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即將迎來超高齡社會,全面規劃完整人生

撰文/葉于甄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近年來,臺灣社會環境、人口結構在正面臨快速的變化。拜科技、醫療之進步,人均壽命延長,根據內政部民國110年統計,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1.3歲,創下歷年新高。由於家戶人口數持續下降,民國99年起扶養比逐年攀升,家庭原有的照護功能逐漸低落,面臨少子化、高齡人口增長等臺灣即將在2025年迎來超高齡社會。隨著超高齡化社會到來,除了長期照護議題備受關注,愈來愈多人也開始關注年老後的準備與生死議題。

病人自主權利,自己決定自己的生與死

在醫療技術持續進步下,延長人類的生命,同時也是病人延長死亡的過程。世界各國逐漸掀起病人的「拒絕醫療權」,提出保障病人自主選擇的基本人權。在1992年,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WMA)便認定「拒絕醫療」是病人的權利,至此之後,不斷更新相關宣言。各國政府陸續建立相關法規,如美國於1990年推動《病人自主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2005年英國通過《意思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4),或是丹麥在2014年根據《Health Act》中規定相關預立醫療指示機制等。WMA更在2017年中的〈日內瓦宣言〉,將醫師誓詞進行部分調整為,「病人的健康與福祉將是我的首要顧念;我將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與尊嚴。」

台灣也在民國108年1月6日通過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保障所有病人在進行醫療行為時,有知情、選擇、決定的權利。與民國99年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得行使自主權者,不再限於末期病人。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18歲以上),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門診,與家人、親友及醫療機構進行諮商、溝通討論未來於符合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者、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者,以及其他經中央政府公告之特殊疾病者等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時,得預為選擇決定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插管、氣切、裝置葉克膜、輸血、施打抗生素等)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介入,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ecision,AD)。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簽署AD時,需有兩位見證人或公證,並上傳衛福部雲端資料庫,註記於健保卡,方能使AD生效。

除了有AD保障病人權利的機制外,也能透過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當意願人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代替意願人聽取醫師對於病情的說明、簽署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同意書,或代為表達、執行AD簽署之內容。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資格為:「醫療委任代理人應是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且在第2項明定:「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以保障其意願人之權利。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精神在於,藉由法律保障個人當生命末期到來時,可以更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將翻轉過去「好死不如賴活」的觀念,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免去人工強制延長死亡的過程,走向善終的選擇。然而,對於簽署AD就能導向走向「善終」的單一論述,萬國法律事務所黃三榮律師對此則有著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善終」的概念不僅止於談論為延續生命是否進行不必要的醫療措施而已,從更廣的面向來看,「在我們現有對於生命科學有限的理解下,只要是人,不論如何遞延生命,一定會面臨死亡,這也是無法逃避的事實。」死亡是所有人避不開的事實,與其偏重死亡前臨終階段的狀態追求,更重要的或是更應積極面對善用活著時候,好好活出個人生命的價值,從好好生活(Living Well) 、充分生活(Living Fully),才是能確保善終(Good Death)。

詳盡規劃之必要,面對不可控的未來

針對如何好好面對善終議題,黃三榮律師談到,可從「預立樂活善生計畫」(Advance Total Planning,ATP)出發。ATP是指以預立者的「自我」出發,基於預立者的價值觀、目標、喜好等,從預立醫療照護計劃(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預立財務計劃(Advance Financial Planning,AFP)到善生計畫(Good Life Planning,GLP),進行討論規劃,加以整理並預為意思決定,記錄下來。

另從規劃事情之內容來看,可分為「對事」與「就人」之不同,以預立醫療照護計劃為例,當未來面對不同臨床狀況時,意願人可預先決定接受或拒絕怎樣的醫療處置,這是「對事」。然而,不可預測的未來有太多變數,不可能就未來的所有事項,全部予以預為決定。是為了因應未來的不可控,除了預為決定外,更重要的是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HCA)的選任指定,這是「就人」。而透過意願人指定得信賴及信任(雙信原則)的人,當意願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醫療委任代理人即得就預為決定所未包含之事項,代替本人進行醫療決定。

