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鄒明珆
不論是牽狗散步、安排健檢,還是陪伴毛孩走過生命的最後時刻,這些生活日常對許多人而言,已是與「家人」相處的理所當然。然而一旦走進法院,這名家人在台灣《民法》上卻瞬間變回「物」與「財產」。
當社會認知已從財產權支配轉向生命照護義務,現行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財產法邏輯,已難以回應人與動物間的情感。「名為家人,法為動產」的體系落差,正是飼主責任在制度上難以落實的根本原因。
司法的沉默與倒退 當「法感」撞上所有權
「我們慢慢把牠們當作家人,法律卻跟不上。」長期處理寵物相關法律事務的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鄧湘全律師指出,當寵物遭遇不幸,財產損害依市價填補雖無爭議,但真正的法理戰場,始終在於飼主能否請求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
然而,這條情感與法律的界線,如今幾乎全憑法官個人的價值觀,甚至出現與社會認知背道而馳的「司法倒退」。鄧湘全律師舉例,民國103年曾有進步判決肯認「動物非物」允許精神賠償;到了民國113年,實務見解卻轉向全盤回絕,認為前開舉措超越法律解釋。縱使民國114年憲法法庭有機會為此議題一錘定音,最終卻選擇不予裁定,這種「沉默以對」讓鄧湘全律師相當惋惜:「社會觀念愈來愈進步,司法卻似乎往後倒退。」
當法律堅持用財產價值計算生命,實務便陷入荒謬。鄧湘全律師指出,陪伴多年的寵物情感連結可能遠勝久未聯繫的親屬,若法律只看財產,飼主的創傷便無從衡量,更導致制度的雙重標準:「國家課徵規費時,看的是產值龐大的寵物市場;真正判賠給人民時,卻可能只剩下幾千塊的折舊市價。」
鄧湘全律師分析,這種落差源於4種事實的劇烈抵觸:體制內的「法律事實」與「證據事實」,正與體制外的「社會事實」和「心中事實」發生斷裂。理想的正義應將4者疊合,但現實卻是「社會事實」早已將寵物視為家人,「法律事實」卻仍停留在動產,導致大眾的「法感」落空。要填補鴻溝,不能僅靠情感呼籲,必須有更精準的法律技術與條文設計來支撐。
行政機關在執法第一線,同樣深刻感受到這道「物權定性」的裂縫。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副司長陳中興舉例,曾有飼主在剪壞籠子時嚴重傷及籠內動物,法官卻認定其動機是破壞籠子,所以依《刑法》「毀損罪」優先論處,導致判決比直接虐待動物更輕微。「在法官認知裡,優先順位是財產毀損,而非虐待動物。」他坦言,儘管動物受重傷,行為人的處罰卻極輕,正是將生命定性為「物」的制度盲點。
照護責任的重塑 從生命源頭到終點的責任綑綁
儘管「物」的框架依然沉重,但飼主責任已逐步朝「照護義務」擴張。鄧湘全律師指出,台灣法律的大方向仍持續前進,例如過去並無「不作為」的虐待概念,如今放任動物不管而致死,或虐待倉鼠、金魚等微小生命皆可能構成犯罪。《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將「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及增進動物福利」列為立法目的,早已宣告動物是生命而非單純的「物」,這也是當代法律突破物權支配、重塑照護責任的法源起點。
在行政端,這份責任被拆解為貫穿動物「從生到死」的生命管理。陳中興副司長指出,動保司成立寵物管理科正是為了落實全生命週期的溯源。近期推動的「寵物身分證」便是為了補足傳統晶片的實務破口,將過去缺乏外顯性、需依賴掃描器的晶片登記結果外顯化,並結合線上變更通訊地址等功能,試圖將出生、轉讓與死亡等各階段的照護責任緊緊串聯。
然而,要將生命責任與飼主完全綑綁,制度仍面臨極大挑戰。陳中興副司長坦言,現行制度對查獲棄養者雖能開罰、強制其參與生命教育,以及終身列管其在公立收容所領養的資格,但對於透過商業管道「購買」取得寵物者,在事前審查上依然存在源頭盲區。而真正的管理瓶頸更在於物種界定與社會溝通,農業部未來將研議對鱷魚、蛇類等特殊異寵改採「須上課考核、取得資格始得飼養」的管理方向。這場源頭管理的法制轉型,始終在物權定性與社會共識之間拉鋸折衝。
