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之外的酒駕防制  從嚇阻走向預防的制度轉向

撰文/葉于甄

2025年3月8日凌晨,台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凱旋路口,一輛自小客車高速闖紅燈,撞上騎機車外送的陳姓醫學系大四學生。事故造成機車幾乎全毀,22歲的陳姓學生傷重不治。肇事的吳姓男子除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外,亦累計多達 15項交通違規,罰款總額逾新台幣17萬元,且長期未繳納。

此一高醫大醫學系學生於實習途中遭酒後駕車撞擊身亡的案件,不僅是一場交通事故,也再次引發社會對台灣酒駕防制體系的關注。近年來,台灣持續調整相關法規並加重刑罰,試圖提升嚇阻效果,但重大酒駕事故仍不時發生。當制度逐步趨於嚴謹,卻未能有效降低悲劇發生的頻率,也使人進一步思考:問題是否僅在於刑罰強度,抑或整體防制機制在制度設計與執行面上,仍存在有待檢討之處。

加重刑責並非唯一解方  查獲率左右酒駕風險

「台灣目前很習慣,不管遇到任何犯罪,做法就是加重刑期。大眾理所當然認為只要加重,大家就會怕、就不敢犯罪;但事實上,目前全世界的研究似乎都不是這麼一回事。」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宏指出,台灣立法院多次修訂《刑法》第185條之3,逐步提高酒駕的法定刑。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更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林俊宏律師表示,相關刑度在國際比較上已屬嚴格,但酒駕事故仍持續發生,顯示刑罰的嚇阻效果可能存在邊際遞減的情形;當刑度提高至一定程度後,其額外的嚇阻效果有限。過去研究亦指出,多數酒駕者往往抱持「不會被查獲」的僥倖心態,在此情況下,單純提高刑度,未必能有效改變其行為。

上述情形顯示,台灣酒駕相關刑度雖持續調整,但重大事故並未隨之減少。林俊宏律師進一步指出,酒駕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部分違規未被查獲;當臨檢頻率提高、民眾感受到查緝機率上升時,僥倖心態才可能降低,酒駕行為才比較有機會減少。

因此,問題的關鍵不僅在於刑度高低,也與查獲率密切相關。然而,提高查獲率意味著需投入更多警力與執法成本,亦涉及整體資源配置的考量。從此角度觀察,酒駕防制並非單純透過修法加重刑責即可解決,仍有賴制度運作與執行層面的整體調整。

酒駕嚇阻不只來自刑罰  社會觀感形塑行為邊界

如果刑罰加重並非根本解方,關鍵可能在於其他層面。林俊宏律師分析,真正能產生嚇阻效果的,不僅是刑法條文本身,而與社會輿論與集體觀感密切相關。

他觀察到,台灣社會對酒駕的譴責往往呈現某種條件性:當發生重大事故時,社會會出現較強烈的反應;但對於未造成事故的酒駕行為,整體態度則相對寬鬆。例如,當身邊有人飲酒後仍駕車返家時,部分人的回應可能僅止於簡單提醒,甚至抱持「未被查獲即可」的想法。

在此情況下,社會對酒駕行為的整體評價,較傾向以「結果」為判斷依據。林俊宏律師指出,若未發生事故或未被查獲,部分人可能傾向淡化其嚴重性。這種以結果為導向的觀感,可能間接強化行為人的僥倖心理,使其低估風險。當社會氛圍對此類行為的約束力有限時,單純提高刑罰,對行為改變的影響亦可能受到限制。

相較之下,日本在酒駕防制上的作法,較著重於制度與社會規範的結合。依據日本人事院公布的《懲戒處分の指針》(懲戒處分指引),公務員如涉及酒醉駕駛,即可能構成免職或停職事由,即使未造成交通事故亦然;多數地方自治團體亦將飲酒駕駛列為嚴格的懲戒事由,包含免職及退職金不予給付等處分。在此制度安排下,「一次酒駕即可能對職涯產生重大影響」的預期,與民間企業的用人規範相互作用,形成較為穩定的日常嚇阻效果。

日本擴大酒駕責任範圍  第三方責任納入規範

日本對於酒駕行為的因應,除整體社會具備較強的規範與約束外,制度上亦採取所謂「連坐處罰」機制。

日本《道路交通法》於2007年修訂後,明確將飲酒駕駛相關的第三方責任制度化,針對提供酒類者、借出車輛者,以及明知對方已飲酒仍同乘者,均可能依法負擔刑事責任。其中,供酒者與同乘者,依駕駛行為屬於「酒氣帶び運転」(飲酒後駕駛,未達醉態)或「酒酔い運転」(酒醉駕駛),最高可分別處以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借出車輛者亦可能承擔相當程度的刑事責任。此一制度設計,係透過法律責任的分擔,降低對酒駕行為的間接支持或縱容。

