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之下的陰影與光亮,刑法第 286 條修正案後的多重爭議

/葉于甄

2024 年震動全台的「剴剴案」,一名等待收養中的一歲男童在保母照顧期間死亡。案件曝光後引發社會強烈反彈,也促使立法院於同年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將虐童致死的最高刑度自無期徒刑提高為死刑。

然而,虐童事件早已層出不窮。根據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3 年公布的統計,全年兒童及少年通報案件超過12萬件,平均每日約335件,但最終「成案」僅占通報量的 10.3%(12,646 件)。

在通報數字持續攀升、社會對加重虐童刑責的情緒升溫之下,立法者透過增訂《刑法》第 272 條之 1 及修正第 286 條,將虐待未滿7歲幼童致死的最高刑度拉高至死刑,試圖回應社會對「零容忍」的期待。然而,刑罰加重,真的能保護孩子嗎?

修法之後,法律技術難題與風險

此次《刑法》第286條修法,被外界稱為「剴剴條款」。除了提高特定虐童致死行為的刑責外,也牽動既有條文間的法律競合討論。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范耕維指出,這並非因應此次修法才浮現的新問題,而是長期存在的實務議題。過往法院見解分歧:其一認為第286條屬於幼童保護的特別狹義規定,依狹義規定優於廣義規定,應優先於普通傷害罪適用;另一則主張,若傷害罪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第112條後刑度更重,基於重法優先原則,應先適用加重後的傷害罪。

面對此類歧異,高等法院曾召開座談會,傾向以「想像競合」處理。范耕維副教授解釋,傷害罪保護的是個人身體健康,第286條妨害發育罪則著重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兩者法益部分重疊但並非相同。因此,當同一虐童行為同時侵害「身體健康」與「發育」兩個法益,可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以完整評價行為責任。他也直言,此次修法後,競合問題依然存在,「但解法仍然相同,就是用刑法想像競合來處理。」換言之,修法主要調整的是量刑結構,至於技術面仍須回到既有的競合理論與個案判斷,並未出現顛覆性的變革。

除了競合問題,此次修法也將保護對象劃分為「未滿7歲」與「7歲以上」,並將虐待致死罪的最低本刑由15年調降至10年,在年齡界定與刑度下限上引發不少批評。

對於年齡門檻爭議,范耕維副教授坦言,這並非單純的技術選擇,其中夾帶相當程度的政治考量。若以刑法體系整體一致性觀之,12歲通常較具代表性;而 7 歲標準則與民法無行為能力的認定較相關。「但年齡界定往往看立法者怎麼決定,通常偏向政治決定。」他認為,以此方式切分並未真正回應兒童保護的核心需求,「孩子需要多少保護,取決於是否有反抗能力,而非單以年齡斷定。實務上必須考量成長環境、身體狀況等多重因素。」例如,一名未滿7歲但體格健壯的幼童,與一名十多歲但體弱多病的少年相比,後者未必就較不需要法律保護。「這麼武斷地以年齡分界,難免不合理。」

年齡劃分也可能引發所謂「錨定效應」。范耕維副教授提醒:「若打7歲以下孩子可能會出事,那8歲是不是就變成可以打?因為處罰變輕。」當法律明確劃線,反可能讓行為人以界線計算風險與代價。立法者原意在強化低齡兒童保護,但清晰界線在極端情況下可能導致反效果。雖然目前尚無證據顯示此效應會在台灣出現,但他認為,修法後仍需長期追蹤與審視制度運作。

至於虐待致死最低本刑自15年調降為10年,外界質疑是否等同「放寬」。范耕維副教授則認為,這反而展現立法技術及對司法裁量的尊重。「法官在量刑時需要一定彈性。」若最低刑直接設在15年,面對具有特殊情節、可能值得憫恕的案件時,法官將失去調整空間。他認為,下限調整為10年,「反而讓量刑彈性變大,法官才能依個案決定該重判或輕判,這其實比較合理。」

死刑的憲法難題,113憲判字第8號紅線

此次《刑法》第286條修法最受關注的爭點之一,是將部分虐童致死行為納入死刑適用範圍。然而,這項修法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揭示的意旨明顯存在張力。該判決指出,死刑僅能適用於「情節最嚴重之犯罪」,且須嚴格限縮解釋,並要求合議庭以一致決方式作成死刑判決。

從法理觀之,范耕維副教授指出,依據憲法法庭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標準,「最嚴重犯罪」通常限於具有剝奪他人生命意圖的直接故意殺人行為。「殺人是指自始就想剝奪他人生命,但《刑法》第286條處罰的並非『想要殺害孩子』的行為,而是『想虐待、讓孩子受傷或痛苦』。」兩者在主觀不法上有本質差異。

