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6

良心自由一解

良心自由,做為人權清單上明文規定的條目,始見於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的前言與條文之中。中文的良心(或良知)與英文的conscience,都關乎道德是非的價值判斷。所以進入《世界人權宣言》,乃係源於當時參與宣言起草的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在會中力主基本人權是具有普世性質的價值觀念,與儒家思想也有可以互通之處。宣言乃將良心一詞納入,又與思想和宗教自由並舉,藉示周延。

閱讀更多 »

關於我們

台北律師公會會刊於2009年改版《律師雜誌》為《在野法潮》季刊,從學術性之法學評論刊物,改版成為以封面故事展現該期的主題, 並以報導文學之方式展現議題的思維,以抽象的哲理與精神橫跨各法學領域及社會議題,展現多元跨專業範圍的探討,讓法律人與社會橫向及縱面密切接軌。
因應數位浪潮襲來,並響應環保,《在野法潮》於2021年9月30日第50期起改版為網頁版,不變的是轉變求新,係以不同型態、更優質的豐富內容及更全面的觀點呈現法律人的多元面向,使法律議題更具可近性與人文關懷,並供讀者隨時點閱享受閱讀之樂趣。
期待您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予以指正。

連絡我們

會館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號 9 樓 

服務電話:( 02 ) 2351-5071 (代表號)      

傳真電話:( 02 ) 2391-3895     

電子郵件:tbax@ms17.hinet.net