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與臺灣律師學院共同舉辦「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制度」研討會。(圖片左到右:廖郁晴秘書長、陳君鳳法官、邵靖惠教授、徐頌雅理事長、周廷翰教授、林彥宏理事、謝良駿常務監事、陳鵬光律師、陳巧宜律師)

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制度研討會  法界跨域對話凝聚改革共識

@撰文/張煥鵬  圖片提供/台北律師公會

隨著司法改革及訴訟制度持續發展,民事訴訟敗訴者是否應負擔對造律師費用,逐漸成為法界關注的重要議題。為深入探討此一議題,台北律師公會與臺灣律師學院共同舉辦「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制度」研討會,邀請學者、法官與律師代表共同探討,從比較法、實務運作及制度改革等不同面向進行交流。

本次研討會由台北律師公會理事暨律師制度及律師業務委員會主委林彥宏律師擔任主持人,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周廷翰教授發表「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敗訴者負擔制度之虛像與實像—自日本法制相關議論展望我國未來發展」專題演講。與談人包括臺灣高等法院陳君鳳法官、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邵靖惠教授、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謝良駿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陳鵬光律師、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巧宜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徐頌雅理事長:推動智庫研究為法制改革奠定基礎

台北律師公會近年積極推動成立智庫,透過系統性的法案研究,結合學術研究與司法實務,作為未來參與法制改革及與政府機關溝通的重要基礎。本次「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研究計畫,是公會為推動智庫成立而完成的首項研究成果,特別委託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周廷翰教授進行專案研究,並邀集法官、學者及律師共同參與研討,期盼透過多元觀點交流,凝聚法界共識,作為未來制度改革及民事訴訟法修正的重要參考。徐頌雅理事長致詞時,也分享曾參與英國訴訟案件的經驗,深刻體會各國制度設計與法律文化各有不同,更凸顯比較法研究對制度改革的重要價值。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周廷翰教授:敗訴者負擔制度與律師強制代理並無必然關聯

周廷翰教授在專題演講中,從比較法角度檢視我國現行制度的形成背景、爭議根源及未來改革方向。他指出,我國實務長期將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視為否定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的重要理由,但從英國、德國及日本等比較法經驗觀察,律師強制代理與敗訴者負擔制度之間並不存在必然關聯,制度是否採行,仍應回歸司法政策及制度目的加以判斷,而非以是否採強制代理作為唯一依據。

周廷翰教授回顧我國法制沿革指出,現行見解可追溯至20世紀初繼受日本法制時期,但當時社會環境、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與今日已有明顯差異,制度基礎已有重新檢討的必要。他進一步分析,日本曾於本世紀初積極推動敗訴者負擔律師費制度法制化,卻因人民訴訟權保障、律師酬金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始終未能凝聚共識,最終未完成立法,反映制度改革必須兼顧司法政策、社會條件及法文化等多重因素。另一方面,日本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則透過侵權行為、不當訴訟等不同事件類型,逐步建立律師費移轉的判斷架構,形成制度發展的另一面向。周廷翰強調,台灣未來若研議相關制度,不宜直接移植日本經驗,而應回歸我國司法制度、社會環境及人民需求,透過實證研究及制度設計,兼顧人民訴訟權保障、司法效率與制度公平,讓制度改革建立在充分研究與社會共識之上。

臺灣高等法院陳君鳳法官:我國實務逐步建立律師費請求審查架構

陳君鳳法官從我國法院實務發展切入,系統整理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的裁判脈絡。她表示,過去實務多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因此當事人自行委任律師所支出的費用,原則上不屬於可請求賠償的範圍。然而,重新檢視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判決後發現,即使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若當事人確有委任律師的必要,且律師費屬於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支出,實務仍保留請求賠償的空間。她進一步整理最高法院目前兩種主要見解,以及否定請求的3種論理路徑,並指出法院採肯定見解時,仍會依案件繁簡、律師實際參與程度、開庭次數及酬金合理性等因素審查可請求金額,顯示我國司法實務已逐步形成較具體的律師費審查架構。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邵靖惠教授:制度沒有絕對優劣 關鍵在合理配套

邵靖惠教授則從英美法系及法律經濟分析角度,比較英國「敗訴者負擔原則」與美國「各自負擔原則」的制度差異。她指出,敗訴者負擔制度有助於抑制濫訴、小額請求案件較有提起訴訟誘因,但也可能增加人民提起訴訟的風險;各自負擔原則雖能降低進入司法程序的門檻,也可能增加策略性訴訟或濫訴的誘因,因此兩種制度各有政策上的優勢與限制,並不存在放諸四海皆準的最佳模式。她認為,未來若研議相關制度,除保障人民訴訟權外,更應建立合理的律師費核定機制,兼顧司法效率、律師市場運作及弱勢權益,在公平與效率間取得適當平衡。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謝良駿律師:接近使用法院權應成為制度設計的重要考量

謝良駿律師從「接近使用法院權」出發,探討敗訴者負擔律師費制度與人民訴訟權保障的關係。他指出,接近使用法院權不僅是人民得以進入法院提起訴訟,更包括能否獲得實質審理及有效救濟,因此無論是訴訟開始前的預納費用,或訴訟終結後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用負擔,都可能影響人民行使訴訟權。透過介紹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他指出,歐洲多數國家雖將律師費用納入訴訟費用分擔範圍,但歐洲人權法院強調,若訴訟費用造成當事人過重負擔,即可能侵害訴訟權,因此制度設計應保留法院依案件性質、勝敗比例、當事人經濟能力及個案情形調整、減輕甚至免除費用負擔的彈性。

萬國法律事務所陳鵬光律師:改革重點在制度設計 而非贊成或反對

陳鵬光律師表示,周廷翰教授的研究成果,已將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制度的重要爭點作出系統性的整理與釐清,證明律師強制代理、律師報酬法定主義與敗訴者負擔制度三者之間並不存在必然連結。他指出,各國在適用範圍、負擔比例、計算方式及程序設計上均有不同作法,因此未來討論不應停留於贊成或反對,而應聚焦於制度內容與配套措施,包括不同事件類型是否採差異化設計、律師費合理負擔標準如何建立,以及如何兼顧人民訴訟權保障、司法效率及制度公平,逐步建立更完善且具可預測性的制度。

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巧宜律師:若借鏡日本經驗 制度改革仍須回歸本土需求

陳巧宜律師從日本民族性與法意識切入,分析日本推動敗訴者負擔律師費制度法制化最終未能完成立法的原因。她指出,日本社會深受「以和為貴」文化影響,人民普遍重視群體和諧,也較容易形成從眾心理,因此制度改革更需要充分凝聚社會共識。她並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為例,說明日本司法實務對律師費請求的判斷,不僅反映法律解釋,也呈現日本法文化的特色。她認為,日本立法及司法實務發展對台灣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兩國歷史背景、社會文化及法意識仍有差異,制度設計不宜直接移植,而應回歸台灣司法環境及社會需求,審慎評估最適合我國的制度模式。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林彥宏律師:制度改革仍須回歸我國司法政策

林彥宏律師表示,本次研討會的重要共識,在於民事訴訟採本人進行主義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與敗訴者負擔律師費制度之間並不存在必然關聯,未來制度設計仍應回歸我國司法政策及實際需求進行整體評估。他指出,面對法官工作負荷沉重、律師人數持續增加等司法環境變遷,如何兼顧人民訴訟權保障、司法效率及制度公平,將是未來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也期盼本次研討會的研究成果,能作為後續法制改革及台北律師公會持續推動相關研究的重要參考。

@ 69期執行編輯:王韻茹律師、陳耀南律師、王孟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