照護義務的執法界線 當動保權力撞上私領域
這場法制定性的拉鋸,不只卡在源頭的生命管理,更一路延伸進飼主日常的照護、醫療與基本福利之中。對於法律上「適當照護」的模糊邊界,鄧湘全律師主張應採取「普通注意義務」的平均標準,參考農業部依循國際動物福利「五大自由」所訂定的《寵物飼養與照顧指南》,再依飼主的經濟能力與生活條件個別調整,而其底線則是不傷害、不虐待。然而他也坦言,實務上司法與行政制度對於「適當照護」始終缺乏明確的認定邊界,這條涉及私領域的情感與道德界線,本就難以一刀切。
這種法理上的模糊,往往轉變成第一線執法人員面對「不作為疏忽」時的巨大苦惱。陳中興副司長指出,《動物保護法》第5條雖針對適當照顧、飲水、通風等訂出最低標準,但要構成虐待傷害,在法律上必須具備實質受傷結果,且須釐清因果關係。他無奈形容:「很多犬隻的『原罪』是皮太厚,遭受毆打也不見得會留下外傷。」輕微的瘀青連獸醫都難以驗出,只要飼主有基本餵食、籠子空間達標,形式上便符合規範。即使動物疑似受虐,行政機關啟動扣留與沒入的法定門檻仍相當嚴格,因此動檢員往往看得到動物受苦,卻未必能依法介入或沒入。執法處境與兒童虐待事件必須取得實質驗傷才能介入的困境如出一轍。
除了執法線的拉鋸,經濟壓力則是照護責任面臨斷裂的另一源頭。陳中興副司長點出,昂貴的寵物醫療負擔常讓弱勢飼主的照護難以為繼,但當前的寵物保險在法律定性上,因動物仍是「物」,被歸類在商業產物保險項目中,產險公司可依風險逐年拒保,與人身保險不得片面終止的邏輯完全不同。這項責任缺口的背後,更卡在醫療資訊不對等的結構性難題:由於《獸醫師法》未統一規範病歷格式,醫療資料難以標準化,導致保險市場難以擴大。
當生命逐漸走向終點,這份日常的照護與醫療責任,往往轉化為飼主最沉重的「代為決策」義務。鄧湘全律師以陪伴自己15年的黃金獵犬和曾接受安樂死的貓咪為例,明確支持「有尊嚴的安樂死」,但同時反對盲目的過度醫療與過早放棄。他認為,代為決策的核心在於「資訊充分的自主決定」,在獸醫專業上已有明確的評估依據,例如衡量疼痛(Hurt)、飢餓(Hunger)、水合(Hydration)、清潔(Hygiene)與快樂(Happiness)的「5H指標」,以及綜合評估行動能力(Mobility)與好日子是否多於壞日子(More good days than bad days)的「2M指標」,必要時亦可由多方獸醫師進行二次評估。
但鄧湘全律師強調,專業指標旨在提供透明資訊,最後的生命抉擇仍應回歸飼主。「專業人士的任務是給足資訊讓當事人做最後決定,才不會留下遺憾。」正因在資訊對等下承擔這份艱難,飼主在面對失去時,「才得以跨越心中的罪惡感,從此不再後悔,只剩懷念。」
關係價值的制度承接 照護義務入法的終極挑戰
當「寵物不只是財產」逐漸成為社會共識,制度最後的難題是如何將抽象的「照護義務」轉化為可落實的法律責任。
鄧湘全律師提醒,直接高喊「生命權優於財產權」並不實際,必須仰賴法律技術的務實推進。他提出一條可行路徑:例如在離婚或同居關係破裂時,可將寵物視為「共有物」分割,並斟酌「動物的最佳利益」裁決歸屬並命補償,如此既符合大眾生活認知,又不動搖現行的物權體系。同時,他也主張在寵物受傷或受虐的訴訟中,可將動保法視為保護生命的依據,藉此打破「物被毀損、飼主不得請求精神賠償」的傳統民法框架。在鄧湘全律師眼中,動物本就不是物,而體制的終極改變往往來自體制外的推力,「非法律的世界只要有一點微光及希望,就可以匯聚成更大的光。」
相較於法律人的法理突圍,行政端的難處則在於日常照護的「程度」難以化為具體條文。陳中興副司長坦言,特定行為容易界定,但照護與醫療的「程度」在實務上極難標準化。他直言:「我倒不擔心執法過當,我擔心的是無法執法。」第一線動檢員需要的是明確的處罰要件,而非模糊的裁量標準。
當被問及法律在飼主與寵物之間究竟保護什麼,陳中興副司長的回答直擊核心:「那不是金錢,而是關係的價值。」法律作為公共政策的基準線,如何讓這份「關係的價值」在僵硬的制度裡被看見並承接,無疑將是動保法下一階段最關鍵的議題。
@ 69期執行編輯:王韻茹律師、陳耀南律師、王孟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