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護發生衝突 動保與野保的價值拉鋸

@撰文/鄒明

一隻石虎在林道間遭遊蕩犬圍攻咬死,一窩草鴞雛鳥在巢中被活生生扯出內臟。這些血淋淋畫面的背後,是兩種「愛動物」價值的正面衝突:一邊心疼流落街頭的浪犬浪貓,主張零撲殺;另一邊則焦慮守護瀕危本土物種,強調生態系崩解將無可挽回。

這場拉鋸表面上是生存空間的撕裂,深層卻是不同生命哲學在制度內的互撞,也成為當代台灣動物法秩序中,張力最大也最難解的戰場。

個體福祉與族群存續  兩套法律的本質分歧

動保與野保衝突的根源,在於兩套法律不同的關懷對象。「《野生動物保育法》在乎生物族群的多樣性與永續性;《動物保護法》則針對個體福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陳貞志指出,兩者本質上是不同維度,其實不應該產生衝突。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保育管理組副組長鄭伊娟也以此劃分權責界線:「只要涉及生態系,就一定是《野保法》處理的範疇。」她解釋,《野保法》旨在是維持生態平衡與生物多樣性;《動保法》則專注於陪伴動物的個別福利與生活空間。

然而,當兩套邏輯在有限土地上交會,價值排序便產生衝突。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副教授顏士清表示,實務困境在於社會缺乏「價值排序」的概念:「生命怎麼可能是平等的?打死蚊子與殺死人,分量顯然不同。」他主張政策的優先順序應「由大而小」釐清:生物多樣性最優先,其次是物種與族群,最後才是個體福祉;若過度陷入「個體不能死」的絕對執念,反而可能危害更多看不見的野生動物個體。

顏士清副教授以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的追蹤數據說明:在21隻死亡的石虎中,有7到9隻遭遊蕩犬攻擊致死,占石虎死因的三分之一;而在76隻受傷穿山甲中,更有42隻、亦即超過半數被狗咬傷。

「侵擾的狀況絕大多數是記錄不到的。」顏士清副教授坦言,儘管數據只是冰山一角,但科學證據仍能勾勒出災難輪廓。以高雄壽山為例,自動相機監測顯示,當犬隻族群在2017至2018年大幅上升後,山羌數量隨即下降近9成,這正是犬隻直接衝擊野生族群的關鍵證據,「我們收集了非常多資料,這些擔憂不是憑空想像,而是扎實的科學。」

與學界同樣站在守護本土生態環境前線,林保署深切理解學界的焦慮;然而,身為野保法規的執行者,在面對社會多方輿論時則更為謹慎。鄭伊娟副組長強調,遊蕩犬貓是本土瀕危物種面臨的關鍵威脅之一,而路殺、農藥等衝擊同樣存在。她澄清,行政部門必須通盤考量,不會因為單一威脅最受輿論關注就政策傾斜。她認為外界感受到的機關對立其實是錯置的:「大家認知的衝突,是因為兩邊倡議團體有衝突,才以為行政部門權責和資源也跟著對立。」

餵養行為的存廢拉鋸 政策紅線與法規的現實困境

「餵食流浪犬貓」是公認的核心戰場。顏士清副教授指出,《動保法》雖規範絕育、不放養、不棄養,卻唯獨缺乏對餵養行為的管制。常態餵食會人為墊高環境承載量,抵銷絕育的源頭控管效益,「大家在處理鼠害時都知道控制食物就是控制源頭,為什麼碰到貓狗,這個常識就轉不過來?」他主張當務之急是將「特定區域禁止餵食」寫入法條,在法律層面明確宣告此行為的不當。

然而,這條「禁餵紅線」要嵌入哪部法律,行政機關也有其難處。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副司長陳中興坦言,若由《動保法》規定禁餵條款,等於限制遊蕩犬貓取得食物,使其難以生存,本質上會與該法第一條「尊重生命」的立法意旨產生根本牴觸,在法制與情感上極其困難;且若針對犬貓禁餵,其他物種是否比照辦理,將演變為龐大的全物種盤點難題。對此,鄭伊娟副組長說明,《野保法》僅能在公告的特定保護區內實施禁餵,一旦跨出保護區就缺乏中央法源,只能被動鼓勵地方政府透過自治條例填補漏洞。

相較野保方的「禁餵控管」,動保端則提出折衷思維。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執行長何宗勳主張,餵食不該完全禁止,而應「納入管理」。他建議由村里長系統介入,推行定時定點餵食並維持環境整潔,讓遊蕩犬貓融入社區,建立人與動物的夥伴關係。他甚至提出,應將餵食定性為「行政委託」,若犬隻傷人,政府應作為最終擔保人承擔責任,而非讓餵養志工獨自面對。

