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何楷平
民國114年因病猝逝的資深藝人曹西平,生前與原生家庭決裂,晚年依靠乾兒子Jeremy照顧,他也曾公開表示,希望能將身後財產留給這位「沒有血緣卻最親近的人」。但台灣現行的《民法》繼承編體制下,即便曹西平立了遺囑,遺願仍難以實現,那些和他疏遠的手足,依然能依法拿走一部分遺產。
這就是台灣特有的、長期受到法學界關注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
台灣邁入超高齡化與少子化社會,現代家庭結構已轉變為核心小家庭,傳統「認血緣、不認貢獻」的法律框架,逐漸引發諸多不公。為此,民國114年底民間發起連署,要求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已獲法務部承諾民國115年啟動立法程序。
「血緣優先」受挑戰?現代家庭的繼承困境
「過去人們常用『同一口灶』來形容同一個家戶的經濟與生活單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韻如表示,在傳統漢人「同財共居」的家庭中,所有成員(包括親生與收養的手足)會一起務農、打拼家業、累積家產,並以此維生。因此,在「分家」時,由下一代平均分配家產,具有其歷史上的合理性。她同時補充,這樣的分配原則主要適用於男性子嗣;儘管女兒在家庭經濟中亦有所貢獻,實踐上多半是透過嫁妝取得財產,而不參與家產的平均分配。不過她也指出,「在現代社會,這種以大家庭作為經濟單位的型態,已經逐漸式微。」
事實上,「特留分」制度的設立背景初衷,乃在於100年前的中國在建立在個人主義下的現代《民法》時,雖尊重遺囑人的處分個人財產自由,但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將全部遺產遺贈他人,導致配偶、子女等近親家庭成員失去依靠、陷入生活困頓,因此,國家透過法律強制保留一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具有「家屬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政策考量。
然而現代社會,許多兄弟姊妹可能長年未聯絡,甚至根本不清楚彼此的財務狀況。陳韻如副教授認為,在這種各自經營經濟生活的前提下,如果無子女的被繼承人過世,卻因為特留分制度,導致關係疏遠的兄弟姊妹可在違反被繼承人明白表示的意願下,依法分得部分遺產,「這種強制手足參與財產分配的特留分,合理性已經變得非常薄弱了。」
另一方面,兄弟姊妹特留分還可能衍生「過度保護未盡義務的血親」的情況,反而嚴重侵害了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與實質家屬的生存權。「兄弟姊妹特留分可能影響生存偶的居住與財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詩淳說。
黃詩淳教授觀察,在現代「無子女」的高齡家庭中,若一方過世、同時有立遺囑將財產(通常是唯一的房產)全數留給相依為命的生存配偶時,依現行《民法》規定,死者關係疏遠的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應繼分的3分之1)。實務上常發生生存配偶為支付現金(特留分之價值)給手足,被迫變賣唯一賴以居住的房產,面臨無家可歸、甚至失去養老金的二次打擊。
不過,有反對者認為,基於「扶養繼承對價論」的概念,「負有扶養義務者,應享有繼承權」,主張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手足之間既然互負扶養義務,就不應剝奪其特留分。
對此,黃詩淳教授提出不同觀點。她解釋,儘管《民法》規定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但在實務上,《社會救助法》與《老人福利法》在評估弱勢救助資格或向家屬追討安置費用時,都僅限於「配偶」與「直系血親」,並不會將「兄弟姊妹」列入計算或求償範圍。
換句話說,當事人若無父母或子女可供扶養,國家就會直接介入照顧,實質上已不期待、也不要求手足間承擔實質的扶養責任;既然國家與社會現實,已不再要求手足履行扶養義務,以「手足互負扶養義務」來正當化保留特留分的基礎,就缺乏正當性了。
廢除旁系血親特留分的國際趨勢
事實上,各國對於特留分制度的變革,普遍呈現「限縮或廢除旁系血親特留分」的趨勢,進而提升對立遺囑人財產處分自由的保障。
以瑞士為例。瑞士早期法律特留分保障範圍廣泛,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等,直到2023年修法後,僅限「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或「登記伴侶」享有特留分保障,排除了「父母」的特留分。