黃三榮律師提出,以時間(Time)、位置(position)、有機(organic)所構成的「TPO三軸線」概念有效地進行規劃。將共生的群體,包含意願人之家屬、親友、健康照護人員、醫療委任代理人等,站在不同於意願人的位置,展開對話、討論、溝通有關於意願人之價值觀、目標、喜好等;再由意願人表達自己想法,相關人傾聽後給予回饋,在反覆對話過程中,讓想法在相互間來回交織,回饋到本人身上後,產生有機的轉化,成為新的想法。透過TPO三軸線的機制,反覆檢討、思考,讓價值觀、目標、喜好等,讓有關於健康照護、財務規劃以及人生計畫愈加形塑出具體。

「預立醫療決定不能簽完後就不管了!」黃三榮律師表示,社會環境是會隨著時間而發生改變,人的想法也會隨著時間而有所變化。如簽完後置之不理,未更新預立醫療決定,一旦事情發生,便可能即依照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執行,但可能意願人當下時的意願已有改變。因此,不論是遺囑或是AD等預立決定事項,一旦有了新的想法,需持續進行更新。

黃三榮律師參考美國論述AD更新所依循的6D原則,提供六個更新規劃時間點。分別為定期(Decade),設立一個定期檢視的時間,檢視是否需要將預立決定事項進行調整;離婚(Divorce),婚姻關係的變動,很可能會影響原來已決定好的事項;死亡(Death)這裡的死亡指涉的是他人死亡,又可分為兩大類,其一為家人、親友、身邊親近之人,其二為社會名人;診斷(Diagnose),健康報告診斷最直接可能改變原來想法;退化(Declining),當退化或身體情況的惡化,都可能需要即時做更新。最後一項則為決定(Decision),當執行人生重大決定時,是否也須思考遺囑、AD等變動與調整。

信託作為養老的工具

除了在醫療照護、醫療措施的預立規劃外,財務規劃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環。在超高齡社會下,長照需求逐年增加,自民國106年6月3日正式實施《長期照顧服務法》,確立長照服務之法規依據。為提升長照服務,民國107年衛福部修改長照1.0的給付標準,提供照護家屬更多元的照護項目、緩解財務壓力。然而,長照支出費用逐年增加,眾博法律事務所許兆慶律師表示,依照目前我國財政狀況,多數依然是照護者、被照護者須主動籌措資金較為實際。因此,應該更關切的議題是除了政府部門在長照制度上規劃及安排以外,如何為自己、為家中長者規劃晚年的長照資金更為重要。長照險、長照信託、養老信託等概念、服務性產品孕育而生,為需要被長照照護者籌措或累積未來可運用資金。

以長照保險來說,是提前為將來可能產生的風險而投保,當年老到達一定程度,身體狀況失能或失智情形發生,無法進行勞動生產工作,需要啟動長照,這時將由保險公司給付一筆長照費用,許兆慶律師表示,這其實會造成領一個問題,長照費用是否被妥善利用?因此,長照信託或安養信託從制度面來談。透過「意定信託」,依照委託人意思而成立的信託,讓資金可以長期持續且妥善地利用,直到委託人終生,「這也是信託的價值所在,填補長照法除了照顧面以外的財務累積或準備。」

信託的價值與意義

「信託的目的,猶如律師的想像力一般,無邊無際!」許兆慶律師說到,信託是十分具有彈性的制度,只要在法律範疇裡,都可以進行規劃信託。舉例來說,一位八十幾歲的老奶奶,沒有親戚、子女,但卻有許多毛小孩,因此她將財產信託給銀行,協助她支付房租、日常開銷等,表示待她百年之後,擔心剩餘的毛小孩沒有人照料,因此利用老奶奶生前信託的財產照顧毛小孩。許兆慶律師表示,信託法的概念裡,是可以結合慈善又能結合委託人之意願。

信託雖然在法令上並沒有太多限制,但目前能操作的實務面、運用標的或是管道目前在台灣並不太活用。許兆慶律師認為,有兩項需要突破的問題,在制度上,不動產的活用如何讓長者與他的養老基金結合?其中涉及銀行資金貸款制度問題或金融管制問題;其二則是在觀念面,在華人普遍價值裡認為,資產要留給下一代使用,但如何翻轉長著的想像,是需要從各方面包括政府部門、媒體等對於長者的再教育。

信託制度,除了規劃如何讓長者有能力照顧自己的晚年外,特別在處理與家族資產的規劃運用,或遺產事先規劃等議題上是很有關聯性。但往往一般認知會先想到「遺囑」,但遺囑發揮效力的時候是立囑人過世後生效,但卻也是子女爭吵的開端。舉例來說,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留下一張遺囑,引發子孫們為了爭奪家產而吵鬧不休;反觀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先生則早早進行財產的完整規劃。「遺產留下愈多,子女就吵愈兇;完全沒有財產的,幾乎不會吵。」許兆慶律師坦言,將資產留給晚輩,對於長者來說也許是一種心願,往往事與願違,成為日後子女吵架的開端,與其如此,不如儘早進行事前規劃。

