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邊界正在重塑  人工生殖法改寫家庭定義

撰文/何楷平

現行《人工生殖法》制定於民國96年,以「治療不孕的異性婚姻夫妻」為核心,隨著民國108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及社會家庭結構變遷,現行法規已無法滿足多元家庭與單身女性的生育需求。

為此,民國114年12月行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首度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單身女性」及「女同性伴侶」,等於宣告台灣「生育權」在制度上正式「與婚姻脫鉤」。同時,草案也引入「不可撤銷同意」機制,強化對兒童最佳利益的保障。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將使台灣在華語世界中形成制度上的差異化,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伴侶於本地進行卵子解凍與使用。這不僅改變現行必須赴海外接受人工生殖療程的路徑,也有助緩解跨境醫療所帶來的經濟壓力與心理負荷,並回應長期存在的階級落差問題。

然而,基於醫療倫理與防範剝削的考量,代理孕母制度因尚未取得社會共識,暫不納入本次草案內容,「男同性伴侶」因而暫時無從於我國合法使用人工生殖培育自身血源後代。此一議題也引發關於身體自主、階級不平等與倫理風險的兩派論戰。

生育權的枷鎖  「異性婚姻」的強制綁定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何建志指出,《人工生殖法》最初制定的目的,是協助不孕的「異性婚姻夫妻」,因此在受術資格與名詞定義上,均嚴格限制於「受術夫妻」,且明文要求妻子必須具備子宮。

根據統計,近年來台灣單身女性凍卵人數呈爆發性增長,近10年累計約3萬人次進行冷凍卵子,且年輕化趨勢明顯,多為35歲左右女性。儘管凍卵需求大幅提高,但礙於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未婚女性無法在台解凍使用,導致「凍得多、用得少」,使用率不到10%。

換言之,將「生育權與異性婚姻綁定」,導致許多單身女性即使可以合法凍卵,若沒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丈夫),也無法實現「生兒育女」的權利。

另一方面,台灣於民國108年正式開放同性婚姻登記,截至民國113年底累計共有2.2萬名女性完成同性結婚登記。然而現行《人工生殖法》僅允許異性婚姻中的「不孕夫妻」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導致許多女同志伴侶被迫遠赴美國、澳洲、日本或泰國等已開放國家進行療程,承擔高昂費用與法律風險。女同性伴侶即便在國外順利生子,回國後非分娩方仍無法自動取得親權,必須透過法院聲請「繼親收養」此一事後補救程序,孩子在此期間面臨高度的身分不確定性。

草案修法破冰  生育權正式與婚姻脫鉤

行政院提出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人工生殖的受術範圍擴大至年滿18歲的「單身女性」以及合法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前提是須以自身的子宮與卵子孕育。這項制度性的變革,可說是落實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確保婦女的生育健康權與自主權,不因婚姻狀態而受差別待遇。

草案的另一個關注焦點,是「不可撤銷同意」條款。

現行《人工生殖法》允許配偶在事前同意人工生殖療程後,仍可事後撤銷同意並提起否認之訴,導致人工生殖子女失去婚生地位與撫養、繼承權。換言之,現行法律存在讓父母可以「合法反悔」的漏洞——夫妻當初簽字同意透過「借精」或「借卵」做試管嬰兒,小孩生下來後,若其中一方向法院主張「當初是被騙、被逼的」,即可藉此合法收回同意,拒絕承認這個孩子;一旦成功,該子女在法律上即失去婚生地位,撫養與繼承權也隨之消失。

因此,新草案明文納入「不可撤銷同意」條款:配偶一旦簽署同意書,事後就不能撤銷與否認;即使未來雙方離婚,該子女在法律上仍擁有穩固的身分地位。何建志教授肯定草案在「兒童最佳利益」上的大幅進展,「這是為了保障小孩的扶養權和繼承權。」

獨漏「男同志伴侶」?代理孕母的倫理爭議

儘管修正草案納入了單身女性與女同性伴侶,但因她們自身具備懷孕的生理條件(子宮),不牽涉第三人;反觀,男同性伴侶須仰賴「代理孕母」。由於代理孕母牽涉第三人身體自主權與醫療倫理爭議,社會目前尚未形成共識,因此在這次修法中被脫鉤處理。

但何建志教授認為,這反而形成階級不平等。「有錢的人可以出國找代理孕母,沒錢的人,只能困在寶島裡,接受無法生育子女的命運。」

民間團體反對代理孕母的聲音,大多聚焦在「女性身體剝削與嬰兒商品化」。全國律師聯合會前理事長尤美女律師指出,會擔任代理孕母者通常是經濟弱勢者,而懷孕本身是充滿高風險的過程。若貿然開放,一旦發生胎兒畸形導致委託人反悔甚至「丟包」,或委託人中途要求墮胎等情況,代理孕母的身體自主權、心理情感連結,以及無辜新生兒的撫養與醫療權益都將面臨極大危機,後續責任歸屬也不明。

從英美經驗,看代理孕母的制度選擇

以國際經驗來看,代理孕母制度各有不同面向,核心差異在於孕母是否享有「反悔權」,亦即契約能否強制執行。

英國、葡萄牙、加拿大、丹麥、愛爾蘭、荷蘭及比利時等國,賦予孕母反悔權,代孕契約不具強制執行力;若孕母在生產後反悔,法律允許她將孩子留在身邊。

以英國為例,明文禁止「商業代孕」,代理孕母僅可收取合理費用補償,不得收取服務報酬;孩子出生時,代理孕母即為法定母親,且在出生後6週內享有撤回同意的權利;委託父母則須在孩子出生後6週至6個月內申請「親子令」(Parental Order),才算完成親子關係移轉。

另一種極端則是強制執行代孕契約,孕母不允許反悔,以希臘與美國加州為代表。

美國加州的「商業代孕」完全合法,受《加州家事法》規範,契約具法律強制執行力,須在胚胎移植前完成簽署與公證,雙方均需有各自獨立的法律代理人並進行醫療與心理篩查;無論婚姻狀況、性取向,委託父母均可申請「出生前親子認定令」(pre-birth order),在孩子出生時直接登記為法定父母,無需另行辦理收養程序。

生育平權的進步與立法難題

儘管代理孕母可能引發身體剝削、嬰兒商品化等爭議,但何建志教授強調,「生育權與組成家庭的權利,是基本人權。」他主張應以「風險管理」與「比例原則」取代「因噎廢食」的全面禁止,並提出「可容許風險」的比喻。

「假設任何法律都須絕對安全、絕對零風險才能通過,那麼醫師就不能開刀、民眾也都不能開車了,因為沒有人可以保證手術或開車是絕對零風險。」他觀察,歐美許多國家的代孕機制行之有年,且具備成熟的契約、保險、律師介入,甚至賦予孕母「反悔權」來防範剝削,都是可以適度引入的立法制度。

他也從「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角度出發,指出若女性選擇成為代理孕母,這也是一種合法的「勞動權」,法律不應以職業貴賤的眼光剝奪這項權利。

對此,尤美女律師則強調,代理孕母議題不應停留在「Yes or No」的簡化二元爭論。若要開放,須優先討論並建立周延的法律配套與風險控管措施,防堵女性身體與嬰兒的嚴重商品化,避免富人利用弱勢女性的子宮,進一步加劇社會階級的不平等。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是台灣生育制度跟上社會現實的重要一步。從同婚合法化到少子化困境,法律終於開始正視多元家庭的需求。然而,代理孕母議題仍需要社會共識,如何在保障生育平權的同時,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將是下一次修法將面臨的課題。

@ 68期執行編輯:張詩芸律師、楚曉雯律師、魏千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