭畢竟不一樣,外界質疑是否影響法官心證。張道周法官指出,刑事訴訟有所謂的直接審理原則,透過實體開庭,法官可以環顧整個狀況,包括證人的細微動作,資訊是全面,不是片段的,有助於理解與判斷。被告的話,可以直接面對證人,挑戰證人的說法,甚至跟證人對質,但遠距比較不容易達到相同的效果。

他認為,以目前科技水準,遠距還沒辦法取代實體,審判的核心領域無法取代,這也是為什麼刑事訴訟法還是以實體審理為主的原因。

呂煜仁法官認為,法官心證的形成不會單憑法庭上被告或證人的行為舉止來判斷。他個人是覺得影響不大,透過目前技術關於影像部分,還是可以觀察到面目表情,判斷被告或證人,講話緊不緊張。他表示,隨著科技進步,現今科技設備愈來愈能解決這些問題,此外,就實際上而言,判斷被告所述或證人證述的可信性或就事實認定,也不會以單一證人證述內容為基礎,還是要綜合全卷證資料輔助,證人或被告陳述若與卷證不符時還是會被發現。不過確實有些法官會比較在意無法直接接觸證人或被告。

呂煜仁法官說,前陣子參與國際法官協會所舉辦的會議也曾討論此議題,就以面目表情或行為舉止等肢體語言作為判對依據,各國法官說法不一,他認為總結性說法較具說服力,該會議獲致結論大致為「所謂的肢體語言表現涉及不同文化因素與社會背景,解讀時要非常小心」。譬如有些地方的文化,直視對方眼睛可能是不禮貌的,或是當事人個性害羞或因教育關係,此時,法官的解讀是不是真正符合當事人的心理狀態,與實際狀況能否畫上等號,都要很小心?最後,國際法官協會會議結論提到,肢體語言或許可以作為參考,但還是要注意文化、宗教等不同社會背景因素,不能把當事人言語表情詮釋當作事實認定的唯一依據。

以呂煜仁法官的經驗,視訊開庭一樣可以進行交互詰問,「你就想像成多人開視訊會議那樣」,所有參與的人都可以對話,只是有時候會搶著發言,格子畫面會跳來跳去,這時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就很重要,請在場人士依序發言。這也是呂煜仁法官形容的,視訊開庭的法庭活動一樣很「直接」及「活潑」。

如果證人需要隔離訊問,運用軟體也沒有問題,呂煜仁法官舉例,若有4個證人要隔離訊問,讓其他3位在會議等候室,問完再請他進來網路會議室,技術上不會有困難,但仍要注意這些證人是否處於同一場域,也要防止當事人或證人受不當干擾,法院也需要隨時注意周遭情形。

視訊開庭滿意度調查 意見分歧

視訊法庭使用的U會議系統是由政府統一採購,主要是資安考量。呂煜仁法官說,使用起來和一般會議軟體差不多,也有分享畫面功能。司法院也對法官、行政人員做意見調查,張道周法官說,收到的意見滿分歧的,有的法官或法院,傾向提升設備,認為要經常使用,有的則認為不需用遠距開庭。

也有法官或行政人員反應「其實不好用」,因為當事人對網路不熟,開庭時間很難控制,原本預計1個小時,可能開到兩小時。此外,監所的預約很搶手,想要用的人太多,很難預約到。

呂煜仁法官指出,監所部分因涉及人犯戒護,有空間使用考量問題,因此採取視訊審理需要預約安排時間,加上原本的設備有限,所以經常會碰到預約塞車情況。不過,視訊審理可減低提解人犯成本,對於防止疫情擴散也有助益,國外就曾發生因監所收容人口密集,產生集體感染而不得不釋放部分人犯問題,但採取遠距審理法院仍要考慮當事人權益問題,尤其是有效律師協助部分,後來監所也陸續有採購鏡頭及收音設備,改變過去經驗顯示,監所視訊的收音問題較差的困擾。

檢方視訊庭避開有偵查祕密外洩疑慮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停滯

司法院通過的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主要是針對法院開庭規範,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聶眾指出,特別條例的部分條文檢察官偵查也準用,像是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等,另外檢方也依據「檢察機關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偵查及公訴開庭參考原則」實施遠距開庭。一般偵查案件開庭模式分為實體偵查庭、延伸偵查庭、遠距訊問偵查庭、延伸與遠距訊問偵查庭合併型等模式進行。