與台灣國情相近的南韓,兄弟姊妹亦依法享有特留分,但2024年韓國憲法法院裁定「強制規定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並即刻失效;其理由除了現代家庭結構改變、過度侵害財產處分自由,更進一步提到對實質貢獻公平的重視。
從血緣到貢獻的繼承制度轉型
「扶養義務與強制繼承權(特留分)在法理上並非必然連動。」黃詩淳教授舉例,日本民法雖然規定兄弟姊妹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但其民法在制度設計之初,就從未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列為特留分權利人,而係透過其他制度調整繼承之實質公平。。
例如,日本在1980年即修法引入「繼承人遺產貢獻分」制度,鼓勵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提供勞務、療養看護或維持財產,在遺產分割時,可先扣除該貢獻分,剩餘財產再行分配。
至於「非繼承人之親屬特別貢獻」,例如「媳婦」無償照顧公婆,卻因「非繼承人」而分不到遺產的困境,日本於2018年修法並於2019年實施新制,允許對被繼承人無償提供療養看護且有特別貢獻的「非繼承人之親屬」,可直接向繼承人請求支付相當於貢獻價值的「特別貢獻費」,形成「貢獻分」(繼承人)與「特別貢獻」(非繼承人)的雙層貢獻度制度。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學仁在《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建議,未來台灣修法應擴大至「不限親屬」,讓無血緣的乾子女、長期同居伴侶等實際照顧者,也能獲得保障。
沒有明文規定,照顧者的貢獻如何認定?
現行繼承法最大的盲點在於,缺乏對「實質照顧者」的法律評價。黃詩淳教授指出,我國《民法》於1930年代制定時,考量大家族同居共財,刻意不將「貢獻分」入法,以免引發親族紛爭。但在現代社會,若某位子女長期辭去工作,全職照顧高齡父母,另一位子女長年不聞不問,最終遺產卻由兩人均分,顯然有失公平。
過去就曾發生一起極端案例。一位女兒長期全職照顧母親,一審法院竟要求她將代收的母親房屋租金,全數吐回遺產均分;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發回更審,法院才以「基本工資」估算女兒因全職照顧而減少的收入,並允許從應返還的遺產中扣除。這凸顯了在缺乏「貢獻分」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只能透過個案解釋,來將低制度「只認血緣、不認貢獻」造成的不公。
儘管《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制度」保障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的「非繼承人」(如情侶、同居人、繼子女等),若因被繼承人過世而陷入經濟困境,可向法院請求從遺產中酌給適當財產。
但在實務運作上,門檻非常高。「請求者必須是『生前受死者扶養』,且因為死者過世導致『生活陷於困難』,例如生病、罹癌而無法工作,才能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全國律師聯合會前理事長尤美女律師觀察,法院在判定是否「生活困難」時,通常會用「最低生活收入」金額來檢視,若當事人有手有腳、還能外出賺錢,就不會被認定為「生活困難」,要爭取遺產酌給就更難了。
如何量化愛與照顧?未來修法的核心難題
當法律轉向看重「貢獻」時,實務上面臨的最大挑戰,將是如何將家務勞動與情感照護客觀量化為金錢。另一方面,雖然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取得台灣社會普遍共識,但仍有部分民間婦女團體持質疑態度,其最大根源就在於華人社會「重男輕女」觀念仍在,一旦長輩的遺囑表明將財產全留給「兒子」,此時,特留分反而成為保障「女兒」不被剝奪繼承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繼承法的改革,不只是法條的增刪,更是台灣社會對「家人」重定義的機會。廢除手足特留分只是第一步,如何讓「貢獻」被看見、被量化、被保障,才是這場改革真正艱難的核心。
@ 68期執行編輯:張詩芸律師、楚曉雯律師、魏千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