信託與遺囑的差異性

「遺囑本身並沒有辦法避免子孫們吵架」,遺囑雖具有法律效力,但往往人的想法超越遺囑文字描述。在國外的許多案例,多數財產是進行百分百信託,然而在華人社會裡,許多長者擔心年老後名下沒有財產、老本,子女會拋棄、不願照顧自己。按「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可分為「自益信託」委託人為了自身利益規劃為目的,以及為第三人利益著想「他益信託」。許兆慶律師表示,「生前自益,死後他益」信託安排的概念,是可以有助於翻轉長者思維。就以遺囑概念來說,一定是他益為目的,但在遺囑的缺點是無法生前生效,長者在擔心沒有養老金與財產分配上產生糾結,而信託恰恰可以解決這個難處。

舉例來說,如若委託人名下一棟房屋,生前信託給銀行,委託人生前規劃將房屋的所有收益都屬於自己,名為生前自益;在委託人死亡的那刻起,依照委託人之意願移轉收益給他人,稱作死後他益。當房屋信後就不再是屬於委託人的遺產,獨立於任何人的財產,因此更無特留份的問題,甚至在信託裡,可以設立一些附帶條件,如年滿幾歲才能移轉等,落實委託人實際意願與想法。相較遺囑之下,「信託的世界裡面只要你想像得到,不違背法律都可以。」

根據目的性的不同也可區分生前信託與遺囑信託,許兆慶律師坦言,遺囑信託說穿了,就是「遺囑」,與一般差異只在於在信託的概念納入,如果能接收受遺囑概念的人,沒有道理不接受信託觀念,差別只在於心態以及對於法律架構認知的問題。「遺囑是給親人最後一份情書」許兆慶律師引以同業朋友的一句話來描述,既然是給予後代家人的最後一封情書,應好好規劃。

信託制度下相關人之權利與義務

延續黃三榮律師對於規劃事情本質的討論,在信託裡也談「事項」與「決定的人」,因此受託人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許兆慶律師說到,受託人在法律的概念裡稱之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簡言之,受託人必須善盡委託人委託事之義務,包括其物件、地產、資金等進行妥善管理,如若早成委託人損害,受託人須擔負起賠償與責任。

信託制度下,受託人可大致分為自然人或法人及信託業者。根據《信託業法》中規定需取得相關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機構、公司,方可以信託為業,在臺灣多半為金融業者。若一般自然人接受超過一件以上的信託案,則有被解釋為違法之風險。因此,黃三榮律師特別提到,未來在面對超高齡社會的趨勢下,勢必信託案件增多。若能調整不以信託為業之自然人接受信託案件數量,對於一般資產的小型信託案,有更多的發展可能,也有助於滿足更多高齡者對於財務規劃需求。許兆慶律師提到,實際上在協助委託人規劃信託時,也會一併考量是否規劃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之受託人,或共同受託人之可能。此外,在信託規劃上,也可能會依照實際情況來設立信託監察人角色,負責監督受託人是否依循委託人意願進行委託事項的執行。由於法律規定之必要,在公益信託中必須上設立信託監察人,但在一般民眾所規劃的私益信託中,則並不一定需要監察人的角色。

黃三榮律師也提醒,在醫療照護面上有醫療委任代理人、財務規劃面上有信託制度下的受託人、監察人等角色,根據不同規劃事項延伸出不同角色,特別是,意定監護人設立也得予以考量。有別於傳統法定監護人,在民國108年開始施行的意定監護制度,准許成年人透過委任契約預選自己的監護人,防以未來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無法對監護人選表達意願。

超高齡的社會下,律師的角色在哪裡?

不論是從預立醫療決定、預立財務規劃的設立信託,乃至意定監護人之委任上,面對超高齡的社會,選擇「誰」來代理自己,執行自我意願,十分重要。在委任人選上,秉持雙信原則很重要,委託人需要對於委任人有十足的信賴外,也須有足夠的信心。因此,多數人想到的是親近的家人,然而有著專業法律能力,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核心的律師,如何在超高齡社會下,成為值得受任的人選之一?

