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保護的制度命題  從刑責走向司法安全治理


@撰文/葉于甄

2026年3月17日,臺中地方法院法庭外走廊發生律師公會理事長遭當事人攻擊事件。案件迅速引發律師界與社會對司法場域安全的關注,也使「律師執行職務時應如何受到保護」成為修法討論的焦點。

事件發生後,全國律師聯合會及16個地方律師公會於當日晚間發表聯合聲明,譴責暴力行為,並呼籲司法院、各級法院與相關政府機關尊重並保障律師執行職務時的安全與權益,落實具體維安配套。其後,全律會進一步提出《律師法》修正草案,主張增訂禁止以暴力、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律師執行業務的規定,並要求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律師執行職務場所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法務部也於2026年5月20日預告《律師法》第35條之1修正草案,試圖透過增訂刑事責任,回應律師在執業現場面臨暴力與威脅的制度缺口。

然而,在修法聲浪升高的同時,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也隨之浮現:律師是否應成為法律上被特別保護的對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份保護的正當性究竟來自律師的職業身分,還是來自律師在司法程序中所承擔的制度功能?而除了增訂刑事責任之外,現行制度是否仍存在其他更值得補強的安全缺口?

律師受到保護  保護的是誰?

臺中地院攻擊事件引發社會對司法安全的焦慮。若連法院這樣的司法場域中,律師都可能因執行職務而面臨人身威脅,司法程序是否仍能在安全、理性且不受恐懼干擾的環境下運作?然而,在討論是否加重刑責之前,更需要先回答的是:律師為什麼需要受到制度上的特別保護?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宏坦言,律師界對於此次修法並非沒有共識,而是共識與爭議存在於不同層次。多數人都能理解,律師在執行職務時若遭遇暴力、威脅或恐嚇,國家有必要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真正需要討論的是,這份保障是否必然要透過特別立法,甚至增訂特別刑事責任來完成。

在林俊宏律師看來,若修法的理由只是「律師執業可能面臨危險」,論證基礎仍顯不足。現代社會中,許多專業工作者在執行業務時,都可能面對高度衝突與人身風險,包括醫療人員、社工、記者、會計師等經常接觸高度利害關係人的職業。「律師有比較尊貴嗎?為什麼要特別保護律師?」他指出,若每一種職業都因工作風險而要求增設特別刑事保護,法律體系便可能逐漸被切割為不同職業別的特別規範,反而削弱刑法作為一般規範的整體性。

因此,妨害律師執行職務是否需要增訂特別刑事責任,關鍵並不在於律師個人是否比其他人更需要保護,而在於攻擊律師是否會影響司法程序的正常運作。例如,這類行為是否妨礙當事人獲得法律協助、影響辯護權或代理權的行使,甚至使律師因恐懼、威脅或暴力而無法履行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功能。

法務部於《律師法》第35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中,也正是從制度功能出發論證修法的正當性。其認為,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對憲法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落實具有協力作用,並兼具維護司法制度運作的公益性,因此以確保司法權正常行使為基礎,設計增訂刑事處罰規範。

不過,即使承認律師在司法制度中具有特殊功能,特別保護的範圍如何劃定,仍是修法須面對的課題。範圍過寬,容易被理解為職業特權;範圍過窄,又可能無法回應律師在執業現場所面臨的真實風險。也因此,討論的重點逐漸從「是否需要保護律師」,轉向「制度究竟應如何提供有效保護」。

刑責之外  真正缺的是司法安全機制

除了將律師納入法律特別保護的討論外,另一個更值得檢視的問題是:增訂刑事責任,究竟能處理多少律師執業時面臨的實際風險?

林俊宏律師直言,這是一部「沒有必要性的假修法」。在他看來,相關條文在實務上被適用的機率極低,即使提高刑度,也難以改變這個事實。刑罰主要處理的是事件發生後的責任問題,真正影響律師執業安全的,仍是事前風險辨識、現場安全管理與即時應變機制;若這些配套不足,單純提高刑度,未必能有效降低衝突發生的可能。

他指出,若修法目的在於保障律師執行司法職務時的人身安全,仍須回到風險真正發生的場域來思考。

一般人直覺認為,法庭是律師最容易遭受攻擊的地方;然而,法庭內其實也是安全機制最完整的場域。法官得指揮法警維持秩序,法庭內亦有司法人員及其他訴訟參與者在場,突發暴力雖非不可能,卻相對受到現場秩序與人員配置的制約。

真正難以掌握的風險,往往出現在法庭外。律師進出法院、在走廊或候庭區等候,或與當事人、對造及其親友短暫接觸的過程,都可能成為衝突發生的關鍵。相較於法庭內具有明確管理權責的空間,這些開放區域的人員流動更加複雜,也更難即時掌握潛在風險。

