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經驗參與審判 審判長訴訟指揮頻率變高

撰文/劉麗榮 圖片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國民法官法即將上路,真正實踐「人民參與審判」,希望讓司法更透明化、更受人民信賴。國民法官的資格排除法律專業背景者,最主要的目的是借助國民法官的多元視野和生活歷練,共同參與審判,協助認定事實。然而,未具備法律知識的素人法官,真能在法庭上和職業法官平起平坐,並在短時間內勝任審判工作?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檢察官指出,國民法官法上路,對檢方而言,最大的困難除了卷證不併送之外,就是要在法庭上用白話解釋法律給國民法官聽。舉例來說,職業法官認為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受害者雖然沒有死,但被告有殺人犯意,而被告辯解,只承認有傷害,沒有殺人意圖。

此時,光要解釋法律用語何謂有主觀上的殺人犯意,可能就要花很多時間,因為國民法官不了解一個犯罪要有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和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主觀又要分故意和過失,故意裡面又分「意」和「欲」,要怎樣把法律的構成要件,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解釋給沒有學過專業法律的國民法官聽,鄧巧羚檢察官坦言「真的很難」。

她說,檢察官不能單純只用原本的思考模式,要換位思考,用很白話的舉例讓國民法官理解,進而接受你的論點和舉證,才能判決有罪。

法庭習慣改變 迫使律師「講人話」

對辯方而言,林俊宏律師認為,由於檢辯現在溝通的對象是職業法官,都是用專業用語,將來國民法官進場後,他們聽不懂什麼叫「沒有預見可能性」、「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法庭的表述需要轉譯,但其實律師本來就是轉譯的角色,只是以前轉譯對象是職業法官,只需把當事人講的話變成法律語言跟法官溝通就好,未來,要內化成法律上可以運用的說法,用白話方式講給國民法官聽。

他認為對律師最大的挑戰,在於提升說故事能力、表達能力和交互詰問的技巧。每個程序包括開審陳述、交互詰問、案件理論、辯論等的技術都要提升,講白了目前所做的教育訓練是「教你怎麼講人話」,很多律師不習慣講人話。這對律師是非常大的挑戰,因為習慣完全改變。未來法庭活動也更能看出律師的實力,從好萊塢巨星強尼戴普(Johnny Depp)與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的離婚毀謗官司即可窺知一二。

可想而知,未來國民法官法上路,除了準備程序的時間拉長,開庭也會有不少時間花在縮短法律用語的資訊落差上。鄧巧羚檢察官說,要在有限時間內抓重點講,所以檢察官才要受那麼多訓練。

人民參與審判 重點是共同認定事實

林俊宏律師表示,國民法官的核心重點是協助認定事實的能力,制度本質需要他們在各自領域累積的生活經驗,而不是法律知識,所以資格排除法律人,適用法律的部分若有爭議,職業法官會說明。

台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進一步解釋,引進國民法官,是希望透過國民法官的加入,拓展職業法官的視野跟想法,藉由互動討論,彼此協力形成完整縝密的心證,於事實認定或量刑或許會比過去3個職業法官所做成的決定更具社會價值和代表性。未來一審國民法官的事實認定若沒有違反所謂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二審不能輕易推翻。

至於法律的落差如何彌補?呂煜仁法官指出,開庭前會有審前說明,透過審前說明,把訴訟個案會用到的法律概念,以白話文方式讓國民法官瞭解。但法律概念要在這麼短時間內消化吸收確實不容易,國民法官曾在模擬法庭主動提早到法院看案件相關資料,如此投入「讓我們很感動」。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律師說,開庭後因為要集中審理,所有人必須在三、五天內把所有東西都走一遍,然後馬上坐下來評議,對審檢辯三方都是很大的挑戰。從模擬法庭的經驗來看,檢辯雙方拼命出證的結果,對法官而言,可能最後只剩下幾個重要的印象。

職業法官認定事實沒有比較高明

素人法官進到法庭,與職業法官平起平坐,是否會對職業法官造成心理衝擊?呂煜仁法官說,就他的觀察,參與的職業法官不覺得這樣的平起平坐有什麼不妥,尤其在事實認定部分,「我們的訓練只是讓我們更有邏輯性地去思考一些事情,瞭解規範目的及背景」,譬如證據法則運用上比較瞭解其背後代表的價值,進而中立處理問題,但不見得在個別事實認定上比一般人高明。

