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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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朋友,您好:恭喜您以公民身分膺選國民法官!歡迎進入法律的世界,從今年開始,您將與職業法官共同坐在法庭之上,一起擔任真實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我以一位平等公民的身分寫信給您,希望此信談論的內容,能得到您的關注。
殺人者死,是秦始皇之前的帝王時代出現的古老觀念。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賠命,是人類原始的正義觀;復仇,就是正義。後來,統治者壟斷武力,不許私人復仇,但是保留死刑,代替私人完成復仇的願望,說是可以實現正義。
雖然已經進入民主時代,大多數民主國家的法律都已使用民法賠償,不再使用刑罰復仇,告別了死刑;但是,就像美國有些州,與日本,還有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在台灣,殺人者死,用剝奪生命換取剝奪生命,至今仍然保留在刑法法典(第271條)之中。您一定知道,國民法官的法定職責,包括了審判殺人案件。殺人罪,既可處以剝奪生命的極刑,是否量處死刑,就會是您擔任國民法官可能遇到的艱難選擇。容我以之做為此信的主題。
當您完成審判的言詞辯論程序之後,審視卷內的證據,如果對於被告是否故意殺人一事,心生合理懷疑的時候,我希望,也相信,您將會依照法定的嚴格證據法則,認定他無罪。這其實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
我想問的是,量刑問題。如果您根據涉案證據,對他殺人一事心證確鑿,毫無懷疑,同時也認定他惡性重大,罪無可赦,您會怎麼量刑呢?您會選擇剝奪生命的死刑,還是剝奪自由的徒刑(例如無期徒刑)呢?
他,不論是誰,他殺了人,他是殺人犯!
殺人者,不該逍遙法外,應該讓他受到法律的嚴重處罰!
我想請教的是,您同意以命換命,殺人者死嗎?您會判他死刑嗎?
法律不允許殺人,卻規定殺人者死,有沒有矛盾呢?
法律禁止殺人,反映的是大多數人的意見;民主社會的法律,不是君王的命令,是民主的產出;大多數人都不贊成殺人,所以法律禁止殺人。
人們不贊成殺人,理由不止一種。常見的理由是對被害人的遭遇感同身受,不希望有一天自己也有同樣的遭遇;殺人,太殘忍了。我害怕,死刑可以讓我感到安全一些。
然而,殺人是殘忍的罪行;處死被告,就不殘忍了嗎?是因為殺人者對人殘忍,我們就可以,也當然就要對他殘忍嗎?是感到害怕,還是感到安全,可以構成殺人的正當理由呢?
我們譴責殺人犯,是不是可以不學他,我們拒絕殺人,也拒絕殺他,絕不要和他一樣,殘忍地殺人呢?
贊成殺人者死,其實也是贊成殺人;
只是換成法官殺人,國家殺人,但也還是殺人;
不贊成殺人,不贊成殺人犯殺人,也不該贊成法官殺人,不贊成國家殺人,不贊成行刑者殺人,不贊成任何人殺人,是不是?
您呢?您贊成殺人嗎?您贊成由誰來殺人呢?
您贊成法官殺人,國家殺人,就不算是贊成殺人嗎?
能說我不竊盜、我反對竊盜,但是我贊成國家竊盜,因為我贊成國家竊盜,不算是贊成竊盜,不算是鼓吹竊盜嗎?
我不贊成殺人,我的理由是,
因為每個人都是平等的,
平等之人,沒有權力,否定或支配另一個平等之人的生命,
被告,沒有權力殺別人;
我,也沒有殺他的權力;我其實沒有資格主張殺死他。
人生下來是自己國家的國民;每一位國民生來都没有殺人的權力;殺人的權力是零,再多的零加在一起,也還是零,得不出一。
再多的人加在一起,也不會生出殺人的權力,否定或殘忍地支配另一個平等之人的生命;
再多的人加在一起,也沒有權力否定另一個平等之人是人,
或者以他是敵人之名,否定或支配他的生命;
或者授權另一個人成為法官,掌握否定或支配他人的生命;
我確知自己生來沒有這樣的權力,我無法贊成殺人,也不能授權法官殺人、國家殺人⋯都不能。
我學法律,學憲法。憲法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7條)。
憲政民主國家是由人組成的,人都是平等的;我懷疑人們可以享有相互宰殺的正當權力。我更懷疑,只要贊成人可以殺人,人就有權力授予國家的法官殺人。
現在,法律說,我是法律人,沒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
您呢?您不是法律人,法律說您適合擔任國民法官;今天,您當了國民法官,您就會學著殺人了嗎?
您知道嗎?今天的法律,並沒有哪一條規定:殺人者,非死不可,非殺不可!您是國民法官,您會說:「殺人者,不可以只關起來,他非死不可,非殺不可」嗎?
您想過嗎?您擔任國民法官的時候,會以法官的名義,在判決書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用判決書交代不知那一位行刑者殺人嗎?
我曾經想過,我不殺人,我也不贊成殺人,即使法律說我不必殺人,但我可以殺人,我也不肯殺下去,我會拒絕和殺人犯一樣地否定或殘忍地支配並結束他人的生命。好佳在,法律告訴我的是,我沒有資格殺人!
您呢?您是國民法官,他是殺人者,您要和他一樣嗎?法律說,他不可以殺人,但您不同,現在您是法官,您有資格殺人,像他一樣地殺人,可以給他死!
因為您有資格,您會和他一樣殺人,給他死嗎?有資格的您,願意簽下「殺死他」的死刑判決書嗎?如果有資格,您也會願意,親自殺死他嗎?
您不願意?您是真的不願意?
還是,您有資格,您其實願意殺人?非殺不可?
殺與不殺,都在您了
一位平等的公民敬啟
@55期執行編輯:徐頌雅律師、謝佳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