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退出婚姻 親密關係的重構與挑戰

撰文/何楷平

今(民115)年初,一則「法官以配偶權不存在為由,駁回綠帽夫百萬求償」的新聞引發熱議。台南一名人夫控訴妻子與外遇對象侵害其「配偶權」,求償新台幣100萬元撫慰金,不料法官不但駁回所有請求,更罕見地在判決書中直言:把性與婚姻用排他獨占綁死,猶如封建、皇權及父權對性的壟斷,直接否認「配偶權」的存在。

這起判決,可說是繼民國109年「通姦除罪化」之後,公權力再次透過司法實務,宣示「法院退出婚姻關係管制」的重要演變。

「配偶權」的崩解  公權力從道德管制退位

過去,「婚姻忠誠」多半被視為帶有強烈排他性的法律義務。然而在這起判決中,法官明確強調「配偶權並非法定權利」。

「過去我們常聽到的『配偶權遭侵害』,是指當事人『基於配偶身分的法益受到侵害』,進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實務上為了方便,才簡稱為『配偶權』。」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怡青解釋。

她觀察,愈來愈多法官認為,憲法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不應因婚姻關係就衍生出「把配偶當成可被獨占、使用」的權利。法官在該判決中更指出,將性與婚姻以「排他、獨占」綁死,源於父權主義,並非現代婚姻的必然;若持續以「配偶權受損即可求償」的邏輯主張權利,反而凸顯了台灣社會在個人自由與自主意識上的不足。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何建志則從更宏觀的視角切入,引用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的理論指出,傳統資產階級的婚姻家庭制度本質上建立在經濟因素之上,將女性奴役化與工具化,批評「配偶權」不過是父權對性自主壟斷的延伸。

部分法官更將論述層次進一步拉高,認為以「金錢賠償」處理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與情感傷害,無異於「清算婚姻」,是對人格尊嚴的貶低。「這種做法,反而會傷害個人的人格尊嚴與婚姻自由。」郭怡青律師指出,當前司法機關正逐漸抗拒成為「婚姻的道德仲裁者」,不願再以公權力強制介入私領域的情感糾紛。

婚姻「退場機制」鬆綁  「破綻主義」的確立

隨著國家退出對婚姻的道德綑綁,台灣的離婚法制也出現重大轉變。

全國律師聯合會前理事長尤美女律師指出,過去的法制傾向「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導致許多人被困在名存實亡的婚姻中動彈不得,婚姻往往成為原配牽絆、報復另一方的工具。如今,法院對離婚的態度趨於開放,讓「配偶單方面阻止離婚」愈來愈難以實現。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只要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夫妻一方即可請求離婚;然而條文設有但書,原則上不允許「唯一有責或責任較重」的一方主動訴請離婚。

直到民國112年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絕對限制有責配偶離婚」違憲,確立了「破綻主義」的重大突破。

判決指出,若法律一律「不准許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等於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不符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因此,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應於限期內完成修法;在修法完成前,法院對於這類個案,應直接依據該憲法判決的意旨裁判。唯相關修法至今尚未完成。

在此過渡期間,現行「消極破綻主義」下,法院仍須釐清婚姻破裂的「過錯責任」歸屬,實務上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為了爭取勝訴或子女親權,夫妻雙方在法庭上互揭瘡疤、互相攻擊,不僅無助於婚姻修復,更對夾在中間的未成年子女造成身心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退出私領域,並不代表撒手不管。「當婚姻中出現權力極度不平衡、或發生糾紛時,國家仍會以民事補償等機制,來平衡權利對等關係。」尤美女律師提醒。

「現代家事法庭的趨勢會是『勸離不勸和』」郭怡青律師認為,未來法律制度,將更傾向讓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怨偶分開,保障雙方的人格發展,以及子女的最佳利益。

尤其當離婚法制走向「破綻主義」,不再追究過失而准予離婚的同時,更必須加強離婚後的財產效力,包含損害賠償、贍養費、子女扶養費與退休年金給付權利的分配等,以補償為婚姻家庭付出心力的一方配偶,作為重新建立新生活的基礎。

「子女最佳利益」與「受害者安全」的兩難

從「通姦除罪化」、「否定配偶權概念」到「放寬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限制」,國家退出「婚姻道德仲裁者」角色的趨勢愈加明朗。

然而,當家事法庭將重心從「審判婚姻過錯」轉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一個新的實務困境也跟著浮現。「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可能在『保障雙親探視權』的運作下,遭到犧牲。」郭怡青律師直言。

《民法》第1055條明定「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判斷的核心,其立意良善,卻在實務上卻可能出現兩難。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學仁在憲法法庭110年度憲三字第5號等聲請案的言詞辯論中指出,若造成婚姻破綻的有責者是家暴加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推定,由加害人擔任親權人即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因此,法律在親權與探視問題上,必須對家暴施暴者設立更明確的防線。

然而,郭怡青律師觀察,法官普遍對「孩子有見到雙親的權利」給予更高優先性的態度,很可能導致為家暴受害者的主要照顧者的安全感被迫犧牲;例如,即便受害者已取得保護令,只要施暴者並非直接對孩子施暴,法官仍可能讓其擁有探視權,迫使受害配偶在離婚後,仍然必須為了孩子與施暴者的會面交往而持續與施暴者接觸,長期處於恐懼之中。事實上,主要照顧者若因此長期處於不安的情緒,對孩子並不見得是好的。

目前的折衷作法,是安排「第三方監督會面交往」,在特定場所進行,避免雙方直接接觸。但即便如此,對受害者來說,仍難以真正消除安全疑慮。對此,郭怡青律師建議,應增加會面交往服務的社會資源,並制定更細緻的法律條文,在保障子女與雙親會面權利的同時,切實保護受害配偶免於恐懼。

婚姻自由化的代價  弱勢者的保障缺口

從「法官駁回綠帽夫求償」到「大法官放寬離婚限制」,一連串的法律變革,反應了台灣社會價值觀的變動。當國家不再以刑法處罰通姦、拒絕用金錢衡量配偶忠誠,現代法律的核心,正從「維護傳統道德秩序」轉向「保障每一個個體的人格尊嚴與自主權」。

然而,婚姻自由化的推進,若缺乏配套,受傷最深的往往是沒有過失的一方,以及本已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

以贍養費為例,現行規定極度嚴苛,必須同時滿足「判決離婚」、「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三大要件,導致許多為家庭犧牲職涯的女性,即便在婚姻中付出甚多,仍無從請求贍養費。

對此,由於民間團體的倡議,法務部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在114年提出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放寬了贍養費的請求要件,除了刪除無過失的一方、判決離婚才能請求的要件,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郭怡青律師說,讓就業能力減損之人請求贍養費,是實質補償弱勢配偶因投入家庭所喪失的薪資與職涯發展機會,並且讓贍養費成為支持其離婚後自立生活的過渡性資源,以更符合現代社會女性的實際處境。

當離婚制度全面走向破綻主義、有責配偶得以訴請離婚,若財產分配與贍養費法制尚未同步完備,無過失的經濟弱勢配偶(尤其是全職家庭主婦)可能會因為被離婚受到心理創傷,更可能因為夫妻財產相關法制的欠缺,連金錢彌補都求而不得,而面臨更棘手的生存困境。

法律如何在婚姻鬆綁的同時,為最脆弱的一方撐起足夠的保障,仍有待立法者與司法實務共同回應。

@ 68期執行編輯:張詩芸律師、楚曉雯律師、魏千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