林俊宏律師同意,職業法官認定事實的能力沒有比較厲害。職業法官有其侷限,他們的經驗很多來自審判個案,而非親身經歷,所以很多東西是從個案學習,這樣的學習與實際狀況一定有落差。所謂的偏見或腦補資訊,是所有人都可能會有的情況,「不會因為你是職業法官就不會有,法官沒有那麼厲害」。

譬如長照案件,呂煜仁法官說,有些法官不見得有類似經歷,而較為年長的國民法官可能有這方面的經驗,或許更可以體會當事人的心理狀況或背景。他認為,司法要受人尊重,不是靠職位的堆砌,而是程序進行及理由構成所代表的價值和公正性,尤其,量刑輕重有時不見得有絕對答案,「我們能掌握的,是程序的公正性」,如果程序公正,大家會比較信賴司法。

然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是否能像立法精神所說,相互交流,當國民法官有法律的疑問,會不會不敢在法庭上提出?

呂煜仁法官說,這是立法過程時很多人的質疑跟擔心。這件事不可否認與社會文化有一點關係,因此必須多鼓勵國民法官發表意見,此時,審判長怎麼帶領合議庭討論、適時進行訴訟指揮變得很重要。司法院將來也會訂一些辦法及注意事項,提醒法官注意這些問題。

呂煜仁法官進一步闡釋,職業法官在討論過程中要儘量避免所謂的「權威效應」,而除了避免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間發生,也要注意國民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的權威效應。

林俊宏律師說明,國民法官採參審概念,合審合判容易出現權威效應。由於兩者的專業落差,在交流時不免有職業法官會說「啊,這種案件我們看多了」,會把案子帶向他所認同的觀點裡。另外要注意的是,素人法官之間的權威效應。

他舉例,國民法官中若有醫生,而案子涉及醫療專業,醫生的發言會有權威效應;記者也被理解成有權威效應的職業別,「我跑新聞,這種案子一定是….」,這樣的話一講出來會帶著某種效果,產生所謂的權威效應。只要涉及到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共同審判,類似情況一定會發生,必須透過法官自治和相關自治規範避免。

審判長適時介入 防止國民法官產生預斷 

國民法官法案件的進行,準備程序完成後,正式開庭前會有一個審前說明,由審判長對國民法官說明今天這個案子是什麼、會審理多久、需空出多少時間、說明審判的原理原則。接著開審陳述,由檢辯雙方說明案子的爭點是什麼,要提出哪些證據舉證。

外界好奇,審判長有沒有可能在說明案件時,加入先入為主的陳述,導致國民法官有預斷的可能?鄧巧羚檢察官說,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審判長在公開法庭出現上述狀況,檢辯聽到了可以當場提出異議,如果審判長不修正,這可以成為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鄧巧羚檢察官說,審檢辯在國民法官選任的時候,也會設計一些問題去了解國民法官對於案件有沒有潛在的偏見或預斷,若有要予以排除。選進來後,過程當中,若檢辯雙方講了不適當的話,讓國民法官產生預斷,職業法官要出面制止。

國民法官法第46條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鄧巧羚檢察官說,「這是整部法律的帝王條款」,在任何階段若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的情況,都可以用這條來處置。

然而,審判長在公開法庭的發言,檢辯可以監督,鄧巧羚檢察官說,如果在中間釋疑程序或最後評議過程,檢辯聽不到,根本無從監督。也因此,審判長的角色會變得很重要。

呂煜仁法官說,若出現不適當的訴訟程序行為,審判長要適時介入,出面制止。法官學院也有針對國民法官法如何進行訴訟指揮的課程。未來法院也會組成國民法官法專庭,會在教育訓練課程帶入相對應的觀念和想法,並提出先前於模擬法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讓大家學習。

呂煜仁法官表示,可以預期未來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審判長訴訟指揮權的行使頻率會比較高。相對於過往職業法官審理模式比較不會去介入,「因為在法庭上一般都知道訴訟行為目的及界線在哪邊」,但未來重點不只是職業法官審理案件,國民法官也參與審理及判斷,為避免不必要資訊,有必要說明讓國民法官知道「檢辯所為訴訟行為的那條線在什麼地方」。

評議室權威效應難防 律師籲適度公開

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評議過程完全保密,林俊宏律師認為,評議室裡發生的事情才是影響判決最重要的關鍵。從最近模擬法庭的觀察,有的職業法官講了一些很奇怪的話,像是「這案子還可以上訴啊!」,言下之意可能被解讀成「案子還可以上訴,隨便判沒關係」。