從台灣現今的《病主法》來看,進行預立醫療決定,必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然,符合《病主法》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的機構,目前是以醫療院所、醫療機構為主,個人是無法執行此項服務。依照法規來看,律師是沒有明顯角色。黃三榮律師從國外狀況切入,談律師在其中可扮演的角色。他指出,在美加國家實務上,律師於協助客戶進行遺產規劃時,所涉及的面向就不單只是財產,亦包括客戶對於未來醫療措施的想法。在文化面上,美國文化也偏向只要涉及文件、合約問題,就常會請教律師,醫師的角色反而不在其中。因此,據研究調查,受調查之美國民眾約有7成,係由律師協助進行類似於臺灣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Advance Care Planning」,及完成所需文件。因此,黃三榮律師認為,台灣《病主法》目前的規定內容,還是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真正落實病人自主權益保障,不應只單就形式性法律文件的不具備,即否決本人所表達的真正意願。

將視角拉回亞洲,與台灣友好的日本,為了因應超高齡社會,提出「Home Lawyer」制度,以家庭醫師概念相似的家庭律師,專門為高齡者服務,與委託人長期互信、互動並解決問題,包括住所問題、日常生活、醫療、照護、財產管理、身後處理等問題。更可以成為社會上守護高齡者角色,透過定期的訪視,聊聊高齡者遇到的生活狀況,甚至是法律需求,有助提升高齡者對於未來生活安定及安心感。

在財務規劃上,由於涉及財務管理,第一個聯想到的多數是會計師,許兆慶律師表示,雖然以臺灣目前制度上來看,會計師確實較容易切入信託領域,但「在信託世界裡,有很多地方是可以讓律師和會計師相互合作,未必是競爭關係。」比方說,會計師的專業在於稅務規劃,或是資產管理運用,而律師角色則可以信託架構出發,在法律上如何安排?是否合規?在制度架構上的設計縝密度,以防止後續產生紛爭。而大規模的信託案,則通常會由律師及會計師共同參與,涉及較多複雜稅務、資產規劃層面以外,在法律面上的問題,可能牽扯到財產類別分類,外資產配置如何在信託架構上合規。因此,律師與會計師是處於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

為了避免後續法律上的糾紛,許兆慶律師表示,往往在設立信託時,撰寫「前言」,說明創設信託目的、所有信託條款解釋,以及未來受託人的執行。這些,都須依照信託「前言」而行,猶如一部律法到立法意旨,更可視作為契約訂定的目的。由於信託是客製化服務,因此客製化且符合法律的信託條款,其中是少不了律師的角色。

當面臨超高齡社會的來臨,「預為規劃(planning ahead)」概念的完整落實,對於自己、家人、親友,乃至社會都是一大助益。黃三榮律師最後表示,他認為呈現出的「結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規劃的過程」。藉由過程中不斷的討論、確認彼此想法,也進一步強化家人、親友之間彼此關係。一個人的善終與否?當受到對於自己人生是否積極作為之影響。

參考資料

  1. 迎向超高齡社會的超前部署: Let’s Do ATP!(2022),萬國法律事務所,五南圖書,台北。
  2. 社團法人台灣生命教育學會病人自主研究中心(2020, Nov, 26)2020最新全球概覽-特殊拒絕醫療權、安樂死與協助自殺。https://parc.tw/trend/international/article/407
  3. 蘇湘雲(2019)。每個人,都能有尊嚴走完最後一哩路-從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福部期刊,23,6–9。

@54期執行編輯:李兆環律師、魏千峯律師、吳采模律師

關於我們

台北律師公會會刊於2009年改版《律師雜誌》為《在野法潮》季刊,從學術性之法學評論刊物,改版成為以封面故事展現該期的主題, 並以報導文學之方式展現議題的思維,以抽象的哲理與精神橫跨各法學領域及社會議題,展現多元跨專業範圍的探討,讓法律人與社會橫向及縱面密切接軌。
因應數位浪潮襲來,並響應環保,《在野法潮》於2021年9月30日第50期起改版為網頁版,不變的是轉變求新,係以不同型態、更優質的豐富內容及更全面的觀點呈現法律人的多元面向,使法律議題更具可近性與人文關懷,並供讀者隨時點閱享受閱讀之樂趣。
期待您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予以指正。

連絡我們

會館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號 9 樓 

服務電話:( 02 ) 2351-5071 (代表號)      

傳真電話:( 02 ) 2391-3895     

電子郵件:tbax@ms17.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