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共和國試解

撰文/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本文不代表所屬事務所之立場。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說,憲法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構成修改憲法的界線。什麼是民主共和國?什麼是民主?什麼是共和?或許人人耳熟能詳,其意義卻未必容易說得清楚。筆者不敏,思之久矣,試為之解。

民主共和國,是國體的規定,也就是國家存在的結構形式。不同種類的國體,背後其實隱藏著不同的統治正當性論述。

君主國

早於民主共和國存在的是君主國,其原型是酋邦社會;以君為主人,有君主乃有國家。君主國的統治權正當性,繫於君位的政治正當性。最常見的論述是附隨於宗教信仰的君權神授,或是基於天命論乃至神話的君權天授。以君權天授為例,通常是以武力取得了天下的政治領袖,引用事實現狀做為得到天命的證明,其實這是從存在導出當為的語法。

天命,就是天賦的統治使命。主張統治者係因「為政以德」而得到天命來解釋其正當性的論述,則是訴諸德治;這是儒家政治思想的主軸。德治的基本結構是以君為主,以民為本。強調以民為本,就是說君王重視人民才是有道德的君主(有道之君);本,是根本,將人民視為政治資本,似也意在言外,即所謂「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的意思。

民主共和國,是民主國與共和國的合體;人們將民主與共和視為同義語,或不罕見;但民主國與共和國原非同義,需要分別說明。

民主國

民主國的原型,是雅典城邦政治,民主國,以民為主人,有人民始有國家。民主與民本,不是可以互替的觀念。民本,以民為本,仍以君為主人;民本,是君主國才有的論述;即使君主重視人民的程度甚於己身(民為貴,君為輕),仍是以君為主人。民主國以民為主人,哪還需要民本的論述?

當然也有君主國在轉變為民主國後,仍有君王終身在位,譬如英國,因為光榮革命的結果,確立主權應歸代表人民的國會行使(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並將君王的權力剝奪至零,只以尊榮的吉祥物視之,用中文描述則不妨稱之為尸,尸位素餐的尸。《莊子》<逍遙遊>中,說到堯欲將天下讓給許由的故事,有一段話:「⋯夫子立而天下治,而我猶尸之,吾自視缺然,請致天下。」堯言「尸之」,就是只任虛位的君王(吾自視缺然)的意思,許由顯然不信,不肯接受;英國則真的做到了「君猶尸之」。

民主國的統治正當性,在於統治權來自人民的同意。民主,是由政治人格皆屬平等的社會成員,平等協商而締結社會契約(亦即憲法),據之建構組織政府而為政治決策的一種程序。人民做主人的基本辦法是投票,崇尚政治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包括選出代議士做為選民代言人,或是選舉元首,都是確認被治者同意的代議民主程序。公民投票創制複決,則是直接民主了。

民主,是建立在平等原則之上的社會自治模式。如果不是採取共識決(John Rawls 在A THEORY OF JUSTICE 書中所說在無知之幕裡面進行討論,就是採取共識決);其次的選擇,則是多數決。民主的正當性,在於從人格平等發展出來的參政平等;定期改選的制度,不但確保政權和平轉移的可行性,也可使統治者與被治者的身分常態性地互換,消除兩者絕對的身分界限,完成從身分到契約的歷史發展過程。

民主國的支持者可能以為直接民主的正當性高於間接民主。直接民主正是雅典城邦政治採取的模式;但是直接民主受限於政治體的人口規模,如果不是老子所鍾意的小國寡民,即使雅典也不可能事事都交由所有的公民一起決定或投票。因此,事無大小均由全民共同決定,完全直接民主的純粹民主國,只能是理論,實際上做不到,也不存在。

共和國

共和國的原型,可以羅馬的共和政治為例,有異於雅典的民主政治;是用複數的權力機關(如雙執政官、元老院、人民大會、護民官等)避免一個人或單一的機關掌握權力;也發展出影響後世深遠,為法治舖路的羅馬法。

民主一詞比較簡單易懂,猶還出現與「民本」混淆不分的誤會;共和一詞的意思,似就不是一望即知了。共和,是republic 一字的翻譯;原譯者是日本學者大槻盤溪;使用了《史記》<周本紀>記載周厲王出奔之後由「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的典故,取其無君王主政,權威不定於一尊,協合同修政事之義。

嚴格說起來,「共和」一詞說的似乎是召、周二相執政的政局和諧,看不出也未必足以傳達,來自西方的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其實含有權力分立、以形成制衡的重要因子。亞里斯多德指出民主政體與共和政體是不同的政體。依照王晧昱教授的解釋,「共和是反君主專制、反貴族宰制,反偏激性民主的理念。」也就是共和主義者Mauricio Viroli所說的,「不依賴某種群體的專斷意志。」西塞羅與盧梭均更將共和與奉行法治相連結;美國制定成文憲法樹立依憲法治理的憲政主義與法治原則(constitutionalism; rule of law),明顯地受到共和主義思想的影響,運用權力分立建立正當法律程序以防止權力獨占,促成法治的理性政治。

共和政治的統治正當性,存在於有效控制權力專斷的機制存在,透過制衡、正當程序乃至公共對話,醞釀出依賴理性的依法治理,也有意識地防止暴民政治、民主授權獨裁與多數暴力。

@小標:民主共和國

羅馬共和原非民主政治,後期也有朝向民主發展的色彩。現代的共和思想,不但不排斥民主,而且吸納了民主多數決成為共和的必要元素,但也不將多數的決定看成政治正當性的唯一或終極標準;重視多元社會追求公共善的思辯理性;甚至可能經由立法與行政兩個政治部門各自民選的方法,以民主制衡民主而成就共和;還要依賴非民選的司法部門以司法審查防範政府違憲違法以鞏固民主;也拒絕不可能依據法治理性進行的人民公審,作為審判方式。

民主共和國,兼有民主國與共和國的統治正當性。多元開放社會以多數決展現被治者的同意,與審議民主透過公共思辯展現的政治理性,同時存在。乃得以民主補共和的不足,定期普選產生政治領袖及議會代表,保持也繼續提升人民控制政府的能力;又以共和補民主的不足,相信議會政治的理性有勝過直接民主的政治激情之處;乃更多地依賴代議政治,直接民主的議題公投則只會是偶然之舉。當代共和政治的核心關切,就是避免多數民主(包括多數黨)所掌握的權力逸出法治軌道。

說的更直接一些,民主之弊,在於變化不定甚或是固定不變的多數壓制少數而否定其基本權利,民主共和國的防制之道,則是以共和的公共理性思辯所賴以運作,當然包含司法獨立在內的控制權力程序。

共和之弊,則在於執政者,包括身為民意代表的代議士或是民選的政治領袖,利用手中的權力,將執政的利益置於其所聲稱的公共利益之前,甚至暗中加以代替。民主共和國的防制之道,則是有賴選民於定期舉行選舉時運用手中的選票,經常促成政權的和平移轉,使得統治者與被治者的身分不斷改換。

一言以蔽之,民主共和國,崇尚政治平等的民主,也崇尚共和的憲政法治。既非君主國,也非黨主國。憲法第一條用字不少,大法官獨將這五字解釋為修憲的界線,不許更動,並非無故,值得三復其意。

@57期執編律師:張天界律師、郭怡青律師、蔡雅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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