因此,就林俊宏律師看來,問題的核心並非事件發生後如何加重處罰,而是法院是否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機制,包括案件風險辨識、動線規劃、通報流程,以及必要的法警部署,使風險能在衝突發生前即被發現與處理。

在他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經驗中,部分法官確實會主動提高警覺。例如,開庭結束後提醒律師暫時留在法庭內,或安排改由較安全的動線離開法院。這些措施固然能降低衝突風險,但仍主要仰賴個別法官的經驗與警覺,而非一致性的制度安排。

臺中事件發生後,部分法院也開始嘗試建立風險回報機制。林俊宏律師表示,有些法院會請律師於開庭前填寫資料,說明是否認為對造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存在安全風險,再由法院視情況安排後續措施。這至少提供律師一個主動反映風險的管道,但具體如何評估、採取哪些措施,以及各法院是否能建立一致標準,仍有待觀察。

司法院亦表示,未來各級法院將依案件性質、當事人身心狀況及相關情資,審慎評估潛在衝突風險;如有安全疑慮,應於開庭前後視情況採取動線隔離措施,並適時增派法警強化維安警戒,同時研議訂定「法院安全指引」,建立更明確的安全措施與執行標準。

真正的威脅  不只發生在法庭

法院內的安全固然重要,但在林俊宏律師觀察,律師真正長期面對的壓力,往往不是法庭內突發的肢體衝突,而是承接高度爭議案件後所伴隨的網路仇視與輿論攻擊。

「真正對律師的傷害,不是只有刑事上用打人的方式,那種惡意留言、放話恐嚇,其實是很明顯的態樣。像是接了某個案子的律師,可能會被肉搜、謾罵、

、留下負評等網路霸凌。」林俊宏律師指出,這些行為未必立即構成嚴重刑事案件,卻足以在現實中形成持續性的壓力,使律師在承接案件前,不得不評估自己、家人與事務所是否承受得起隨之而來的社會攻擊。

他也觀察到,有些律師因此開始避免承接高度爭議案件。「大家不是很敢接,因為接了之後,要承受的社會壓力其實很大。」

當這種壓力持續累積,受到影響的便不只是個別律師,而是人民獲得法律協助的機會。司法程序形式上或許仍然存在,檢察官仍會起訴、法院仍會開庭;但若當事人因案件爭議性而難以找到願意認真辯護或代理的律師,程序的實質公平便可能受到影響。

林俊宏律師指出,這也反映出社會對辯護制度的理解仍有不足。許多人無法區分「為被告辯護」與「認同被告行為」的差別,也容易將律師在法庭上的主張,誤解為替犯罪背書,進而把對案件或當事人的憤怒轉向律師本人。

然而,辯護制度的存在,正是在國家追訴權與人民權利間維持必要的程序平衡。愈是社會情緒強烈的案件,愈需要程序保障穩定運作。若律師因害怕遭受攻擊或道德標籤而不敢承接案件,受影響的不只是個別律師,更是司法制度對程序正義的承諾。

國際經驗的重點  不只是加重刑責

面對律師執業安全議題,國際間近年也開始從制度層面思考保障機制。

歐洲理事會於2025年3月12日通過《律師職業保護公約》,並將其定位為首部以保護律師職業為目的的國際條約。林俊宏律師認為,這項公約提供了一個不同的思考方向,其核心並非透過加重刑罰回應個案,而是強調建立系統性的預防與風險管理機制。

例如,從案件風險評估、法警預先部署,到庭期彈性安排等措施,都是希望在衝突發生前降低風險,而非等到事件發生後,再透過刑事責任回應。他認為,這些制度設計未必需要投入更高成本,卻可能比單純提高刑度,更能回應律師執業現場的實際需求。

保護律師  也是保護司法程序

臺中地院攻擊事件促使《律師法》修法再度受到關注,也讓司法安全議題浮上檯面。然而,從整體制度來看,增訂刑事責任只是其中一種回應方式,並非唯一解方。

從法院安全機制、案件風險評估、法警部署,到律師在法院內外所面臨的人身安全與網路暴力風險,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一套能在事件發生前辨識風險、事件發生時即時處理、事件發生後持續檢討改善的完整制度。

更重要的是,社會如何理解律師在司法制度中的角色。當人民能理解律師並非替犯罪背書,而是在確保每一個人都能受到公平程序保障時,律師安全便不只是特定職業的保護問題,而是司法制度能否維持正常運作的重要基礎。

@ 69期執行編輯:王韻茹律師、陳耀南律師、王孟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