若從刑法理論分析,虐童致死屬於典型「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對傷害或虐待具有故意,但對死亡結果僅屬過失。范耕維副教授說明,「殺人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犯罪;相較之下,沒有殺人故意、僅因虐待而造成死亡,雖然極為可惡,仍屬較輕一階。」換言之,凌虐致死雖導致生命喪失,但行為人主觀上未必具有直接剝奪生命的故意,其不法內涵與故意殺人仍不相同。

因此,若將此類加重結果犯的最高刑提升至與故意殺人相同的死刑層級,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范耕維副教授預期,「極有可能被認定違憲。」若未來司法實務依新法判處死刑,相關判決極可能面臨憲法訴訟的挑戰。

借鏡日本經驗,國民參與司法的雙面

面對虐童案件中死刑擴大適用與社會憤怒情緒的拉扯,再加上國民法官制度逐步擴張,日本的經驗提供了值得台灣借鏡的觀察。「日本社會其實跟台灣很像,非常重視兒童,因此把虐童視為十惡不赦。」范耕維副教授指出,日本自2009年導入裁判員制度(類似台灣的國民法官)後,在多起虐童案件中確實出現「民意推動重判」的趨勢。

以2014年一起震撼全國的虐童致死案為例,裁判員因強烈憤怒情緒,將施暴父母判處 15年徒刑,明顯高於當時實務約10年的量刑慣例,「相當於提高1.5倍」。但最終日本最高法院撤銷該判決,范耕維助理教授直言,這反映最高法院對民意壓力的「抵抗」,試圖拉回司法專業標準,而非讓情緒主導量刑。

依照台灣《國民法官法》,虐童致死案件已屬國民法官審理範圍,自2026年起,最低本刑達10年的虐童致重傷案件也將全面納入。「未來若單看刑法層次,虐童致死幾乎一定會是國民法官案件。」范耕維副教授認為,最棘手的問題,是當國民法官傾向重判,而這些判決又與憲法法庭對死刑與重刑的嚴格標準相牴觸時,究竟由誰說了算?若未來國民法官對虐童致重傷或致死案判處極刑或極重刑,極可能引發憲法訴訟,「那大法官要怎麼處理?是接受,還是認為判得過重?」

依制度設計,要判處死刑須有「2/3以上合意」,且必須包含3名職業法官與至少3名國民法官,只要有一名職業法官不同意,就無法科處死刑。范耕維副教授認為,這讓職業法官在制度中扮演某種「專業剎車」的角色。但若國民法官普遍傾向重判,未來大法官是否會像日本最高法院般,勇於「抵抗民意」,維持憲法要求的比例性與節制,仍需觀察實務如何發展。

日本的啟示不只在量刑的增減,而在於:當司法制度引入更多「民主元素」,如何避免正義被情緒所驅動,並在保護被害兒童與維護法治中的比例原則之間,尋求艱難且必要的平衡。

重刑化能否有效遏止童?亟待修補的社會安全網

在連續的兒虐事件衝擊下,社會大眾往往直覺認為,只要不斷加重刑罰,就能有效嚇阻犯罪。「彷彿只要一直把刑罰往上疊,犯罪人就會害怕,就不敢再犯。」范耕維副教授指出,這種思維在經濟學「理性選擇的行為理論」中確實成立:人會計算風險成本,因此不利益越大,越可能放棄行為。不過,也有經濟學家提出反向論點,強調人類常因投機心理而做出非理性選擇。

事實上,兒虐事件中存在龐大的「犯罪黑數」。范耕維副教授直言:「特別是虐童,要被抓到其實不容易。例如家暴或虐童都有通報問題,我即便知道代價很大,只要不讓孩子出門,其實沒有人會發現。」從學理推論,許多施暴者並非理性計算者,而是處於情緒失控、經濟壓力或心理崩潰的狀態,並自認屬於「不會被抓到的那 80%」,形成強烈的投機行為。因此,對「加重刑罰是否真的能減少虐童」這個問題,他保持相當謹慎。「刑罰效果的科學實證很少」,相關數據涉及高度隱私,衛福部、司法院等機關多不對外開放,使得學界難以取得足夠樣本分析。目前並無足夠證據支持「持續加重刑罰就能降低虐童發生率」。

解決虐童問題也不能只靠法務部提高刑度。虐童常是更深層的社會結構問題,涉及經濟弱勢、家庭支持斷裂等多重因素。范耕維副教授指出:「家暴或虐童的成因非常多,絕對不是因為法律太輕就有人虐童。」重刑化背後真正關鍵的,是兒虐往往由家庭經濟困境、階級剝奪、父母自身創傷等交織而成,僅靠提高刑度難以觸及根本。「單靠加重刑罰是治標不治本,就像病人需要5、6種藥,你卻只開一種。」

范耕維副教授強調,唯有衛福部、社政與教育體系共同合作、補起社會安全網的破洞,才能真正接住每一位可能墜落的孩子。在嚴刑峻法的迷思之外,這才是台灣社會必須正視的核心挑戰。

@67期執編律師:許培恩律師、陳希佳律師、吳采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