林俊宏律師指出,透過外部約束降低僥倖心態的制度設計,具有討論價值。當個人行為不易僅以刑罰改變時,若使同乘者、借車者或提供酒類者等相關人員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可能形成額外的約束效果,使潛在行為人在決策時需考量更多因素。

不過,他亦提醒,連坐處罰的適用範圍與判斷標準需審慎設計。例如,若借車行為發生於白天,而後使用人於晚間飲酒後駕車,借車者是否應負責任;或營業場所對顧客離場時應負擔何種程度的注意義務,均涉及界線的設定。若規範不夠明確,可能增加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也有可能對正常商業活動產生影響。因此,相關制度若欲引入,仍需建立清楚且可預期的判斷標準,以利實際社會運作。

累犯問題持續存在  監禁處遇效果有限

除了酒駕行為本身的問題外,累犯情形亦是台灣防制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挑戰。林俊宏律師指出,在目前監所收容結構中,酒駕相關案件已為主要類型之一,僅次於詐騙犯罪。雖然對於累犯的加重處罰已有相關規定,但整體效果仍有限。

「累犯本來就有加重處罰的規定,該加重的也都有加重,」林俊宏律師表示,「但對部分行為人而言,刑罰的影響已逐漸降低,即使再提高刑度,其行為改變的效果也有限。」

根據法務部與矯正署統計資料,台灣新入監受刑人數在總量與人口比例上均高於日本,而酒駕等公共危險相關收容人數在新入監人中亦占有一定比例。若持續擴大處罰範圍或提高刑度,監所長期收容壓力可能進一步上升,國家在財政與社會層面所需承擔的成本,也可能隨之增加。

林俊宏律師並指出,對於具有酒精依賴問題的累犯者,治療性介入可能較單純監禁更具效果。《刑法》第89條已設有針對酗酒犯罪者施以禁戒處分的規定,但其適用前提為行為人具有酒精成癮情形,並非所有酒駕者皆符合。至於未具成癮問題、但反覆因僥倖心態從事酒駕行為者,則仍需思考不同的處遇方式,以提升防制成效。

替代處遇強化實際感受  制裁影響仍取決於個別條件

除了傳統刑罰外,林俊宏律師亦提出替代性處遇方式的可能性。他指出,美國部分州所採行的制度具有參考價值,例如要求酒駕者定期向法院報到、強制參與駕駛安全課程,或執行社區勞動服務等。此類措施的重點並非僅在於處罰,而是透過持續性的時間投入與對日常生活的影響,使行為人實際感受到違規所帶來的負擔。林俊宏律師表示,當相關處遇會占用時間並影響日常時,行為人比較可能在事前重新評估其決策。

在替代性處遇的討論外,林俊宏律師亦指出,以罰款作為主要制裁手段存在一定限制。罰款雖為常見且直接的處罰方式,但對不同經濟條件的行為人,其實際嚇阻效果可能有所差異。對於時間成本較高的族群而言,強制勞動服務或高頻率的定期報到,可能比單純繳納罰鍰更具影響;相對而言,對財力有限的行為人,罰款本身的約束效果可能較為有限,若缺乏其他替代性措施,整體防制效果亦可能受到影響。

因此,制裁設計不僅涉及罰則高低,更需考量其對不同對象的實際影響。若能依行為人的條件與情境,搭配多元且具體的處遇方式,較有機會提升整體嚇阻效果,使制度運作不僅停留於形式上的規範。

制度逐步完備仍有限  預防機制仍待強化

台灣的酒駕防制體系在法規層面已具備一定完整性,涵蓋行政罰、刑罰、治療性處分及累犯加重等機制。然而,若行為人的僥倖心態仍存在,社會對酒駕的規範也尚未內化為日常行為準則,且替代性處遇選項仍有限,即使法規持續加重,其實際效果仍可能受到限制。

林俊宏律師指出,對部分行為人而言,刑罰的影響已逐漸降低,單純提高刑度未必能帶來明顯改變。從此角度觀察,防制策略或許不僅在於持續加重刑罰,而需進一步思考如何由「嚇阻」延伸至「預防」。無論是多元處遇機制的建立,或公共運輸等替代選項的完善,均可能在不同層面影響行為選擇,使整體防制更貼近實際需求。

@ 68期執行編輯:張詩芸律師、楚曉雯律師、魏千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