他說,美國的評議原則上也是不公開,但如果有人證明評議室裡發生不當言行,造成審判錯誤或影響公平審判,可以讓陪審員出面做證。台灣不見得要做到傳喚法官作證,但至少可以對評議過程錄音錄影,有需要時做合理檢視。他建議司法院可適度公開評議過程,公開才能避免權威效應存在。

呂煜仁法官認為評議過程不應公開,他說評議秘密有其功能,能讓參與者充分表達意見,況且現在各式媒體發達,如果評議時職業法官有明顯不當言行,國民法官應該也不會沉默?他還擔心過度強調避免權威效應會造成職業法官過度退縮,在評議過程中幾乎不提供自己的意見,這樣的討論就比較容易失焦。因此,也有學者在觀察模擬法庭後建議,職業法官有必要適度介入,不能因為怕踩線就完全不發言。

他建議可將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的組成想像成一種協作的過程,國民法官提供不同的社會背景與經驗,職業法官提供慣常的法律適用解釋,共同合作在個案中做出符合彼此價值的選擇和判斷。

量刑普遍過輕?換位思考才知不易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講道: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難道一般職業法官無法適當反映法律情感嗎?鄧巧羚檢察官說,她有滿多好朋友是法官,並不覺得他們是恐龍法官,但不排除有一些法官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她解釋,檢察官辦案,為了蒐證有時候要漏夜申請羈押,投入很多最後法院可能只判緩刑,刑度太輕,除了檢察官無法接受,一般民眾也難以接受。

鄧巧羚檢察官表示,很多因素造成這樣的結果,可能法官不覺得很嚴重,或是對被害人沒有同理心,還有「量刑普遍過輕」,這是司法實務長期的問題。法官喜歡去搜尋前例是怎麼判的,但在判刑普遍過輕的情況下,怎麼搜都是差不多的結果,那法官會想是不是就這樣判就好了,不然好像會偏離大家的標準。

她說,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不應是審判標準,引用量刑過輕的判決完全沒有反映民眾的法律感情。制度上路前,某些案件民眾覺得判太輕,實際參與審判後,可能也沒有判得比較重,仔細研究民眾心理發現,這不是他們常經歷的事情,可能一生就做這麼一次審判,國民法官會擔心冤枉當事人,或影響當事人的家人,因此,很多人會採取保守作法,在考慮量刑時判得比較輕。

呂煜仁法官說,量刑過程是很個案性的討論,要考慮的量刑因子很多,與量刑有關的刑事政策,各國都不大一樣。首先要思考所謂量刑輕重與否,是要以什麼相對值來比較?這又涉及到量刑目的,量刑是要矯正被告的行為,還是要處罰他給大家看,讓大家不要去犯同樣的罪? 若是基於嚇阻效果,一般人民當然希望判愈重愈好;但如果是要矯正他的行為,思考未來行為人終究要回歸社會,就就必須考慮刑度宣告會不會造成被告有沒有辦法再回到社會,反而造成容易再犯等問題,當然還要考慮被害人修復司法問題。事實上,刑度輕重的討論是很困難的問題,尤其在立法政策上會不斷擺盪,這又跟民主選舉制度產生一定連結,舉世皆然。。

他說,法官會參考類似的案例,量刑資料庫或量刑趨勢系統也就是出於這樣想法所為設計,當然,若資料太舊法官也會理解不一定會採用。呂煜仁法官觀察模擬法庭時,發現國民法官在投票的時候,有的主張量刑太重,有的主張太輕,各種考量因子都有。基本上量刑過程,是從成立什麼罪名、有沒有加重減輕事由,再考量法律規定量刑因子,要判多久,需經過一次一次的投票,最後才得出共識,並用最不利、次不利的票數加總,算出最後量刑結果。

呂煜仁法官說,當國民法官發現這個決定攸關被告人身自由時,會變得很謹慎,「不會那麼『鍵盤』」。他說,這也是國民法官法的價值之一,多數的人因為不了解司法實務運作與決策過程,所以不信賴,當國民法官進來法院後,比較了解法院運作,也了解案件要考量的點其實滿多的,「相對而言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

他說,透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帶入不同價值,對職業法官群體也是一種衝擊,更多元的價值觀會在法官群體之間會散布出去,相對地,國民法官也更容易理解職業法官的想法,這是一個雙向的幫助及對話過程。

呂煜仁法官語重心長地表示,任何制度的操作都是在人,所以「人」很重要,每個群體裡面有相對適合和沒那麼適合的人,不要因為少數不適合的個案存在,就全盤推翻制度存在價值,有些問題是要找出系統性的原因並加以改進,這才是理性討論的價值所在。

◎ 53期執行編輯:翁國彥律師、張安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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