聶眾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視訊開庭從案件類型上已做區分,都是一些比較簡單明瞭的案件,比較不會有偵查祕密外洩、妨害偵查不公開疑慮,無串證,勾串共犯之虞的案件。

「如有疑慮就不適合視訊,必須傳喚到庭」,聶眾襄閱主任檢察官說,大部分案件必須訊問被告、證人,若案件有保持偵查祕密情形,視訊時無法確認是否有其他人在場,拿大字報或提醒當事人怎麼說等,就不適合視訊。

他說,因為疫情緣故,無法傳喚當事人開庭,許多證據無法調查,再加上居家辦公等因素,案件延宕是必然的。理論上, 8成的案件是可以以視訊方式訊問的,但實際上,囿於視訊場所、當事人對於視訊設備、軟體操作的侷限等因素,在無司法警察、律師的協助下,視訊訊問仍然困難重重;另外2成案件則不適合視訊,必須傳喚到地檢署開庭,以確保他們陳述內容的真實性。

聶眾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還有一種內勤案件,全用視訊。內勤案件指的是逮捕到現行犯或通緝犯,24小時內必須解送地檢署,但疫情嚴重期間完全停止把人解送至地檢署偵訊,改由警察協助,直接在分局或偵查隊與檢察官進行視訊。這種案件非常多,新北地檢一天有70、80件

延宕案件如何處理?聶眾襄閱主任檢察官說,視訊能做的做,不能做的就先不開庭。檢方的偵查作為很多,開庭只是其中一部分,可以先做卷證整理、分析、函查、函調,還有專案會議討論和監聽等,可以做的先做,等到可以開庭的時候再開。遇到特別緊急案件,拜託個別警察或調查官協助檢察官以視訊方式訊問的也有。

聶眾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視訊開庭的缺點就是「慢」,很多事情要事先聯繫,上線可能遇到斷線、網路不順暢情況,確認筆錄時,會放大拿到鏡頭前讓當事人確認,如果看不清楚就要重複確認,沒有意見後再簽名,程序會拖得比較冗長。

優點主要是防疫,當事人不用跑來跑去,增加染疫風險。聶眾襄閱主任檢察官說,當事人到地檢署開庭比較容易緊張,因為法庭有儀式感,在家用視訊,看到的都是機器,比較不會有人跟人之間的壓迫感。

疫情警戒降級 特別條例無法使用  

國內疫情自今年7月27日從三級降至二級警戒,張道周法官說,特別條例有規定,因應疫情的特別措施,限於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核定的期間才能使用,目前核定的是三級警戒期間,因此降級之後無法使用。此外,特別條例施行期限到民國112年6月30日止,屆時是否延長,由立法院決定。

降級之後,呂煜仁法官表示,刑事案件回歸刑事訴訟法規範,證人還是可以使用視訊法庭,但審理被告程序原則上則不能使用,但有些例外情形,例如依據刑事遠距訊問作業擴大要點,於準備程序或撤銷或延長羈押訊問等,還是可以採取視訊法庭方式進行,至於民事本來就有可以進行遠距開庭的審理程序,只要法院認為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即可採行。

走過疫情最緊張時刻,如今法院開庭、人潮管控逐步恢復正常。經過疫情的擾動,呂煜仁法官說,視訊開庭雖提供便利性,但占去的時間可能更多,但能有效避免訴訟延宕及疫情控制問題。張道周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經驗,讓法院精進設備,拉進實體與遠距的距離,「以後開庭多一個選擇」。

為了因應視訊開庭的趨勢,許多地方法院也都添購了適用的收音、視訊設備。

關於我們

台北律師公會會刊於2009年改版《律師雜誌》為《在野法潮》季刊,從學術性之法學評論刊物,改版成為以封面故事展現該期的主題, 並以報導文學之方式展現議題的思維,以抽象的哲理與精神橫跨各法學領域及社會議題,展現多元跨專業範圍的探討,讓法律人與社會橫向及縱面密切接軌。
因應數位浪潮襲來,並響應環保,《在野法潮》於2021年9月30日第50期起改版為網頁版,不變的是轉變求新,係以不同型態、更優質的豐富內容及更全面的觀點呈現法律人的多元面向,使法律議題更具可近性與人文關懷,並供讀者隨時點閱享受閱讀之樂趣。
期待您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予以指正。

連絡我們

會館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號 9 樓 

服務電話:( 02 ) 2351-5071 (代表號)      

傳真電話:( 02 ) 2391-3895     

電子郵件:tbax@ms17.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