安樂死與外來種界定  人道處置下的法規灰色地帶

外來入侵種的移除與人道處置,是另一個衝突點。陳貞志教授首先釐清最常被社會誤解的法理:「《動保法》規範的是『如何讓動物免於不必要的痛苦,並人道地死亡』。」他指出,依照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制定的《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分級,查獲走私的瀕危個體可由動物園收容兼作保育教育,一般外來個體則執行安樂死,這在國際上行之有年。

然而,在外來種移除的實務討論中,陳貞志教授表示,曾聽到動保主管機關以「那不是我們管的」回應外來種移除與安樂死議題,令他相當意外。他認為,《動保法》的規範其實相當明確,只要是受人管理的脊椎動物,即應適用《動保法》的人道處置規範,不應因動物屬於野生外來種而排除適用。

面對質疑,動保主管機關也有實務痛點。陳中興副司長坦言,自「零撲殺」政策上路後,全國收容所長期處於爆滿狀態,但目前符合法定要件並實際執行安樂死的比例卻不到5%。「這不是法規苛刻,而是因為第一線根本沒有人願意動手。」要求長期照顧動物的獸醫執行安樂死,在價值觀與情感上,都是難以承受的重擔。

除了執行端的心理瓶頸,法規的競合更讓遊蕩犬貓的處置陷入灰色地帶。顏士清副教授提醒,「外來種」是中性的學術界定,如同稱呼一個人是「外國人」一樣,目的是為了在生態管理上排出優先順序,確保原生種的生存空間。但是現行法規的斷裂,卻造成極大的實務落差,《野保法》雖能授權移除綠鬣蜥、埃及聖䴉等外來種,但同樣屬於外來入侵物種的遊蕩犬貓,處置權卻被《動保法》鎖定。即使中央研究院物種名錄已明確將犬貓列為入侵種,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仍不具約束力,使移除與否始終在兩套法律的本位拉鋸中停滯。

基本法與權責分配  行政體系內的結構性角力

面對法制僵局,近期常有制定《動物保護基本法》的呼聲。然而,鄭伊娟副組長評估此路難度極高,因其須先將動物在《民法》中的「物」提升為「生命」或「權利主體」,牽動的法理與社會影響過於龐大。她直言,遊蕩犬問題本關乎社會安全,涉及畜牧損失、交通意外與咬人等事件,「之所以被聚焦在生態衝突,是因野保倡議團體施力較早、力道較大。」當第一線必須同時回應人身安全與動物生存,執法往往力不從心。

陳中興副司長則認為,若真要為生態實施管制,現行《野保法》比《動保法》更有力度,依法可劃定保護區、甚至公告物種全域移除,立論正當性更直接。他也呼籲法律人應回歸科學數據,而非流於民粹式的感性討論;「一體健康(One Health)」的關鍵在於各司其職,而非自身應盡職責未落實,卻期待其他單位代勞。

何宗勳執行長則認為動保與野保並非必然對立,真正的病灶在於地方政府治理失能,導致源頭絕育與收容量能長期失靈。他直言,部分輿論將矛頭指向資源有限的動保團體是「打錯對象」;他也提醒,許多改革無須等待修法,行政手段即可發揮作用,關鍵在於政府落實的決心。

從對立走向對話 尋求有序共識的十年之約

執法工具的失靈,往往是衝突難以止血的病灶。何宗勳執行長以「罰得到、抓不到」點破現行執法的無力:《動保法》雖設有罰則,卻因對大眾的動保素養宣導不足,且前線動檢員多為高流動率的約聘人員,使現場執法常常淪為虛設。為補足執法缺口、落實源頭減量,他主張雙軌並進:一是修法賦予動檢員類似「刑事警察」的調查權;二是由內政部增設專責的「動保警察」並由中央統一調度,避開地方治理失能的困局。

除了執法工具的補強,法理思維的翻轉同樣關鍵。顏士清副教授期盼,法律界能深入理解科學價值排序,給予本土生態應有的法律權重;鄭伊娟副組長則期待司法體系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能多融入野保的生態系視角,明白生態平衡的重點「不在於單一生命個體的生死,而在於整個族群與物種的永續。」她補充,諸如山豬吊等陷阱在原住民文化與防範野生動物危害上的必要性,都值得法律界以更具社會脈絡的視角重新思考。

陳貞志教授則給出務實且深遠的期盼:「不必急於大刀闊斧修法,如果能在10年內,把最基本、最源頭的寵物登記與管理工作真正做好,那對台灣來說,就已經是一場大豐收。」

在個體生命與族群存續、人道同情與科學理性之間,台灣需要的或許不是逼迫大眾選邊站,而是建立一套能讓不同價值「有序對話」的法治制度。不論人們心疼的是街頭流浪的犬貓,還是山林裡瀕危的野生動物,這份關懷最終都指向同一個法學課題:如何在多元價值的衝突中,透過程序與體制尋求法益平衡的最適解答。

@ 69期執行編輯:王韻茹律師、陳耀南律師、王孟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